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
ICS XXXX
SN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XXXXX—XXXX
替代标准SN/T 0400.12-2005
进出口罐头检验规程 第12部分:口岸检验
Rules for inspection of canned food for import and export
Part 12—Inspection at port
XXXX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XX/T XXXXX—XXXX
前 言
SN/T 0400《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分为12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原辅材料;
—第3部分:加工卫生;
—第4部分:容器;
—第5部分:罐装;
—第6部分:热力杀菌;
—第7部分:成品;
—第8部分:包装;
—第9部分:标签;
—第10部分:蒸煮袋食品;
—第11部分:玻璃容器;
—第12部分:口岸检验。
本部分为SN/T 0400的第12部分。本部分是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要求而进行编写的。
本部分代替SN/T 0400.12-2005《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 第12部分:口岸检验》。
本部分与SN/T 0400.12-2005《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 第12部分:口岸检验》的主要差异如下:
—修改了前言。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修改了进口罐头食品标签审核。
—修改了进口罐头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的检验:增加了罐头食品理化和微生物检验项目。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吴斌、王玫、郜兵等。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SN/T 0400.12-2005。
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
第12部分:口岸检验
1 范围
SN/T 0400的本部分规定了罐头食品口岸检验的抽样、检验及检验结果的判定。
本部分适用于罐头食品的口岸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肉毒梭菌及肉毒毒素检验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无机汞的测定
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5009.212 贝类中腹泻性贝类毒素的测定
GB/T 5009.213 贝类中麻痹性贝类毒素的测定
QB/T 1006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QB/T 3599 罐头食品的感官检验
GB 12308 金属罐食品罐头包装纸箱技术条件
SN/T 400.1 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 第1部分:总则
SN/T 400.4 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第4部分:容器
SN/T 400.7 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第7部分:成品
SN/T 400.8 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第8部分:包装
3 审核单证
3.1 出口罐头食品
