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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
二 0 一 0 年 一 月
目录:
1、 职工安全守则(二十不准)·································3页
2、 进入厂房“七不准”·······································4页
3、 作业区安全防火制度······································4页
4、 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13页
5、 生产现场安全用电规程···································13页
6、 现场安全管理制度·····································15页
7、 煤气、氧气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19页
8、 吊车运行指挥与上下吊车安全管理制度····················20页
9、 安全监护制度···········································23页
10、 强化操作的五项规定··································23页
11、 对外来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24页
12、 交接班制度············································25页
13、 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26页
14、夏季四防与冬季四防管理制度····························27页
一、职工安全守则(二十不准)
1、未经安全教育,不准上岗工作。
2、未经安全确认,不准随意操作。
3、严格执行规程,不准违章作业。
4、未穿劳动保护,不准上岗操作。
5、不戴安全帽,不准进入现场。
6、未系安全带,不准高空作业。
7、天车吊重物,不准从人头上过。
8、高空多层作业,不准向下扔物。
9、安全装置不完善,不准擅自使用。
10、煤气设备(管路)不吹扫,不准检修作业。
11、安全防范设施,不准损坏拆除。
12、机械电气设备,不准乱摸乱动。
13、联系确认未落实,不准停电、送电。
14、电源开关不挂牌,不准检修。
15、检、抢修无措施,不准盲目施工。
16、事故隐患未处理,不准蛮干、乱干。
17、不是司机,不准开机动车。
18、易燃易爆区域,不准点火、吸烟。
19、铁路中心区域,不准停留、行走。
20、没有操作证,不准开动设备。
二、进入厂房“七不准”
1、自行车、摩托车和非生产用汽车不准进入厂房。
2、不戴安全帽不准进入厂房。
3、穿半截袖、女同志穿裙子不准进入厂房。
4、带小孩不准进入厂房。
5、无本厂人员陪、领的外来参观、学习、推销人员及拣废物人员不准进入厂房。
6、汽车司乘人员(含装卸工)无安全帽不准进入厂房。
7、送料单位的人员不准在岗位上逗留或在岗位上进行操作,必须由厂家人员到岗位进行操作的要签订具体的安全协议。
要求:
(1)、各作业区本着区域管理的原则,搞好本区域内的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车辆要进行制止、纠正,对不听劝阻者,及时上报保卫部门处理。
(2)、各科室在接待外来人员进厂时,要认真执行上述规定不得违反,否则一经发现将对相关科室的领导进行考核。
三、作业区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1、用火管理制度
1.1、在禁火区用火时,必须按照《动火审批制度》办理。
1.2、非禁火区的各种仓库、木工房、检修厂房、休息室、办公室等一律禁止用明火取暖。
1.3、各作业区、维修中心冬季需使用(明)火炉和电炉时,应首先向厂防火部门提出申请,详细注明火炉、电炉使用地点,数量、看管负责人、具体安全措施等事项,经厂防火部门检查建档,发给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1.4、各作业区或维检中心在使用火炉、电炉取暖之前,必须进行一次有关防火安全教育,认真记录和考核。
1.5、不准擅自移动火炉(电炉)等取暖设备的地点,禁止在火炉(电炉)附近放置易燃易爆、可燃物质和烘烤衣服,带有火星的灰渣应在室内处理,确认无误后,倒在指定地点。
1.6、燃烧着的火炉(电炉)要有专人负责看管,做到人走火灭,人离电断。
1.7、在火炉、电炉附近分别设有水管或性能不同的消防器材(泡沫干粉等)。
2、用电防火管理制度
2.1、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必须由电工进行,其它人员一律不准擅自乱动。
2.2、各作业区或维检中心、及各岗位的电器设备和照明设备必须符合该作业区或维检中心、班组岗位的防火、防爆等级要求。
2.3、高低压变、配电所(室)的建筑等级应符合规定,达到“四防一通”(即防雨、防汛、防火、防小动物、通风),变电所(室)不能做为工作休息室,不准堆放杂物,保持清洁和通道畅通。室内、外变配电装置都必须有良好防护设施和保护接地装置。电气设备保持清洁,以防污垢,灰尘导电,引起短路。
2.4、变压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室内温度不得超过规定温度。并需定期测试绝缘强度,保持接触良好,严禁超载运行,高低压侧应安装短路保护,二次侧中性点接地,电阻要符合规定。100W以下的变压器接地电阻应≤10欧姆。变压器各种部位温升不许超过限值,在变压器的架空线引入电源侧应安装避雷器和保护间隙,以免产生雷击过电压。
