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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pan id="_baidu_bookmark_start_0" style="display: none; line-height: 0px;"></span>山东建筑大学招投标考试重点整理
第一章
1、工程招投标的含义
工程招投标是指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和招标文件,公布采购或出售标的物内容、标准要求和交易条件,满足条件的投标人按招标要求进行公平竞争,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公正评审,择优确定中标人,公开交易结果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2、工程招投标的原则
(1)公开原则(2)公平原则(3)公正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3、工程招投标的特性
竞争性、程序性、规范性、一次性、技术经济性
4、工程招投标的方式
a公开招标
又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指由招标人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凡对此招标项目感兴趣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不特定的承包人,都可自愿参加竞标的一种工程发包方式。
b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或选择性招标,这种方式不发布广告,是由招标人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掌握的信息资料,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承包人发出招标邀请书,要求他们参加工程的投标竞争,收到邀请书的单位才有资格参加投标。
5 工程招标范围和标准
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一般包括: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 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A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B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③体育、旅游等项目;
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⑥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⑥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C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纳人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D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⑤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E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以上第A条至第E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A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
(1)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
(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4)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B经审批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项目
①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②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③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④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C经审批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项目
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③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④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D可不招标的项目
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②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③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④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⑤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⑥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⑦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招投标程序可以分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订立合同五个阶段。
7、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8、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1)合同主体的严格性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3)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
(4)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的行政性
9、工程合同管理的概念及目的
概念:是对工程项目中相关合同的策划、签订、履行、变更、索赔和争议解决的管理。它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体目的包括
(1)质量成本进度三大目标控制
(2)各方保持良好关系
第二章
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新规范去掉此条)
(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2、 资格预审是指在发售招标文件前,招标人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质条件、业绩、技术、资金等方面的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我国通常采用资格预审的方法。
资格预审的作用:排除不合格的投标人;降低招标人的招标成本;可以吸引实力雄厚的投标人参加竞争
3、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
第一章 资格预审公告
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
第三章 资格审查办法(合格制、有限数量制 )
第四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第五章 项目建设概况
4、对于要求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应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对于进行资格后审的公开招标应发布招标公告。
5、联合体投标
( l )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资格预审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 2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 3 )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其各方组成结构或职责,以及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不得改变;
( 4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参加资格预审。
6 资格审查办法:合格制、有限数量制
合格制是指凡符合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不限制人数。
有限数量制是审查委员会依据规定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超过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规定的数量。
审查方法:初步审查标准和详细审查标准
7、合格制资格审查详细程序
资格审查活动将按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1)审查准备工作;
(2)初步审查;
(3)详细审查;澄清、说明或补正;
(4)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及提交资格审查报告。
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活动将按以下步骤进行:
(1)审查准备工作;(同合格制资格审查)
(2)初步审查;(同合格制资格审查)
(3)详细审查;澄清、说明或补正;(同合格制资格审查)
(4)评分
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数量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的,应当在保证满足法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条件。
8招标工作程序
9 、招标文件的内容
第一章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图纸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0、招标公告的内容
1)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5)招标文件的递交
8)发布公告的媒介
9)联系方式
第三章
1、 投标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活动。
2、工程投标程序
3.2.1 投标的前期工作
3.2.2申请投标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3.2.3 接受投标邀请和购买招标文件
3.2.4 研究招标文件
3.2.5 参加标前会议和勘查现场、环境调查
3.2.6 制订实施计划,编制施工方案
3.2.7 确定投标报价
3.2.8 编制投标文件
3.2.9 投标文件的递交
3.2.10 参加开标会,中标与签约
3、投标的前期工作包括
(1)获取信息并确定信息的可靠性
(2)对业主进行必要的调查分析
(3)投标方向的选择
4、投标人如何准备资格预审?
