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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黄大战”的考古学研究(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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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炎黄大战”的考古学研究(6【炎黄大战”论证摘要】渭水流域半坡类型华县元君庙、华阴横阵多人二次葬为炎黄联合杀蚩尤所致,略晚的渭南史家、姜寨二期多人二次葬为炎黄之战所致。半坡类型为炎帝文化、庙底沟类型为黄帝文化,后岗类型为蚩尤族从渭水流域逃至豫北冀南与土着文化相融而成,西水坡45号墓为蚩尤墓。零口文化为少典娶有蟜氏合婚生炎帝、黄帝时期,有蟜氏应来自白家村文化,少典可能来自裴李岗文化裴李岗类型。炎黄联合杀蚩尤后,半坡类型、东庄类型、后岗类型各自分道扬镳,但炎黄两族仍有混居。神农相当于裴李岗时期,无确凿的考古学文化可指。伏羲早于神农,距今约一万年前,其时已产生太极八卦、参历、十月太阳历,可能有一种考

2、古学文化与之相关。裴李岗文化贾湖类型为太昊文化。神农与炎帝合并、伏羲与太昊合并是为了突出黄帝为“中央天帝”之需。大司空村类型为共工文化,大河村类型前段为颛顼文化,大河村类型后段为祝融文化,大汶口文化前期为少昊文化、后期为帝喾文化,长江流域苗蛮与后岗类型、秦王寨类型南下有关。传说时代历史在夏商周时期记录下来,夏商周皆源于黄河流域远古文化,所以“三皇五帝”古史体系与渭水流域、黄河中下游新石器时代考古学文化非常吻合。也许正是炎、黄、蚩大战导致和深化了这种深刻的民族和历史记忆。北方的红山文化因受仰韶文化影响而与传说历史相关,红山文化之前的历史文化没有进入传说时代古史体系;长江中游因蚩尤、祝融部南下而进

3、入古史体系,但大溪文化之前的历史文化没有进入古史体系;长江下游因“禹杀防风”而进入古史体系,但良渚文化之前的历史文化没有进入古史体系。中国古人将天上与人间对应起来,人死后即上天成神,并照管后人,而天上的星象也与人间祸福相依,星神即祖神。所以神即是祖先,祖先都是天神。神的历史即祖先的历史,神的关系即祖先的关系,中国神话就是中国的远古历史。如果没有神话传说,史前考古只是挖出一个陌生世界如果没有史前考古,神话传说永远都是那么荒诞不经 “炎黄大战”第6项证据姜寨一期的房屋建筑可划分为东、北、西北、西、南五组,每组有一座大房子和若干中小房子。五组房屋大体上拼合成一个圆圈,外面有壕沟环绕,中央是一个墓地,

4、同时所有的房屋都背对壕沟而朝向中央墓地,构成一个向心式聚落。与房屋的布局被分为五组一样,墓葬也被分为五区,除中央墓地外,其他墓地分布在姜寨村落外围。严文明先生认为,姜寨遗址的每组房屋、每个墓区各自代表一个氏族,为一个氏族所拥有。中央墓地应属最初的氏族或称母亲氏族所拥有,其他氏族则是由它所派生的女儿氏族,它们共同组成为一个胞族。五组房屋中以东组的F141大房子为最大,所以它也应该为最初的氏族或母亲氏族所拥有,它们是整个胞族的核心。姜寨二期可能沿用第一期村落布局的基本格局,但是墓葬已集中到中央墓地而不再分别为若干墓区。姜寨一期以单人一次葬为主,合葬墓在174座墓中仅占7座。二期的葬俗与一期大异其趣

5、,严文明先生概括为以下三个特点:其一,埋葬人数特多而又高度集中。据发掘报告,二期的土坑墓有189座,葬人骨2194具,其中除少数属一期的以外,确属二期的仍超过2000具。如果考虑到还有两座土坑墓没有清理,在墓葬特别集中的T28东南还有一块没有发掘的情况,原来实有人数当会更多。而这些墓葬、人骨除个别外都集中在一个不足1000平方米的墓地以内。与此相似的是,同属半坡类型后段,离姜寨遗址不远的渭南史家墓地也是埋葬人数甚多而又高度集中。那里43座土坑墓埋葬730人。考虑到墓地的一部分遭到破坏,所以推测原有死者至少也在1000人以上。严文明先生对姜寨二期和渭南史家这种埋葬现象作如此解释:“也许当时埋葬制

6、度有一个改变,即不但在墓地中埋葬本村落的死者,还要将住在其他村落的近亲死者迁来埋葬,否则要达到那样多的人数是很困难的。”其二,集体合葬特别盛行。这不但表现在实行合葬人数的比例特别高,还表现在单个墓埋葬的人数特别多。例如M205埋82人,分四层叠放,M358埋84人,也是分四层叠放,单第一层就有45人。严先生说:“将这么多人埋在一个墓内,假如他们生前属于某一血亲团体,则这个团体起码是一个氏族,甚至可能是一个胞族。如果是一个较小的团体如家族之类,在一定时期内是不可能死去那么多人的。”其三,姜寨二期流行二次葬。这是由前两个特点引申出来的必然结果。既然要实行许多人的集体合葬和大规模的异地迁葬,势必造成