2.5、电机的使用和维护结构、形式选择得当;安装、起动合理,并要装有短路、过载和接地保护装置;并要求线路接触良好,三相电源电压平衡,严防过载,单相运行,机械磨擦、磨损过大,接地装置不良,温升不许超过规定的允许值,7.5KW以上的电机,要安装起动开关,50W以上应加电流表做监视。
2.6、动力、照明等配电线路,导线型号、容量选择要合适;接地电阻要小,禁止采用铜、铝接头;定期测试线路绝缘;照明回路线路对地线间绝缘电阻应大于0.5兆欧姆;低压线路绝缘电阻应大于0.5兆欧姆,或每伏电压下大于1000欧姆,控制线路绝缘电阻要符合规定的额定电压下绝缘电阻值;特殊场所、特别潮湿、高温、多尘、有腐蚀性气体的房屋,线路敷设要符合要求和规定;易燃建筑和木线槽配线的户外进线,必须加绝缘套管。
2.7、所敷设的高低压线路高度低于规定、无防护措施者,禁止使用裸线。临时线路禁止采用“一线一地”制安装电气照明及其他用电设备。临时用电线路不应架设在可燃地易燃物上方。
2.8、电气开关要选用合适,对于不同场所,要选择不同类型式型号,不同操作方式的开关,不准设在易燃、受震、潮湿或多尘的场所,开关要有明显标志,防护外壳要齐全。
2.9、不同场所要选择不同类型灯具,功率在150W以上的启开式和100W以上的其它型式灯具不准用塑胶灯座,必须用瓷质灯座,不许用纸布或其它易燃物作灯罩,有照明线路均应有短路保护装置,对于宿舍、公共建筑、重要仓库等级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以及有延燃性外层绝缘导线明敷在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建筑物件上的场所,还应设有过载保护装置。照明干线均应设有保护装置的总开关。
2.10、照明电压220V携代不应超36V,在金属容器内,潮湿场所不超过12V,36V以下照明供电变压器严禁用自耦变压器,爆炸危险场所严禁使用行灯,如必须使用,可采用具有坚固玻璃和金属保护网的防爆式行灯。
2.11、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导线、电缆、电器设备的造型要符合该等级的要求,配线方式应采用绝缘导线穿钢管,禁止导线明敷电缆线路,应采用隔爆型的进线装置,中间接线盒和分线盒所用电器设备均有良好的接地线。
2.12、油管路、贮罐、油罐、油槽车等必须设有导出静电装置。
2.13、电器设备要注意保护,防止进水、蒸汽、酸、碱等物质。禁止用湿布或导电物体清扫电器设备及线路,严禁在电线上晾晒物品。严禁用灯泡烘烤易燃物。灯泡与易燃物保持一定距离,仓库、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日光灯或典钨灯。
2.14、工作现场或潮湿场地的移动电器,必须装三蕊软线和三孔插座,必须仔细装接。
2.15、电器装置拆除后,如果继续保留电线时,应将电源切断,并将电线头用绝缘布包好。
2.16、对电器设备和线路要定期检查,随时抽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并进行处理。更换保险丝时必须按负荷规定选择,禁止使用铜、铁、铝丝代替保险丝。
2.17、一切电气设备的非带电金属外壳、结构、电线穿线管等,必须有符合要求的接地装置。高大建筑物要有避雷设施,每年进行测试接地电阻,应符合要求,引下线要经常检查,以防腐蚀。
2.18、禁止乱接临时灯,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所在作业区或维检中心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装接。
2.19、各种机电设备、开关要设专人负责,做到人走拉闸,人走灯灭。下班前或停电时,立即切断电源,开关上禁止放任何物品。
2.20、生产用的电热器具每班应有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在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汽或可燃粉尘等地点以及存放各种物质的仓库,不准装、放电热器。
2.21、电流较大的电热器具应采用单独线路,电热器具不应插在灯座孔上使用。
2.22、电缆沟要经常清理并保持电缆沟盖完好无损,电缆沟内严禁油浸、水泡,电缆隧道要按要求设置防火墙。
2.23、在禁火区装接临时电气设备要执行如下规定:
2.23.1、在禁火区(易燃易爆区)不得任意装接临时线和临时灯。必要时应由该部门向厂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装接。
2.23.2、装接临时线要采用多芯橡胶式塑料软线,线路布置应整齐,临时灯具应采用防爆型。
2.23.3、临时线不宜过长,离地面高度不低于2.5米,临时架空电线长度超过500米,离地面高度不低于5.5米。
2.23.4、安装临时电线,一般最多不准超过三个月,到期拆除。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时,应办理相关手续。
2.23.5、场地周围一切可燃物必须由所在作业区或维检中心清理并做好防火措施。
2.24、凡外单位在我厂区施工用电,不得任意接临时线,如动用厂电源,需另行接线时,必须经有关作业区或维检中心和厂技术部允许后,才能接线使用。
3、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3.1、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使用
3.1.1、生产和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等工艺设备的建筑结构,布置应符合防火、防爆规范要求,并配备必要的降温、防潮、通风、避雷等防火安全措施。