作为投标人,应熟悉资格预审程序,主要把握好获得资格预审文件、准备资格预审文件、报送资格预审文件等几个环节的工作。
最后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所有参加资格预审者通知评审结果,在规定的日期、地点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内容
1)投标书
2)投标书附录
3)投标保证金
4)法定代表人
5)授权委托书
6)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
7)施工组织设计
8)辅助资料表
9)资格审查表
10)对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内容的确认和响应
11)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6、联合体协议书的内容:
(1)联合体成员的数量
(2)牵头人和成员单位名称
(3)联合体内部分工
(4)签署
7、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一般有:现金、银行保函、银行汇票、银行电汇、信用证、支票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形式。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通常有相对比例金额和固定金额两种方式。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8 、投标保证金的作用
(1)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2)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弥补招标人的损失。
(3)督促招标人尽快定标
(4)从一个侧面反映和考察投标人的实力
9、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投标保证金的没收: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起投标;2)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
10、投标有效期与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以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始计算,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为终点的一段时间。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如果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无法完成评标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则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后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1投标报价策略
(1)生存型策略
(2)竞争型策略
(3)盈利型策略
2、投标报价技巧
1)不平衡报价法
2)多方案报价
3)增加备选方案报价法
4)突然降价法
5)先亏后盈法
6)许诺优惠条件法
7)争取评标奖励法
8)开标升级法
9)无利润投标法
12不平衡报价法
1)定义
不平衡报价法是指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报价,在总价基本确定后,如何调整内部各个分项目的报价,以达到既不提高总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验效益的目的。
2)特点
总价不变,资金的时间价值的应用
3)应用方法
①前高后低。对早期工程可适当提高单价,相应地适当降低后期工程的单价。这种方法对竣工后一次结算的工程不适用。
②工程量可能增加的报高价
工程量有可能增加的项目单价可适当提高,反之则适当降低。这种方法适用于按工程量清单报价、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工程款的招标工程。工程量有可能增减的情形主要有:
a校核工程量清单时发现的实际工程量将增减的项目。
b图纸内容不明确或有错误,修改后工程量将增减的项目。
c暂定工程中预计要实施(或不实施)的项目所包含的分部分项工程等。
③图纸内容不明确的或有错误,估计修改后工程量要增加的,其单价可提高;而工程内容不明确的,其单价可降低。
④量大价高的提高报价。工程量大的少数子项适当提高单价,工程量小的大多数子项则报低价。这种方法适用于采用单价合同的项目
4)应用不平衡报价法的注意事项
1)注意避免各项目的报价畸高畸低,否则有可能失去中标机会。
2)上述不平衡报价的具体做法要统筹考虑,例如某项目虽然属于早期工程,但工程量可能是减少的,则不宜报高价。
2 多方案报价
1)定义
多方案报价是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些不足,提出有利于业主的替代方案(又称备选方案),用合理化建议吸引业主争取中标的一种投标技巧。
2)特点
对原招标方案一定要报价,新增备选方案不要写的太具体。
3)适用情况
对于一些招标文件,如果发现工程范围不很明确,条款不清楚或很不公正,或技术规范要求过于苛刻时,则要在充分估计投标风险的基础上,按多方案报价法处理。即是按原招标文件报一个价,然后再提出,如某某条款作某些变动,报价可降低多少,由此可报出一个较低的价。这样,可以降低总价,吸引业主。
第四章
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准备工作包括两个方面:
1) 投标文件接收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逾期送达;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2)开标现场及资料
3、开标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
2).确认投标人代表身份
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当场校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件,确认授权代表的有效性,并留存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日前接收投标文件的情况
招标人当场宣布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时间等。
4).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开标会主持人介绍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监督人代表或公证人员等,依次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6).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主持人宣布开标顺序。如招标文件未约定开标顺序的,一般按照投标文件递交的顺序或倒序进行唱标。
7).唱标
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唱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唱标内容,严格依据投标函(或包括投标函附录,或货物、服务投标一览表),并当即做好唱标记录。唱标内容一般包括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中的报价、备选方案报价、工期、质量目标、投标保证金等。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公布标底。
8).开标记录签字
9).开标结束
完成开标会议全部程序和内容后,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结束。
4、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对于开标参与人需注意下列问题:
(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2)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开标。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3)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招标人可以邀请除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方面相关人员参加开标,如公证机关、行政监督部门等。
6 、评标原则
1)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评标活动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3)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4)严格遵守评标方法
7、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临时组织。
1)评标专家的资格
为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评标专家应当符合《招标评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的条件:
(1)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5)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
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招标人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
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方式,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
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
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
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该专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
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8、评标活动(程序)将按以下四个步骤进行:1)评标准备;2)初步评审;3)详细评审;澄清、说明或补正;4)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9、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方案的选择性较小,且工程质量、工期、成本受施工技术管理方案影响较小,工程管理要求简单的施工招标项目的评标。
综合评估法一般适用于工程建设规模较大,履约工期较长,技术复杂,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方案的选择性较大,且工程质量、工期和成本受不同施工技术管理方案影响较大,工程管理要求较高的施工招标项目的评标。评标时应该推荐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10、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①“投标人须知”中列出的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为本标段的监理人;为本标段的代建人;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被责令停业的;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②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③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④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⑤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⑥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未经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⑦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⑦ 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2、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3、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14、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5、否决所有投标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二是部分投标被界定为废标、被认为无效或不合格之后,仅剩余不足3个的有效投标。
