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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餐人员注意事项及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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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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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 预算编制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 总则与摘要
一、总则
(一) 预算编制指导原则为各大区、公司编制 预算指标的依据;各公司预算编制必须以股份公司下发的指导原则和核心指标为最低控制目标;各大区、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按积极上进的原则进行编制,对未按要求编制预算,一律予以退回。
(二) 预算以“发挥产能、严控成本”为基本原则。其中生产预算“稳产、高效、低耗”为主导原则;销售预算以“区域领先、充分发挥产能”为主导原则。
(三)编制的 预算所有指标必须结合各公司实际情况合理分解至各月。
二、编制依据摘要
(一)水泥产量
按“以销定产、以产促销”的原则,根据水泥销量、旺季产能、库存、调峰、季节因素等安排品种结构和生产。
(二)熟料产量
根据水泥不同品种对应的消耗量、熟料市场需求量,同时考虑季节、协同限产、政府限产等因素确定熟料产量。已建大型熟料堆棚的公司,要合理利用堆棚的储存和调峰能力。
(三)窑可靠性
1、正式运行时间≥2个年度的,以98%作为预算值;
2、1个年度≤正式运行时间<2个年度。可靠性预算值=0.25×正式运转月数+92。
3、正式运行时间<1个年度的,以95%作为预算值。
(四)设备维修费用
1、划分可比范围:依据系统产能、关键主机设备配置、工艺系统、物料性质、投产年限等因素进行划分
2、统计期数据使用:为保证预算指标更贴近系统实际状况,同时兼顾水泥生产系统相邻年度维修周期的差异性以及维修费用统计范围的一致性,历史数据统计期选取 、 ( 1-8月份实际完成以及后4个月测算作为数据来源)。
3、定标方法:以 的实际完成值和 测算的实际完成值作为基数,根据可比系统分类以及 各子公司上报重点维修项目、润滑消耗、 维修人员职工薪酬测算值,做出相应的调整,给出相应的测算总维修费。
(五)吨熟料发电量
1、统计期: 9月1日~ 8月31日。
2、定标原则:按机组定标,统计数据不含机组调试期。
3、吨熟料发电量均线及数据范围确定
(1)统计期内数据取累积平均值;
(2)数据幅宽上下限按累积平均值的-5%&+5%确定。
4、吨熟料发电预算值
原则一:按数据统计期预测
(1)统计期有10-12个数据在下幅值(即测算期数据累积平均值的95%)以上的机组,按95%系数计算即为预算值;
(2)统计期有7-9个数据在下幅值(即测算期数据累积平均值的95%)以上的机组,按97%系数计算即为预算值;
(3)统计期有5-6个数据在下幅值(即测算期数据累积平均值的95%)以上的机组,按100%系数计算即为预算值;
(4)测算期内数据出现异常数据时(运行值/平均值≥1.08&≤0.8为非正常数据),由累计平均值代替。
原则二:统计期数据不可用时预算
(1)统计期数据只有5个及以下时
(2)与设计值存在重大差异时
按同类型机组预算值核算。
(六)销售指标
1、核定各公司实际产能(考虑设备可靠性指数)及实际发运能力,核定后按此全部产能发挥确定 产能发挥率、销量指标,及对应的综合售价目标。各单位 销量预算至少不得低于 实际销量。
2、旺季要做到产销平衡,旺季不能保供的区域要在淡季为旺季存储足够的熟料和水泥库存。销售旺季的袋装水泥发运量预算要按工厂发运能力上限制定,确保袋装水泥产能得以完全发挥。
3、 预算销售价格原则上应比 实际价格高出一定幅度,具体幅度由各大区根据分析预测确定。 销售综合均价相对较低的区域应重点策划 售价指标,在 基础上要有明显提高。合资企业各项关键指标应事先征得其它股东方认可。
(七)煤炭采购价格
