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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第26页 共26页
德国模式的法官成长之路
一、两考定乾坤
第一,德国所采取的是一种以培养各种法律人员为目的的统一的法律教育,不考虑他们将来要从事何等职业。各种法律人员所接受的专业培训大体上也是相同的。这就是德国的法律教育体系的基本构架和理念。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16个州组成。德国的《法官法》属于联邦法,该法对于司法教育只是做了一个框架性的规定,仍需16个州各自的《法律教育法》作出更详细的规定。一般来讲,不同州制定的这些法律之间并不存在太大的区别,虽然在一些具体环节上差距还是有的。第二,通往法律职业之路是从考试开始的。法官的教育始于高校。通常,大学里的法律学习要持续4至5年,内容覆盖法律史和法哲学,以及一些主要的法学部门。在短短的4年时间里要讲完德国所有现行法律是不现实的,因此学习必须集中在主要的法律问题上。学生们必须熟悉德国法中主要的法典,必须学会如何来运用成文法以及在司法程序中应该如何操作。但是对于所有的学生来说最为重要的是必须学会科学的方法,而科学的方法对于所有的法律职业都是极其重要的。学生们必须学会依据宪法的价值理念来解释法律,学会如何通过类推来弥补立法中的漏洞以及如何探求立法意图,等等。在他们学业结束的时候,他们应该具备运用各种法律和法规的方法技巧,甚至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能够应用起初对他们来说是全新的法律和规定。
第一次国家考试
德国大学的法律专业毕业是以参加并通过“司法考试”为标准的。一旦法学专业的学生们决定结束他们的学习,那么他们就得通过州司法考试的初试(the First State Examination -Referendarexamen)。该考试由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组成,每部分的考试内容都覆盖了实体法的主要科目以及一个由学生自选的科目。以黑森州为例,州初试的内容包括一篇论文,通常被称作“家庭作业”,四项笔试和一次口试。其中,论文需在6个星期的期限内完成,通常是以一个实际的案例为基础就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阐明自己的观点。笔试的内容涉及民法、刑法、行政法和宪法等领域以及一个学生自选的主题。每一项笔试都需在5个小时以内完成,并且考试中唯一可以寻求的帮助就是法典。学生在笔试中的任务通常是就一个法律案件发表司法意见。但是与2年以后的州复试(the Secand Examination-Assessorexamen)不同的是,这些案例一般比较简短,并且只涉及法律问题,而不涉及事实问题。德国的大部分州都没有要求提交限时6周的论文,而是增加了笔试的次数(8至10项)。口试要持续5个小时左右。在黑森州,通常是由4名考官主考6名考生。
必须注意的是,德国的第一次国家考试合格率非常高。70%至80%的应试者能够通过此次考试。在黑森州,每年大约有700名左右的学生通过此项考试,而在整个德国,每年通过考试的人数达到12000多人。与此相适应,大学的法律教育也以国家考试为目标实施教育。大学本身不规定必修科目或选修科目,而由学生根据国家考试中的“必须”和“选择”为标准进行学习。而且,为适应国家考试的需要,除了教师授课和研讨外,还采用练习、学习小组或复习课等多种手段,以期彻底实现其教育目标。总之,德国大学的授课和研讨,具有很高的学术性,偏重理论色彩。归根结底,法学教育还是以教授为中心而展开的,可以看出,这种教育具有确保其纯学术性的统治地位。众所周知,德国的大学教授在世界上具有无与伦比的地位。
法律教育的下一步内容是为期2年的专业实践(又称实习期),此项法律培训由以下地方提供。(尽管在所有16个州里,预备服务的总体设置大致相同,但是在运作程序上不同的州之间还是存在着细微的差别的)。
第一阶段:民事法院。此项培训要持续7个月。在此期间,年轻的法律人员(被称作“见习律师”)将与一名经验丰富的法官一道工作。他要书写司法意见,草拟决定,书写判决,甚至可以在法官的监督下,听取证人证言和主持庭审。