7、众多的二次合葬。严先生在作了上述的概括和分析后又说:“如果从整个半坡类型的埋葬制度来看,则以姜寨为界,东西之间有明显的差别。西边不论早晚,埋葬制度基本与姜寨一期相同;东边不论早晚,埋葬制度则基本与姜寨二期相同。因而姜寨二期埋葬制度的变化,不是东部部落侵占的结果,就是原有居民接受了东部的制度,而前一种可能性显然更大一些。”根据姜寨二期人骨体征的比较分析,严仍然得出“姜寨二期的居民很可能是由东边的部落侵入姜寨的,而不是姜寨一期居民的直接后裔”的结论。即是说姜寨二期的葬俗是由其东边的部落侵入姜寨后带来的。既然如此,姜寨死亡人口应该迁回东部其母亲氏族墓地埋葬才是,而不应该埋葬在姜寨原住居民的墓地上,因

8、为迁入姜寨的居民其母亲氏族居地、墓地必然不在姜寨。可见用氏族说、血亲说解释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不仅严先生与苏秉琦先生是互相龃龉的,而且就是严先生自己的说法也还不能周全。上述关于人骨体征比较的具体情况是:姜寨一期人骨的体征表明应属于亚洲蒙古人种中的远东人种,与仰韶文化半坡类型中的半坡组和宝鸡组最为接近。姜寨二期人骨体征大多与第一期人骨接近,但最接近于庙底沟组及华县、宝鸡两组,而与半坡组关系甚远。严先生说:“它说明姜寨二期的居民很可能是由东边的部落侵入姜寨的,而不是姜寨一期居民的直接后裔,与我们前面的推测相合。只是既与半坡组关系甚远又为什么与宝鸡组接近,似乎还有一些矛盾。”半坡、姜寨一箭之隔,二

9、者都远离宝鸡北首岭,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矛盾”呢?如从“炎黄大战”的角度去看,这种人骨体征上的“矛盾”也得到合理解释:姜寨二期2000多具人骨为“炎黄大战”所致,所以其中既有炎帝部落半坡类型姜寨的死者,又混有黄帝部落庙底沟类型的死者。由于这个原因,才在一个特定的时空范围内出现半坡类型那种让人骇异的多人二次葬,而且也不分男女老幼。由于这个原因,姜寨二期的人骨体征才最接近于庙底沟组,因为前者中有黄帝族人,后者为黄帝族后裔;才最接近于华县元君庙组,因为二者均为“炎黄大战”所致;才最接近于宝鸡组,因为炎、黄两族均起源于北首岭下层一类遗存即近年命名和讨论的零口文化。苏秉琦先生认为半坡类型和庙底沟类型均起源

10、于北首岭下层一类存在,他在分析这两个类型的典型器物壶罐口尖底瓶和双唇口尖底瓶时说:“北首岭遗址从下到上文化堆积层包含的这种陶器清楚地说明,二者从发生学角度,类似孪生兄弟,是平行成长起来的。从原型到成熟,跨越年代约当距今六、七千年”。而我们认为半坡类型、庙底沟类型对应于炎、黄两族。北首岭中期也应有黄帝族人居此,晚期近于西王村类型,有更多黄帝族因素。即北首岭遗存早中晚期均有黄帝族因素。相反,姜寨二期人骨体征反而与半坡组关系甚远,因为半坡是以炎帝族人为主,与前面几组比较,半坡组中黄帝族因素必然更少。人骨体征比较中的这种细微差别和矛盾在“炎黄大战”中得到完满的解释。严文明先生推测姜寨东边的部落侵入了姜

11、寨,不无道理。但这种“侵入”是以你死我活的方式进行的,其结果之一就是姜寨二期中央墓地那2000多具人骨。古书上说炎黄大战“血流漂杵”,这种传闻看来是有来历的。如果没有神话传说,史前考古只是挖出一个陌生世界如果没有史前考古,神话传说永远都是那么荒诞不经 “炎黄大战”第7项证据姜寨遗址存在着先后相继的五期文化遗存,姜寨发掘报告认为第一至四期分属于仰韶文化的半坡类型、史家类型、庙底沟类型和半坡晚期类型,第五期属客省庄二期文化。一期的墓葬约400座,其中包括土坑墓和儿童瓮棺葬,绝大部分是单人葬,7座合葬墓计其人数为45人,因此姜寨一期墓葬人数大致在400500之间。姜寨一期发掘出的五组房屋,每组都以一

12、座大房子为主体,周围再分布着十几座或二十几座中小型房屋,其总数有100多座。姜寨二期的房址非常零乱,少得可怜。据发掘报告,仅有5座房屋和9个灶坑分布在中央墓地的东边或东北边,北边有1座房基,西边有1座房基和8个灶坑,南边有一个灶坑。一期有人骨400多具却有100多座房子,还包括一些大房子,二期有人骨2000多具却仅发现10来座房基,为什么会存在这么巨大的反差呢?姜寨遗址虽有一定破坏,但“主体部分保存尚好”、“重要部分已基本发掘完毕”。因此二期的居住遗迹即使有一部分遭到破坏,有所遗漏,也不至于与一期相比会形成如此巨大的反差。如果根据氏族说、血亲说,姜寨二期为母亲氏族所居之地,其居住遗迹也不应该少