3.1.2、作业区或维检中心内的电气动力设备、照明装置、仪器仪表,应根据生产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质,分别采取防爆、密封和其它的有效隔离装置。
3.1.3、生产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和容器,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程度装设必要的阻止回火、导除静电和自动报警等防爆防火装置,并使其经常保持完好。
3.1.4、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的输送,采用有效措施,使其在运输过程中,设备必须封闭不漏,防止摩擦撞击而产生火花,保证安全运输。
3.1.5、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应有指定的存放地点,应符合防火规定。
3.1.6、在易燃易爆区域进行检修时,严禁使用铁质工具,要使用有色金属或镀铜工具。由于条件限制,如使用铁质工具时,如:铁锯、钎子、搬手等,必须涂抹黄干油等,防止产生火花。如需动火时,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3.1.7、各种装置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及管线冻结时,严禁使用明火烘烤。
3.2、运输装卸易燃易爆物品
3.2.1、易燃易爆物品与非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分别装运。危险性能与消防、防护方法有抵触的危险品不得拼装或混装。
3.2.2、装卸、搬运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轻装轻卸,使用不产生火星的工具,不得翻滚、震动、撞击、摔倒、重压、摩擦。
3.2.3、拖运化学危险物品时,拖运的物品必须与运单上所列的化学物品名称相符,应有防水安全设施。
3.2.4、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机动车辆夏季应有隔热遮阳设备,遇水燃烧的物品,应有防水安全设施。
3.3、储存、保管易燃易爆物品
3.3.1、地面的易燃易爆油库四周必须建防护堤。
3.3.2、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与行政管理区及生活区应保持一定的防火距离。
3.3.3、每间库房均应设置有效的防火间隔,并设置必要的降温、防水、避雷、消防等安全设备,使用电气、机械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技术措施。
3.3.4、仓库安全出口,以及通向消防设备和水源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3.3.5、危险品性能与消防、防护方法相抵触的各危险品,必须分库、分堆隔离储存。
3.3.6、轻质油缸(槽)的放置必须设有阻火器、测量孔,必须设置水封,测量油标尺不准用金属制作。
3.3.7、不准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地点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试验、分装、打包、封焊等不安全作业。
3.3.8、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禁止烟火,并在明显部位挂警示牌,如果因工作需要,临时动火必须办理动火手续,方可动火。
3.3.9、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因条件限制,需要设临时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场所时,事先向厂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堆放。
3.3.10、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自燃或变质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检查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着火或爆炸,并且建立健全入库、验收、发货、校对、日常维护等制度。
3.3.11、装卸或出入库时,对遗留在地面上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随时清除,妥善处理。
3.3.12、对从装置、设备及管道中掏出的废油渣要进行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堆放。
4、防火检查制度
4.1、厂实行三级检查制,即:厂季检查、作业区月检查、班组日检查。
4.2、厂定期组织大检查,即:每季及节假日在厂长亲自组织下,组成有消防、安全、生产、机动、供应等有关单位参加防火检查小组,上下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
4.3、主管部门对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要经常监督检查整改。
4.4、科室、作业区、班组等部门,在上下班时,必须对自己的工作场所、操作环境,进行仔细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交接班或离开工作岗位。
4.5、主管部门要经常深入工作岗位、施工工地等部位检查(每月全厂各岗位至少检查一次,消防设施最少检查一次),对重点部位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检查报告,或下发火险隐患通知书。