以不高于 3-5月份大区平均质价比作为 大区第一季度与第四季度预算,以不高于 5-7月份大区平均价质价比作为 大区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预算。
(八)工资总额
1、 预算工资总额= 预算人均工资(剔除跨年发放薪酬的影响)×定编人数(完成组织变革后人数)
2、 实际亏损的单位 预算人均工资不能高于 预算人均工资; 实际盈利的单位 预算人均工资不能高于 预算人均工资的10%,具体涨幅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时确定。
3、各单位预算工资总额包含各单位的经营者工资、所有在岗和不在岗职工工资以及各类专项奖、年终奖和个人奖励等内容。
(九)期间费用
1、财务费用
(1)要求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最大程度避免资金闲置,原则上 财务费用较 下降5%。
(2)预算新增融资利率暂参照人民银行 7月6日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上浮5%进行测算(即一年期融资6.30%,一至三年期融资6.46%);存款利率按人民银行 7月6日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执行(协定存款利率为1.15%)。预算原则下发时,如人民银行调整存、贷款基准利率,则按照最新的存、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调整。新增借款包括贷款到期续贷及新增金额。
2、管理费费用
可控费用编制原则:
(1)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通讯费、办公设备修理费、车辆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会议费、物料消耗、水费、电费、资料费、警卫消防、环境卫生、绿化费、广告宣传费用: 实际发生额与预算额差异率在20%以内的,按照 预算额度编制 预算,对差异率在20%以上的予以单独认定。
(2)其它费用:按照 实际业务情况编制,一般不得高于 实际发生额。
2、销售费用编制原则
(1)推广农村及家装市场能够合理增加相关销售费用,包括:销售人员人工成本、油费补贴、差旅补贴、广告宣传费、租赁费等。(此项费用需要单独填列说明,包括推广计划、人员安排、费用标准等)
(2)编织袋费用、包装电费、运输费、代理费、冬储费等变动费用按照相关销量和单位费用标准确定。
(3) 吨产品费用不得高于 。
第二部分 生产运行指标
一、预算定标基本原则
(一)同类系统划分:
针对不同指标依据系统产能、工艺、主机规格、物料性质等因素进行划分。
(二)历史数据统计、分析期(以下简称统计期):
为保证预算指标更贴近系统实际运行状况,历史数据统计期定为 9月1日~ 8月31日(12个月)。
(三)统计期台时、消耗指标历史数据取舍原则:
1、自投料日期所在月算起四个月作为调试期,该期间数据不作参考;
2、统计期存在系统提产改造情况,改造前及改造后调试期数据不作参考;
3、统计期内因事故、原料供应异常因素造成的非正常数据不作参考;
4、统计期内进行集中性的盘亏、盈调整月度数据不作参考。
(四)数据统计计算原则
1、运转率平均值=;
2、台时平均值=;
3、能耗平均值=。
(五)预算年度投产生产线台时、运转率定标原则
表1:新建生产线台时、运转率定标原则
窑系统
时段
投料后第1个30天
投料后第2个30天
投料后第3个30天
投料后第91天至预算年底
运转率(%)
50
70
85
95(可靠性)
台时(%)
80%T
80%T
T
T
水泥磨
时段
带料后第1个累计30天
带料后第2个累计30天
带料后第3个累计30天
带料后累计91天至预算年底
运转(%)
50
70
85
根据销量具体确定
台时(%)
80%T
80%T
T
T
注 1:T— 设计台时,水泥磨为可比台时设计值;
2:水泥磨运转率计算用日历时间为去除限产、库满停机时间外的时间累计
(六)台效指标预算采取以定标原则测算为基础,结合工艺审计结果最终确定的原则
为消除历史数据代表性不强对定标测算结果准确性、合理性的干扰;杜绝“鞭打快牛”或“迁就落后”情况,生产技术中心组织专业人员依据现场调研掌握情况及工艺技术审计结果对窑、生料磨及主力水泥磨系统台效指标制定了合理年度完成值,如根据预算定标原则测算的数据与合理年度完成值偏差幅度大于3%,则取合理年度完成值定标,在预算数据表中以红色加粗字体标示。