13、得可怜。按常理推测,其人口、居住遗迹至少应该发展到与一期相等,才会考虑将子女氏族迁徙到外地、外村发展。如果姜寨二期居民全部是姜寨一期居民的后裔,二者一直存在着正常的连续不断的发展关系,那么二期的居住遗迹、房址不仅不应该比一期少,而且按正常情况,二期的房址也应该比一期保存得更好,因为后来的房屋多是建立在原来的房屋的基址上,原来的房址可能会有一些破坏。总之,一期与二期在人口与居住遗迹之间的巨大反差是一个反常现象。这个反常现象如果从“炎黄大战”的角度去看,正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按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姜寨遗址”条目,姜寨一期的年代为前4600前4400年,姜寨二期的年代为前3690年;据同书“仰韶文

14、化”条目,半坡类型的年代为前5000前4500年,史家类型的年代为前45004000年。朱乃诚先生认为姜寨中央广场墓地唯一的一个年代数据即ZK4540距今5640140年是根据M238墓的人骨测定的,其年代偏晚。根据北首岭上层出土物与姜寨中央墓地后期遗物大体接近的特点,他认为姜寨中央墓地后期年代的下限在前4035140年即北首岭上层ZK498的年代数据较为可信。又根据中央墓地有些器物形制与姜寨一期房址中期层位F1出土的器物接近,推定中央墓地形成的年代上限在前4400年左右。由于姜寨中央广场墓地下层有一部分墓葬为一期遗存,那么可判断中央墓地一期遗存的年代大体应在前4400年左右即朱乃诚先生所推定

15、的上限。也就是说,姜寨二期中央广场墓地那2000具以上人骨的年代应在前4400年之后,而最晚大致不晚于前4000年。关于炎、黄、蚩之战,古籍中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一种是逸周书尝麦篇所说,蚩尤与炎帝相争,炎帝受到威胁,急忙去说服黄帝联合起来杀了蚩尤,这是说黄帝杀蚩尤在前,炎、黄之争在后;一种是史记五帝本纪所说,黄帝与炎帝之战在前,黄帝擒杀蚩尤在后。我们已将西水坡45号墓的死者推定为蚩尤,与姜寨二期人骨的年代相比,前者年代偏早,后者年代偏晚,因此很可能逸周书所说杀蚩尤在前,炎、黄之争在后更接近真相。笔者认为蚩尤的生长、生活之地应是在陕西华县即半坡类型多人二次葬的另一个主要地点元君庙墓地所在。也就是说

16、,炎、黄、蚩之战有可能是这样的:蚩尤先在华县被黄帝擒杀,若干年后黄帝族与炎帝族再战于姜寨、史家等地,前者留下华县元君庙、华阴横阵等墓地的人骨,后者造就渭南史家、姜寨二期中央广场墓地的人骨。从年代上看,元君庙、华阴横阵等墓地偏早,渭南史家、姜寨二期墓地偏晚,非常契合。另外,“元君庙”这个地名很有意思。我们知道:“姜寨”这个地名可能与炎帝姜姓有关,而“元君庙”按其安面意思即纪念、祭祀大君、大王的场所和地方。逸周书尝麦篇说:“昔天之初,口作二后:乃设建典,命赤帝分正二卿;命蚩尤于宇少皋,以临四方。司上天未成之庆。”这是说蚩尤和赤帝是在天地形成之后,上帝所立的两个王。笔者不知道“元君庙”何时因何而得名

17、,但推测它很可能与蚩尤之死有渊源关系。按古书上说,蚩尤姜姓,为炎帝之后。蚩尤是否与炎帝相争,为炎帝说服黄帝合力杀之,目前尚难判断。不过从逸周书、史记和其他古籍的相关记载来看,炎帝都不以武功和暴力闻名,如果暴悍的蚩尤先被杀掉,显然对黄帝族有利。比较仰韶文化半坡类型和庙底沟类型的发展,这种情形是有可能的。仰韶文化在前5000前4000年这一段,渭水流域的半坡类型可以说是非常繁荣,而庙底沟类型此期虽然有所发展,但在关中甚至豫西、晋南就整体而言远没有半坡类型繁荣;到前4000前3000年这一段,渭水流域的半坡类型可以说已是偃旗息鼓,而庙底沟类型不仅在中原及其四周扩张到极致,而且在渭水流域成长起来一个新

18、的地方类型即泉护类型。所以结合考古学文化与传说资料判断,逸周书所说炎、黄先结盟或者相互利用先杀掉蚩尤是有可能的。由于“炎黄大战”发生在前4400前4000年这段时间,姜寨的炎帝族人死的死、逃的逃,剩下的老幼病残在很多年时间内都不需要大规模的建房,所以姜寨二期留下大量的人骨而居住遗迹呈凋零之象。姜寨二期中央广场墓地2000多具人骨当为战后多年,留下来的炎帝族后裔收捡先辈尸骨而致,这时也不分男女老幼甚至我族他族了。如果没有神话传说,史前考古只是挖出一个陌生世界如果没有史前考古,神话传说永远都是那么荒诞不经 “炎黄大战”第8项证据半坡和姜寨相隔约20公里。半坡遗址中半坡类型的年代为前4800前430