第二阶段:检察官办公室。此项培训要持续3个月。在此期间,见习律师会与一位颇具经验的检察官一起工作,负责书写法律意见和起诉书,并且可以在检察官的监督下出庭,在一些轻微案件中甚至可以不在检察官的监督下以检察官的身份出庭诉讼。
第三阶段:律师事务所。在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要工作4个月,并在此段期间从事各种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代理,但是地区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除外,因为法律要求只有具有完全资格的执业律师才能进行此类诉讼代理。
第四阶段:行政机关。见习律师将在一个行政机关(可能是市级的、州级的或是各种专门的行政机关)接受6个月的培训。此间,对于他所能从事的法律事务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限制,但是这段培训的重点依然是书写法律意见和草拟行政决定或法令。
最后阶段:预备服务。接受专业实习的学生自己选择法律培训的地方,最后这一阶段的培训要持续4个月。在此期间,见习律师将在他自己选择的领域里接受培训。唯一的规定就是他必须选择一个能够提供法律培训的地方,并且要有具有完全资格的律师来培训他。目前,几乎有5000的受训人员在国外完成实践培训任务。
所有上述阶段的培训都会辅以每周一次的专题讨论课,讨论课由法官和经验丰富的公务员讲授。在这些讨论课中,受训人员要完善他们所掌握的程序法知识和分析复杂的案例。在预备服务期间,受训人员作为一种临时性的公务员可以从政府获得一定的补助。
第二次国家考试
接下来的州复试(Second State Examination-Aysea-sorexamen)包括笔试和一次口试。其中,笔试内容均取自原始案例,口试在大部分州里包括一段自由演讲和对如何裁判一项真实诉讼提出一个建议。
在黑森州,候选人要参加8项笔试,每项5小时:3项笔试涉及民法,其中应试者要以一个真实的诉讼为基础制作法院的一书面判决,或者有时是律师的起诉书;2项笔试涉及刑法,应试者要书写起诉书或刑事判决书;2项笔试涉及行政法,应试者要书写行政法令、其它行政决定或者行政法院的判决;1项笔试涉及劳动法或商法,应试者需要再次书写判决书或起诉书。
整个口语考试要持续5个小时。在黑森州,考试以一段自由演讲开始。在演讲中,候选人要就一个真实的案例作出裁判,并要发表一个口头的意见。在此之后,将通常由3名主考官负责考评4至6名候选人,内容则涉及民法、刑法和行政法。所有这些考试与州初试不同的是,考试内容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而且涉及事实问题。
在通过州复试之后,候选人就获得了担任司法职务的资格。大约有75%至85%的候选人可以通过此项考试,实现目标。在黑森州,每年的通过人数大约为850人,而整个德国则超过10000人。
二、法院的种类与级别
在德国,法院主要分为六类: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包括专利法院)、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工法院、社会福利法院。此外还设置有纪律法院。
(一)宪法法院。德国设有联邦和州两级宪法法院。两级宪法法院各自单独设置,没有隶属关系。德国16个州中14个州有宪法法院。宪法法院管辖违宪案件,保证宪法实施。联邦宪法法院地位超越其他各类联邦法院,是德国最高司法机关和最具权威的宪法机构,不从属任何权力机关,具有“司法审查”、“行政权限裁决”、“弹劾案审判”等广泛职权;州宪法法院仅管辖违反州宪法的案件。宪法法院诉讼程序不同于专门法院,其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二)普通法院。德国设置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四级。全国有区法院约700个、地方法院116个、商等法院25个,联邦最高法院包括分设在全国5个地区的12个民事审判合议庭、5个刑事审判合议庭,8个专业委员会。