二、分项指标预算定标原则
(一) 产出指标
1、窑运转率(%)
(1)窑可靠性(%)
① 可靠性定义:参见《水泥(熟料)生产系统停机管理办法》(CJD-SC002-01)
② 分类定标原则
截止 12月31日,正式运行时间≥24个月系统( 10月1日之前投产)以98%作为预算值;
截止 12月31日,正式运行时间≥12个月、<24个月系统( 10月1日之后、 10月1日之前投产)按照截止 12月31日正式运转月数(M)确定其可靠性预算值(K),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K =0.25M+92
注1:正式运转月数M自系统投料日所在月间隔三个月起算,例如:投料日在5月份,M自9月份起算。
注2:计算结果(百分数形式)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截止 12月31日,正式运行时间<12个月系统( 10月1日之后投产)以95%作为预算值;
(2)窑运转率(%)
① 相关代号定义:
预算年度运行时间— Y;
预算年度限产时间— X;
预算年度计划检修时间— J;
预算年度限产时间与计划检修时间重叠时间— C;
预算年度日历时间— R;
预算年度可靠性—K;
② 定标原则
预算限产时间与检修时间不存在重叠时:
窑运转率预算值(%)=Y/R×100=K×(R-X-J)/R
预算限产时间与检修时间存在重叠时:
窑运转率预算值(%)=Y/R×100=K×(R-X-J+C)/R
注:计算结果(百分数形式)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③ 检修计划制定按照《水泥(熟料)生产系统停机管理办法》(CJD-SC002-01)相关规定执行。
2、窑台时(t/h)
(1)统计期: 9月1日~ 8月31日;
(2)系统划分:按照窑设计日产量划分为7200吨级、5000吨级、4500吨级、3200吨级、2500吨级、非标准线、特殊系统7类,同一日产吨级标准线定义为同类系统。
(3)窑台时预算定标方法:
1)相关代号、定义:
统计期最高月度台时—T
窑台时预算表现系数(B)定义:窑台时预算与统计期最高月度台时比值的百分数;
窑台时预算表现系数(B)分类取值原则:
截止 12月31日,正式运行时间≥24个月系统( 10月1日之前投产)B取96%;
截止 12月31日,正式运行时间≥12个月、<24个月系统( 10月1日之后、 10月1日之前投产)按照截止 12月31日正式运转月数(M)确定B值,具体方法如下:
窑台时预算表现系数(B)= 0.5M+84
注1:正式运转月数M自系统投料日所在月间隔三个月起算,例如:投料日在5月份,M自9月份起算;
注2:计算结果(百分数形式)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统计期平均台时(T1);
预算台时(T2);
窑台时计算值(T3):T3= B /100×T;
同类系统预算平均值(T4):截止 12月31日,正式运行时间≥12个月的同类系统 预算的算术平均值;
2)预算定标方法:
10月1日之前投产(截止 12月31日,正式运行时间≥24个月系统)、统计期平均台时完成 预算的系统:
预算台时=T2+(T1-T2)/2
其余系统:
10月1日之前投产系统(截止 12月31日,正式运行时间≥12个月):
取T3、T1大者作为窑台时预算值;
10月1日之后、 3月1日之前投产系统(截止 8月31日,正式
运行时间≥3个月、<12个月):取T4、T1大者作为窑台时预算值;
3月1日之后投产系统台时按照新建生产线台时、运转率定标原则确定。
(4)窑台时预算数据表参见附件《 生产运行指标预算数据表》。
3、水泥磨台时(t/h)
(1)统计期: 9月1日~ 8月31日;
(2)同类系统:工艺及主机(粉磨及选粉设备)配置相同的系统;
(3)类似系统:工艺相同,预粉磨主机与球磨主机额定功率比接近的系统;
(4)联合、半终、立磨终粉磨系统及球磨直径≥4m的球磨系统采用可比台时定标:
1) 水泥磨可比台时定义:
熟料、矿渣(含钢渣)综合配比(p):系统统计期生产的各品种水泥熟料配比产量加权平均值与矿渣配比产量加权平均值之和(单位:%),存在矿粉外掺的系统(矿粉不进入粉磨系统),各品种熟料、矿渣配比取剔除矿粉后的实际入磨配比;