19、0年,姜寨一期的年代为前4600前4400年,两者年代完全为同一时代。半坡聚落和姜寨一期聚落也是一样,都是由若干中小房子依附于一座大房子,大体上构成圆形聚落,外围大壕沟。半坡发现25种刻划符号,姜寨一期发现38种刻划符号,二者多数相同;半坡和姜寨一期还有大体相同的鱼纹、人面鱼纹。所有这些因素都证明,半坡和姜寨一期的发展程度、文化性质、面貌在目前所知半坡类型的遗址和考古文化中是最接近的。按正常的发展,半坡遗址也应该象姜寨那样,有个再晚一点的二期,以及象一些考古学家所说的那样,由于血亲的原因而导致的多人二次葬。但是半坡没有出现这些。负责半坡遗址发掘的石兴邦先生认为半坡遗址也有史家类型遗存中国大百科

20、全书考古学596页),但实际上这类遗存很少。严文明先生在分析了西安半坡的地层和器物后认为半坡的仰韶文化遗存应分为早期半坡类型,中期庙底沟类型,晚期称半坡晚期类型。苏秉琦先生则认为,所谓“半坡类型,应指西安半坡发掘报告中的早期”、“庙底沟类型,应指庙底沟与三理桥发掘报告中的庙底沟一期”。在苏秉琦先生的意识和理论中,并没有一个仰韶文化史家类型,说明史家类型应介于可有可无之间。总之半坡遗址没有姜寨遗址那样存在明显的一期、二期之分,而且很明确,半坡遗址的居民在约6300年前基本上都离开了半坡。半坡人由于什么原因离开半坡,到哪里去了呢?显然,撤离半坡的原因不会是因为大的自然灾害或者自然生存环境恶化,因为

21、附近还有其他半坡类型特别是姜寨存在着个二期文化。按严文明先生的分析,姜寨二期的居民很可能是由东边的部落侵入姜寨的,二期的埋葬制度是东部部落侵入的结果。但是这种侵入为什么又不进入少有人居住的半坡呢?这岂不是说这种“侵入”就是一种战争。如果东部部落侵入姜寨面临的是象半坡那样的一个空寨,那么我们要问半坡和姜寨一期的居民又到哪里去了呢?如果因为地力不够的原因,半坡人和姜寨人都远走他乡,那么东边的部落有何必要进入姜寨,又为何不分居半坡和姜寨两地?何况姜寨二期埋着2000多具人骨,说明不存在地力不够的问题。如果半坡和姜寨一期居民都远走他乡,姜寨周围大部分都荒无人烟,姜寨二期那2000多具人骨又从何而聚?何

22、况沿渭水一带下行,不远处还有同时代的渭南史家也有700多具人骨。如果我们把人骨放在长达三、四百年的时间里去考察,那么仍然面临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就是半坡和姜寨的差异问题,而且与多人二次葬血亲说还有另外的龃龉之处。有的学者从风俗、习惯的角度去解释渭水流域的多人二次葬,这仍然无法解决半坡和姜寨存在的差异问题,因为半坡和姜寨最应该有共同的发展历程和风俗、习惯。张楷生先生对仰韶文化存在的多人二次葬作了如此概括:“我国新石器时代二次葬最盛行时间主要在仰韶文化早、中期,集中于半坡类型晚段、史家类型和姜寨二期阶段”。他将半坡类型与史家类型并列,说明用的是仰韶文化半坡类型、史家类型、庙底沟类型、西王村类型四分法

23、,此“半坡类型”年代为前5000前4500年,也就是说渭水流域仰韶文化的多人二次葬大体在前4500年时进入最盛行时期。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这里作一个简单的分析和证明: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仰韶文化”条目下“半坡类型”列有姜寨一期、元君庙、史家、横阵等遗址。元君庙M413:5彩陶钵外腹的锥刺等边三角纹与半坡P:4237陶片上的锥刺纹其制作方法、风格、内涵表达完全一致,说明其年代可能一致或接近。这种锥刺三角纹被研究者认为是半坡彩陶几何形花纹、折线纹的来源,说明其年代在半坡类型中应处于较早期。王小庆先生研究史家类型纳入史家墓地及姜寨二期多人二次葬遗存,而不纳入横阵墓地及元君庙墓地的绝大部分墓葬,说明横

24、阵和元君庙多人二次葬的年代早于渭南史家和姜寨二期。赵宾福先生认为横阵墓地和元君庙墓地早期遗存的年代与半坡遗址早期和姜寨一期的年代一致,而孙祖初先生认为元君庙及横阵的一至三期“在许多遗址中还缺乏有效的手段来加以区别”,严文明先生亦承认“元君庙各期墓葬中的器物的变化幅度并不很大,这说明它们的年代相距较近,且基本上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这就给分期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这种情况说明元君庙和横阵墓地的主体遗存在半坡类型中可能都是偏早的。孙祖初将原姜寨一期文化分为五段,而元君庙和横阵的一至三期对应于姜寨一期的第二段;按姜寨一期年代为前4600前4400年,则元君庙与横阵主体遗存的年代应在前4500年左右;按孙

