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DB××/T ××××—××××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标准
(试行)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实施
××××-××-××发布
湖南省地方标准
1
目 次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项目建设目标 3
5 工程类型区及工程组合 3
5.1 工程类型区划分 3
5.2 项目工程类型区确定 4
5.3 工程组合模式 4
5.4 工程体系 4
6 工程布局 4
6.1 土地平整工程布局 4
6.2 灌溉与排水工程布局 5
6.3 田间路桥工程布局 5
6.4 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布局 8
6.5 其它工程布局 8
7 土地平整工程 8
7.1 一般规定 8
7.2 田块修筑工程 9
7.2.1 平整度 9
7.2.2 田面坡度 9
7.2.3 条田修筑 9
7.2.4 梯田修筑 9
7.2.5 特殊工程 9
7.3 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10
7.3.1 耕作层质量标准 10
7.3.2 耕作层剥离与回填 10
7.3.3 客土挖填 10
7.3.4 细部平整及培肥 10
7.3.5 蓄粪池 10
8 灌溉与排水工程 10
8.1 一般规定 10
8.2 水源工程 10
8.2.1 塘堰 10
8.2.2 小型拦河坝(闸) 10
8.2.3 机井 10
8.2.4 蓄水池 10
8.2.5 水轮泵 10
8.3 输水工程 10
8.3.1 明渠 10
8.3.2 管道 10
8.3.3 沟灌与畦灌 10
8.4 喷微灌工程 10
8.4.1 喷灌 10
8.4.2 微灌 10
8.5 排水工程 10
8.5.1 明沟排水 10
8.5.2 暗管排水 10
8.5.3 降渍工程 10
8.6 渠系建筑物工程 10
8.6.1 水闸 10
8.6.2 渡槽 10
8.6.3 倒虹吸管 10
8.6.4 涵洞 10
8.6.5 跌水、陡坡 10
8.6.6 沉沙池 10
8.7 泵站及输配电工程 10
8.7.1 泵站 10
8.7.2 架空输电线路 10
8.7.3 配电装置 10
9 田间路桥工程 10
9.1 一般规定 10
9.2 一级田间道 10
9.2.1 路基 10
9.2.2 路面 10
9.3 二级田间道 10
9.3.1 路基 10
9.3.2 路面 10
9.4 生产路 10
9.4.1 路基 10
9.4.2 路面 10
9.5 农桥工程 10
10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10
10.1 一般规定 10
10.2 岸坡防护工程 10
10.2.1 护堤 10
10.2.2 护岸 10
10.3 沟道治理工程 10
10.3.1 沟道截弯取直 10
10.3.2 清淤疏浚 10
10.4 坡面防护工程 10
10.4.1 截水沟 10
10.4.2 排洪沟 10
10.5 田坎防护工程 10
10.5.1 护坎 10
10.5.2 田坎挡墙 10
10.5.3 下田坡道 10
10.6 生态保护工程 10
10.6.1 植树 10
10.6.2 植草 10
11 其它工程 10
11.1 一般规定 10
11.2 小居民点拆迁工程 10
11.3 安置工程 10
11.4 其它配套工程 10
11.4.1 软土地基处理 10
11.4.2 弃土 10
11.4.3 材料二次转运 10
11.4.4 施工排水 10
11.4.5 公路整修 10
11.4.6 管线迁移 10
11.4.7 迁坟 10
11.4.8 项目标志工程 10
附录A 10
(规范性附录) 10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特性指标及其控制指标一览表 10
附录B 10
(规范性附录) 10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表 10
规范性参考文件 10
附图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划分图