4.6、防火检查,以查思想、查制度、查领导、查隐患、查整改的“五查”为主要内容,每次检查的内容有侧重,作好记录,总结整改并上报(主管部门)。
4.7、每次防火安全检查,各检查者必须按格式记录,将检查日期、时间、地点、内容、负责人、参加人员、合格点数、隐患限期处理时间等,逐个填写清楚,记录人必须签字留存。
4.8、全厂主要工业建筑、消防设施、要害部位、生活设施、及火灾危险源点等均要制订《定检一览表》。
5、火险隐患整改制度
5.1、厂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火险隐患专题会议。逐项落实,研究制定方案,组成有关部门解决,对厂解决不了的采取安全措施后并上报主管部门或公司领导。
5.2、作业区、科室等部门对查出的火险隐患要专题研究整改措施。对厂内整改不了的火险隐患,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同时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
5.3、班组、生产岗位等部门查出的火险隐患要及时整改(包括不能解决的)并及时上报作业区。
5.4、火险隐患整改要做到“三定”即:定措施、定时间、定负责人;“四不交”即:个人能整改不交给班组,班组能整改的不交作业区,作用区能整改的不交厂,厂能整改的不交公司。
5.5、厂在做年、季工作计划的同时,将整改火险隐患项目纳入计划之中去。
6、火灾火警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6.1、在厂中发生的一切恶性事件、未遂火灾火警事故,均按本制度规定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6.2、火灾火警事故按损失伤害程度分为以下几种:
6.2.1、一般火灾:百元以上万元以内的为一般火灾;百元以内的为火警。
6.2.2、重大火灾:万元(包含万元)以上的为重大火灾。
6.2.3、恶性火灾:(警)爆炸事故不论有无损失均为恶性事故。
6.3、发生火灾(警)爆炸事故应立即报告厂消防队、厂调度、设备供应科、安全科、厂长,同时迅速将负伤人员送往医院进行治疗或进行现场急救。
6.4、事故现场在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未赶到之前,由事故所在区域值班主任或工长负责指挥扑救,消防队赶到后由消防队统一总指挥。其它人员必须坚守各自岗位,不得在事故现场内乱窜,要服从命令听指挥。
6.5、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作业区(科室)、班组,应保护好事故现场(抢救者除外)以待调查处理,未经公安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处理现场。
6.6、事故单位对已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要严肃认真地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吸取经验教训。
6.6.1、对于一般火警、火灾事故由厂有关部门、作业区组织调查处理,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查清责任,教育本人和大家吸取教训,提出预防和处理意见。
6.6.2、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由上级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6.7、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口头逐级报告,在事故调查分析工作完成后,十天内填报好“火警、火灾登记表”并写好“火灾、火警”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书,上报主管部门。
7、防火宣传教育制度
7.1、厂各部门要利用会议、广播、板报等多种形式进行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掌握防火、灭火本领。
7.2、厂和作业区、科室的防火教育活动每季最少进行一次,班组的防火教育活动每月至少进行二次,由主管防火的领导或防火安全员组织进行。
7.3、新入厂工人干部必须经厂、作业区、班组三级防火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不合格者禁止上岗工作。
7.4、三级教育制和教育内容:
厂级教育由消防队负责,进行现代化管理技术教育,典型安全教育每季至少一次,并要编写正规文字材料;作业区教育由作业区主管防火的领导负责;班组教育由班组长负责。主要内容是:厂消防规章制度,生产岗位的火灾危险源点、本岗位的防火责任制及一般消防知识。
7.5、接待部门对来厂参观的学习人员,要讲清消防安全的有关注意事项。
7.6、厂内人员调动,由调入部门重新教育。
7.7、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投产前,要根据新设备的防火性质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
7.8、对重点工种和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每年由主管部门进行两次消防专业训练,严格遵守岗位防火责任制,对重点工种,作业区要保持稳定,不要任意调动,以利防火安全生产。
7.9、对于干部和技术人员的防火安全考核,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主管部门实施教育。