25、祖初界定半坡文化年代约始于前4500年,半坡文化分六期元君庙、横阵主体遗存为第二期,则元君庙、横阵多人次葬的年代亦应在前4400年左右或之前。故元君庙和横阵墓地多人二次葬的年代与西水坡45号墓的年代及后岗类型的起始年代能够吻合,我们推测元君庙和横阵多人二次葬与炎、黄联合杀蚩尤有关,后岗类型为蚩尤族人抢了蚩尤尸骨从渭水流域逃到河南濮阳后与土着文化相融而致。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在“史家类型墓葬”下列史家、元君庙、横阵、姜寨二期等多人二次葬墓地而且说“这一时期葬俗为之一变,除小孩瓮棺葬、一次葬和单人二次葬外,集体二次葬成为主要的葬制”,而在“半坡类型的墓葬”条目下仅列半坡、北首岭、姜寨不列元君庙、横

26、阵,显然是将年代早于史家类型的多人二次葬全部归到了“史家类型”之中,这是不妥当的。这样做很可能是为了说明母系、父系氏族发展历程,用多人二次葬与社会进程互证,但这是没有说服力的。张忠培先生认为“横阵、元君庙和半坡、北首岭墓地年代相当”,而史家村墓地与“半坡那几座以葫芦瓶随葬的墓葬”年代大体接近;金则恭先生认为“半坡类型的墓葬可分为早晚两期。早期包括北首岭中层、半坡下层、姜寨一期、涨村、横阵村、元君庙、下孟村中层和下王岗一期的墓葬;晚期以史家、姜寨二期、东庄村和下王岗二期的墓葬为代表”;巩启明先生曾将横阵和元君庙墓地归入仰韶文化早期前段,将史家墓地和姜寨二期归入仰韶文化早期后段,在最近出版的仰韶文

27、化一书中,他仍然作如此处理,并且说元君庙墓地“依据地层叠压或打破关系及出土器物特征判断,57座墓中有4座属于较晚的外,其余都是基本同一时期的墓葬”。他所说的“仰韶文化早期前段”年代是前5000前4300年。我们认为这些认识和处理是比较恰当的,是实事求是的。史家类型遗存的典型分布有渭南史家、姜寨二期、王家阴洼、龙岗寺、北首岭、东庄村、下王岗、大地湾、蓝田泄湖、铜川吕家崖等遗址,但是多人二次葬主要见于渭南史家、姜寨二期、下王岗而其他遗址少见;半坡类型遗存的典型分布有西安半坡、临潼姜寨、北首岭、华县元君庙、华阴横阵、龙岗寺遗址,但多人二次葬主要见于华县元君庙、华阴横阵而其他遗址少见或不见。无论从地域

28、上或是年代上,多人二次葬现象都难以与社会发展进程、社会制度等普遍规律相联系,这是显而易见的。在半坡类型、史家类型等同一文化中多人二次葬尚难以与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相联系,其他时代不同、文化类型不同的考古学文化中的多人二次葬现象就更难以据论为与社会普遍规律相关。笔者推测,渭水流域半坡类型的先民在前4500前4000年之际可能有过两次大的逃亡、两次大的社会动荡,前一次与炎黄联合杀蚩尤有关,后一次与炎、黄两族相争有关,它们分别与华阴横阵、华县元君庙和渭南史家、姜寨二期的多人二次葬相对应。而半坡类型的先民,在炎、黄联合杀蚩尤后,可能会有一次重组:一些人逃亡他乡,一些人归顺黄帝族;一些人仍然留居半坡、姜寨

29、等自己的家园。由于炎、黄两族战争发生,作为炎帝一方的半坡、姜寨等村落的居民都可能集中于姜寨、史家一带与黄帝族打仗,死亡后便被后人捡骨集中葬于姜寨、史家墓地,这便造成姜寨、半坡两遗址前段文化极为接近、一致而后段文化半坡村落极少、大量集中于姜寨村落这一假象。如果没有神话传说,史前考古只是挖出一个陌生世界如果没有史前考古,神话传说永远都是那么荒诞不经 “炎黄大战” 第9项证据姜寨二期已鉴定的2087具人骨,已被判明的成年男女有1853具,其中男性1170具,女性683具,男女之比大约2:1。渭南史家的情况与姜寨二期大体一致,这里总共所出人骨730具,除52具为儿童外,已判明性别的成年男女为男441具

30、、女224具,男女之比约2:1。金则恭先生在谈到渭南史家的情况时说:“史家墓地的情况不大正常,几十座多人二次合葬墓中,绝大多数的异性合葬都是男性多于女性,所以整个墓地600多名成人中,男女比例为二比一,相差过于悬殊。由于史家墓地基本上都是二次葬,因而不能断言这种差别就真实地反映出该氏族性别构成的情况,不过,这种现象很值得注意”。姜寨二期总共所得2000余具人骨,史家墓地总共所得730具人骨,所以这个性别鉴定完整地反映了这两处多人二次葬墓地男女性别特别是成年男女的性别构成情况。横阵墓地出人骨130具,经鉴定成年男性37具,成年女性53具,性别难定者40具,后者应包含约10具幼童。元君庙墓地出土人