附件: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省项目建设标准(试行)条文说明
III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标准
(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项目建设目标、工程类型区及工程组合、工程布局以及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路桥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其它工程的建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同时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标准的制定提供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J 85-85 喷灌工程技术规范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6490.3-86 水轮泵形式与基本参数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5776-1995 国家造林技术规程
GB 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54-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296-99 供水管井技术规范
GB/T 50363-2006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GB/T15468-1995 水轮机基本技术条件
CJJ 17-2004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CJJ/T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T 82-99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GJ/T 16-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SL 103-95 微灌工程技术规范
SL 313-2004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勘察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3.1
土地平整
为使田面平整满足农田灌排及耕作需要而进行的土方挖、填与调配等田块修筑和地力保持措施的总称。
3.2
工程类型区
依据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的差异性及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地形和灌排条件为主,采取主要工程措施和治理类型相一致且相对集中连片的土地开发整理区域。
3.3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模式
与土地开发整理区域特征、自然条件相适应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工程组合方式的总称。
3.4
田块
由未级固定沟渠、田间道、生产路等所圈定的田地。
3.5
田块修筑工程
按土地开发整理要求进行的田块重新布局过程,包含土石方工程、田埂制作工程和塌陷坑底、废弃宅基地、化学污染地等特殊处理工程。
3.6
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保持或提高耕作层土壤质量的工程技术措施。
3.7
弃土
工程施工中产生的未被利用的土、建筑垃圾等。
3.8
灌溉与排水工程
为防治旱、涝、渍和盐碱等灾害而采取的调节农田水分状况的工程措施总称。
3.9
水源工程
保证项目区灌溉用水的蓄水或取水工程。
3.10
小型拦河坝
位于小型河沟内,坝轴线与水流方向正交,用以调节河流水位来保证灌溉区一定面积灌溉水源的工程。
3.11
一级田间道
连接较大自然村或连接较大自然村与主干公路,为项目区村间的交通运输和田间作用生产物资及农产品运输、田间作业机械等服务的通道。
