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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在大学生就业市场设立最低工资保障的理性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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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浅谈政府在大学生就业市场设立最低工资保障的理性思考论文摘要:大学毕业生出现低薪现象主要有供求总量失衡、市场歧视等方面的原因。政府在大学生就业市场设立最低工资保障,尽管在操作中会遇到一些阻力,但是是完全有必要的。因为设立针对这个群体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政府和社会反对市场歧视的一种必要手段,是鼓励人力资本投资的必然要求,是为大学毕业生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事业发展的基础。政府要尽快建立分地区分类别的大学毕业生最低工资指导价,正确对待高等教育的发展,对就业市场和学校教育进行必要的干预和监督。论文关键词:就业;大学生;最低工资保障近几年,大学生就业问题日益突出,毕业生的起薪一降再降,月薪800元招聘大学

2、毕业生的现象在各地已经屡见不鲜,2005年7月广州某房地产企业更是以500元的月薪来招聘应届大学毕业生,创下新低。种种迹象表明大学生”低薪时代”已经悄然到来。不少专家和业内人士呼吁尽快建立大学生就业的最低起薪点,并由有关部门为大学生们制定相关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那些刚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们的切身利益,使大学毕业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也有人持相反观点,他们认为薪酬属市场调节的对象,设立大学毕业生的最低工资标准违背市场规律,且在目前是不可行的。笔者认为:对于政府是否要设立大学毕业生最低工资保障这一问题,我们应理性对待,既要考虑实施的必要性,又要考虑实施的可行性。一、大学毕业生出现低薪现象的原因据劳动

3、和社会保障部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2006年,进城务工农民的月薪平均预期约是1100元,而应届大学毕业生对月薪的平均预期仅为1000元,大学生不如农民工。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1供求总量失衡。近几年来,我国每年高校毕业生由2000年的107万人,迅速增长到2006年的413万人,供求总量之间出现明显的不平衡,用人单位有了充分地选择余地,这是造成低薪现象的直接原因。2市场歧视。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上存在歧视,是政府设立最低工资保障线并对市场进行干预的主要依据。笔者认为:劳动力市场上的歧视主要来自雇主方面,大学毕业生所面临的主要是一种统计性歧视,这种歧视主要是由雇主将某种先人为主的群体

4、特征强加于个人身上而引起的,反映在就业市场上就是雇主支付给个别大学毕业生的工资会远远低于大学毕业生在工作中实际所带来的边际收益,部分高素质的大学毕业生实际上享受的是和整个群体一样的低待遇。另外,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上的歧视现象还可以从雇主之间的串谋行为找到解释。雇主之间为了维护其共同利益,往往联合起来向大学毕业生提供低工资,使大学毕业生群体处于劣势地位,形成劳动力市场上的歧视。尽管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上存在着歧视问题,但是歧视的程度是否足够引起政府干预,有待于进一步研究,这也是政府向大学毕业生这一特殊群体提供最低工资保障的重要依据。3缺乏工作经验。目前的大学毕业生面临的就业市场是一个买方市场,用人

5、单位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优先录用那些有工作经验的职工,大学毕业生在工作经验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在薪酬水平上缺乏讨价还价的资本。工作经验的缺乏给大学毕业生带来的损失,应由学校教育承担还是由学生个人承担,亦或由企业来承担,这个问题值得思考。4专业结构调整不到位。我国大学毕业生的失业在很大程度上属于结构性失业,主要原因是许多大学毕业生的知识结构不能迅速转变为劳动力市场所需要的知识结构。尽管高等院校在专业结构调整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以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但由于专业结构调整滞后,无法与市场吻合,加之许多高校具有急功近利的倾向,缺乏对市场的有效预期,致使许多专业的大学毕业生数量急速上升、质量急速下降,薪

6、酬水平随之而降。二、政府在大学生就业市场设立最低工资保障的必要性分析对于是否要为毕业生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中青在线合作进行了网上民意调查,结果显示:在投票的1756人中,358的公众赞同出台这种标准,59的人认为“没必要”,还有52的人没有明确表态。看来公众倾向于反对的观点,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的观点较具代表性,他认为:大学生就业的单位、行业和形式千差万别,从技术上来说,制定这样一个标准存在很大困难。大学生就业行情是一个市场调节的过程,单位出的价只要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都是合法的。最低工资制度是各国政府保护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目的是