普通法院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其中区法院是一审法院,管辖刑期为3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地方法院既是区法院的上诉审法院,同时也审理一审刑事案件;高等法院主要审理对地方法院二审判决不服的再次上诉案,对反国家罪和恐怖活动案件行使初审管辖权并受理州司法部指令管辖的案件;最高法院是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审级,主要受理不服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的上诉案件。普通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
专利法院归属普通法院体系,附设于联邦最高法院,与高等法院同级。它审理专利、许可和针对联邦专利局的案件。
(三)行政法院。德国有行政法院52个,分地方行政法庭、州高等行政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三级。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案件,实行复议前置。行政案件上诉原则上要经上一级法院同意,但对于州高等法院不准上诉的地方法院一审案,公民可直接上诉到联邦行政法院。行政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
(四)时政法院。德国有财政法院19个,分联邦财政法院和州财政法院两级。财政法院审理纳税人状告国家财政税务局的案件,一般归财政法院审理,触犯刑法时由普通法院管辖。发生管辖权争议时由“联邦法院联席会议”协调。财政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二级二审制。
(五)劳工法院。德国有124个劳工法院,分联邦劳工法院、州劳工法院和地方劳工法院三级。劳工法院审理劳动纠纷和工会纠纷,且仅受理双方有书面合同的争议,否则归普通法院管辖。劳工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三级终审制。
(六)社会福利法院。德国有社会福利法院6,个。分联邦社会福利法院、州社会福利法院和地方社会福利法院三级。社会福利法院负责审理保险、事故、失业金、退休金、社会救济等由政府、行政机构负责的赔偿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福利费等。企业福利发放产生的纠纷由普通法院管辖。社会福利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不收费,不许律师参与,主要是调解结案。
(七)纪律法院。德国设有官员、法官、士兵、公证人、律师、会计师、建筑师、医生等职业纪律法院。每种纪律法院分联邦纪律法院、州纪律法院两级。纪律法院审理公职人员和其他职业人士触犯纪律问题。
三、通往法官之路
在德国,法官的选任由各州的司法部负责。如果一位年轻的法律人员想要成为一名法官,那么他就需要向他想要任职的州的司法部提出申请。竞争是非常激烈的。以黑森州为例,每年大约只需要50到70名左右的法官,但是正如上面所提到的,每年要有800多人通过复试。正因为如此,要依据在两次州考试中所取得的成绩来仔细筛选,优中选优。
考试成绩在对申请者进行选拔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下面简单地介绍一下划分成绩等级的基本框架,具体如下
优异16-18分
优秀13-15分
完全满意10-12分
满意7-9分
及格4-6分
不及格0-3分
仅有大约15%的法律人员能够达到完全满意、优秀和优异的等级,正是在这些人当中,会选拔未来的法官。但是在被任命为法官之前,申请者必须通过一系列面试,其中最为重要的一次是接受副州务卿的面试。这些次面试没有任何特定的规则,其目的仅在于能够对申请者的个人品行有一个更为深入的了解。
