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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燕艺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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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燕艺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23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中国海燕艺术学院 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根据 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二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海燕艺术学院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四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的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节 报到、注册 第六条 凡按国家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时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明。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前写信或来电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假期结束后到校报到时必须提供有关病、事假的证明。不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应在三个月内按国家规定及《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精神,分别由辅导员查阅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者,报学院招生就业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准予注册,办妥注册手续后正式取得中国海燕艺术学院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将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在进行体检复查过程中发现患有疾病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不符合专业健康要求者,可转入学院指定的专业学习; (三)经学院附属医院或指定医院证明,经治疗可恢复健康者,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年开学前两周内向学院提出申请,经附属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实行年学费缴费制度,每年开学时所有新生、在校学生必须按时到学院财务处缴清学费等有关费用,并持缴费收据、新生报到单或本人学生证亲自到所在班级、系(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生产实习年费用提前到前一年下期收取,未缴清学费等有关费用的学生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因经济困难开学时暂不能缴清学费的学生,应按学院规定的程序到系(部)、学生处办理缓缴学费或申请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或国家助学贷款的手续,并持学院批准的材料到所在系(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二)未缴清学费又未办理缓、贷手续的学生,所在班级、系(部)不予报到注册,并劝其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开学后四周内未办理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 学习年限、学习考核与学习纪律 第十条 招收高中或中职毕业生进入普通专科(高职)基本学制为三年;五年一贯制高职学生前三年注册中专学籍,经过转段考试并录取后取得高职学籍。 第十一条 因各种原因不能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完成学业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在校修业时间。三年制最长年限(含休学)为四到五年; 五年一贯制高职生前三年不得休学,转段后两年可休学一年。 第十二条 学生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课程采用何种考核方式,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考试、考查成绩的评定均采用百分制。 (一)课程考核方式可采用闭卷、开卷或部分闭卷与部分开卷、笔试、口试、口笔式结合或撰写学术论文、读书报告、实验技能操作等方式进行; (二)考试课程的成绩一般以期终考核成绩为主,并参考平时考核成绩; (三)考查课以平时考核成绩为主。根据学生的作业、小测验、阶段测验、实验报告、论文、课堂讨论等综合评定; (四)学生无故旷课超过某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平时考核成绩视为不合格。无论是考试课程还是考查课程,平时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课程考核成绩记为不合格,在进行学籍处理时按零分计算;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根据学生参加体育课程和平时锻炼的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院依据学院附属医院或指定医院的证明,为其安排保健活动,对认真参加锻炼者,可视为体育课合格。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参加考试(考查)。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的,须在考试(考查)前持学院附属医院或指定医院的证明,由辅导员送相应系(部)签注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可缓考;因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考查)的,必须持有关证明,由辅导员送相应系(部)签注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缓考课程的成绩按正常考试评定办法评定。 第十七条 凡擅自缺考、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在学籍处理时,按零分计入成绩,不能参加补考。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申请,辅导员送相应系(部)和学生处签注意见,教务处同意后,该课程可进行补考;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者从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 补考时间为新学期开学前一周,补考成绩按期末考核成绩的折算办法记入期末总评成绩。 第十九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的活动,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每个教学环节均要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须事先到辅导员或系(部)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应销假。 (一) 凡因病请假,须持有学院附属医院或指定医院的医疗证明; (二)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请事假,须持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三) 学生请事假、病假,须持假条,在一天内(不超过24小时)由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核实请假事由,报系(部)批准;三天以上由辅导员核实请假事由,报系(部)签署意见,学生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 各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对学生请假、考勤情况认真记载,作为学生学籍管理和违纪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条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因超假而缺课者,一律以旷课论。任课教师、辅导员、系(部)应将缺课学生的情况及时报送教务处、学生处,学院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20~25学时,予以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26~35学时,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36~55学时,予以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56~72学时,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超过72学时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节 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和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完成本专业或本学院学习,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能够申请转换专业或学院: (一)经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考核确认,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附属医院或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完成其它专业学习;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 第二十二条 学院可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同意,必要时能够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或专业方向。 第二十三条 部分专业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按特殊方式提前单独招收录取的学生,不能转入其它专业或其它学院。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监护人)同意后向所在系(部)申请。