资源描述
××/T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2008-11-01实施
20008-04-29发布
进出境龙眼检疫规程
Rules for the quarantine of longan for import and export
(修订稿)
SN/T 2076—2008
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1
SN/T2076—2008
前 言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日荣、陈思源、黄法余、赵菊鹏、李新芳。
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I
进出境龙眼检疫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境龙眼(Dimocarpus longan Lour.)鲜果的检疫方法和检疫结果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境龙眼鲜果的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的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SN/T 2590-2010 按实蝇属除害处理技术指标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龙眼Longan
带枝(所带枝条长度不得超过15cm)或不带枝的新鲜龙眼或保鲜龙眼果实。
4 检疫依据
4.1 进境国家或地区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
4.2 政府间的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4.3 中国进出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
4.4 进境植物检疫许可证、贸易合同和信用证等文本中订明的植物检疫要求。
5 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
5.1 果园注册登记
出境龙眼果园须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取得注册登记资格。
5.2 包装厂注册登记
出境龙眼包装厂须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取得注册登记资格。
6 检疫准备
6.1 审核报检所附单证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报检单填写是否完整、真实,与提供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装箱单、发票等资料内容是否相符。进境龙眼须进行植检证书真伪性核查,其中进境泰国龙眼还须附有“农药残留证书”。
6.2 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资料,确定检疫依据及检疫要求。
6.3 了解输出国产地疫情或输入国检疫要求,明确检疫规定。
7 现场检疫
7.1 检疫工具
瓷盘或白色硬质塑料纸、手持放大镜、毛刷、指形管、酒精瓶、酒精、剪刀、镊子、样品袋、标签、记号笔、手电筒、照相机等。
7.2 核查货证
进境龙眼核查货证。
核查核对集装箱号码与封识、货物的品名、规格、产地、数量、重量、件数、包装、生产的果园、包装厂或代码等是否与报检单证相符、是否符合本标准第3章规定的检疫要求。
核查龙眼的数(重)量,并检查其间是否夹带、混装未报检的水果品种。经港澳中转进入内地的进境龙眼,要核对货物是否与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出具的确认证明文件内容相符。
出境龙眼核查货证。
核对包装上的唛头标记、龙眼的件数和重量等是否与报检相符。
出境龙眼必须来自经检疫注册登记的果园和包装厂,符合注册登记管理的有关要求。出境查验时还须核对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证书或其复印件,及包装箱上的水果种类、产地、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以及批次号等等信息,是否符合本标准第3章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果园与包装厂不在同一辖区的,还须核查产地供货证明,并对供货证明的数量进行核销。
7.3 运输工具检疫
检查运输工具是否干净、有无受有害生物感染、有无夹带土壤等禁止进境物,必要时在集装箱中间卸出60cm的通道进行查验。
7.4 包装物检疫
检查内外包装是否为未曾使用过、有无破损,目测或借助手持放大镜观察是否受害虫、杂草等有害生物感染、有无夹带土壤等禁止进境物及其它水果或树枝、树叶等。
7.5 抽样与取样
进境龙眼。
以每一检验检疫批为单位进行抽查取样,抽查件数和取样数量按表1执行。查验发现可疑疫情的,适当增加抽查件数。
表1 进境龙眼抽查取样数量表
龙眼总数(件)
抽查数量(件)
取样量(kg)
≤500
10(不足10件的,全部查验)
0.5~5
501~1000
11~15
6~10
1001~3000
16~20
11~15
3001~5000
21~∽25
16~20
5001~50000
26~100
21~50
>50000
100
50
出境龙眼。
以每一检验检疫批为单位进行抽查取样,按水果总件数的2~5%(不少于5件)随机开箱抽查,按货物的1~5‰(不少于5公斤)随机抽取样品,可根据国内近期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在范围内适当调整抽查件数和取样数量(双边植物检疫协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7.6 货物检疫
害虫检查。
用肉眼或借助放大镜逐个观察龙眼表面有无蚧壳虫、螨类、蒂蛀虫的虫蛀孔、虫咬痕迹等,重点检查果蒂部及其周围;轻按果表有无汁液流出。
病害检查。
用肉眼或借助放大镜仔细观察龙眼、荔枝表面有无变色、凹陷、突起、流胶、腐烂、斑点、霉变等可疑病害症状。
剖果检查。
对可疑龙眼进行现场剖果检查(进境龙眼剖果数量为每一抽查件数不少于0.5kg),检查果肉内部有无害虫、病征和可疑症状。发现有可疑情况的,适当增加剖果数量。
其它项目检查。
检查龙眼表面是否带土壤、枝叶或其他附着物,有无夹带土壤等禁止进境物。是否含有腐烂果、裂果、严重挤压损伤果、虫害果等。
收集各种虫体、病果及其它可疑的样品,放入样品袋或指形管,作好标记并送实验室检验鉴定。
7.7 龙眼处理
进境龙眼处理。
进境龙眼无检疫处理与处理核查要求。
出境龙眼处理。
根据双边协议,输往美国、澳大利亚龙眼,须按要求的处理方法和指标进行处理(见表2),出具相应的处理报告,在植物检疫证书中必须包含处理相关信息。
表2输往美国、澳大利亚龙眼处理方法与指标
输入国
处理方法
处理指标
美国
冷处理
0. 99℃或以下连续处理17天或者1.39℃或以下连续处理20天。
澳大利亚
冷处理
1ºC 或以下,处理15 天,或1.39 ºC 或以下,处理18天。
蒸热处理
47ºC(果心温度)或以上处理15分钟,或
46ºC(果心温度)或以上处理20分钟。
冷、热处理设施要求、温度探针安置和校正等方法按SN/T 2590-2010执行。
8 实验室检验
8.1 病害检验
对抽取的样品进行仔细的症状检查,检查有无霉变、腐烂等典型病害症状,发现可疑症状的进一步做病原检查。
8.2 害虫、螨类检验
将现场检疫中发现的害虫样本和可疑虫害果放入白瓷盘,在光线充足条件下逐袋逐个进行剖果与检查,检查是否有蛆状或其它害虫,将截获的害虫置于体视解剖镜或显微镜下、或用其它方法进行检验鉴定。
对难以直接鉴定的幼虫、卵、蛹,应进行饲养,需要时连同样品一并置于昆虫饲养箱中进行饲养,成虫羽化后进行鉴定。
8.3 杂草检验
将截获的杂草籽置于体视解剖鏡或显微镜下或用其它其它方法进行检验鉴定。
9 检疫结果评定
9.1 合格评定
经检疫,符合3.1、3.2、3.3、3.4的检疫规定,评定为合格。
9.2 不合格评定
检疫结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龙眼,评定为不合格:
—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发现禁止进境物的;
—发现协定应检有害生物的;
—发现包装箱上的产地、种植者或果园、包装厂、官方检疫标志等不符合检疫议定书要求或其他相关规定的;
—发现其它不符合本标准第3章规定的。
9.3 不合格的处理
进境的龙眼,应实施检疫除害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予以退货或销毁处理。
出境的龙眼,应针对情况进行除害处理或换货处理,并对处理后的货物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的货物,作不准出境处理。
4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