7.10、发生火警、火灾事故,要及时组织干部和职工进行现场教育,吸取经验教训,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8、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8.1、厂配备的消防设施:泡沫灭火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地下消火栓、墙壁消火栓、防火桶、防火锹、钩等设施。
8.2、各作业区、科室区域所属的消防器材产权属于本单位,必须加强保管和使用,按时检查和维修,及时更换药粉和充压确保消防器材完整好用。
8.3、保证消防器材使用所需,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擅自动用消防设施、器材或用在与消防无关方面的工作。
8.4、各作业区(科室)的消防器材,因发生火灾、火警而造成器材消耗,应立即报生产安全科,及时更换药品或充压补发。
8.5、消防器材使用年限,按出厂或更换年限规定,如管理不严造成各种器材的损坏,失效、丢失、药剂结块等在更换时所需用的经费由更换单位负责。
8.6、各单位消防器材的增减,必须经生产安全保卫部门同意。
8.7、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由生产安全保卫科负责实施。
8.8、消防器材摆放整齐,保持清洁,取用方便。
9、动火审批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负责对参加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审查安全措施,并亲自到现场检查落实,然后在防范措施上签字,根据不同禁火区到有关部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9.1、凡需在厂内动火的要害岗位,如氧气阀室、乙炔站、鼓风机室、煤气水封、电缆管廊等处及各种仓库、油库、易燃易爆管路及设备本体或附近动火时(如煤气、氧气管道),必须办理动火手续。
9.2、动火证由施工单位办理,要写清动火时间、部位、动火负责人,并应详细填写施工项目、防火消防措施,认真搞好检查落实。做好施工前的安全教育,指定动火负责人,监护人。
9.3、动火前一天,向生产安全保卫科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证只能在批准时间、范围内使用,每次批准的动火时间最长不能超过八小时,更不能中途改变动火地点及项目。工程未完成或改变动火项目的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
9.4、对于要害岗位的动火审批,领导及部门要深入现场,检查施工方案、消防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劳动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合乎要求后,方可签字。
9.5、施工结束后,首先恢复各种安全防护装置设施,旧件及废物清理清扫干净,拆除一切无关工具。
9.6、凡有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道本体动火时,申请动火单位必须通知煤气救护站进行检测,合格并签字后,方可作为动火证据。
9.7、动火执行者在动火前,要负责验看《动火许可证》,动火证上写明的动火措施是否已经落实,不落实拒绝动火。
9.8、在禁止动火区域准备动火的人员,未取得《动火许可证》时,有权拒绝动火指令。发现在禁火区内动火人员没有《动火许可证》或者未按动火证规定的防火安全措施执行,任何人都有权制止动火。
9.9、在节、假日和夜间,禁止区不准动火。特殊情况必须动火时,必须经公司批准,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动火。
9.10、动火现场的监护人,由申请动火单位和所在单位挑选责任心强、熟悉生产,并具有一定防火知识的人员担任。
9.11、凡是在存放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管道本体上动火时,必须由申请《动火许可证》的单位,通知化验采样分析,分析人员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属动火分析化验的结果,作为动火审批单位判别是否允许动火的依据。
9.12、动火执行者在禁火区范围内动火前,应负责验看《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上写明的具体安全措施已落实,方可动火,否则,应拒绝动火。
10、消防例会制度
10.1、对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和召开的防火安全会议及批示精神,要及时研究传达。
10.2、厂每季度召开一次防火委员会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防火安全的文件和指示,总结上季度和安排下季度的防火安全工作。
10.3、作业区每月召开一次防火安全会议,总结工作,找出差距,订出措施,布置下月防火安全工作。
10.4、各单位在每月的生产例会上汇报一次防火工作的有关情况。
10.5、各作业区、科室的防火安全工作每月要有计划,季度有小结、半年有总结,年终做全面系统的总结,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
10.6、厂防火委员会对各单位提出的疑难问题要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11、消防奖惩制度
