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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光演示控制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文件.docx

上传人:Fis****915 文档编号:448482 上传时间:2023-10-07 格式:DOCX 页数:85 大小:136.1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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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第84页 共85页 深圳市灯光环境管理中心 灯光演示控制系统 采购及安装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LD2013GP-SZA056) 深圳龙达招标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 目 录 第一册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5-19) 一、说明 1.招标人及资金来源 2.招标机构及合格的投标人 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4.投标费用 5.踏勘现场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构成 7.招标文件的澄清 8.招标文件的修改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的语言10.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11.投标文件构成12.投标文件的编写13.投标报价14.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15.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6.投标保证金17.投标有效期18.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投标样品 21.投标截止期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2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五、开标与评标 24.开标 25.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 26.投标文件的初审 27.评标方法和定标原则28.与招标机构和招标人的接触 六、质疑与投诉 29.询问 30.质疑 31.投诉 七、授予合同 32.确定中标供应商 33.中标结果公示 34.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5.中标通知书 36.签订合同 37.合同的履行 38.履约保证金 39.招标代理服务费 八、政府采购政策 40.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41.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 第二章 合同条款…………………………………………………………(20-26) 1.定义 2.技术规范 3.知识产权 4.包装要求 5.装运标记 6.交货方式 7.装运通知 8.保险 9.付款方式 10.技术资料 11.质量保证 12.检验和验收 13.索赔 14.迟延交货 15.违约赔偿 16.不可抗力 17.税费 18.合同争议的解决 19.违约解除合同 20.破产终止合同 21.转让和分包 22.合同修改 23.通知 24.计量单位 25.适用法律 26.履约保证金 27.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三章 合同格式……………………………………………………………(27-28)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29-56) 第一部分 投标函 一、投标函 第二部分 资格证明文件 二、资格条款偏离表 三、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资格证明文件格式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资格证明文件格式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资格证明文件格式3:制造商授权书 资格证明文件格式4: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 第三部分 商务部分 四、商务条款偏离表 五、投标人综合概况简表 六、售后服务方案 七、近三年经营业绩一览表 八、履约进度计划表 九、其它重要事项说明及承诺 第四部分 技术部分 十、技术规格偏离表 十一、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附件1:货物说明一览表 技术方案附件2:实施本项目的有关人员资料表 十二、政策适用性说明 第五部分 价格部分 十三、开标一览表 十四、投标分项报价表 开标文件(投标文件独立封装部分) 开标文件制作说明 第五章 附件………………………………………………………………(57-60) 附件1:询问函 附件2:质疑函 附件3:履约保证金保函 第二册 第六章 投标邀请……………………………………………………………(62-64) 第七章 投标资料表………………………………………………………(65-69) 第八章 合同资料表…………………………………………………………(70-71) 第九章 用户需求书………………………………………………………(72-84) 政府采购货物 招标文件第一册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 招标人及资金来源 1.1. 招标人名称见本招标文件第二册第七章投标资料表。 1.2. 招标人已拥有一笔资金/贷款。招标人计划将一部分资金/贷款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合同项下的款项,资金来源见投标资料表。 2. 招标机构及合格的投标人 2.1. 招标机构 2.1.1. 深圳龙达招标有限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授予的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经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核准专业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专门机构。下文简称招标机构,联系方式见投标资料表。 2.2. 合格的投标人 2.2.1. 除非下文另有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为人民币流通区域内的供货人均可投标。 2.2.2. 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2.3. 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供货人才能参加投标;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2.2.4. 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2.2.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2.6. 投标资料表要求的其他条件。 3.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 合格的货物是指投标人生产或销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或行业标准及招标要求的产品。 3.2. 投标货物必须是全新的,如安装或配置了软件的,须为正版软件。 3.3. 招标文件中没有提及招标货物来源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均应是本国的货物,并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进口的货物必须是具有合法的进口手续和途径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部门检验。 3.4. 投标人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产品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和抵押权在内的担保物权的起诉。 3.5. 投标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的产品《检验报告》。设备到货验收时,还必须提供设备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文件。若中标后,除非另有约定,必须按合同规定完成设备的安装,并达到验收标准。 4. 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 踏勘现场 5.1. 如有必要,招标机构将按投标资料表所述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须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5.3. 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招标人的允许,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现场,但投标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5.4. 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踏勘,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将予以支持,费用自理。 二、招标文件 6. 招标文件的构成 6.1. 要求提供的货物、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共九章,分两册。第一册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通用条款,第二册是对具体招标项目的说明、补充、完善和对第一册的修改等。第一册与第二册内容不一致时,以第二册内容为准,其中第九章《用户需求书》内容与其他章节不一致时,以《用户需求书》书为准。各册的内容如下: 第一册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格式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章 附件 第二册 第六章 投标邀请 第七章 投标资料表 第八章 合同资料表 第九章 用户需求书 6.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7. 招标文件的澄清 7.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潜在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机构和招标人。招标机构对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投标截止期五日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以投标人须知8.2所述方式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8. 招标文件的修改 8.1. 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澄清或修改时间不足3天的,招标机构在征得已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意并书面确认后,可不改变投标截止时间。 