3.1.1 一般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检验检疫法规及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的有关品质条款,审核检验检疫相关单证或其他有效证单。
3.1.2 审核结果的判定
经审核,证单不符的出口罐头食品为审核不通过。
单证相符的,按本部分第4章进行包装检验;超过品质检验有效期的,应按本部分第6章进行品质验;补充检验按第7章进行;抽查检验按第8章进行。
3.2 进口罐头食品
3.2.1 进口商、代理商的资质审核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审核进口商、代理商的资质。
3.2.2 检疫证书审核
根据国家有关检验检疫法规,审核原产国官方签发的卫生证、兽医证、产地证等证书。
3.2.3 审核结果的判定
经审核,不符合本部分3.2.1~3.2.3的进口罐头食品为审核不通过。
单证齐全并符合要求的,按本部分第4章进行包装检验;包装检验合格,按本部分第5章进行成品和容器检验;补充检验按本部分第7章进行;抽查检验按本部分第8章进行。
检验完成后由施检机构根据本部分第11章的规定签发相关证书。
4 进出口罐头食品包装检验
4.1 出口罐头食品包装检验
按SN/T 0400.8执行。
4.2 进口罐头食品包装检验
4.2.1 进口罐头食品包装检验的抽样方案
4.2.1.1 一般要求
检验样品应当在罐头食品的口岸现场随机抽取。在罐头食品使用纸箱作为外包装的情况下,检验样品应当从不小于5个纸箱中抽取;在罐头食品采用托盘作为外包装的情况下,检验样品应当从不少于3个托盘中抽取。
4.2.1.2 净重≤4.5kg的产品
检查水平(IL)为I,一般缺陷的合格质量水平(AQL)为1.0,严重缺陷的质量水平(AQL)为0.010,其抽样方案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净重≤4.5kg的产品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
批量范围/
罐
样品数量/罐
一 般 缺 陷
严 重 缺 陷
合格判定数
Ac/罐
不合格判定数(返工)
Re/罐
合格判定数
不 合 格 判 定 数
允许加工整理/
罐
整批不合格/罐
≤3 200
50
1
2
0
1
3 201~10 000
80
1
2
0
1
10 001~35 000
125
2
3
0
1
2
35 001~150 000
200
3
4
0
1
2
150 001~500 000
315
5
6
0
1
2
>500 000
500
8
9
0
1~2
3
4.2.1.3 4.5kg<净重≤ 20kg的产品
检查水平(IL)为II,一般缺陷的合格质量水平(AQL)为6.5。
表2 4.5kg<净重≤ 20kg的产品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
批量范围/罐
样品数量/罐
合格判定数Ac/罐
不合格判定数Re/罐
≤600
13
2
3
601~2 000
21
3
4
2 001~7 200
29
4
5
7 201~15 000
38
5
6
15 001~24 000
48
6
7
24 001~42 000
60
7
8
>42 000
72
8
9
4.2.1.4 净重>20kg的产品
检查水平(IL)为I,一般缺陷的合格质量水平(AQL)为6.5。
表3 净重>20kg的产品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
批量范围/罐
样品数量/罐
合格判定数Ac/罐
不合格判定数Re/罐
≤600
6
1
2
601~2 000
13
2
3
2 001~7 200
21
3
4
7 201~15 000
29
4
5
15 001~24 000
38
5
6
24 001~42 000
48
6
7
>42 000
60
7
8
4.2.2 检验器具
—打检棒:头部呈圆形的专用棒;
—放大镜:带光源,放大5倍~10倍;
—游标卡尺:精度0.02mm;
—卷边测微仪:精度0.01mm。
4.2.3 检验步骤
4.2.3.1 货证核对
核对罐头食品的品名、规格、牌号、唛头、批号、生产厂名称、生产日期、班次、数/重量等是否与国外官方签发卫生证和产地证相符。
4.2.3.2 堆垛检验
检验罐头堆垛的纸箱及垫板有无霉、污染、水渍等;纸箱完整不变形,其质量技术应符合SN/T 0400.8的规定。
4.2.3.3 开箱检验