3.12
二级田间道
联系居民点与田块,为生产物资及农产品运输机械、田间作业机械等服务的通道。
3.13
生产路
联系田块之间的人畜通道。
3.14
垫层
设在面层以下,主要起隔水、排水、防冻以改善路面和土基工作条件的结构层。
3.15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为保护项目区农田表土及调节土壤水分,保持和改善生态环境条件,防止或减少自然灾害而采取的工程和生物等措施。
3.16
降渍工程
对渍涝潜育型冷浸田、烂泥田、沼泽田进行排水降渍的深挖明沟或埋设暗沟的工程。
3.17
沟道治理工程
防止坡面暴雨径流进入沟道造成被切割或被泥沙淤积堵塞而采取的治理工程。
3.18
有效耕作层厚度
具有较好的保水、保肥能力、适宜农作物生长的土层厚度。
3.19
岸坡防护工程
为防止地表水侵蚀河沟两岸破坏农田、山洪冲毁农田和洪水淹没农田所采取的护岸和护堤工程。
3.20
田坎防护工程
防止田坎遭受雨水冲刷、田水侵蚀破坏而修筑的防护工程。
3.21
下田坡道
用于农用机械跨越沟渠、田坎而直接进入农田作业的永久性工程。
3.22
小居民点安置工程
对散落在项目区内10户及其以下的、占地较多的居民点进行拆迁的工程,含原有建筑物的拆除和移居地的平整、道路、室外给排水、供电工程。
3.23
较大自然村
集居50户及其以上居民的自然村落。
3.24
底土保持厚度
为保证平整后有效耕作层的土壤质量,土地平整时应保持在原地的未扰动底土的厚度。
4 项目建设目标
4.1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增加农用地面积,提高农用地质量,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4.1.1 通过对农村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形成耕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保证新增耕地率达到同期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新增耕地率。
4.1.2 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新开水浇地耕地质量等级应达到二等水浇地标准,新开水田耕地质量等级应达到三等水田标准,原有耕地应提高一个等级。
4.2 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提高农业基础设施配套水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机械化耕作水平,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4.2.1 完善灌溉体系,保证灌溉畅通,抗旱保收。
4.2.1.1 湖积平原区、河谷平坝区和浅丘漫岗山地丘陵区消除串灌串排,水田灌溉保证率不低于90%,水浇地灌溉保证率不低于80%;紫色砂页岩山地丘陵区、岩溶山地丘陵区、丘岗冲垄山地丘陵区串灌串排面积少于10%,水田灌溉保证率不低于85 %,水浇地灌溉保证率不低于75 %;喷灌、微灌耕地灌溉保证率不低于85 %。
4.2.1.2 湖积平原区、河谷平坝区作物抗旱50天以上,浅丘漫岗山地丘陵区作物抗旱40天以上,紫色砂页岩山地丘陵区、岩溶山地丘陵区、丘岗冲垄山地丘陵区作物抗旱30天以上。
4.2.2 完善排水体系,保证排水顺畅。
4.2.2.1 平原河网区20年一遇暴雨时排涝达到水田三天暴雨三天排完、水浇地一天暴雨一天排完的目标;山地丘陵区10年一遇暴雨时排涝达到一天暴雨一天排完的目标。
4.2.2.2 使旱作物区3~4天内排渍深度达0.8 m,水稻区3~5天内排渍深度达0.6 m。
4.2.3 完善田间道路体系,提高机械化耕作水平,湖积平原区机耕率达到95%以上,河谷平坝区机耕率达到85%以上,浅丘漫岗山地丘陵区机耕率达到80%以上,紫色砂页岩山地丘陵区、岩溶山地丘陵区、丘岗冲垄山地丘陵区机耕率达到60%以上。
4.3 对项目区内的小居民点进行拆迁、集中安置,对较大自然村落进行规整和硬化村中主要道路,改善农村人居条件,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
4.4 建设工程能安全有效地使用20年。
5 工程类型区及工程组合
5.1 工程类型区划分