16、定标依据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提交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根据报告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17、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18、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是要约邀请,而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我国《合同法》也明确规定,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19、(1)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提交履约担保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五章
1、合同订立要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的原则
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A 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
B 合同中未约定履行的顺序;
C 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D 对方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所谓对价给付是指一方履行的义务和对方履行的义务之间具有互为条件、互为牵连的关系并且在价格上基本相等。
②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应满足的条件为:
A 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
B 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C 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D 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③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也称为先履行抗辩权,在应当先履行的双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根据合同规定应向对方先为履行合同义务,但在其履行合同义务之前,如果发现对方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或者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明显降低甚至丧失,致使其难以履行合同给付义务时,可拒绝先为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3、合同履行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4、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未完全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发生不能履行情况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分为约定解除条件和法定解除条件。
约定解除条件包括:①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条件包括: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其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一定的合同生效条件,但当事人一方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得以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七章
1、索赔的概念: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索赔是合同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为,他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非惩罚。
索赔是以合同为基础和依据的。当事人双方索赔的权利是平等的,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
2、 索赔的特征
1)索赔是双向的。
2)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另一方索赔。
3)索赔是一种未经确认的单方面的。
3、 索赔的分类
a按索赔的目的分类(2类)
(1)工期索赔。
(2)费用索赔。
b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3类)
(1)合同内索赔。
(2)合同外索赔
(3)道义索赔。
c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3类)
(1)工程延误索赔
(2)工程变更索赔
(3)合同被迫中止的索赔
(4)工程加速索赔。
(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
(6)其他索赔。
d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2类)
(1)单项索赔。
(2)综合索赔。
4、索赔的三要素:
一是正当的索赔理由;
二是有效的索赔证据;
三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
5、 索赔的条件
1)客观性 2)以合同为依据 3)合理性 4) 及时性
6、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7、索赔文件是承包商向业主索赔的正式书面材料,也是业主审议承包商索赔请求的主要依据。它包括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报告两部分。
8、索赔报告(四个部分)
总论部分 根据部分 计算部分 证据部分
9、工期索赔的成立条件
(1)造成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是属于可原谅的。
(2)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
10、工期索赔的计算
(1).比例计算法
在实际工程中,干扰事件常常仅影响某些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要分析他们对总工期的影响,可以采用更为简单的比例分析方法,即以某个技术经济指标作为比较基础,计算工期索赔值。
a对于已知部分工程的延误时间:以合同价所占比例计算,计算公式如
b对于已知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格:以合同价所占比例计算,公式如
(2)网络分析法
网络分析法是通过分析干扰事件发生前后网络计划,对比两种工期计算结果来计算索赔值。它以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工期计划和控制作为前提条件。
网络分析即为关键线路分析法。关键线路上关键工作持续时间的延长,必然造成总工期的延长,则可以提出工期索赔;而非关键线路上工作只要在其总时差范围内的延长,则不能提出工期索赔。确定工期索赔应注意由于非承包商原因的延误时间T与延误事件所在工序的总时差TF关系。
11、可以索赔的费用项目
1)人工费。
2)机械费。
3)材料费
4)保函手续费
5)延迟付款利息 56天
6)管理费
7)利润
12 、费用索赔的计算
(1)实际费用法
该方法是按照各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然后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即可得到总索赔费用值。这种方法以承包商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依据,但仅限于由于索赔事项引起的、超过原计划的费用,故也称为额外成本法。在这种计算方法中,需要注意的是不要遗漏费用项目。
(2)修正总费用法
这种方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下,去掉一些不确定的可能因素,对总费用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使其更加合理。
13、不可抗力事件索赔处理的原则
不可抗力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主要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海啸、瘟疫、水灾等;社会事件则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的变更,战争、罢工等。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共同延误的处理的原则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拖期很少是只由一方造成的,往往是两三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故称为“共同延误”。在这种情况下,要具体分析哪一种情况延误是有效的,应依据以下原则:
1)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2)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3)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4)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则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期补偿,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several group number, then with b ± a, =c,c is is methyl b two vertical box between of accurate size. Per-2~3 measurement, such as proceeds of c values are equal and equal to the design value, then the vertical installation accurate. For example a, b, and c valueswhile on horizontal vertical errors for measurement, General in iron angl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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