水泥磨综合台时(t):统计期系统生产水泥总产量除以总运行时间,存在矿粉外掺的系统,综合台时取剔除矿粉后的实际入磨台时;
可比修正系数(K):
p≥85,K=0.15+0.01p;
85>p>80,K=1;
p≤80,K=1.8-0.01p;
水泥磨可比台时=t× p/ 80 × K
2) 水泥磨可比台时预算定标分类:
I类:同类系统数大于等于3的系统;
Ⅱ类:同类系统数小于3的系统;
3)水泥磨可比台时预算定标方法:
① 相关代号、定义
统计期最高月度可比台时(T);
统计期累计可比台时(T1);
同类系统中, 截止 8月31日,正式运行时间≥12个月系统统计期最高累计可比台时(T2);
同类系统中,截止 8月31日,正式运行时间≥12个月系统统计期累计可比台时的平均值(T4);
水泥磨可比台时预算表现系数(B)定义:水泥磨预算可比台时与统计期最高月度可比台时比值的百分数;
水泥磨可比台时预算表现系数(B)分类取值原则:
截止 12月31日,正式运行时间≥12个月系统( 10月1日之前投产):B取92%;
截止 12月31日,正式运行时间≥3个月、小于12个月( 10月1日之后; 3月1日之前投产系统):B取95%;
水泥磨可比台时计算值T3= B/100×T;
② 预算定标方法
I类系统:
截止 8月31日,正式运行时间≥12个月系统( 6月1日之前投产):
可比台时预算值=T4+(T2–T4)/2;
截止 8月31日,正式运行时间≥3个月;小于12个月系统( 6月1日之后; 3月1日之前投产):以T1、T4大者定标;同类系统内不存在正式运行时间大于12个月的系统时,参照自身T1及类似系统T4定标;
3月1日之后投产系统:可比台时按照新建生产线台时、运转率定标原则确定:
设计可比台时以T4定标;
同类系统内不存在正式运行时间大于12个月的系统时,设计可比台时参照类似系统T4定标。
II类系统
截止 8月31日,正式运行时间≥3个月系统( 3月1日之前投产)可比台时预算取T1、T3大者定标;
3月1日之后投产(含收购)系统:可比台时按照新建生产线台时定标原则确定,设计可比台时参照类似系统T4定标。
4)综合台时预算:
① 相关定义:
预算年度熟料、矿渣综合配比(p):定义参见可比台时定义;
可比修正系数(K):定义参见可比台时定义;
水泥磨综合台时预算值= 水泥磨可比台时预算值× 80 /p /K
(5)球磨直径<4m的球磨系统、矿渣磨系统采用综合台时定标:
1)水泥磨
① 相关代号、定义
统计期累计综合台时(T1);
、 、 年度综合台时平均值(TN)
② 预算定标方法
具备历史数据系统综合台时预算值=T1×70%+ TN×30%;
不具备历史数据系统取同类系统预算值定标。。
2)矿粉磨
① 相关代号、定义
统计期最高月度综合台时(T);
统计期累计综合台时(T1);
矿渣磨综合台时预算表现系数(B)定义:矿渣磨预算综合台时与统计期最高月度综合台时比值 的百分数;
矿渣磨综合台时预算表现系数(B)分类取值原则:
截止 12月31日,正式运行时间≥12个月系统( 10月1日之前投产):B
取92%;
截止 12月31日,正式运行时间≥3个月、小于12个月( 10月1日之后;
3月1日之前投产系统):B取95%;
水泥磨综合台时计算值T3= B/100×T;
② 预算定标方法
截止 8月31日,正式运行时间≥3个月系统( 3月1日之前投产)综合台时预算取T1、T3大者定标;
3月1日之后投产(含收购)系统:综合台时按照新建生产线台时定标原则确定,设计综合台时参照设计值定标。
(6)水泥磨台时预算数据表参见附件《 生产运行指标预算数据表》。
4、水泥磨运转率(%)
根据水泥销量及台时预算计算得出。
(二)消耗指标
1、熟料标煤耗(kg/t)
(1)统计期: 9月1日~ 8月31日;
(2)同类系统划分:按照窑规格(Φ≥4.7m 、Ф<4.7m)和预热器级数3、4、5级分作五类,每类中按照系统所在地海拔以1000m为界再分作两类;
(3)熟料标煤耗预算定标方法:
① 相关定义、代号:
统计期最低月度熟料标煤耗—M
熟料标煤耗预算表现系数(B)定义:统计期最低月度标煤耗与预算标煤耗比值的百分数;
熟料标煤耗预算表现系数(B)分类取值原则:
截止 12月31日,正式运行时间≥24个月( 10月1日之前投产系统)B取97%;
截止 12月31日,正式运行时间≥12个月、<24个月系统( 10月1日之后、 10月1日之前投产)按照截止 12月31日正式运转月数(M)确定B值,具体方法如下:
熟料标煤耗预算表现系数(B)=0.25M+91