5.1.1 结合我省地形地貌、地质、气象水文特征和对应的工程组合特征的一致性和差异性划分为平原河网工程类型区、山地丘陵工程类型区两个一级工程类型区。
5.1.2 结合土壤特征、水文地质条件、工程组合特征的一致性和差异性将平原河网类型又分为湖积平原类型和河谷平坝类型两个二级工程类型区,将山地丘陵工程类型区划分为浅丘漫岗山地丘陵区、紫色砂页岩山地丘陵区、岩溶山地丘陵区、丘岗冲垄山地丘陵区四个二级工程类型区。具体工程类型区划分成果见附录A和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分布图。
5.2 项目工程类型区确定
5.2.1 项目区选定后,应根据实际的地形地貌、地质、土壤特征、气象水文特征和对应的工程组合特征,对应附录A确定工程类型区或根据项目区实际坐标在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分布图上确定。
5.2.2 在项目区跨越两个及其以上工程类型区时,应按主导工程类型区确定。
5.3 工程组合模式
在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划分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综合典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经验确定二级工程类型区工程模式组合,见表1所示。
5.4 工程体系
按工程类型确定为五个一级项目,按工程特性确定为18个二级项目,按最小一级单项工程(分部工程)确定为55个三级项目。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成果见附录B。
表1 湖南省二级工程类型区工程模式特征表
工程模式名称
工程特征
田块形式
水源类型
取水方式
输水方式
排水方式
其 它
湖积平原模式
条 田
湖 水
提 水
自流、低压管道输送
抽排、自排
排涝排渍
河谷平坝模式
条田、少梯田
水库水、河水为主,地下水为辅
引水、提水
自流
自排、抽排
排涝排渍、防洪
浅丘漫岗山地丘陵区模式
梯田、条田
水库水、河水为主,地下水、塘堰水为辅
引水、提水
自流
自排
排渍、防崩滑
紫色砂岩山地丘陵模式
梯田、少条田
水库水为主,河水、 塘堰水为辅
引水为主、
提水为辅
自流
自排
岩石爆破、防山洪泥石流和崩滑
岩溶山地丘陵模式
梯田、少条田
水库水为主,地下水、河水为辅
引水为主、
提水为辅
自流
自排
排渍、岩石爆破、防山洪泥石流和崩滑
丘岗冲垄山地丘陵区模式
梯田、少条田
河水为主,水库水为辅
引水为主,提水为辅
自流
自排
防山洪泥石流和崩滑、排渍
6 工程布局
6.1 土地平整工程布局
6.1.1 工程内容
6.1.1.1 二级项目可布设田块修筑、耕作层地力保持等两项工程。
6.1.1.2 三级项目可布设条田修筑、梯田修筑、特殊工程、表土剥离与回填、客土挖填、细部平整及培肥、蓄粪池等七项工程。
6.1.1.3 三级项目之下可按附录B布设分项目。
6.1.2 不同工程类型区土地平整工程布局宜按表3控制。
6.1.3 根据项目区的建设类型、地形条件及土壤状况按有利于作物的生长发育,有利于田间机械作业、水土保持,满足农作物正常生长的灌溉排水要求、土壤和水质要求、防风要求、便于生产管理等农业生产和经济的要求,确定土地平整单元。
6.1.3.1 挖填平衡单元应选择在能灌排系统配套、同一设计高程、田块挖方量和填方量等同的田块布置。
6.1.3.2 挖方单元应选择与灌排系统配套且需要降低的田块。
6.1.3.3 填方单元应选择需抗洪抗涝、与灌排系统配套填高的田块,底土填方应分层夯实。
6.1.3.4 挖方区应布置在能保证底土保持厚度不小于20 cm的部位,且最大挖方厚度不宜超过1.5 m。
6.1.3.5 填方最大厚度不宜超过2 m。
6.2 灌溉与排水工程布局
6.2.1 工程内容
6.2.1.1 二级项目可布设水源工程、输水工程、喷微灌工程、排水工程、渠系建筑物、泵站及输配电工程等六项工程。
6.2.1.2 三级项目可布设塘堰、小型拦河坝(闸)、机井、蓄水池、水轮泵、明渠、明沟排水、暗管排水、降渍工程、喷灌、微灌、涵洞、跌水、陡坡、水闸、沉沙池、渡槽、倒虹吸、泵站、架空输电线路、配电装置等21项工程。
6.2.1.3 三级项目之下可按附录B布设分项目。
6.2.2 不同工程类型区灌溉与排水工程布局宜按表2和表3控制。
表2 灌溉与排水工程布局指标
类 型 区
指 标
斗 渠(斗 沟)
农 渠(农 沟)
灌排面积(ha)