8.2. 招标文件的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修改均在深圳龙达招标网()以网上公告形式发布,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招标期间,投标人有义务上网查看,公告一经上网发布,即视为送达。 8.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可适当推迟投标截止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 投标的语言 9.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语言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投标资料表中规定语言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翻译本为准。 10. 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10.1. 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中“用户需求书”中所述的所有货物进行投标,也可以只对其中一包或几包货物进行投标,但不得将一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 10.2.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3.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标文件中所称“日”均指日历日,投标文件中需以日历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评审时,对投标中出现的“工作日”按五个工作日折合七个日历日计算,且评标委员会可能会就有关日期作出对该投标人不利的折算或量化,投标人不得对此提出异议,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11. 投标文件的构成 11.1. 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制作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第一部分 投标函 一、投标函 第二部分 资格文件 二、资格条款偏离表 三、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第三部分 商务部分 四、商务条款偏离表 五、投标人综合概况简表 六、售后服务方案 七、近三年经营业绩一览表 八、履约进度计划表 九、其它重要事项说明及承诺 第四部分 技术部分 十、技术规格偏离表 十一、技术方案 十二、政策适用性说明 第五部分 价格部分 十三、开标一览表 十四、投标分项报价表 上述文件须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投标文件目录。 除上述文件资料外投标人还须按投标人须知第19.2条的要求制作“开标文件”。“开标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但须单独密封。 投标文件独立封装部分 开标文件 一、开标一览表 二、投标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 三、投标保证金证明文件 12. 投标文件的编写 12.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的内容完整地填写和提供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 13. 投标报价 13.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以其它货币标价的投标将予以拒绝。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 13.2.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13.3. 投标分项报价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填写: 13.3.1. 投标货物包括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投标货物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和培训等费用; 13.3.2. 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并安装调试完毕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用和伴随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 13.3.3. 报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伴随服务的费用(如果有的话)。 13.4. 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13.2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 13.5.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依据本须知第26.6 条规定,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3.6. 每种货物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将导致投标无效。 14.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招标文件载明接受联合体投标时,投标人才可以组建联合体。联合体投标时,应提交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并注明主办人;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联合体投标将导致投标无效。 14.3. 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14.3.1. 投标人应得到主要货物制造商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或是其合法代理商(制造商不须提供),招标文件第二册《用户需求书》对投标产品授权有专门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14.3.2. 证明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的文件; 14.3.3. 证明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业绩要求的文件; 14.3.4. 投标资料表要求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 15.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5.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2. 上述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5.2.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15.2.2. 货物从招标人验收后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15.2.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15.3. 投标人应注意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品牌或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品牌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或超过招标文件的要求。 16. 投标保证金 16.1. 投标人应按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额及时间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6.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6.6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即人民币,并采用银行转账、电汇、银行汇票等方式提交,提交时必须注明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招标编号等信息,款项必须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达招标机构指定的账号。 16.3.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6.1和16.2条的规定提交有效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按本须知第26.6条的规定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6.4.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结果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人。 16.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招标人签订了合同,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并将合同副本提交招标机构存档后予以无息退还。 16.6.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6.6.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16.6.2. 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 16.6.3.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36.1条规定签订合同; 16.6.4.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38.1条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 16.6.5.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项须知第39.1条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16.6.6. 投标人提供虚假情况质疑投诉; 16.6.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17. 投标有效期 17.1. 投标应自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拒绝。 17.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该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但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且本须知有关投标保证金要求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8.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8.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8.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经书面授权,格式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9.