注1:正式运转月数M自系统投料日所在月间隔三个月起算,例如:投料日在5月份,M自9月份起算;
注2:计算结果(百分数形式)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统计期平均熟料标煤耗(M1)
熟料标煤耗预算(M2)
熟料标煤耗计算值(M3)= M/B×100
同类系统预算平均值(M4):截止 12月31日,正式运行时间≥12个月的同类系统 预算的算术平均值
注:上述标煤耗取值均为原计算方法值
标煤耗折算系数—K
K= 新计算方法预算 / 原计算方法预算
注1:系数计算在 .9.1~ .8.31期间取值,K值低于全公司平均值系统取统计期完成值;高于全公司平均值系统取全公司平均值;
注2:新计算方法参见《关于修正标煤耗统计计算方法的通知》(冀水股生< >104号
② 预算定标方法:
10月1日之前投产、统计期熟料标煤耗完成 预算系统:
预算标煤耗=〔M2-(M2-M1)/ 2〕×K
其余系统:
截止 12月31日,正式运行时间≥12个月系统( 10月1日之前投产):取M3、M1小者乘以K作为熟料标煤耗预算值;
截止 8月31日,正式运行时间≥3个月;小于12个月系统( 10月1日之后、 3月1日之前投产):取M4、M1小者乘以K(取同类系统平均值)作为熟
料标煤耗预算值;
3月1日之后投产系统:熟料标煤耗预算取M4的1.05定标。
(4)熟料标煤耗预算数据表参见附件《 生产运行指标预算数据表》。
2、熟料分步电耗(kwh/t)
(1)统计期: 9月1日~ 8月31日;
(2)同类系统划分:按照窑规格(Φ≥4.7m 、Ф<4.7m )及系统所在地海拔(1000m以上、以下)分作四类;使用电石渣生产线单独划为一类;
(3)熟料分步电耗预算定标方法:
① 相关代号、定义:
统计期最低月度熟料分步电耗—D
熟料分步电耗预算表现系数(B)定义:统计期最低月度熟料分步电耗与预算熟料分步电耗比值的百分数;
熟料分步电耗预算表现系数(B)分类取值原则:
截止 12月31日,正式运行时间≥24个月系统( 10月1日之前投产)B取96%;
截止 12月31日,正式运行时间≥12个月、<24个月系统( 10月1日之后、 10月1日之前投产)按照截止 12月31日,其正式运转月数(M)确定其B值,具体方法如下:
熟料分步电耗表现系数预算取值(B)=0.25M+90
注1:正式运转月数M自系统投料日所在月间隔三个月起算,例如:投料日在5月份,M自9月份起算;
注2:计算结果(百分数形式)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统计期平均熟料分步电耗(D1)
熟料分步电耗预算(D2)
熟料分步电耗计算值(D3)= D/B ×100
同类系统预算平均值(D4):截止 12月31日,正式运行时间≥12个月的同类系统熟料分步电耗预算平均值
② 预算定标方法:
10月1日之前投产、统计期完成 熟料分步电耗预算系统熟料分步电耗预算
=D2-(D2-D1)/ 2
其余系统:
截止 12月31日,正式运行时间≥12个月系统( 10月1日之前投产):取D3、D1小者作为熟料分步电耗预算值;
10月1日之后、 3月1日之前投产系统(截止 8月31日,正式运行时间≥3个月;小于12个月):取D4、D1小者作为熟料分步电耗预算值;
3月1日之后投产系统:熟料分步电耗预算取同类系统预算平均值的1.05定标。
(4)熟料分步电耗预算数据表参见附件《 生产运行指标预算数据表》。
3、生料分步电耗(kwh/t)
(1)统计期: 9月1日~ 8月31日;
(2)同类范围划分:按照区域及系统工艺划分,同区域、工艺相同的为同类系统;
(3)生料分步电耗预算定标方法:
① 相关代号、定义:
统计期最低月度生料分步电耗—D
生料分步电耗预算表现系数(B)定义:统计期最低月度生料分步电耗与预算生料分步电耗比值的百分数;
生料分步电耗预算表现系数(B)分类取值原则:
截止 12月31日,正式运行时间≥24个月系统( 10月1日之前投产)B取94%;
截止 12月31日,正式运行时间≥12个月、<24个月系统( 10月1日之后、 10月1日之前投产)按照截止 12月31日其正式运转月数(M)确定其B值,具体方法如下:
生料分步电耗表现系数预算取值(B)=0.33M+86
注1:正式运转月数M自系统投料日期所在月间隔三个月起算,例如:投料日在5月份,M自9月份起算。
注2:计算结果(百分数形式)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统计期累计电耗(D1)