密度(km/ha)
占地率(%)
灌排面积(ha)
密度(km/ha)
占地率(%)
平原
河网区
湖积平原区
100~600
1.2~1.6
≤0.3
10~100
5~6
≤0.8
河谷平坝区
1.4~2
≤0.4
6~10
≤1.0
山地
丘陵区
浅丘漫岗山地丘陵区
1.4~2.5
≤0.5
6~12
≤1.2
紫色砂页岩山地丘陵区
1.6~2.5
≤0.5
6~16
≤1.2
岩溶山地丘陵区
丘岗冲垄山地丘陵区
备注
1、沟渠包括项目区新建的沟渠和利用的原有沟渠。
2、占地率是指项目区内沟渠占地面积与项目总建设规模面积的比值。
6.3 田间路桥工程布局
6.3.1 工程内容
6.3.1.1 二级项目可布设田间道路、农桥等两项工程。
6.3.1.2 三级项目可布设一级田间道、二级田间道、生产路、机耕桥和人行桥等五项工程。
6.3.1.3 三级项目之下可按附录B布设分项目。
6.3.2 田间道路宜按“田间道—生产路—田间道”或“田间道—生产路—生产路—田间道”方式和表4所列指标布局。
表4 田间道路工程布局指标
类 型 区
田间道
生产路
密度(km/km2)
占地率(%)
密度(km/km2)
占地率(%)
平原
河网区
湖积平原区
2~2.5
≤1.4
2.5~3
≤0.6
河谷平坝区
2.5~4
≤2.0
3~5
≤0.7
丘陵
山地区
浅丘漫岗山地丘陵区
2.5~5
≤2.0
3~6
≤1.1
紫色砂页岩山地丘陵区
2.5~7
≤2.8
3~8
≤1.3
岩溶山地丘陵区
丘岗冲垄山地丘陵区
备注
1、道路包括项目区新建的田间道路和利用的原有田间道路。
2、占地率是指项目区内田间道路占地面积与项目总建设规模面积的比值。
6.3.3 一级田间道宜按不超过1 km/km2和每个项目一级田间道的总长度不超过5 km的标准控制。
6.3.4 机耕桥根据需要布设,但应同时满足最多不超过5座和0.5座/km2的布局要求。
6.3.5 机耕桥单桥最长不应超过20 m,单跨不应超过5 m,宽度不应超过4 m,设计荷载不应超过7 t;人行桥单桥最长不应超过30 m,单跨不应超过3 m,宽度不应超过1.5 m,设计荷载不应超过1 t。
表3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工程布局表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三 级 项 目
平原河网
工程类型区
山地丘陵工程类型区
备注
代号
项目
名称
代号
项目
名称
代号
项目名称
湖积
平原区
河谷
平坝区
浅丘漫岗
山地丘陵区
紫色砂页岩
山地丘陵区
岩溶山地
丘陵区
丘岗冲垄山地丘陵区
1
土
地
平
整
工
程
11
田块修筑工程
111
条田修筑
√
√
√
√
√
√
112
梯田修筑
√
√
√
√
113
特殊工程
√
√
√
√
√
√
12
耕作层
地力保持工程
121
表土剥离与回填
√
√
√
√
√
√
122
客土挖填
√
√
√
√
√
√
123
细部平整及培肥
√
√
√
√
√
√
124
蓄粪池
√
√
√
在水浇地
2
灌
溉
与
排
水
工
程
21
水源工程
211
塘 堰
(<5万m3)
√
√
√
√
212
小型拦河坝(闸)
√
√
√
213
机 井
√
√
√
√
214
蓄水池
√
√
√
√
√
√
215
水轮泵
√
√
√
22
输水工程
221
明 渠
√
√
√
√
√
√
222
管 道
√
√
√
√
√
223
沟灌与畦灌
√
√
√
√
√
在水浇地
23
喷微灌工程
231
喷 灌
√
√
√
√
√
√
在水浇地
232
微 灌
√
√
√
√
√
√
在水浇地
24
排水工程
241
明沟排水
√
√
√
√
√
√
242
暗管排水
√
√
243
降渍工程
√
√
√
√
25
渠系建筑物工程
251
水 闸
√
√
√
√
√
√
252
渡 槽
√
√
√
√
√
253
倒 虹 吸
√
√
√
√
√
表3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分区工程布局表(续1)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三 级 项 目
平原河网
工程类型区
山地丘陵工程类型区
备注
代号
项目
名称
代号
项目
名称
代号
项目名称
湖积
平原区
河谷
平坝区
浅丘漫岗
山地丘陵区
紫色砂页岩
山地丘陵区
岩溶山地
丘陵区
丘岗冲垄
山地丘陵区
2
灌
溉
与
排
水
工
程
25
渠系建筑物工程
254
涵 洞
√
√
√
√
√