11.1、把消防工作纳入劳动竞赛中,做为评比条件之一。对消防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与精神奖励,对不遵守和严重违反厂《消防管理规定》中各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不同的惩处。
11.2、惩罚条件:
11.2.1、在禁火区内吸烟或不在指定地点吸烟者,发现一次罚款五十元,并写书面检查,对不听劝告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消防处罚规定》惩处。
11.2.2、在禁火区内私自动火或批一处动多处及不按《动火许可证》上措施执行的,按照厂安全管理办法处罚,本单位领导和职工发现违反规定的现象未制止者一次罚款五十元。
11.2.3、对擅自动用和毁坏消防器材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消防处罚规定》处理。
11.2.4、明知具有火险隐患而不采取措施、以及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而造成火灾火警严重后果的,分情节轻重,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2.5、无理拒绝或拖延整改火险隐患的,扣发有关人员当月奖金百分之五十。
11.2.6、占用消防通道、地下消火栓,墙壁消火栓(包括一切杂物压盖)的一次罚款一百至三百元。
11.2.7、违反厂《消防管理规定》造成火警的扣发作业区当月奖金百分之二十,一般火灾扣发百分之五十;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扣发当月全部奖金,并取消评选先进集体资格。
11.2.8、违反厂《消防管理规定》尚未造成火灾火警事故的,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处罚。
11.2.9、严厉打击纵火犯罪行为,对于有意纵火分子,交由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1.2.10、未经批准导致建筑有发生火灾火警危险的或不符合防火要求的建筑,经消防部门提出仍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以五十至一百元罚款。
11.2.11、各级领导和防火责任人,因不负责任造成火警事故的,扣发当月奖金或从严处理。不按易燃易爆贮存制度和不经请示报告随意堆放造成火警火灾的,轻者罚款五十至一百元,重者罚款一百元,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1.3、奖励条件:
11.3.1、领导重视,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并做到认真落实逐级防火负责人职责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组织健全,经常开展活动,并有成效。
11.3.2、严格遵守执行厂《消防管理规定》,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11.3.3、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报告并整改,采取措施,避免火警、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
11.3.4、在扑救火灾,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中,成绩突出者。
11.3.5、一贯遵守防火管理制度中的各项规定,从未发生火警、火灾或爆炸事故。
11.3.6、对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和管理达到清洁、完整、灵活好用。
11.3.7、敢于同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现象作斗争,作到敢说、敢管及时报告并制止者。
11.3.8、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能提出有建设性的合理化建议者。
11.3.9、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明确防火重大意义和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对各种消防器材做到应知应会者。
注:消防奖惩制度中所列款项,除公安机关裁决罚款外,其余做为厂防火宣传奖励费用,罚款手续由主管部门办理。
四、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做到对安全工作人人有专责、事事有人管,使安全管理工作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不断开创新水平,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1、以炼钢厂生产现场管理划分的区域为依据,实行安全管理专区、专责、专人制度。
2、凡属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区域内的各类不安全因素,均由责任单位负责检查、治理或提出整改意见。