31、骨266具,鉴定了性别的成人157具,其中男性93具,女性64具,也是男性多于女性,且差异较大,比例约为3:2。元君庙人骨性别鉴定不全,不过可以参考。有一些学者用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证明当时是母系,又有一些学者用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证明当时是父系,还有一些学者用之于证明当时是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过渡。其实,无论母系、父系还是母系向父系过渡,都无法解释多人二次葬这种男女性别构成的巨大差异,以至于总体上是一种2:1的趋势。那么是不是女性在当时不受重视、不能回归本氏族安葬或者当时有弃杀女婴致使男女严重不平衡的状况产生呢?我们认为不是:其一,半坡、姜寨、元君庙等遗址都有厚葬女孩的现象,如半坡M152、姜

32、寨M7、元君庙M420,这些都是女性厚葬的典型例子,被一些考古家用于论证当时是母系母权社会,女性地位高于男性。其二,有的考古家认为半坡类型时代女性随葬品平均数量多于男性,证明当时是母系社会,严文明先生对元君庙、史家、姜寨、半坡等等墓葬作了统计分析,发现男女两性大体相等,证明女性随葬品多于男性是片面的观察和认识,至少说明当时不存在虐待女性、女婴的问题。其三,渭水流域的多人二次葬普遍存在男女老幼合葬的现象,证明当时并不存在不让本氏族或家族的女性成员归葬的习俗,无论父系、母系,都不存在本氏族只葬男性或只葬女性的习俗,况且我们并没有发现女性远远多于男性的多人二次葬墓地。其四,可以将多人二次葬墓地与同时

33、代的非多人二次葬墓地作一个比较:南郑县龙岗寺墓地423座墓出土人骨除婴儿17具外,计415具,已鉴定性别者275具,其中男性126具,女性149具。男女两性既不见女性比男性少,也不见女性比男性多到反常的程度,而是大体上平衡。这个数据和比例虽然尚没有完全反映龙岗寺的情况,但足可以供参考。其五,更为关键的是,姜寨二期那2087具人骨按年龄段划分其人数和性别构成情况表现为:壮年共1534具,其中男性1009具,女性525具;老年共82具,其中男性57具,女性25具;青年共239具,其中男性104具,女性135具。在青年段女性尚多于男性,可见并不存在女性地位低下、虐杀女婴以及女性成员不能归葬氏族墓地的

34、情况。宋镇豪先生根据元君庙、横阵、下王岗、北首岭、史家、姜寨一期的资料,发现姜寨一期婴幼儿死亡比例达到,同时女性死亡年龄在青年段达到高峰即,而且二者都远高于其他遗址,由此认为婴幼儿死亡与青年女性即育龄妇女死亡高峰呈正比例关系。他将这个认识用于解释仰韶文化中的男女性比异常问题,好象很有说服力,但其实不然:首先,它用于多人二次葬姜寨二期、渭南史家、华县元君庙等墓地恰恰不行。姜寨二期2323具人骨中孩童仅100余具,孩童死亡率相对来说非常低即;史家墓地730具人骨其中孩童52具,相对比例也很低即;元君庙墓地出土人骨209具,经鉴定年龄者194具,其中14岁以下孩童37具,所占比例也远低于姜寨一期。按

35、宋先生文章,姜寨一期能确定性别的成年人骨115具,其中男性66具,女性49具,男女之比远不如多人二次葬墓地姜寨二期、渭南史家及元君庙差别巨大。按宋先生观点,“造成男女比例失调的直接社会原因恐怕是成年女性寿命偏低”即由于孩童死亡率高、育龄女性死亡率高所致,那么姜寨一期成年男女性比差异应该极大,而姜寨二期、渭南史家、华县元君庙应该大体趋向平衡。当然,事实上恰恰相反,所以多人二次葬墓地男女性比异常问题用宋先生的观点是不能得到解释的。其次,据朱乃诚先生文章,龙岗寺墓地成年人平均亡龄男、女岁,元君庙墓地成年人平均亡龄男、女岁,而姜寨二期尸骨在青年段女性尚略多于男性,说明在半坡类型中女性寿命偏低、在育龄期

36、死亡率较高可能是一事实。陈铁梅先生根据元君庙、史家、横阵、姜寨、柳湾、邳县大墩子、殷墟中小墓的人骨资料分析,认为“我国新石器时代女性在二十四、五岁,完全性成熟之前的相对死亡率显着高于同年龄段的男性”,说明女性寿命偏低、在青年段死亡率高于男性在新石器时代可能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但是女性寿命偏低,在育龄期或青年段死亡率高与成年男女性比异常问题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女性在青年段死得多,中、老年段死得少,男性在青年段死得少,中、老年段死得多,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男女两性应该大体上是平衡的。有一种观点认为,青年个体骨骼钙含量低,其保存情况将不如中、老年个体的骨骼,青年女性和儿童骨骼都不如男性更易保

37、存下来,所以这也可能是造成男女性比异常的一个原因。但是这种推测并不为考古材料所支持:龙岗寺墓地和横阵墓地都是女性尸骨多于男性,姜寨二期青年段恰恰是女性多于男性;不仅如此,半坡类型多人二次葬中都有为数不少的孩童尸骨,如姜寨二期有100多具,史家墓地有52具,元君庙墓地有37具,横阵墓地也有10来具。因为是二次葬、捡骨葬,它们尤其能够证明青年女性尸骨、儿童尸骨因为纤细、钙含量低不易保存的说法是难以成立的。故成年女性寿命偏低、育龄期女性死亡率高、“女性尸骨不易保存”均不是半坡类型多人二次葬中男性尸骨远远多于女性的原因和理由。王仁湘先生认为原始人类通过溺杀女婴从而达到控制人口过速增长之目的,故导致成年