7、以法律和制度的形式保证工薪劳动者通过劳动所获得的最低工资能够满足其自身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需要。国际上的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主要是针对非熟练工人、女工以及特殊群体。从2004年3月1日开始,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重新制订的新的最低工资规定付诸实施,该法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我国最低工资规定的适用对象泛指的是劳动者,并不是非熟练工人和特殊群体,与国外最低工资制度的适用对象有所差别。是否制订大学生就业最低工资标准是关系到政府作为的问题,也是直接关系到广大毕业生切身利益和高

8、等教育发展的问题。目前部分地方政府考虑到大学生就业的严峻形势已经制订了工资指导价,但是并没有引起用人单位的重视,也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随着条件的成熟,逐步从法律层次上制订大学生就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必要性。河南财经学院教授王继山说:一个家庭培养一个大学生一般要投入15万。大学生十年寒窗之后,薪酬偏低,就是投资得不到回报,反映在市场上,就会导致一些家庭认为“读书无用”,不利于提高全民素质。教育投资应该有个回报平衡点。与此同时,我们发现:教育高消费导致教育过度,教育过度导致大学生就业难,这已经开始形成恶性循环。2006年我国有将近50的大学毕业生选择了考研,在完成更高学历层次之后,个人的教育投资继

9、续增加,但个人付出教育成本不能获取相应的收益,具有硕士乃至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的身价也一路下滑。除了教育投资不能收回以外,求职成本也急剧上升,据有关部门统计,200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的求职消费人均约为1500元,2002年增至人均6800元,2003年人均已近9000元,一年高过一年的求职成本给大学生个人和家庭带来了不小的压力与心理创伤。可以认为大学生教育投资的成本包括学杂费、生活费用、求职成本、人情成本、机会成本和利息损失等。按照国内目前的起薪水平。要多少年才能收回投资,这是教育投资者要考虑的基本问题。对于上述投资收益严重低于其投入的现象,政府必须有所作为。长期关注大学生就业问题的华南师范大学张

10、敏强教授认为:“现在学校学生的期待和用人单位的岗位薪酬确实存在较大差距。这里面有大学生期望较高、不够理性的因素,但更多的是社会环境的原因。大学生就业需要走进市场,但政府也不能什么都不管。”如果是出于维护正常投资收益平衡点的角度考虑问题,政府应尽快建立针对大学毕业生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如果是出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角度考虑问题,政府应加强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监控和信息通报制度,而且政府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必须是和市场接轨的、为市场所认可的。笔者认为,对于政府要不要设立大学生就业的最低工资保障的问题之所以存在争议,主要原因是对于政府和市场之间职能划分的问题没有搞清楚,支持者之所以支持

11、,是他们看到市场上存在着对大学毕业生的歧视和恶意压低工资的现象,认为政府的干预是必要的,否则会影响大学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和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而反对者的出发点是市场上没有足够的歧视,应当充分发挥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此时政府没有必要对市场进行干预,因为针对这个群体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很困难:一方面全国很难执行一个统一的标准;另一方面执行效果也很难和制订政策的初衷相吻合,更重要的是会导致更多的大学生失业。如图1所示,在政府没有制订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工资水平维持在较低的W0水平,此时的就业人数为N0,而一旦建立了最低工资标准W,(W,Wo),会增加N,一N0的失业人数。反对者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政府部门

12、出台大学生就业最低工资标准可能会带来以下一些负面影响,如最低工资标准和大学毕业生联系在一起,从社会心理上会进一步强化大学生与弱势群体的联系、挫伤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大学生的自尊与自信等。笔者认为:反对者的意见固然重要,但是,建立针对大学毕业生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完全必要的。具体理由如下:1是反对市场歧视的必要手段。我国大学生就业市场中确实存在歧视现象和恶意压低工资的现象,设立针对这个群体的最低工资保障,并非是把大学毕业划入了弱势群体,而是对市场歧视的公开反对,是政府和社会反对市场歧视的一种必要手段。2有利于鼓励人力资本投资。我国人力资本投资远远不足,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依据金融资本和能源的投入,建立针对