√
255
跌 水
√
√
√
√
√
陡 坡
√
√
√
√
256
沉 砂 池
√
√
√
√
26
泵站及输配电工程
261
泵 站
√
√
√
√
√
√
262
架空输电线路
√
√
√
√
√
√
263
配电装置
√
√
√
√
√
√
3
田间路桥工程
31
田间道
路工程
311
一级田间道
√
√
√
√
√
√
312
二级田间道
√
√
√
√
√
√
313
生 产 路
√
√
√
√
√
√
32
农桥工程
321
机 耕 桥
√
√
√
√
√
√
322
人 行 桥
√
√
√
√
√
√
4
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41
岸坡防
护工程
411
护 堤
√
√
√
√
412
护 岸
√
√
√
√
42
沟道治理工程
421
沟道截弯取直
√
√
√
422
清淤疏浚
√
√
√
√
√
√
43
坡面防护工程
431
截 水 沟
√
√
√
√
√
432
排 洪 沟
√
√
√
√
44
田坎防护工程
441
护 坎
√
√
√
√
√
442
田坎挡墙
√
√
√
√
√
443
下田坡道
√
√
√
√
√
√
表3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分区工程布局表(续2)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三 级 项 目
平原河网
工程类型区
山地丘陵工程类型区
备注
代号
项目
名称
代号
项目
名称
代号
项目名称
湖积
平原区
河谷
平坝区
浅丘漫岗
山地丘陵区
紫色砂页岩
山地丘陵区
岩溶山地
丘陵区
丘岗冲垄
山地丘陵区
4
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45
生态保
护工程
451
植树
√
√
√
√
√
√
452
植草
√
√
√
√
√
√
5
其
他
工
程
51
小居民点拆迁工程
511
废弃建(构)筑物清理
√
√
√
√
√
√
52
安置工程
521
安置区
基础设施
√
√
√
√
√
√
53
其它配
套工程
531
软土地基处理
√
√
√
√
√
√
532
弃 土
√
√
√
√
√
√
533
材料二次转运
√
√
√
√
√
√
534
施工排水
√
√
√
√
√
√
535
公路整修
√
√
√
√
√
√
536
管线迁移
√
√
√
√
√
√
537
迁 坟
√
√
√
√
√
√
538
项目标志工程
√
√
√
√
√
√
6.4 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布局
6.4.1 工程内容
6.4.1.1 二级项目可布设岸坡防护、沟道治理、坡面防护、田坎防护和生态保护等五项工程。
6.4.1.2 三级项目可布设护堤、护岸、沟道截弯取直和清淤疏浚、截水沟、排洪沟、护坎、田坎挡墙、下田坡道、植树、植草等11项工程。
6.4.1.3 三级项目之下可按附录B布设分项目。
6.4.2 河道截弯取直工程可布设于湘、资、沅、澧四水的三级以下支流。
6.4.3 挡墙工程应布设在新修的田坎高度大于0.7 m的田坎部位。
6.5 其它工程布局
6.5.1 工程内容
6.5.1.1 二级项目可布设小居民点拆迁、安置工程和其它配套工程等三项工程。
6.5.1.2 三级项目可布设废弃建(构)筑物清理、安置区基础设施、软土地基处理、弃土、材料二次转运、施工排水、公路整修、管线迁移、迁坟、项目标志工程等10项工程。
6.5.1.3 三级项目之下可按附录B布设分项目。
6.5.2 土层勘查应针对拟挖方区布设。
6.5.3 特殊弃土场勘查应针对污染性弃土的堆放场地布设。
6.5.4 公路整修应针对因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施工破坏的原有公路布设。
6.5.5 项目标志工程宜布设在主干公路旁,每个项目一个。
7 土地平整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平整耕地类型
7.1.1.1 按平整后的田块类型划分为条田和梯田。平原区宜修建条田,山丘区宜修建梯田。
7.1.1.2 根据地形、地貌、地类等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土地平整工程的类型。
7.1.2 耕地平整要求