3、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必须对所有进入所管区域人员(包括:非本岗位人员、外单位施工人员、参观、学习、实习、代培及其他闲散人员)进行安全指导并对其安全负责。对违反厂及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任何人和行为,都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于违反有关安全规定又不服从指挥并无理取闹的,要及时报告安全保卫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4、对进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区域的上述人员,如因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厂将严肃追究发生区域单位和区域负责人和有关科室的责任。
五、生产现场安全用电规程
1.1、电器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绑搭在一起,各种电工工具必须按规定使用,装相应容量的漏电保安器,并设置单一开关,凡遇临时停电或工作完毕,暂不用时必须拉闸。
1.2、一切电器设备、安装修理工作,必须由专职电器人员处理,非电工禁止动用。
1.3、停、送电时,要严格执行停、送电规定,修理电气设备要做到四个确认:确认拉闸、确认无电、确认和有关人员联系妥当、确认验电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无其它妨碍。
1.4、停、送电工作必须坚持谁停谁送或在停、送电记录上注明代理人。除此以外任何其他人联系停、送电,电工有权拒绝停、送电。(一、二次除尘风机及氧枪转炉必须执行谁停谁送)。
1.5、停、送电“禁止合闸”牌数量与现场在此设备处工作的班组数相同(虽然几个班组都在此设备处工作,已经明确一个班组停、送电必须通知停、送电负责人,由负责人执行停、送电任务)。
1.6、休息或吃饭、操作人员离开时,一定要拉闸切断电源。重新进入工作现场时,工作负责人要对设置的安全设施进行复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工作。
1.7、严禁趁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停电时,不经联系在本单位和本岗位不能控制的电气系统上、设备上进行工作或悬挂临时接地线,严禁约定时间停、送电。
1.8、工作完成后,工作负责人进行全面复查,并通知有关人员确认已具备送电条件后,方可联系送电。
1.9、凡带电作业,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和由有经验的人员监护。参加高压带电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高压操作证,并执行带电作业的规程。
1.10、对于高压成套配电装置及其它带有传动装置的设备进行操作时,应使用能防止接触和跨步电压、弧光伤害等辅助安全工具和防护工具。
1.11、各部位裸露的电线、滑线要挂危险警示牌,并且要有警示灯。(红灯)
1.12、露天的电闸必须有防雨措施,而且箱门加锁,加挂承包牌,雨雪天使用时要确认,操作时要戴绝缘手套和采取防护措施。
1.13、电工要严格执行送电制度,坚持一人操作一人监护。认真执行两票制度。
1.14、从事电气检查和修理,必须按电器管理规定执行。转炉氧枪一次除尘风机系统,天车等在特殊情况下只有一个电工,发生事故时可一人合闸,但必须坚持确认制。
1.15、电缆事故处理时,停电后必须对电缆逐个验电,在未确认前,不准随意拉扯电缆。从事检修时,防止发生触电及短路事故。
1.16、凡接用漏电保安器的设备、工具必须将保安器的零线接好。
1.17、变电所、电磁站清扫必须停电进行。
1.18、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室、站必须关好门窗并加锁。
1.19、非本厂电工一律不准擅自动用厂内电气设备,电工必须持有操作证,工作时必须两人及两人以上。
1.20、电焊机线无论一次线、二次线都不准漏电。一次线不准有接头,并且要有护罩。
1.21、非专职电工,不准进行处理电气设备故障;不准随便打开电气柜,闸箱盖等电气设备。
1.22、凡临时电器、电焊机线路及手持电动工具都必须装相应容量漏电保安器。
1.23、按规定发给测电笔(低压)的岗位人员,从事岗位工作必须携带电笔。
1.24、在部分停电的变(配)电所内或靠近电体操作时(含正常活动范围),手持的设备、工具离带电体不小于1.5米。
1.25、在雷雨天气危及人身安全作业时,不能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时应停止作业。
1.26、电气设备检修或拆除时,电源线甩头是临时性的或电源闸已断开但未将电源上火线拆除的,应把所有线头用绝缘线包好,不准裸露放置。
1.27、电器设备着火,不准用液体灭火器,灭火后必须确认全部停电方可修理。
1.28、工作结束恢复送电前注意事项:
1.28.1、检查工作质量是否合乎要求,相序有无改变并清点工具,并要检查无材料或其它物品遗留在设备上。
1.28.2、通知全体人员退出现场,并且由负责人对所有预带电体做逐项检查,所有人员不得靠近预带电体及设备。
1.28.3、拆临时接地线,确认已具备送电条件后在票上写明,工作完毕签字交值班人员准其合闸送电。
1.28.4、合闸时,按规定顺序合闸,正确使用防护用具。
1.28.5、送电后如发现问题仍需进行工作时,必须再按停电程序进行。
1.29、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潮湿地区及金属容器内工作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1.30、所有的机电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接地线应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1.31、人体与带电体之间一般应保持以下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 最小距离(米)