13、大学生就业市场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可以保障高等教育投资者的正当收益,鼓励人力资本投资;3劳动经济学领域的实证研究已经表明:最低工资对失业的影响是很小的。4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建立最低工资保障水平不是在为大学毕业生争取一个高工资,而是在为大学毕业生提供一个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和事业发展的基础,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5体现社会公平。大学毕业生具备基本的知识和技能,这不是所有人口都有的;这个群体的技能较为平衡,接受的教育、社会背景、学识、技能都在普通劳动力之上;毕业生年富力强,做事正当年,代表国家发展的水平,企业给予毕业生公平和规范的工资标准,这也体现出社会的公平。至于在具体操作过

14、程中遇到阻力,可以逐步设法解决,不能因此怀疑建立最低工资标准的必要性。三、政府在大学生就业市场设立最低工资保障的思考和启示华南师范大学心理研究中心张敏强教授认为:大学生就业要走进市场,有关部门也应制定相关标准来引导。1要尽快建立分地区分类别的大学毕业最低工资指导价。目前,在全国建立一个统一的大学生就业最低工资标准是不现实的,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尽快发布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工资指导价,这个指导价不是强制性的,而是指导性的。指导价虽然不能与市场价完全一致,但它释放出这样一个信息:政府希望这样。而且这些信息是在对市场做了一定分析的基础上得来的,所以能起到引导作用。建立最低工资指导价主要应考虑

15、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教育投资回报平衡点、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用、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为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这个最低工资指导价是由各地方政府制订的,由于大学毕业也存在着个体差异和群体差异,这个最低工资指导价也是按类别制订的。另外,要使大学生就业工资指导价要真正发挥指导的作用,不能成为没有任何约束力的东西。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我国的最低工资保障法也应该适当进行修改,以法律的形式体现最低工资保障问题,使其具有强制性,未来应当针对不同按地区、行业和职位制订不同的最低工资线。2正确对待高等教育的发展,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市场和学校教育的监管力度。我

16、国高等教育已经从精英教育走向大众教育,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日益受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重视。大学生起薪“连创新低”,并不意味着我国已经出现了教育过度,我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问题的关键是维护社会公平,合理对待大学生的就业薪酬水平问题。作为政府而言,科技强国、教育强国是我国经济振兴的基本国策,政府不能完全退出大学生就业市场,应采取措施防止大学生过度贬值的现象,保护毕业生的利益。对大学生起薪低甚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现象,政府应对大学生就业市场进行干预,采取相应的措施:(1)要建立全国性就业信息的公开机制,矫正因信息不对称给大学毕业生带来的影响;要定期公布就业专业预警机制,避免大学

17、设置专业和考生填报志愿中跟风和盲从;(2)要严惩招聘市场中的歧视行为和违法行为,规范就业市场;(3)应尽快制定与完善非正规部门或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障制度,消除大学毕业到这些部门就业的后顾之忧;(4)教育部门要认真研究人才需求规律,建立适应大众化教育的教学与就业模式,真正实现人才培养与职场需求的有效嫁接。(5)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等教育的质量监控工作,严格控制高等学校的毕业生人数。3用人单位要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主要目标之一,在市场化改革的今天,用人单位掌握着较大的用人自主权。目前我国的人才不是过剩,而是很缺乏,人为恶意的压低大学生的起薪水平,必然会使企业丧失雇

18、用到高层次和高效率人才的机会。企业要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大学毕业生这个群体的受教育水平、社会背景、学识技能都在普通劳动者之上,应相信大多数大学毕业生适应工作环境之后有后继薄发的潜能。另外,用人单位不能以大学生经验欠缺为由恶意压低工资,而应主动承担起大学毕业专业技能培训的部分职责,由于经验的欠缺而引起的培训成本不应由个人完全承担,因为大部分培训属于特殊培训而不是普通培训,这种培训主要受益对象是本单位和员工个人,许多技能在其他单位不能使用,这种特殊培训的成本理应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担。4学生应理性对待自己的教育投资。对于大学生而言,进行了人力资本投资,拥有了智力资本,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但投资的价值要通过市场才能实现。由于目前大学生就业市场存在着严重的结构性失衡现象,大学生不应只盯住条件好、待遇好的部门,应当把自己的视野放的更宽一些。因为,单位效益的好坏总是相对的,大学生要把精力用在选择更适合自己发展的岗位上。并且要认识到每个员工在刚参加工作时都面临着低薪的现象,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自己的收益会逐步增加的,并且收益的增长幅度会大于一般劳动力收益的增长幅度。面对较低的起薪水平,大学毕业生要积极调整心态,努力学习和锻炼,真正实现自身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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