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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人事管理,提高新聘人员得整体素质,促进人力资源管理得科学化、制度化与规范化建设,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制定《医院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二条 招聘坚持德才兼备得用人标准,贯彻“公开招聘、全面考核、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得原则。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程序及待遇
第三条 招聘人员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得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四条 根据招聘人员条件不同分为人才引进与人员补充两大类。其中所有应聘人员必须具备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与法律;
(二)具有良好得品行;
(三)岗位所需得专业或学术背景;
(四)适应岗位要求得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得其她条件、
第五条 人才引进类条件:
(一)同时具备学历与学位得博士研究生,年龄限定45周岁以下。
(二)学科带头人或项目负责人:主任医师职称,研究生以上学历,在三级甲等医院工作五年以上经历,能带动本专科得发展,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三)具体条件按照招聘当年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人员补充类条件:
(一)机关工作人员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专升本)。
2、有一定得文字书写与语言表达能力,能熟练操作计算机;
3、有与招聘工作岗位相适应得知识与能力;
4、年龄要求在28周岁以下;
(二)后勤工作人员
1、具备国家承认得大专以上学历;
2、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操作;
3、有与招聘工作岗位相适应得知识与技能;
4、必须执有应聘岗位要求得执业上岗证;
5、年龄要求在25周岁以下;
(三)临床医、技人员
1、应届毕业生应聘条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本科学历(不含专升本与三本),学士学位,临床医学专业或医技岗位得相应专业、
2、往届毕业生应聘条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本科学历(不含专升本与三本),学士学位,必须取得相应岗位得执业资格证,具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经历。
3、研究生应聘条件:硕士以上学历,具有相应专业得学位证,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
4、必须符合综合性医院执业类别得要求。
5、年龄要求:应届本科生28岁以下,硕士生30岁以下,博士生35岁以下。
(四)护理人员
1、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护理专业大专(三年制)以上学历,大专毕业生年龄要求在23岁以下,本科毕业年龄要求在26岁以下。
2、往届毕业生:大专以上学历,护理专业,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从事临床护理工作,有护士执照。护士年龄在25岁以下;护师年龄要求在28岁以下;主管护师年龄要求在30岁以下。
(五)其它
根据医院工作需要,特殊岗位紧缺人员与引进人才得家属,经提交院办公会讨论同意,其学历与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体检要求
原则上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特殊要求:身高,男1、65米以上(含1、65米),女1。58米以上(含1.58米);矫正视力≥0。8。
第七条 公开招聘程序:
(一)实行年计划制。首先由各用人科室根据专科队伍建设情况向人事科申报招聘计划(包括所需人员得岗位、人数、特殊岗位条件等),然后由人事科汇总并进行初审;最后将初审结果交院办公会或院人事管理委员会终审确定、
(二)医院公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载明岗位、职数、条件与招聘办法;面试得时间(时限)与要求、
(三)人事科根据公布得招聘计划,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院内得面试、体检。择优录用。最后将招聘结果公示。
第八条 新聘人员得待遇:按本院《关于调整聘用人员与
临时工待遇得决定》执行。绩效工资必须在见习期满并取得相应岗位得执业证、初级职称、上岗证后方可享受。
第九条 新聘人员得其她规定
(一)对于必须取得执业证得岗位,在规定得时间内未取得执业证者,医院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医技科室其她岗位人员在规定得时间内未取得初级技术职称得,不能享受绩效工资。
(三)对于各专业招聘人员,办理招聘手续后未经院办公会讨论同意,不允许变更专业与岗位,否则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条 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凡用人科室负责人员与招聘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得均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及结果公开,并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得监督。
第十二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得,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得,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她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她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
(五)用人科室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
(六)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
(七)违反本规定得其她情形。
第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得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得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得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得其她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经医院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得,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二O一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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