根据选定的抽样方案,抽样方案按本部分4.2.1抽样方案执行,从罐头堆垛的不同部位按批随机抽取代表性样品(对含有汤汁的罐头食品,经抽样搬动后须放置几分钟,以免影响真空度打检结果的准确性)。在照度不低于540 lx的条件下进行检验。
a) 金属容器
打开纸箱,用打检棒逐罐敲击罐面依其声音的高低、清浊及打检棒振动之感判辩罐头的真空度及罐头内容物填充情况,排除无真空及真空不良罐。检验箱内罐头有无胀(胖)罐、漏罐、突角、污染、锈瘪罐、大塌边、快口、牙齿、铁舌(垂唇)、卷边碎裂、跳封、滑封、外流胶,罐身起棱等外观缺陷。接缝处有无漏焊和沙眼;检查纸箱及箱内衬垫材料有无长霉、污染、水渍、锈迹等现象。具体检验按SN/T 0400.8执行。
b) 玻璃容器
打开纸箱,用打检棒逐瓶打检,根据声音的高低、清浊及打检棒振动之感判辩罐头的真空度及罐头内容物填充情况,排除无真空及真空不良瓶,检验瓶口是否密封良好,检验有无漏气、发霉、破损、胀(胖)罐等缺陷。检查玻璃瓶的螺纹线是否均匀,有无螺牙断裂、欠缺、变形等现象。检验瓶身有无裂纹、合缝差错、合缝裂、杂质、气泡、污染、瓶身变形,瓶内汤汁是否混浊,有无杂质等,检查纸箱及箱内衬垫材料有无长霉、污染、水渍、锈迹等现象。具体检验按SN/T 0400.8进行检验。
c) 复合材料容器
检验封口是否完整、清洁,密封是否良好,有无皱纹,是否有漏袋、胀袋和破损。观察是否有沙眼、封口泄露、明显的封口压缩、明显的封口污染、切割、封口分层、断裂、大于封口区域一半的皱纹等缺陷。检查蒸煮袋袋内是否浑浊,对套有纸盒或其他外包装的蒸煮袋,打开纸盒及其他外包装逐袋检查上的代号是否清晰、正确,袋体有否磨损、沙眼、封口渗漏、封口压缩、封口污染、卷绕(使凸出)、弯曲的卷边、切割、分层、层析、断裂、漏、不正确的封口、没有粘接、凸漏、穿孔、封口潜伸、华夫饼干状、皱痕等缺陷,检查纸箱及箱内衬垫材料有无长霉、污染、水渍等现象。具体检验按SN/T 0400.8进行检验。
4.2.3.4 缺陷处置
对挑出的可疑罐进一步检验,确定缺陷并区分缺陷类型,记录检验结果。同一罐有数个缺陷时,以最严重的为一个计。
4.2.4 判定
4.2.4.1 净重≤4.5kg产品的判定
a) 经检验,一般缺陷罐数和严重缺陷罐数均在“合格判定数”范围内,判定为整批合格。
b) 经检验,一般缺陷罐数在“一般缺陷的不合格判定数(加工)”范围内,判定为不合格,允许返工整理一次,加工整理完成后再按表1抽样方案进行复检。经复检,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罐数均在“合格判定数”范围内,判定为整批合格;检出有严重缺陷或一般缺陷的罐数在“不合格判定数”范围内,判定为整批不合格。
c) 经检验,严重缺陷的罐数在“不合格判定数”范围内,判定为整批不合格
d) 经检验,严重缺陷罐数在“允许返工整理”范围,允许返工整理一次,加工整理完成后再按表1抽样方案进行复检。经复检,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罐数均在“合格判定数”范围内,判定为整批合格;若发现有严重缺陷或一般缺陷的罐数在“不合格判定数”范围内,判定为整批不合格。
4.2.4.2 4.5kg<净重≤ 20kg产品的判定
a) 经检验,一般缺陷罐数在“合格判定数”范围内,并且未检出严重缺陷,判定为整批合格。
b) 经检验,未检出严重缺陷,且一般缺陷罐数在“不合格判定数”范围内,判定为不合格,允许加工整理一次。加工整理结束后再按表2抽样方案进行复检。经复检,未检出严重缺陷并且一般缺陷罐数在“合格判定数”范围内,判定为整批合格;经检验,检出严重缺陷或一般缺陷的罐数在“不合格判定数”范围内,判定为整批不合格。
c)经检验,检出严重缺陷,判为不合格。视情况决定允许加工整理一次。加工整理结束后再按表2抽样方案进行复检。经复检,未检出严重缺陷并且一般缺陷罐数在“合格判定数”范围内,判定为整批合格;经检验,检出严重缺陷或一般缺陷的罐数在“不合格判定数”范围内,判定为整批不合格。 因问题严重,无法通过加工整理消除不合格因素的,可直接判定为最终不合格。
4.2.4.3 净重>20kg产品的判定
a) 经检验,一般缺陷罐数在“合格判定数”范围内,并且未检出严重缺陷,判定为整批合格。
b) 经检验,一般缺陷罐数在“不合格判定数”范围内,判定不合格,允许加工整理一次。加工整理结束后,再按表3抽样方案进行复检。经复检,未检出严重缺陷且一般缺陷罐数在“合格判定数”范围内,判定为整批合格;若检出严重缺陷或一般缺陷的罐数在“不合格判定数”范围内,判定为整批不合格。