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单独密封,在密封袋上标明“正本”字样,所有的副本另行密封,在密封袋上标明“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所有密封袋封装在一个外层密封袋中。 19.2.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须制作一份单独的开标文件,开标文件应密封提交,密封袋上标明“开标文件”字样。“开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19.3. 所有的密封袋均应: 1) 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 2) 清楚标明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包号(如果分包的话)、招标编号和“在(开标日期、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填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 3) 清楚标明投标单位名称并在密封袋的封装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19.4. 内层密封袋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将迟交的投标文件能原封退回。 19.5. 如果投标文件已密封但未按上述标志封包不作废标处理,但由此而引起的提前开封或错放责任由投标人承担,招标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19.6. 投标人同时参加几个包投标时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按包号分别制作投标文件,分别密封递交。 20. 投标样品 20.1. 如有必要,招标机构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能反映货物材质或关键部分的极少部分的尺寸、价值不大的样品,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提交《样品清单》。 20.2. 为方便评标,投标人在提供样品时,应使用透明的外包装或尽量少用外包装,但必须在所提供的样品表面显著位置标注投标人的名称、包号、样品名称、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编号。 20.3. 样品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除非另有说明,中标单位的样品不再退还,未中标单位须在中标公告发布后五个工作日内,前往招标机构领取投标样品,逾期不领,招标机构将不承担样品的保管责任,由此引发的样品丢失、毁损,招标机构不予负责。 21. 投标截止期 21.1.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 21.2. 招标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8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2. 迟交的投标文件 22.1. 招标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第21条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3.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招标机构。 23.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3.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3.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4. 开标 24.1. 招标机构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代表均须按时参加开标会,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4.2. 开标时,招标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除了按照本须知第22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 24.3. 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没有读出的投标文件(包括按照本须知第23条递交的修改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24.4.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并要求与会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25.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 25.1.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或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5.2. 依照有关规定,货物或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三种基本方法。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投标资料表中所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 25.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内容,分为商务评议、技术评议和价格评议/综合评议。评审流程包括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澄清问题、比较与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编写评标报告等步骤。 25.4.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6. 投标文件的初审 26.1.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6.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开标一览表中单价和总价相矛盾,以投标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相符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6.3. 投标文件中的缺漏项将按以下方法更正:以所有投标报价中该项最高报价核算其缺漏项金额,缺漏项金额大于或等于其投标总价的1%时,视为重大投标漏项,该投标作废标处理;缺漏项金额小于其投标总价的1%时,评标委员会将视为其投标总价已包括缺漏项内容,若其中标,有关该内容的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评标时将对该投标作不利的评标价调整或评审分数量化。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6.4.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6.5. 在详细评审之前,评标委员将会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投标人资格要求、关键技术指标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6.6.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作废标处理。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评标委员会评审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作废标处理: 26.6.1. 资格性检查 1) 投标人资格 包括但不限于:①投标人资格不符合招标要求的;②投标文件中未按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 2) 投标保证金 包括但不限于:①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②提交方式、提交时间不符合招标要求;③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符合招标要求的。 3)投标人代表身份审查 包括但不限于:①投标人代表未参加开标会;②投标人代表无有效授权;③核对投标人代表身份时,不能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或不相符。 26.6.2. 符合性检查 1)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 包括但不限于:①投标文件的数量不符合要求的;②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的;③签字盖章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④投标文件内容有严重缺漏项的;⑤投标报价有严重缺漏项的;⑥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 技术响应 包括但不限于:①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②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③投标文件技术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④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的;⑤《技术规格偏离表》填写不明或不实的;⑥将一个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的;⑦投标人对同一货物或服务投标时,同时提供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的;⑧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⑨其他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 3) 商务响应 包括但不限于:①招标文件加注星号(※)的商务要求负偏离的;②招标项目完成期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③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④《商务条款偏离表》填写不明或不实的;⑤招标代理服务费条款有偏离的;⑥投标人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⑦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⑧其他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商务要求的。 4) 投标报价 包括但不限于:①投标报价超出预算控制金额上限的;②投标报价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 5)违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①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②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③扰乱开标、评标秩序,干扰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6)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26.6.3. 