如前所述,法官是由司法部任命的,当然,在有些州,还需要与法官选任委员会(a Committee for the Selection of Judges)联合任命。该委员会由一些专门为此目的而选出的议员和法官组成。在德国的绝大部分州,司法部长可以依据考试成绩和面试情况来决定是否任命某一位申请者为法官。但是在其它一些州,如黑森州,司法部长不能单独作出决定,而是要向法官选任委员会提出委任建议,与该委员会共同决定任命事宜。如果委员会拒绝任命某人为法官,那么司法部就绝对不能任命。如果一名法律人员被任命为法官,那么他最初只取得见习法官(judge on probation)的地位,这通常要持续3年。见习法官是具有完全资格的法官,拥有不受限制的独立地位,并且承担一名法官的所有义务,但是却不享有法官的所有权利。他可以在不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被调任,并且司法部有权决定他是要从事法官职务还是检察官职务—其目的在于所有这些将来的法官在此期间都需要既从事法官职务一段时间,又需要从事检察官职务一段时间。但是在法官和见习法官之间最大的不同就是如果后者严重失职,甚或有迹象表明他不是从事司法职务的合适人选,那么他将可以在未获通知的情况下被解除司法职务。3年之后见习法官将会获得终身任命。同样地,如果该州有法官选任委员会,那么该州的司法部就需要于委员会联合决定。
法官的起步阶段
在德国,法官经过3-5年的见习期之后,就成为州职业雇员,并且终生任职。在选任和推荐州法官的时候虽然或多或少也会存在一些政治性影响,但是比起选任和推荐联邦法官之时的政治性影响要少多了,挑选工作主要由州管理机构进行协调,加上候选人自我推荐。
按照程序,每当法院中出现职位空缺,他们就会把该种空缺的职位进行公开,并且从递交申请的年轻候选人当中选出人员加以填补。申请人必须是德国公民,满足法律教育要求,圆满通过第二次州试,并且支持联邦基本法(Grundge-setz)。这种前提条件要求适用于所有基层州法院,包括那些纪律和人事法院。最近几十年以来,该种司法制度吸引力日渐增加,尤其对那些在第二次州试中取得非常优异成绩的人。在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中,对于那些年轻人来说,从事司法事业既体面又可以参与一些具有意义和影响力的工作,同时还可以拥有终生任期和足够的薪金。
宪法第98条要求各个州的司法部长和司法选举委员会进行合作,成立一个合作性委员会,以进行司法选举。但这不是一条强制性条款,所以仍然有几个州没有成立委员会。在设立的司法选举委员会中,有一些委员会仅仅处理3年的初步见习指定,而另一些委员会同时也决定是否授予终生任期以及推荐一个法官到另外一个法院任职。至于该委员会中来自政府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的代表之间的平衡问题,各州的情况都有所不同。
按照德国的制度,法官可以先经委员会进行初步挑选,但最终还要由州行政部门颁发任命书,并且在证书上写明其地位和特殊任务。初次任命一般情况下是见习性的,为期3年,而且所任命的法院也常常是基层法院。在柏林,这些被任命的人员一般被分配到地区法院(landgericht),在那里新选任的法官可以从由3个退休法官所组成的小组那里吸取经验教训。而另外一些州把这些新手们分配到地方法院(Amtsgericht)中去。
法官的晋升之路
对于,名德国法官来说,在其终生职业生涯中,业务水平都要定期受到其同事们的评审。一般情况下,法院庭长的一个特殊职责就是对本庭法官进行评审;年资和级别较高的法官对级别较低的法官在诉讼程序操作方面的效率进行评审,诸如对待证人和当事人的态度,以及书面意见的质量等等,尤其是案件的法律适用情况。所有的法官,甚至地方法院的法官也不例外,都深知其级别的高低是由工作效率、一些诸如案件处理率和撤销率等的客观因素以及同事们的主观评价来加以确定的。然而,一个受训人在第二次州试中的成绩,在决定其是否会被提升中。将会发生重要的作用。德国人相信,这种以功过作为审查和提升对象的奖励方式,可以激励法官们在事实搜集方面勤勉工作,另外也可以激励他们努力跟上法律的变化,以及在举行听证和作出判决的过程之中公正无误。