c) 经检验,检出严重缺陷,判定为不合格。视情况决定允许加工整理一次。加工整理结束后再按表3抽样方案进行复检。经复检,未检出严重缺陷并且一般缺陷罐数在“合格判定数”范围内,判定为整批合格;经检验,检出严重缺陷或一般缺陷的罐数在“不合格判定数”范围内,判定为整批不合格。 因问题严重,无法通过加工整理消除不合格因素的,可直接判定为最终不合格。
4.2.5 申请复验应提交的材料
加工整理结束后,申请人申请复验时,须提供详细加工整理报告及分析报告。
5 进口罐头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的检验
5.1 检验项目
进口罐头食品安全卫检验项目有:
a) 物理感官
b) 理化项目
重金属:锡、镉、铅、锌、铜、砷等;
农兽药残留;
亚硝酸盐和苯并(a)芘;
生物毒素。
c) 微生物项目
罐头商业无菌;
致病微生物: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溶血性链球菌、肉毒梭状芽孢杆菌等。其他一般微生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厌氧亚硫酸还原梭菌、肠杆菌科等;
d) 容器密封性能
e) 其他项目
5.2 抽样方案
5.2.1 物理感官项目检验抽样方案
物理感官项目的检验抽样方案按表4进行。
表4 检验水平II、AQL为6.5的检验抽样方案
容器大小
净重≤1 000g
1 000g<净重≤4 500g
净重>4 500g
样本大小,n
合格判定数Ac
批量,
4 800或以下
2 400或以下
600或以下
13
2
4 801~24 000
2 401~15 000
601~2 000
21
3
24 001~48 000
15 001~24 000
2 001~7 200
29
4
48 001~84 000
24 001~42 000
7 201~15 000
48
6
84 001~144 000
42 001~72 000
15 001~24 000
84
9
144 001~240 000
72 001~12 0000
24 001~42 000
126
13
240 000以上
120 000以上
42 000以上
200
19
注1:“n”表示样本中所包含的样品数目(罐、瓶、袋、盒);
注2:“c”表示样品中允许存在缺陷品上限(罐、瓶、袋、盒);
注3:“合格判定数Ac”是指一般缺陷。
5.2.2 理化项目的检验抽样方案
重金属、农兽药残留、亚硝酸盐、苯并(a)芘和生物毒素等检验项目,每批抽样数量不少于5罐。
其他理化项目的检验抽样方案可根据检测项目多少确定抽样数量,但每批不少于3罐。
5.2.3 微生物项目检验抽样方案
微生物项目的检验抽样方案按GB 4789.1规定的抽样方案进行。
5.2.4 容器密封性能的检验抽样方案
容器密封性能的检验抽样方案按表4进行。
5.3 检验步骤
a) 经包装检验合格后,根据5.2的抽样方案在不同的包装内随机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分别作物理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理化检验和容器的密封性能检测,并登记编号。
b) 将登记编号的感官检验和理化项目检验的样品在实验室按QB/T 3599、QB/T 1006和产品的国家标准进行感官检验和理化项目的检验,并作好记录。
c) 将登记编号的容器检验的样品在实验室进行密封性能的检测,具体检验按照SN/T 0400.4的有关内容执行。
d) 按照国家有关微生物检验标准进行微生物检验。
e) 根据需要留存一定数量样品,留样要封存,样品的保存期限须超过索赔有效期。
5.4 判定和处置
5.4.1 一般规定
感官、微生物、理化等项目和容器密封性能的检验均合格,判定为整批合格。
感官、微生物、理化等项目和容器密封性能的检验有一项不合格,判定为整批不合格。
经检验进口罐头食品被判定为整批不合格,由主管机构监督销毁或退运处理。
5.4.2 感官项目
感官项目检验的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判定,按照SN/T 0400.1执行。
感官项目的检验一般缺陷罐数在“合格判定数”范围内,并且未检出严重缺陷,判定为感官项目检验合格;感官项目的检验一般缺陷罐数超出“合格判定数”范围内,或感官项目的检验中发现严重缺陷,判定为整批不合格。
5.4.3 微生物和理化等项目
微生物、重金属、亚硝酸盐、苯并(a)芘、农兽药残留和生物毒素等项目检测中,有一项不合格,判定为整批不合格。