1KV 0.1
10KV 0.7
35KV 1.0
110KV 1.5
220KV 2.5
1.32、接地带电设备或线路施工时,必须符合安全工作距离,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六、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生产现场的管理,保障安全通道畅通,做到物流有序、环境整洁、文明生产,特做如下规定:
1、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区域管理负责制。对本单位所管辖的生产作业区域,要切实加强管理,做到物流有序、标识清楚。
2、各单位不准随意在厂房内乱堆乱放各类物品及备件,必须存放时要事先取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3、各单位要加强对天车的管理,未经批准,不准随意吊放各类大件物品占用安全通道。
4、外委施工所必须使用的设备、备件及其它物料不得随意乱放,必须时经有关部门、单位协商后,到厂安全科办理相关手续并交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后方可占用(施工结束经验收合格保证金退回)。
5、安全管理处罚
违反下列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或责任单位50至500元处罚,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从重处理。
5.1、日常工作方面
5.1.1、现场查出的事故隐患有关单位必须及时处理,需厂调安排时间的,厂调要及时安排,因拖延整改期限造成人身设备事故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5.1.2、发生事故后(含重大设备事故)有关单位必须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本着“四不放过”原则做好妥善处理,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处理意见和事故报告要在4小时内报主管部门。
5.1.3、各单位要妥善保管职工的换岗教育试卷、安全生产保证书及互监互保协议书,对短期外来实习人员的安全教育试卷,在实习期内要妥善保管以备查阅。
5.1.4、各岗位操作人员、生产指挥人员,要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制,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通则、安全操作规程及标准化作业标准。
5.1.5、职工违规其互监互保人承担连带责任,除按规定给予处罚外,班组长、班组安全员,承担连带责任。
5.1.6、凡进入生产现场的职工及外来人员,必须穿戴好劳保护品,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可举报或直接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5.1.7、各单位用工须经厂长批准,经劳动部门签订安全合同,并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私自用工,考核用工单位负责人。私自用工期间发生伤、残、亡事故,全部责任均由用工单位负责人承担,并给予主管科室、作业区负责人行政处分。
5.2、日常操作方面
5.2.1、不得出现人为制造隐患,如:在生产工作期间,作业过程中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各种威胁的作业。
5.2..2、现场岗位工种与工种之间,要密切配合,遵守各种规定的信号和手势,不得妨碍他人正常工作或用不规范的信号指挥生产,发现危及人身安全或因设备缺陷、工具损坏易造成事故情况,要停止工作,及时处理并上报。
5.2.3、特利气瓶、乙炔瓶、氧气瓶及其它高压容器的搬运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用氧气、乙炔、氮气等易燃易爆及惰性气体气吹扫灰尘;清扫卫生不得造成二次扬尘;各层平台清扫卫生时禁止直接向下清灰。
5.2.4、非专职人员不得动用一切机械、电气设备,不得擅自开闭各种电气开关以及水、风、汽等各种阀门,因工作需要,要找有关人员联系。
5.2.5、严禁未经吹扫、置换和保卫消防部门批准的,在煤气、氧气、乙炔气管道上动火,严禁在易燃易爆物体等危险区域内动火、吸烟、休息,不得随意触动电气、煤气设施及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装置。
5.2.6、凡尘毒治理设备、易燃易爆设备或其它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拆除或进行其它危险作业,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动用、拆除的,须向有关专业部门提前提出申请。
5.2.7、严禁清扫正在转动的机器,禁止隔着转动机械传递或拿取工具物品,禁止在皮带上行走、跨越。
5.2.8、所有设备、设施管理要做到:有轴必有套,有轮必有罩,有台必有栏,有洞必有盖。
5.2.9、未经批准同意,不得进入其他工作岗位操作或擅自动用其它设备;严禁私自调整压力表、安全阀、水位计、减压阀等安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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