终生任命的方式同初次见习选举的方式大同小异。在巴伐利亚,这种事项是由负责机构的人事部门来操作的;在汉堡,则是由司法选举委员会来办理的,同时由行政内阁会议作出最终批准。在决定任期之时,3年最低见习期限中的2年可以是从事另外的法律职业,其中包括在大学教授法律。一位法律工作者在获得3年或者在特殊情况下更长时间的法律知识和经验之后,就可以被选任为任期法官。然而,在决定提升一名基层法官到较高级别的法院中就职,或者就任一个法院的庭长,或者就任法院院长之时,事情的处理就有所不同了。有时候,当法官横向调至一些较为具有吸引力的城市中的同类法院,或者横向调至不同种类的法院之时,也会产生上述同类情况。旨在加强司法参与力度的《联邦德国法官法》,要求每一个州都成立一个或者多个顾问班子(Prasidial-rate),由上诉法院院长主持工作,而且所参与的法官至少有一半必须由他们的同事选举产生。这些顾问班子针对人员推荐以及相关的事项提供建议。
法官职业的顶峰
虽然联邦司法机构仅仅占整个德国司法机构的3%,但是由于其在法院等级中占据着最高的位置,因此它对整个司法系统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鉴于联邦法院的影响力大于州法院的影响力,因此选任联邦法院法官的框架和程序就要经过专门的设计,以便在选任过程之中允许更多的政治力量参与进来。实际上,所有指定到联邦法院的德国法官,都曾经是州法官。对于许多的联邦法官来说,他们除了拥有早期司法工作经历之外,还在检察官办公室、部委或者高级法院工作过。
向联邦高级法院推荐法宫的程序,除了遵守民主化的原则之外,还要满足司法独立的要求。然而从传统上看,推荐还完全取决于行政部门的官员们,即使现在,也仍是竭力想在司法、立法和行政利益以及影响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当联邦法院法官的位置出现空缺时,会有司法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初步筛选和挑选。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视出现空缺的高级法院的情况而有所不同。该委员会由联邦司法部长主持,但是司法部长不进行投票。委员会作出决定采取简单多数的方式,其中不包括不行使投票权的主席。委员会投票选举候选人的时候,主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专业资格、籍贯和党派倾向。这三个方面因素的先后次序,也大致就是以上所列举出的次序,所以候选人的州试级别和业务实施报告必须优良。其次,该委员会从19世纪的德国最高法院引进了一种地理配额制度,按照各个州的人口多少分配联邦法官的数额。最后,也考虑候选人的政治倾向问题。
一旦司法选举委员会通过投票的方式指定了空缺法官职位的人选之后,就会向相应的联邦部长递交一份名单。如果联邦部长认可了委员会所指定的法官人选,那么他就会提交给联邦总统,以期总统批准并且指定这些法官终生任职,一般一直到其68岁时止。如果部长对委员会所选出的法官任选持有异议,那么该事项正常情况下是在委员会内部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以便挑选出一个部长能够接受的人选。部长否决委员会所选出的人选的情况少之又少。
由于几乎所有的联邦法官以前都曾经在州法院任过职,所以挑选联邦法官的程序,实际上也是给那些年长的法官们提供了一个晋升的机会。有人统计过,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在被选任之际的平均年龄为46岁。另外,这些联邦法官们可以被推荐担任法庭庭长或者法院院长。
四、做一名与时俱进的法官
在德国,终身教育的观念是广泛接受的。就法官而言,参加进修和专业培训是其在职期间的一项终生任务,目的在于提高司法技能、增进司法效率和激发司法方面的杰出表现。
见习(预备)法官培训
在进人地区法院后,见习法官将接受一项专门培训,以传授其实践技能。这些内容包括:职业身涯中的人际关系交往和压力控制、刑事审判和民事程序中的听证程序。尽管见习法官已经“身经百战”,但许多人在任职后最初几个月的日常司法实践中还是遇到了很多困难。这大体上是由两个原因造成的,一个原因是从前的实习经历并非是专为将来的审判工作而制定。另一个也许是更为重要的原因,可能是培训毕竟只是培训,只有到了不得不解决实际问题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才变得突出起来。与实习生不同的是,见习法官必须履行与正式法官相同的职责并发挥同样的作用,如果被指派作为独任审判员,见习法官必须应付并准备庭审有关的相当大量的工作,并独立主持审判。