5.4.4 容器密封性能
容器密封性能检验的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判定,按照SN/T 0400.1执行。
在容器密封性能检验中检出严重缺陷,判定为整批不合格。
在容器密封性能检验中未检出严重缺陷,并且一般缺陷罐数在“合格判定数”范围内的,判定为容器密封性能检验合格。
在容器密封性能检验中未检出严重缺陷,并且一般缺陷罐数在“不合格判定范围”内,判定为容器密封性能检验不合格。
6 品质重验
6.1 一般规定
在检验中如发现其质量问题,可根据需要重新抽样检验。
对发现的缺陷进行分类,记录检验结果。同一罐中有数个缺陷时,以最严重的为一个计。
6.2 抽样
抽样按表5进行。
表5 AQL为6.5的检验抽样方案
容器大小
净重≤1000g
1000g<净重≤4500g
净重>4500g
样本大小,n
合格判定数Ac
批量,n
4 800或以下
2 400或以下
600或以下
6
1
4 801~24 000
2 401~15 000
601~2 000
13
2
24 001~48 000
15 001~24 000
2 001~7 200
21
3
48 001~84 000
24 001~42 000
7 201~15 000
29
4
84 001~144 000
42 001~72 000
15 001~24 000
48
6
144 001~240 000
72 001~120 000
24 001~42 000
84
9
240 000以上
120 000以上
42000以上
126
13
注1:“n”表示样本中所包含的样品数目(罐、瓶、袋、盒);
注2:“c”表示样品中允许存在缺陷品上限(罐、瓶、袋、盒);
注3:“合格判定数Ac”是指一般缺陷。
6.3 检验步骤
根据选定的抽样方案在不同箱内比例任意抽取外观正常的罐头作为样品,检验在不低于540 lx照度下进行。
6.3.1 样品处理
清洁消毒样品,编号、登记,有汤汁的肉禽水产类罐头加热至凝冻融化。
6.3.2 感官检验
开罐后,将内容物倾倒在白瓷盘中,检验组织、形态、色泽、滋味及气体。若发现异常,可结合pH值等测定结果综合评定,pH值按GB/T 10786测定;检验有无杂质,有无硫化铁及其他污染。
6.3.3 罐内壁检验
将罐内壁用清水把粘附在罐内壁的内容物冲洗干净,然后检验罐内壁有无严重腐蚀、露铁点、硫化斑、硫化铁、涂料脱落及内流胶等。
6.4 检验结果的判定和处置
经检验未发现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的罐数在“合格判定数”的范围内,判定为合格。
经检验发现一般缺陷的罐数在“不合格判定数”的范围内,判定为不合格。对该产品进行风险分析,如果需要复验的,再按表5抽样方案进行复验,经复验仍发现一般缺陷,判定整批不合格。
经检验发现严重缺陷,判定为整批不合格。
7 补充检验
7.1 检验范围
对出口罐头食品:合同、信用证或进口国有规定而产地主管机构未检验的项目。
对进口罐头食品:国家标准有新规定而口岸主管机构未检验的项目。
7.2 抽样、检验及判定
按SN/T 0400.7进行抽样、检验及判定。
8 抽查检验
8.1 检验范围
对出口罐头食品:产品质量不稳定,进口国有不良反映时。
对进口罐头食品:产品质量不稳定,国外企业卫生或其他方面有问题。国内有不良记录的。
8.2 检验项目
根据检验要求可任意选择检验项目。
8.3 抽样、检验及判定
按SN/T 0400.7进行抽样、检验及判定。
9 综合评定
口岸检验中所有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整批合格;否则按本部分有关的条款处理。
10 留样
根据需要留取适当的样品备查。样品保存期限不少于索赔有效期。
11证书
进口罐头食品经检验合格,由口岸主管机构签发卫生证书;检验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卫生证书。出口罐头经检验合格,由口岸主管机构签发通关单予以放行或出证;检验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检验有效期,按SN/T 0400.1执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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