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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第27页 共27页
灌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项目及程序
序号1
许可事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批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许可对象:拟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单位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政策;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编制完成,并通过专家审查。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申请审查的报告;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但铁路、交通等项目,经省环保局同意,可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按照国家规定,无需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项目开工前报批,其中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在办理前报批。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申请批复的报告;
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四、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须出具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6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3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1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环保局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环保局计划管理股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①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类名录、有关政策要求,书面确定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和适应的标准,类别分为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②审查建设项目的选址是否合理、工艺路线和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建设过程中和建成投产后对环境的影响和需要采取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③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评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专家审查,对于环境评估中心提交的该项目书面专家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2、该建设项目涉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提出书面的初审意见,报股室负责人复审。
(三)时限:报告书40个工作日;报告表20个工作日;登记表10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环保局计划管理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和权限:
1、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
2、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等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备,预测和评价是否科学可行,并达到了环境保护要求。
3、审查初审人员的意见是否客观、公正、合法。
4、对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报告书10个工作日;报告表5个工作日;登记表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县环保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查和复审意见等有关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时限:报告书5个工作日;报告表3个工作日;登记表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县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报告书5个工作日;报告表2个工作日;登记表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宣教法制股 监督举报电话:0518-83223053
序号2
许可事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重新审核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许可对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单位
许可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政策;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编制完成,并通过专家审 查;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单位。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复核申请报告书;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复核报告;
三、有行业主管部门的,还须出具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环保局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环保局计划管理股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①审查建设项目的选址是否合理;
②工艺路线和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③建设过程中和建成投产后对环境的影响和需要采取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2、必要时察看现场或者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3、建设项目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提出书面的初审意见,报股室负责人复审。
(三)时限:5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环保局计划管理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和权限:
1、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
2、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的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备,预测和评价是否科学可行,并达到了环境保护要求。
3、审查初审人员的意见是否客观、公正、合法。
4、对于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县环保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查和复审意见等有关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县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宣教法制股 监督举报电话:0518-83223053
序号3
许可事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许可对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县环保局审批的单位
许可条件:
一、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
二、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县环保局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三、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县环保局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四、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进行现场监测和调查,并向县环保局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调查报告》;
五、外排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生态保护措施落实;
六、落实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有关要求。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书面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工作总结。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3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环保局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和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环保局计划管理股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督促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的同时或者需要试生产的须在试生产三个月内,向县环保局申请竣工验收,并领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2、审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申请材料。
3、检查、督促申请人落实环评文件和批复的要求,对于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措施。
4、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验收组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形成验收意见。
5、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验收会议纪要一并报股室负责人复审。
(三)时限:20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环保局计划管理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和权限:
1、审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评文件和批复要求。
2、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实现达标排放污染物。
3、审查初审人员的意见是否客观、公正、合法。
4、对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县环保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查和复审意见等有关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县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4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宣教法制股 监督举报电话:0518-83223053
序号4
许可事项: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许可对象:拟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
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二、确需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排污许可证》;
四、环境监测报告;
五、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风险评估报告(关停拆迁单位的);
六、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后的污染控制措施及突发污染事故(关停拆迁单位除外)应急预案;
七、提出申请确需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理由及相关证明。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环保局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局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①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合理;
②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③拆除或者装置后可能对环境的影响和需要采取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2、必要时到现场调查或者检查。
3、提出书面的初审意见,报大队负责人复审。
(三)时限:2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和权限:
1、审查初审人员的意见是否客观、公正、合法。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县环保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l、对审查和复审意见等有关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县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即时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宣教法制股 监督举报电话:0518-83223053
序号5
许可事项: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
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许可对象:县辖区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以及产生固体废物、电磁辐射、放射性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
许可条件:
一、正常申报:排污者必须于每年1月1日至15日前,向县环境监察大队申报本年度正常操作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排污者申报本年度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应当以上一年度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和本年度生产计划的排放污染物情况为依据。
二、新、扩、改申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向县环境监察大队申报,办理试生产期间的申报手续;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的1个月内,办理正常生产申报登记手续。
三、变更申报:申报登记后排污情况需作重大改变的,排污单位应在变更前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县环境监察大队办理变更手续;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单位须在改变后3日内向县环境监察大队申报。
四、排污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变更登记表》,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污染源监测报告单复印件;
二、单位用水情况单复印件;
三、燃料购进发票复印件;
四、燃料检测单复印件;
五、申报登记表格中需排污单位测算的数据应提供数据的计算说明;
六、有关的原辅材料购进、产品销售等情况资料;
七、当年新增排污口情况说明;
八、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环保局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局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l、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审查年排放污染物总量、种类、浓度或强度等对于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因子,是否符合总量指标要求。
3、必要时到现场调查或者检查。
4、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报大队负责人复审。
(三)时限:15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环保局环境局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和权限: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2、审查申报事项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3、审查初审人员的意见是否客观、公正、合法。
4、对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县环保局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查和复审意见进行最终审定。
2、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的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县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l、对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宣教法制股 监督举报电话:0518-83223053
序号6
许可事项:限期治理项目延期完成治理任务审批
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
许可对象:被县政府或者县环保局责令限期治理污染的单位
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二、申请延期治理项目为县人民政府或者县环保局决定的限期治理项目;
三、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限期治理任务延期完成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四、限期治理项目延期完成期间的污染控制措施及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环保局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环保局计划管理股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①审查限期治理延期完成的合法性及造成延期的原因,延期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和污染事故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②延期完成治理任务可能对环境的影响和需要采取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
③延期完成治理任务直接关系他人重大环境权益,应当提出召开听证会或媒体公示征求意见。
2、必要时到现场调查或者检查。
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报股室负责人复审。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环保局计划管理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2、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延期后可能对环境的影响和需要采取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
3、审查初审人员的意见是否客观、公正、合法。
4、对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县环保局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查和复审意见进行最终审定。
2、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县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属废水、废气的限期治理项目,由县环保局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作出同意延期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不予延期的,作出不予延期的复函,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其他限期治理项目延期,办理准予许可书面批复意见,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其他限期治理项目延期,办理不予许可的书面批复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宣教法制股 监督举报电话:0518-83223053
序号7
许可事项: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
许可对象:拟向大气和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
许可条件:
一、申报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二、申报核发《排污许可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二、污染物达标排放监测报告或者达标证明,总量控制验收报告;
三、新扩建项目“三同时”审批、验收等相关手续的文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环保局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环保局计划管理股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①审核其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情况,确定其实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以及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②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核定允许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以及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③依据审核结果,提出给排污者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建议。
2、必要时到现场调查或者检查。
3、提出书面的初审意见,报股室负责人复审。
(三)时限:12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环保局计划管理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和权限:
1、审查初审人员的意见是否客观、公正、合法。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县环保局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县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文书,填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许可的复函,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宣教法制股 监督举报电话:0518-83223053
序号8
许可事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许可对象:拟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的单位
许可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和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运输工具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六、处置技术和工艺资料;
七、企业污染防治措施及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资料;
八、排污申报登记表;
九、其它能够证明企业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指标的相关材料。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环保局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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