7.1.2.1 尽可能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7.1.2.2 合理分配土方,就近平衡挖填土方量,尽量减少客土、弃土。
7.1.2.3 田面平整、埂坎稳定,有利于作物的生长和田间灌排水。
7.1.2.4 方便农业机械化作业和田间耕作。
7.1.2.5 做好耕作层保护工作,平整后新开水浇地耕地质量等级应达到二等水浇地标准,新开水田耕地质量等级应达到三等水田标准,原有耕地应提高一个等级。
7.1.3 土地平整单元划分
单元的划分以相邻农渠控制的田块为土地平整单元。
7.1.4 设计前应对拟平整区的土层结构和耕作层质量进行勘查,查清挖方区耕作层、犁底层的土壤类型和厚度,查清犁底层下伏岩土层岩性特征和厚度,查清平整区耕作层质量、浅埋地下水的水位及富水性。
7.1.5 对塌陷地进行开发或复垦,设计前应进行勘查,查明已有塌陷坑的历史、分布、数量、坑口和坑底的形态及大小、坑壁的坡度、深度、岩土组成特征、土洞大小及分布、与下部岩溶或采空区的关系、地面裂缝变形的情况、地表水渗漏情况,分析其成因机制和发展趋势,预测塌陷危险区。
7.1.6 对遭受化学污染的废弃化工厂建设用地、遭受矿坑水和矿渣淋滤水污染的土地以及其它化学污染土地进行开发或复垦,设计前应进行勘查,查明污染源及污染物的化学成分、污染性质、污染途经、污染程度以及对农作物、人畜、农机、混凝土的危害程度。
7.1.7 需客土的项目应在设计前进行客土源勘查,查清壤土的厚度、质量以及可取土场地的位置、可取土范围、可取土深度和可取土数量。
7.2 田块修筑工程
7.2.1 平整度
7.2.1.1 水田田面倾向灌溉方向,田面起伏不超过3 cm。
7.2.1.2 水浇地地面起伏不超过10 cm。
7.2.2 田面坡度
7.2.2.1 水田田面坡度不超过1/1 000。
7.2.2.2 水浇地地面坡度以不超过1/500为宜。
7.2.3 条田修筑
7.2.3.1 条田形态宜为矩形,田面高程应沿灌排体系水流方向降低,水流方向田块长度不宜超过250m。
7.2.3.2 田埂应大致垂直农沟、农渠,宜高出田面20 cm~30 cm,埂顶宽宜为30 cm~40 cm,宜用田间土修筑。
7.2.4 梯田修筑
7.2.4.1 田块规模应根据不同的地形条件、灌排条件、耕作方式等确定。地形坡度小于10°地段的水平梯田,易灌难排,便于机械耕种,田块规模可适当大些;地形坡度10°~15°地段的坡式梯田,灌溉有一定难度,但易排水,以人工耕种为主,田块规模可小些;地形坡度10°~15º地段的隔坡梯田,难灌易排,易水土流失,只能人工耕种,田块规模可小。田块规模应综合考虑项目区内沟渠工程和田间道路工程的布局及占地面积,具体满足表5要求。
7.2.4.2 田坎应平行地形等高线或大致垂直农沟农渠,坎高和坎顶宽应具体满足表5要求。
7.2.5 特殊工程
7.2.5.1 塌陷坑底处理工程
a) 对岩溶塌陷应向塌陷坑底溶洞抛木、抛石至基岩面,对采空塌陷应向塌陷坑底充填碎石、砂砾石、强度等级不低于M5的水泥砂浆或强度等级不低于C15的混凝土至基岩面。
b) 对进行过抛木、抛石工程措施的塌陷坑,应清理基岩面上土层,实施钢筋混凝土板工程跨越。钢筋混凝土板必须落在完整基岩上,板面积视实际需要而定,板厚及钢筋配置应经过结构计算确定,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小于C20。
c) 对进行过充填碎石、砂砾石工程措施的塌陷坑,应在其上面浇注1:3水泥浆或强度等级不低于M5的水泥砂浆。
d) 对于只通过基岩裂隙潜蚀形成的塌陷坑,可在其上面浇注强度等级不超过M5的水泥砂浆。
表5 梯田田块规模及田坎控制表
项 目
平原河网工程类型区
山地丘陵工程类型区
湖积平原区
河谷平坝区
浅丘漫岗
山地丘陵区
紫色砂页岩
山地丘陵区
岩溶山地
丘陵区
丘岗冲垄
山地丘陵区
田块规模(ha)
水平梯田
/
0.24~2
0.16~0.9
0.08~0.9
0.08~0.9
0.08~0.9
坡式梯田
/
/
/
0.06~0.4
0.06~0.4
0.06~0.4
隔坡梯田
/
/
/
0.01~0.16
0.01~0.16
0.01~0.16
田坎
高
度
(m)
水平梯田
/
≤1
坡式梯田
/
/
≤2
隔坡梯田
/
/
/
顶
宽
(cm)
水平梯田
/
30~40
坡式梯田
/
/
40~50
隔坡梯田
/
/
50~60
7.2.5.2 废弃宅基地处理工程
a) 废弃宅基地处理是指在采取一般的田块修筑工程前对废弃宅基地采取的特殊工程措施,适用于对以往废弃宅基地和小居民点移民后的废弃宅基地的开发整理。