根据项目情况,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招标文件中“可能导致废标”或“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等具体条款是否实施“废标”或“投标被拒绝”,但对同一条款的裁决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27. 评标方法和定标原则 27.1. 最低评标价法 27.1.1.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即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以报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27.1.2.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27.1.3. 评标委员会同时将参照本须知第26.6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下一步评定。 27.1.4. 推荐中标候选人原则 27.1.4.1. 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审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 (一)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二)投标的价格最低。 27.1.4.2. 投标人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供应商的最低投标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7.2. 综合评分法 27.2.1.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评价因素进行量化打分,每个投标供应商的总得分应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汇总分确定,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27.2.2. 评标委员会同时将参照本须知第26.6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下一步评定。 27.2.3. 综合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公式对每个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的投标供应商进行评审、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综合评分的各项因素主要包括技术、价格和商务等内容,根据招标项目要求的不同,本项目的评分因素和权重分值见招标文件第二册投标资料表。 评标总得分=(A1×J+A2×S+…An×X); J、S、……X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各因素满分均为100分; A1 、A2、A3、...An分别是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3+…+An=1); 27.2.4. 综合评审时价格分的计算方法: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27.2.5. 推荐中标候选人原则:投标人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序,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7.3. 性价比法 27.3.1. 性价比法,是指除价格因素外,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计算出各评分因素的总分,除以投标报价,以商数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27.3.2. 评标委员会同时将参照本须知第26.6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下一步评定。 27.3.3. 综合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每个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的投标供应商进行评审、打分。综合评分的各项因素主要包括技术和商务等内容,根据招标项目要求的不同,本项目的评分因素和权重分值见招标文件第二册投标资料表。 27.3.4. 计算 评标总得分=Bi/Ni Ni——为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 Bi——为投标供应商的综合得分,其中Bi=(A1×J+A2×C+…+An×F); J、C、……F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技术、信誉、业绩、服务等因素),投标报价除外;各因素满分均为100分; A1 、A2、A3、...An分别是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3+…+An=1); 27.3.5. 推荐中标候选人原则:投标人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以商数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侯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7.4. 其它评标方法 27.4.1. 采用上述评标方法以外的评标定标方法的,必须事先征得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在招标文件第二册投标资料表中作特别说明。 28. 与招标机构和招标人的接触 28.1. 除本须知第25.4 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接触。 28.2. 投标人试图对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六、质疑与投诉 29. 询问 29.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机构和招标人提出询问,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将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询问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书面方式提出。 30. 质疑 30.1.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机构和招标人提出质疑。 30.2. 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30.3. 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供应商和其他有关投标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质疑投标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权益受损害的情况说明及受损害的原因、证据内容等,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31. 投诉 31.1. 投标供应商对招标机构和招标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得到答复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或者答复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投诉。 31.2. 投标供应商投诉的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 七、授予合同 32. 确定中标供应商 32.1.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步骤、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适用于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适用于综合评分法)/性价比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适用于性价比法)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名单。 32.2.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的法定时间内,按照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定标原则确定中标人。依据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有以下原则: 1) 按序确定: 招标人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 评定分离: 评标委员会推荐“N+2”名中标候选供应商(N为需要的中标供应商数量),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不分排名。招标人按照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评定分离定标方法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中选择确定中标供应商。 32.3. 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或者中标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3. 中标结果公示 33.1.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标结束后,将在“深圳龙达招标网”()进行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三日。投标人如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应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若在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无异议或放弃异议权。 33.2. 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应保证提出质疑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供虚假情况恶意质疑投诉,情节严重的,将可能导致暂停或取消其投标资格或者投标保证金被罚没。 34.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4.1.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机构和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35. 中标通知书 35.1. 中标人确定并经公示后,招标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5.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6. 签订合同 36.1.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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