生料电耗计算值(D3)= D /B ×100
同类系统预算平均值(D4):截止 12月31日,正式运行时间≥12个月的同类系统生料分步电耗预算平均值
② 生料分步电耗预算定标:
10月1日之前投产、统计期完成 生料分步电耗预算系统熟料分步电耗预算
=D2-(D2-D1)/ 2
其余系统:
截止 12月31日,正式运行时间≥12个月系统( 10月1日之前投产):取 D1、D3小者作预算值。
10月1日之后、 3月1日之前投产系统(截止 8月31日,正式运行时间≥3个月;小于12个月):取D4、D1小者作预算值。 3月1日之后投产系统:取D4的1.05定标。
(4)生料分步电耗预算数据表参见附件《 生产运行指标预算数据表》。
4、水泥分步电耗(kwh/ t)
(1)统计期: 9月1日~ 8月31日;
(2)同类系统:工艺及主机(粉磨及选粉设备)配置相同系统;
(3)类似系统:工艺相同,预粉磨主机与球磨功耗比接近的系统;
(4)联合、半终、立磨终粉磨系统及球磨直径≥4m的球磨系统采用可比分步电耗定标:
1)水泥磨可比分步电耗定义:
熟料、矿渣(含钢渣)综合配比(p):系统在统计期生产各品种水泥的熟料配比产量加权平均值与各品种水泥矿渣配比产量加权平均值之和(单位:%),存在矿粉外掺系统(矿粉直接掺入成品,不进入粉磨系统),各品种熟料、矿渣配比取剔除矿粉后的实际入磨配比;
水泥磨综合电耗(d):统计期水泥工序总用电量除以水泥总产量,存在矿粉外掺系统,工序总用电量取剔除矿粉掺加系统用电后电量;
可比修正系数(K):
p≥85,K=0.15+0.01p;
85>p>80,K=1;
p≤80,K=1.8-0.01p;
水泥磨可比分步电耗=d×80/ p/ K
2)水泥磨可比分步电耗预算定标分类:
I类:同类系统数大于等于3的系统;
Ⅱ类:同类系统数小于3的系统;
3)水泥磨可比分步电耗预算定标方法:
① 相关代号、定义
统计期最低月度可比电耗(D);
统计期累计可比电耗(D1);
同类系统中,截止 8月31日,正式运行时间≥12个月同系统统计期最低累计可比电耗平均值(D2);
同类系统中,截止 8月31日,正式运行时间≥12个月系统统计期累计可比电耗平均值(D4);
水泥磨可比电耗预算表现系数(B)定义:水泥磨统计期最低月度可比分步电耗与预算可比分步单耗比值的百分数;
水泥磨可比电耗预算表现系数(B)分类取值原则:
截止 12月31日,正式运行时间≥12个月系统( 10月1日之前投产):B取92%;
截止 12月31日,正式运行时间≥3个月;小于12个月系统( 10月1日之后; 3月1日之前投产):B取95%。
水泥磨可比电耗计算值D3= D/B×100
② 预算定标方法
I类系统:
截止 8月31日,正式运行时间≥12个月系统( 6月1日之前投产):
可比电耗预算值=D4 -(D4-D2)/2;
截止 8月31日,正式运行时间≥3个月;小于12个月系统( 6月1日之后; 3月1日之前投产):以D1、D4小者定标;同类系统内不存在正式运行时间大于12个月的系统时,参照自身D1及类似系统D4定标。
3月1日之后投产系统:可比电耗以D4的1.05倍定标;同类系统内不存在正式运行时间大于12个月的系统时,可比分步电耗参照类似系统D4定标。
II类系统
截止 8月31日,正式运行时间≥3个月系统( 3月1日之前投产):可比电耗预算取D1、D3小者定标;
3月1日之后投产(含收购)系统:可比分步电耗参照类似系统D4定标。
4)水泥磨分步电耗预算:
① 相关定义:
预算年度熟料、矿渣综合配比(p):定义参见可比台时定义部分可比修正系数(K):定义参见可比台时定义部分
② 水泥磨分步电耗预算值= 水泥磨可比电耗预算值 ×P /80× K
(5)球磨直径<4m的球磨系统、矿渣磨系统采用分步电耗定标:
1)水泥磨
① 相关代号、定义
统计期累计分步电耗(D1);
、 、 年度分步电耗平均值(DN)
② 预算定标方法
具备历史数据系统,分步电耗预算值=D1×70%+ DN×70%;
不具备历史数据系统取同类系统预算值定标。
2)矿粉磨
① 相关代号、定义
统计期最高月度分步电耗(D);
统计期累计分步电耗(D1);
矿渣磨分步电耗预算表现系数(B)定义:统计期最低月度分步电耗与预算分步电耗比值的百分数;
矿渣磨分步电耗预算表现系数(B)分类取值原则:
截止 12月31日,正式运行时间≥12个月系统( 10月1日之前投产):B 取92%;
截止 12月31日,正式运行时间≥3个月、小于12个月( 10月1日之后; 3月1日之前投产系统):B取95%;