b) 工程措施包括废弃建(构)筑物及其基础的拆除和硬化地面的机械或人工破碎。处理后,建筑垃圾应不影响整理后的耕地质量。具体技术要求应按11.2条有关规定执行。
7.2.5.3 化学污染地处理工程
a) 应根据污染情况按“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原则选择化学中和、水稀释等化学处理措施和机械或人工换土、覆土等物理处理措施;整理后土地的农产品中有毒有害成分含量满足有关环保和卫生要求,不得对人畜造成危害。
b) 化学中和、水稀释等化学处理措施应满足表层有不小于50 cm厚度的土壤,且无有毒有害成分。
c) 机械或人工换土、覆土等物理处理措施应选取无有毒有害成分危害的土壤,换土或覆土厚度不小于50 cm。
7.2.5.4 岩石爆破工程
岩石爆破工程使用于岩溶山地丘陵、紫色砂页岩山地丘陵、丘岗冲垄三个二级工程类型区,是指从田块的完整性、便于生产和技术经济可行的角度对田块中的滚石、孤岩、石笋、石牙、石柱进行清除的特殊工程措施。具体技术要求如下:
a) 田块中岩石爆破的水平总面积应不超过田块面积的10%,一处岩石爆破的最大水平面积应不超过10 m2、地面高度应不超过5 m。
b) 岩石爆破的地下深度不超过50 cm,爆破后岩面应平整,不得存在上凸凌峰。
c) 岩石爆破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施工安全标准。
d) 应充分考虑岩石爆破后产生碎石的利用。
7.3 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7.3.1 耕作层质量标准
7.3.1.1 耕地土壤技术指标
a) 为准确衡量耕作层质量,用15个质量指标对非新增耕地划分为一等水田、二等水田、三等水田、一等水浇地、二等水浇地等五个质量等级见表6。
b) 新增耕地质量技术指标见表7。
c) 特殊土水浇地质量技术指标见表8。
7.3.1.2 一般耕作层质量近期应目测和尺测土层厚度、有效耕作层厚度、底土保持厚度、碎石和砾石等粗颗粒含量、肥力等质量指标,以后有条件时则应通过物理化学测试表6中规定的15项质量指标。
7.3.1.3 采取化学中和、水稀释处理的化学污染地耕作层质量应通过物理、化学方法测试表6中规定的15项质量指标;采取换土和覆土处理的化学污染地耕作层质量应通过物理化学测试有毒有害成分含量指标。
7.3.1.4 原有耕地整理后的耕作层质量至少应提高一等,新增耕地应满足表7、表8规定的质量指标要求。
7.3.2 耕作层剥离与回填
7.3.2.1 耕作层剥离与回填适用于土方平整单元。
表6 非新增耕地土壤质量技术指标
项 目
指 标
一等水田
二等水田
三等水田
一等水浇地
二等水浇地
土壤剖面构造
均壤型
均壤型
均粘或砂
均壤型
均粘或砂
耕作层质地
沙质壤土至壤质粘土,粘壤土为主
粘壤土为主
沙壤土至粘土
沙壤土至粘土,粘土为主
粘壤土至粘土,粘土为主
全土层厚度(mm)
>1000
700~1000
500~700
>800
500~800
有效耕作层厚度(mm)
180~200
140~180
120~170
120~160
110~160
底土保持厚度(mm)
>550
>350
>200
>600
>200
有毒有害成分含量
达到环保和卫生标准
碎石、砾石
等粗颗粒
含量(%)
<3
<5
<10
<10
<20
粒径(mm)
<30
<30
<50
<0.001mm粘粒含量(%)
20~60
40~75
>60或<30
20~70
>60或<30
土壤有机质(%)
2.5~4.0
2.04~4.4
1.7~4.4
0.9~5.1
>0.5
土壤PH
6.0~7.8
5.0~7.5
4.5~8.3
5.5~8.0
4.5~8.5
有效磷(mg/kg)
10~14
4~14
3~14
3~15
3~16
速效钾(mg/kg)
43~108
40~110
20~111
24~105
30~91
粮食年产量(kg/ha)
>12000
9000~12000
7500~10500
4500~6000
3000~4500
表7 新增耕地土壤质量技术指标
项 目
指 标
新开水田
新开水浇地
土壤剖面构造
均壤型
均壤型、均粘或砂
耕作层土壤质地
砂壤、轻壤、重壤
壤土、砂土或粘土
土层厚度(mm)
>600
>500
有效耕作层厚度(mm)
>200
>200
底土保持厚度(mm)
>400
>300
有毒有害成分含量
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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