38、男女性比异常;陈铁梅赞成这种观点,同时国外也有人持类似的观点。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也是难以成立的:其一,根据比较系统的资料,成年男女性比异常与多人二次葬有直接的关系即“二次葬有增大墓地中男性个体比例的倾向”,而且墓地中反映出成年男性人口比成年女性多些主要“限定于中原地区”,“因为对于相应时期的甘青地区、山东苏北地区以及长江流域和我国南方,人骨性比鉴定属正常范围的墓地数均占一半或一半以上”。所谓“中原地区”新石器时代男女性比异常现象实际主要指的是半坡类型中的多人二次葬,更明确地说主要是指华县元君庙、姜寨二期、渭南史家这几处仰韶文化墓地。所以“溺杀女婴”与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有直接的对应关系,但是根

39、据考古材料恐怕很难论证其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其二,多人二次葬既然是集聚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尸骨集体埋葬而成,无论处于母系、父系或母系向父系过渡时代,它都是血缘观念浓厚、看重骨肉亲情、“血浓于水”这种思想观念和情感的表现,溺杀女婴之说与此扞格难通。其三,同是多人二次葬、文化类型相同,元君庙、史家、姜寨二期等墓地均是男性远远多于女性,但横阵墓地却是女性略多于男性,同时男女性比歧异的多人二次葬墓地也存在一些墓坑女性多于男性的情况,如史家墓地M3葬人骨23具其中男8女11儿童4,M28葬人骨29具其中男12女14童3,M34葬人骨32具其中男l2女15童5。如果半坡类型多人二次葬墓地、墓坑系因血缘关系、自然

40、死亡而致,那么为什么有些家族、氏族、部落要溺杀女婴,而有些家族、氏族、部落又不溺杀女婴致使女性成员反而略多于男性呢?如果溺杀女婴之说成立,当时必然等级森严或者土地私有,而这与多人二次葬现象本身又是不相容的,而且等级森严、土地私有都不可能发生在仰韶时代。其四,从血亲说,多人二次葬中那些葬人特多的墓坑积累尸骨所需时间可能长达百年甚至更久,这本身便存在着悖论。如果其间同时又存在溺杀女婴以控制人口增长,则如史家墓地M5、M43积累四、五十具尸骨,如姜寨二期M205、M358积累八十多具尸骨所需时间必然更长,溺杀女婴以控制人口与积累尸骨之间陷入互相掣肘、互相矛盾的境地,二者难以两全。其五,我们知道,仰韶

41、文化庙底沟类型远比半坡类型更加繁荣,甚至在整个渭河、黄河流域,最终是后者取代了前者。据有关调查发掘资料,晋南到豫西地区迄今没有发现一处典型的半坡文化遗址,而据学者们的分期研究,半坡文化最晚的遗存仅见于渭水上游地区,表明了该文化逐渐向西退缩的总趋势。如果象有的学者所引达尔文所说的那样,溺杀女婴的目的是为了使部落强大的话,为什么大量溺杀女婴的半坡类型反而迅速走向衰落而为庙底沟类型所取代呢?除非证明庙底沟类型直接脱胎于半坡类型中盛行多人二次葬的族群,否则溺杀女婴以使部落强大的说法就不适用于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当然这种证明在今天看来并不比证明“溺杀女婴”更为容易。姜寨二期、渭南史家、华县元君庙多人二

42、次葬这种男性远远多于女性以至于其比例大体趋向于2:1的反常现象,如从战争的角度去看,则一目了然。因为战争、打斗是男人的事业,男性死亡远远多于女性是必然现象。分析一下姜寨二期的情况是很有意思的。姜寨附录二提供了老年期、中年期、壮年期、青年期四个生长期的年龄起止标准,朱乃诚先生将中年期、壮年期合并为中年期,各年龄段人数构成和年龄起止标准为:老年80人;中年1517人;青年238人。这个年龄段的划分及人数构成大体上与前文老年、壮年、青年的划分一致,即姜寨二期人骨中青年的起止年龄为13-23岁是确定的。在姜寨二期2000余具人骨中,为什么老年段和中年男性比女性多一倍,而青年段女性却略多于男性?这个问题

43、从战争的角度去看更是一目了然:朱乃诚先生上文统计中的老年为80人,平均年龄56岁,即是说老年、中年一起其起止年龄大致为24-56岁,这种年龄正是男人身强力壮、可以打仗的年龄,所以男性与女性相比成倍地死亡是不奇怪的。而在13-23岁这个年龄段,有相当一部分人口还只是孩子,在面临战争、战斗的情况下只有回避、逃跑,而女孩无论在体力、胆量上都比不过男孩,所以女孩的死亡大于男孩也是不奇怪的。姜寨二期死亡人口各个年龄段的性别构成几乎完美地为我们描绘出6000多年前那场战争和社会动荡的惊人场面,古人用“血流漂杵”形容不为无因。另外,姜寨二期M1合葬九名死者均为50岁左右的男性,这个现象无论用母系、父系或者母