尽管在实习阶段已掌握应当具备的法律知识,但只有在其职业生涯的这个阶段,见习法官才不得不每天运用大量的技巧探究当事人的本义和相关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见习法官也不得不运用必要的技巧以求得案件的和平解决,尤其是和解。如果成功,他就可以不必宣判,特别是不用制作书面的判决书。由于诉讼的数量很大甚至年轻的法官也不得不去应付这些案件。在基层法院,一名法官每年要处理大约600件案件,在地区法院,数字要小一点,但案件肯定要比基层法院复杂得多。
在这种情况下,将见习法官与其他法官分在一组(混编),已被证明效果颇佳。在那里,见习法官与另一个法官一起,担任主审法宫的陪审法官。它可以熟悉主审法官和其他法官的所有司法实践并迅速而容易地获得相关建议,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基本都由一名被称为“报告法官”的年轻法官起草判决,见习法官可以立即着手“报告法官”的工作。总之,与从一开始就做独任法官相比,见习法官在合议庭中能够更容易熟悉业务,进步也会更快些。很多见习法官在合议庭实践的最初6个月里,都学习到同事的审判风格,当然,偶尔同事的坏习惯也会延续到他们的职业生涯中。不过,这种制度的推广现在已受到了很大的制约,因为立法机关已将许多培训职责从地区法院转移到基层法院(基层法院没有合议庭)。并且即使在地区法院也越来越多地采取独任制审判,由法庭的一名成员单独审理并做出判决。
在大约9个月后,见习法官第一次由地区法院院长给予评价,这种评估是一种较为敏感的事情,一方面,干涉司法独立是被禁止的;另一方面,被评估的法官可能因任何可能存在的错误而受到特定的暗示,从而影响“仕途”。在职法官偶尔也会受到这种评估(每隔几年才评一次),直到一定年龄(通常50岁),或直到他们被提升到更高的职位。
除了这种在工作中的培训,见习法官还可以(而且也必须)参加由司法部或法院组织的课程学习和研讨班,各州的安排不尽相同。典型情形是在一个为期4周的综合性教学完成后,紧跟着两次分别为期1周的强化课程。另外,个别指导小组也很普遍,见习法官由有经验的法官授课—形式与实习期一样,只不过升了一级罢了。
续职法官培训
作为一项终身学习过程,对法官进行高级专业培训也是各州司法部的一项重要任务。这也展示出他们为了给公众提供一个公正而有效率的司法体制所作出的努力。因此,在上个世纪70年代,各州与联邦政府共同努力,创设了德国法官学院(the German Judges Academy-Deutsche Richterekademie ) a该学院座落于特里尔(Trier)和伍斯特劳(Wustrau),在法官教育培训领域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
法官续职培训的目的是让他们跟上时代的步伐,了解司法和立法方面的最新发展,聆听与法官工作有关的领域(例如政治学、社会学、经济、自然科学研究领域等)专家的讲课。除此之外,各个州每年还要实施一些自己的培训计划。德国的法官培训中会涉及的一些内容大致包括:簿记、平衡帐目和税收;民事程序中的交通事故;法庭中的审问;民法和家庭法中的调解;法院颁发的禁止令;在民事审判程序中对法律的重建与拓展;青少年违法案件的处理;父母子女的赡养和抚养问题;法院和检察院档案管理;程序策略;如何处理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司法行政的处理;瞒报利润;劳动法和雇佣法;法律和网络,等等。
至于方法问题,所有的法官都可以从不同角度考虑并决定他们的培训应采取什么形式,这包括法官可以仅仅阅读上级法院的判决和专业法律期刊,在过去这几乎是唯一的形式。但是,随着德国法官学院的建成和投入使用,越来越多的法官愿意并希望到德国司法官学院来参加为期1周的学习和培训。一般来讲,如果法官提出学习申请,其所在法院必须允许。
大多数法官都努力争取参加这种培训班,但是这种研讨班都有人数上的限制。由德国法官学院组织的继续教育和由各地方组织的研讨班针对全德约21000名法官,这其中大约16000名法官是普通的民事和刑事法官。还有相当数最的检察官也参加该研讨班的学习。德国法官学院开设140至150f1左右的课程,每班人数为25至40人,每年培训4500-5000名法官。这也就意味着法官们通常得等上几年才能获得下一次参加法官学院课程学习的机会。现实中也有一些令人费解的现象,比如一部分法官(有时甚至是那些特别需要进修的法官)并没有申请这些课程,原因是“工作压力过大、负担过重”或其他一些理由。