矿渣磨分步电耗计算值D3= B/100×D;
② 预算定标方法
截止 8月31日,正式运行时间≥3个月系统( 3月1日之前投产)分步电耗预算取D1、D3小者定标;
3月1日之后投产(含收购)系统:分步电耗按照新建生产线台时定标原则确定,设计分步电耗参照设计值定标。
(6)水泥分步电耗预算数据表参见附件《 生产运行指标预算数据表》。
5、包装电耗(kwh/t)
(1) 可比范围划分:按照散装比例(K=散装量/发运总量×100%)分成K≥90%、60 %<K<90%、K≤60% 三类系统,散装比例在同一范围内为可比系统;
(2)预算值确定:
各可比范围电耗平均值如下:
表2:可比范围对应电耗平均值
可比范围
K≥90%
60 %<K<90%
K≤60%
平均电耗kwh/ t
0.9
1.4
1.7
10月1日之前投产各系统按照其预算年度散装比例根据表1确定预算值;
10月1日之后投产企业按照其散装比例预算对应电耗值的1.05倍确定标。
6、烘干煤耗(kg/t烘干量)
(1)统计期: 9月1日~ 8月31日;
(2)预算值确定:
按照 6月1日前投产系统(截止 8月31日正式运行时间≥1年)统计期数据
求取全公司平均烘干标煤耗G
G= ∑统计期各系统烘干用煤量(kg)/ ∑统计期各系统烘干物料量(t)×4900/ 7000=11.8kgce/t
注:统计期各系统烘干煤加权平均热值为4900kcal/kg
10月1日之前投产系统以G作为预算值;
10月1日之后投产系统以G的1.05倍作为预算值;
7、点火油耗(kg/t)
(1)统计期: 9月1日~ 8月31日;
(2)预算值确定:
以统计期可靠性≥95% 企业统计期数据求取全公司累计平均点火油耗H
H= ∑统计期各企业点火耗油量(kg)/ ∑统计期各企业熟料产量(t)
考虑限产停窑停机时间导致的系统开停次数差异,全公司累计平均点火油耗H按运转率分段求取:
表3:运转率、点火油耗对照表
运转率Y(%)
≥80
80>Y≥60
<60
点火油耗H(kg/t)
0.04
0.05
0.03
10月1日之前投产企业窑系统按照预算运转率取表3中对应范围H作为预算值;
10月1日之后企业窑系统按照预算运转率取表3中对应范围H的1.05倍作为预算值;
8、石灰石单耗
(1)石灰石单耗包括:电耗、炸药、导爆管、柴油单耗4项指标;
(2)统计期: 9月1日~ 8月31日;
(3)预算定标:
1)电耗:根据有无皮带和皮带的长短作为预算的主要依据,同时考虑各个矿山统计期内数据;
2)炸药单耗:选用基本参数为0.17kg/t同时根据相应矿山的剥采比乘以系数得出,如统计期内数据(剥采比相近情况下)低于本数据,取统计期内数据;高于预算数据的取预算数据;
3)柴油单耗:根据各矿山的统计期内数据以及剥采比进行确定;
4)导爆管 选用基本参数为0.0034发/t同时根据相应矿山的剥采比乘以系数得出,如统计期内数据(剥采比相近情况下)低于本数据,取统计期内数据;高于预算数据的取预算数据。
5)新建矿山预算值确定:
8月31日之后投产系统按照可参考其它矿山预算指标定标;
8月31日之前部分设施已经投入使用矿山,有相应数据的按统计期内数据
作为基本参考数据定标。
(4)石灰石单耗预算数据参见附件《 生产运行指标预算数据表》。
9、非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 年)
(1)统计期: 1月1日~ 8月31日;
(2)同类公司划分:按熟料线数量分作:三线、双线、单线、粉磨站4类;
(3)预算定标方法:
以统计期年度完成值( 、 、 、 .9.1~ .8.31)最低值作为预算值;
同规模公司预算值的算数平均值为F;
预算年度投产企业:
预算年度运行月份为M;
预算值=M/12×F;
(4)非生产用电量预算数据参见附件《 生产运行指标预算数据表》
10、制造费用中的物料消耗(元/ 吨)
(1)统计期: 9月1日~ 8月31日;
(2)按矿山、熟料、水泥工序分别定标;
(3)预算定标方法:
按照 6月1日前投产企业(截止 8月31日正式运行时间≥1年)统计期数据
分工序求取全公司分工序单耗平均值W:
W= ∑统计期各企业工序物料消耗费用(元)/ ∑统计期各企业工序产量(t)
表4:统计期工序物料消耗平均值
工序
石灰石
熟料
水泥
物料消耗(元/ 吨)
0.5
1.28
0.37
非预算年度投产企业以W作为预算值;
预算年度投产系统以W的0.5倍定标
11、辅助用电量
(1)按照熟料辅助用电单耗及水泥辅助用电单耗与熟料、水泥预算产量计算得;