44、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过渡都是无法解释的。夏之乾先生发现新石器时代同性合葬墓中的死者多为一次葬即那些死者大致应当是在同时或相距不久的时间内死去的,因此他认为新石器时代某些年龄“相当”的同性合葬死者,他们生前的关系不仅是辈份相同的人,而且还极可能是同一年出生的人。由于“彼此有着深厚的感情。在这种情况下,当他们之中的某一人死亡之后,其余的同伴们出自血肉感情和宗教意识方面的考虑,便会在内心深处引起极大的不幸和痛苦,以至对继续在人世间生活和生存也会产生厌恶,从而自愿伴同死者一起离开人间。看来,这可能是我国新石器时代性别相同、年龄相当的死者实行一次合葬的直接原因。不然,对这种现象就难于作出较为合理的解释。九名

45、50岁左右的合葬男性不可能是父子关系,甚至也不可能是同一人,因为他们的年龄远远高于同时代的人均寿命:据朱乃诚先生研究,非多人二次葬龙岗寺墓地人骨的平均亡龄为岁,多人二次葬元君庙墓地人骨的平均亡龄为29岁,姜寨二期墓地人骨的平均亡龄为岁。由于人骨中儿童所占比例较少以及计算方法的原因,朱认为姜寨人骨平均亡龄与实际平均亡龄相比可能偏高,因此可以参考龙岗寺人骨的平均亡龄。姜寨M1九名男性死者的年龄均远远高于同村落和同时代人的平均年龄,显然这九名男性是当时地位较高、生活条件比一般人要好的群体,很可能他们是象夏之乾先生说的那样分属于不同的家族、氏族,这意味着他们很可能是各个家族、氏族领头的男人。但是要说其

46、中一人死亡了,其他的八人都巴不得快死,也实在让人难以相信,而且死亡后又不与自己所在的家族、氏族之死者同葬,这也反常。但是从战争的角度去看则很顺利:很可能这些属于同一集团、组织的领头的男人,面对无法避免的战争灾难,大家誓约生一起生、死一起死,战败亡故后后人便把他们都葬在同一个坑里。如果没有神话传说,史前考古只是挖出一个陌生世界如果没有史前考古,神话传说永远都是那么荒诞不经 “炎黄大战”第10项证据朱乃诚先生分析认为,元君庙墓地各个完整的墓组大体是同时形成的,其中M417墓组有41具人骨,可分属6个不同的辈份,按20年为一辈计算,形成M417墓组的时间大约是120年,因此形成该墓地的时间大约也是1

47、20年。如果按朱乃诚先生这种计算进行简单类推,那么姜寨二期M205埋82人、M358埋84人,这两个墓大约需要240年才能形成,因为根据氏族说、血亲说,M205、M358中的人骨必然存在血亲关系,是一个氏族或家族积累起来的人骨。据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介绍,史家墓地43座墓中有40座为多人二次合葬墓,这些墓葬“坑位整齐,前后左右成排并列。仅一坑为男性合葬,其余各坑男女老少均有。少者4具,多者51具,一般2030具骨架,均分层堆放排列”。“坑位整齐,前后左右成排并列”说明可能是同一时间掘坑下葬,不然原始人如何能够做到“坑位整齐,前后左右成排并列”,又有何必要?而仰韶中期河南汝州洪山庙墓地是大坑套小

48、坑共葬100多具人骨,它们也应该是同时掘坑下葬。考古学家往往按人数多少或墓地分区将多人二次葬墓地分别释为家族墓、氏族墓、胞族墓,其可靠性占得到多大的百分比?象姜寨二期2000余具人骨根本就没有分区,按此思路大约要以部落集团墓释之。一个墓地使用对象为家族、氏族、胞族、部落,除了根据人数多少,还有什么依据?既然多人二次葬以血缘为纽带,怎么知道一个墓地上百人、上千人就不是家族墓、氏族墓呢?我们且不说姜寨二期一墓埋80多人可能需要240年以及史家墓地、洪山庙多人二次葬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集聚人骨,我们只说朱乃诚先生按氏族、家族理论推算的120年。按中国大百全书考古学根据有关民族志材料考察得来的认识,二次埋葬制度是在人死后,将尸体停放在一个地方,等肉体腐烂后,再收骨正式埋葬。故这种葬俗也称为洗骨葬。采用这种葬俗的民族,都有一种普遍的信念,认为人的血肉是人世间之物,只有等肉体腐烂后将尸骨埋葬,死者才能进入鬼魂世界。根据这种葬俗,元君庙M417墓组41位死者,第一位死者死后要等上120年才能下葬;到最后一位死者死亡时,已有几十具尸体、尸骨停放了几十年以至上百年。原始人类绝不可能有房屋来停放这几十具尸骨,而人死后也不可能长时间停放在居室内或居室外,因为尸体腐烂之后必然腐臭不堪。整个村寨不断死人,那村寨岂不常年都是腐臭冲天。所以尸体、尸骨必然只能停放在离村落较远的野外。但是停放在野外,几十具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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