德国各州的司法是相对独立的,有自己的司法体系,在法官教育培训上也是如此,并没有一个整体的联邦统一管理机构。在遇到联邦和州共同感兴趣的课题时,联邦和州需要签署一个协议,共同进行教育培训。因此,德国的法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就由17个司法部(联邦司法部和16个州司法部)通过一个专门委员会共同组织,该委员会洲和联邦的联席会议)筹划教学计划、实施方案,批准预算。每个州的代表和联邦司法部的代表握有平等的表决权,此外,德国法官学院和德国法官协会也派代表出席会议,但没有表决权。委员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每次为期2天。课程安排相互协调,主要进行的是跨地区的法官教育培训。来自各州和联邦的法官们都可以参加。费用由联邦和各州均摊,而各州分摊份额依其地位确定。课程涉及面较广,大约一半是法律专业课程,1/4的课程是跨学科的,而剩下的1/4则是有关社会能力方面的课题。
纯粹的专门法律研讨班主要是向法官介绍实体法或诉讼法的最新发展,以及这些发展中的技术或社会的发展。比如“家庭和孩子的权利”可能就是一个课题,在这一领域有很多新的立法和最高法院判例需要研究。跨学科研讨班的一个例子就是“医学与法”,在讲解与医疗事故责任相关的复杂案件时经常会邀请医生参加。
另一种研讨班则是为了发展“社会能力”,例如“法庭修辞和交际”。这种研讨班通常由非法律人士(修辞专家或心理专家)授课。
法官培训的教学方法
法官培训的教学方法因不同的培训阶段而有所变化。在大学里,教授在授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现代教学中,教师一般不照本宣科,而是自由讲授为主,同时以一种或多种的轻松方式加以辅助,比如像戏剧中的一个场景那样进行简单的模拟案例演示,介绍诉讼案例,或者展示抽象法律,以及法官、律师或政府律师之间在实际操作中的联系。在平常的练习中,教师将会对学员们在书面测试中的错误和不足做出评价,同时还会全面地解释一些解决案例的行之有效的方法。教师会让学员在与自己和其他学生的自由讨论中不断完善自己的观点。
在实践阶段,每一个指导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可以自由决定其教学方法,个别指导小组所采用的方式和大学里练习所采用的方式相同。
在见习阶段,法官培训要通过具体的指导者来实现。由于见习法官在庭内工作,所以主审法官很难在不干涉见习法官独立性的情况下给与建议。续职培训中所采用的方法仍然是授课与讨论轮流上阵,偶尔也进行分组讨论。特别是以“了解社会能力”为目的的特殊研讨班通常采用分组讨论的形式,然后再向整个组阐述他们的结论。此外,由培训者指挥小组成员进行的模拟法庭演示(费用往往很高)也被运用到一些研讨班中(如民事案件中的庭审),并被制作成录像,以便随后进行分析讨论。这种运用了小组讨论和录像教学的培训方法对于“民事诉讼中的和解”这类非常流行的研讨班来说也是很重要的。
研讨班的授课人和教师由德国法官学院负责组织。他们多是法官,也有检察官、大学法律教授、律师以及其他领域的专家(医生、心理学家、经济学家、银行家等)。
法官培训的效果及评价
培训课程是不打分的,也没有考试,只发证书。法官通过参加高级专业培训课程努力改善自身的知识和技能,与其提升前景无关。但可以想见的是,进一步的学习可能会有助于审判水平的提高,而这可能会使法官在升迁机会到来的时候处于一个有利的位置。
对课程的反馈意见一般通过问卷进行,相关的问题包括:你认为培训项目成功吗?有用吗?理由是什么?你认为培训的题目如何?内容是太少了,还是太多了?还需要补充其他内容吗?你对这次培训的整体评价如何?对培训题目有什么特殊想法?对培训步骤和手段有什么评价?对项目的管理有什么意见?等等。
见习法官的培训时间从原则上讲是足够的,但由于司法系统的超负荷工作,以及继续教育经费保障上还存在不平衡,法院超负荷问题也带来一些麻烦,有些法官就会因时间安排和案件数量过多等问题而无法参加研讨班。
五、德法东渐?