(2)单耗预算上限:
熟料单耗:4.5kwh / tcl
水泥单耗:2.0kwh / tce
12、水泥磨球耗(单仓)
(1)按照磨机所在系统工艺分为:联合(半终)粉磨和单一球磨两类分别定标;
(2)球耗预算上限:
联合(半终)粉磨:16g / t
单一球磨:39g / t
13、生料磨、煤磨球耗:
(1)生料磨球耗(单仓)按照磨机所在系统工艺分为:联合(半终)粉磨和单一球磨两类分别定标;
(2)球耗预算上限:
联合、半终粉磨:7克/ 吨生料
单一球磨:34克/ 吨生料
煤磨球耗(全磨)上限指标:32克/ 吨熟料。
14、砖耗(kg/tcl)
砖耗依据经核准的各窑系统换砖量除以对应熟料预算产量得出。
15、砌筑费(元)
(1)砌筑量依据经核准的各窑系统换砖量及浇注料更换量确定;
(2)砌筑费用定额:
砌砖:620元/ 吨;
浇注料施工:
表4:浇注料施工模式对应单价
模式
木板、木棱、钎丝、架子管乙方供
甲方供所有材料;架子管乙方供
所有材料和架子管都由甲方供
费用(元/ 平米)
1750
1700
1600
砌筑费=换砖量(吨)×砌砖定额(元/ 吨)+ 浇注料更换量(平米)×浇注料施工定额(元/ 平米)
(3)砌筑费用预算数据表参见附件《 生产运行指标预算数据表》。
16、剥采比
依据各矿山中长期开采计划确定。
17、倒运费
(1)倒运外包企业:依据外包合同确定的费用结算方法,按照预算年度熟料、水泥产量核算;
(2)内部倒运:
统计期年全公司平均值作为预算年度倒运机具(铲车、运输车)单位作业费用预算值;
表5:倒运机具单位作业费用预算目标值
机具
单位
统计期平均完成
装载机
(元/ 吨)
0.66
运输车
(元/ 吨.百米)
0.17
各企业根据自身倒运作业环节、作业项以及大宗原燃材料消耗预算核定倒运机具预算作业量;
根据倒运作业模式在表5中选取单位倒运作业费用预算指标;
根据预算倒运作业量及对应的倒运作业单位费用预算计算得出倒运费预算。
第三部分 设备维修费用
生产运行预算指标制定总体上遵循“根据生产线主机设备配置及投产年限区别定标,真正做到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的指导原则。
一 、划分可比范围:
依据系统产能、关键主机设备配置、工艺系统、物料性质、投产年限等因素进行划分:
1、矿山系统按照年产石灰石年产量分为两类:即供两条及以上熟料生产线以上的为一类,其余为一类。
2、熟料系统按照窑设计日产吨级划分为四类:7200吨级 、4500-5000吨级 、3200吨级、 -2500吨级,同一日产吨级系统作为可比系统大的分类,可比系统大分类中又根据主机设备配置、工艺系统、投产年限等因素细分成若干小类。
3、水泥系统分为三大类:管磨配辊压机一类;管磨配立磨或单独立磨一类;单独的管磨一类。
二 、历史数据统计、分析期(以下简称统计期):
为保证预算指标更贴近系统实际状况,同时兼顾水泥生产系统相邻年度维修周期的差异性以及维修费用统计范围的一致性,历史数据统计期选取: 、 ( 1-8月份实际完成以及后4个月测算作为数据来源)。
三、历史数据取舍原则:
1、调试期数据不作参考;
2 、统计期存在系统提产改造情况,改造前及改造后调试期数据不作参考;
3、统计期内因事故、原料异常变化造成的非正常数据不作参考。
四、定标方法:
以 的实际完成值和 测算的实际完成值作为基数,根据可比系统分类以及 各子公司上报重点维修项目、润滑消耗、 维修人员职工薪酬测算值,做出相应的调整,给出相应的测算总维修费。
第四部分 发电指标
一、吨熟料发电量(单位:kWh/t)
1、统计期: 9月1日~ 8月31日。
2、定标原则:按机组定标,统计数据不含机组调试期。
3、吨熟料发电量均线及数据范围确定
(1)统计期内数据取累积平均值;
(2)数据幅宽上下限按累积平均值的-5%&+5%确定。
4、吨熟料发电预算值
原则一:按数据统计期预测
(1)统计期有10-12个数据在下幅值(即测算期数据累积平均值的95%)以上的机组,按95%系数计算即为预算值;
(2)统计期有7-9个数据在下幅值(即测算期数据累积平均值的95%)以上的机组,按97%系数计算即为预算值;
(3)统计期有5-6个数据在下幅值(即测算期数据累积平均值的95%)以上的机组,按100%系数计算即为预算值;
(4)测算期内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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