学生转专业或转学,须由本人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审核批准程序如下: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学生须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审查,经学院相关部门同意,符合条件的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 (二)学生转入重庆市内其它院校,须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审查、考核并签署同意意见后,报重庆市教委审批;学生要求跨省(市)转学,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系(部)签注意见,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学院批准后,学院将推荐意见发函至拟转入学院,经转入学院同意后,报双方学院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须转户口的由转入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拟转入学院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三)学生转出我校或从其它院校转入我校需提供的材料: 1、学生本人转学申请一份(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系(部)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批后加盖公章); 2、学生本人现实表现材料一份(由学生所在系(部)写出鉴定,学生处审批后加盖公章); 3、学生入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加盖所在学院招生就业处公章); 4、学生本人学习期间成绩单一份(加盖所在学院教务处公章); 5、转出院校同意函; 6、转入院校同意函; 7、转出、转入院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函;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需参加转入专业主干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且符合其它转学相关规定者,方可转入。转学后,编入与原专业对应的专业学习。学生在原学院所学课程的成绩按本校规定审查记载成绩。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或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正处于毕业年级或学习时间超过四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高考录取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实际录取最低分数线,或未达到拟转入专业特殊要求; (四)成人高等教育类专业转入普通高等教育类专业; (五)艺术、体育类特招生转入其它普通类专业; (六)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七)因父母或其它亲属调动工作或搬迁而要求转学; (八)应作退学处理者; (九)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节 留级、升级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每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或考试一门课程和考查二门课程不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八条 经过正常补考后,一年内累计有四门课程考试考查不及格者,应留入下一年级。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以一次为限(三年及其以下学制);留级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留级生应向学院交付一定数额的再次培养费,具体标准由学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条 学生留级超过两次者令其退学。 第三十一条 毕业年学生不准留级。 第六节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附属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事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四分之一以上(含四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并经学院认可必须休学者; (四)学院根据学生生活、身体等实际情况,认为应该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批准可延后一年休学期,累计休学不超过二年。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原所享受的奖学金、资助金停发;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一律回家治疗;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养)病,其医疗费报销办法按学院有关保险规定执行; (四) 休学期间不能申请转专业、转学,不得参加学院考核,擅自考核者其成绩无效; (五) 休学期间学生未经学院同意不得在校住宿; (六) 学院对学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人身安全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休学学生的户口可不迁出学院; (八)学生休学,应由本人申请,辅导员和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到学生处、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备案。学生休学期间每季度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部)报告一次情况;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一至两年。学生申请参军,学院批准,学籍可保留在退役后一年内。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周向学生处、教务处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由学院附属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取消复学资格; (二)要求复学的学生,由系(部)进行政治表现复查。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准予复学的学生,原则上根据休年限进入相应年级学习。休学前考核合格的课程能够免修。如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可根据学生本人意愿及学院实际情况由学院安排到其它专业学习或作肄业处理;  以上休学、复学、保留学籍学生的学籍信息由各系(部)于每学期开学第三周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 第七节 学籍警示与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 一学期有不及格课程,而又未达到退学规定的,学院将给予该生学籍警示。由学生所在系(部)、学院教务处于每学期开学三周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学生本人。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一年内学业考核经补考后仍有五门不及格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业考核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达到六门者; (二)在学院规定的在校最长期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三)经学院附属医院或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不适合学习医学类的疾病者,以及其它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学院复查不合格的; 符合延长修读年限条件而未按时申请者; (五) 每学期开学时无故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报到注册,或超假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报到注册者; (六) 经学院动员,该休学而不休学者; (七)未缴清学费又不办理缓、贷手续,也不办理休学手续者; (八)一学期事假达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九)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十) 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九条  对退学学生的处理由辅导员、系(部)、学生处和教务处整理材料,主管校长审核。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条  受到退学处理的学生需在退学决定书下达之日起7天以内(对处理提出申诉者延长至申诉裁决通知下达之日起7天以内)办完手续离校。   (一) 因退学或其它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回家庭所在地落户,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委托人负责领回;   (二) 退学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不发肄业证书。因擅自离校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习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二条 退学产生的退费事宜按学院财务部门规定执行。 第八节 毕业、结业、肆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应按德、智、体、美四方面作出全面鉴定。其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鉴定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毕业时有一门以上(包含一门)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不能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实习或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先发给结业证,结业后一年内,学生可向学院申请补考或重新实习一次,符合要求后可换发毕业证,仍不及格者,不予换发。超过一年期限的,不再接受重考或重新实习。 第四十六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按照规定要求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和无学籍的学生不能发给任何学历证书或证明。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学生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本人申请,学院可出具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节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若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相冲突,以国家和主管部门的为准。本规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四十九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 1月1日起试行。 第五十一条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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