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变法的历史已逾百年。这期间,中国变法的参照对象主要以“欧法”为主,而德国法更是独领风骚。以后的历史也证明,德国法不只是对清末、而是对整个中国近代社会都产生过非同一般的影响,其程度超过其他国家。那么,在今天的中国,我们是不是仍可从中发现一些有益的经验和做法呢?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几点是值得思考的。
“直通车”与“职前培训”
我国大学法律院系的法律教育与德国等大陆法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大学法律教育相似,同属职业指向不明确的普通法律教育。但是,由于我国没有像德国等大陆法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职前训练”,这种在大学中进行的普通法律教育却可能成为进人法官职业的“直通车”。因此,我们在加强司法教育领域就面临着这样一种相对长期的思考和选择:继续维持对“法官培训”的狭义理解,同时强化大学法律院系法律教育的职业指向或特色;还是扩展“法官培训”的含义,使其包含与大学普通法律教育相衔接的“职前训练”的内容。深入思考和研究“法官培训”是要使其与建设高素质的法官职业队伍相适应,因此,在基础问题上从一开始就要夯实。
“共同体”与“同质化”
从德国司法运行的实际状况我们可以看出,法官职业还是显示出了其作为专门职业(profession)的特征,它与一般的职业(occupation)不同,具有专门的素质要求。从事并胜任这一职业,需要掌握专门的职业知识和技能,遵行专门的职业伦理。一个法制社会的正常运行仅有法院是不够的,而检察院和律师正是这三位一体职业的另外两端。从德国法官的成长路径可以看出:在通过司法考试,并最终成为法官和检察官之前,每个人的成长道路都是大致相同的。实习期的培训和轮岗并不局限在法院和检察院,还包括律师事务所和政府机关,甚至境外。按照德国人的理念,每个人在实现人生“定位”之前,都要体验一下其他相关部门的“生存状况”,这样就能够在将来的诉讼中从司法的整体出发,设身处地、更实际地考虑问题。而且对今后法官和检察官之间的工作转换也有帮助,因为大家都曾是“一家人”。
法官是可以培养和培训出来的
德国法律界一个相当普遍的理念就是:法官是可以通过培养和培训得到的。一方面,从法官的职业要求看,一个真正的法官,必须忠于法律,具备胜任审判工作的能力;在职业道德上要为人正直并显示其公正性;在日常生活中要有公正、谦恭和敬重他人的修养和气质;在裁判中要有运用常识和创造性智慧的能力。显然,在他们看来,法官所具有的这样一种专门素质的养成,是离不开专门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另一方面,从国外法治发达国家的情况看,经过漫长时间的磨合,司法以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获得了良好的定位。在这样一个体制中,法官培训是一个非常“有限的”话题,它不同于法官在任职前的学历教育和职业训练,而是着重于法官任职后在职业知识、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上的不断更新。由于培训目的的有限性,也就决定了培训计划在内容和时间(一般不超过3、4天)等方面的有限性,以及在培训的组织、对象、师资安排、方法、效果评价等方面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严格意义上的法官培训也是一个外部边界大致清楚的话题,它以法官的职前教育和训练为基础。
法官要从底层做起
从西方法制史看,欧洲大陆国家具有相当长时间的专制传统,在它的影响下个人是渺小的,而国家行为才是有震慑力和值得炫耀的。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大陆法国家的法官,包括德国在内,一般都倾向于视自己为“国家公务员”,是国家机构之司法部件上的“无名小卒”。因为法官们都是由司法机构任命、提升、付薪、调任、奖赏、领取退休金。在这种“官僚化”或者“科层制”的模式下,法官要从基层做起,稳定地逐步提升,而突变则是例外的现象。
(作者单位:国家法官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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