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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胡化婚姻关系试论——兼论突厥世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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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唐代胡化婚姻关系试论兼论突厥世系陈寅恪先生在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中,开宗明义地写下了这么一段话朱子语类壹壹陆历代叁云:唐源流出于夷狄,故闺门失礼之事不以为异。朱子之语颇为简略,其意未能详知。然此简略之语句亦含有种族及文化二问题,而此二问题实李唐一代史事关键之所在,治唐史者不可忽视者也。这就揭示了种族和文化对于政治的深刻关系。所谓唐皇室的“闺门失礼”,大概指的是文化中的一个重要侧面婚姻关系,如唐公主再嫁,夺媳烝母之事实为众所熟知,自不待赘言。然而,这种“闺门失礼”的行为,尤其是“胡”族婚姻形态叔嫂婚、报母婚、翁媳婚等,对于唐代普通百姓以至于名门士族的影响究竟如何,则学界涉足尚少。本篇欲通过敦煌籍帐手

2、实之个案及文献材料中的蛛丝马迹揭示这一现象,为陈寅恪先生文章添其蛇足;并以此为契机,解决史籍记载突厥世系不清之问题。一敦煌籍帐胡化婚姻材料之分析敦煌籍帐中有数例胡化婚姻之材料,饶有兴趣,不妨先迻录于下,略加说明,然后再作分析。P3354唐天宝六载炖煌郡炖煌县龙勒乡都乡里籍(前略)5 户主曹思礼 载伍拾陆岁 队副 (开元十一载九月十六日授甲头和智恭曾高祖廓父珎下中户空课户见不输)6 母 孙 载陆拾岁 寡 (天宝五载帐后死空)7 妻 张 载伍拾捌岁 职资妻 (空)8 弟 令休 载贰拾捌岁 白丁(天宝五载帐后死空)9 男 令璋 载壹拾捌岁 中男 (天宝四革帐后死空)10 亡弟妻王 载拾伍岁 寡(天宝

3、四载帐后漏附空)11 女 娘娘 载叁拾壹岁 中女 (空)12 女 妙音 载贰拾壹岁 中女(空)13 女 妙仙 载壹拾柒岁小女(空)14 女 进进 载壹拾伍岁 小女 (空)15 女 尚真 载壹拾叁岁 小女(空)16 弟 思钦 载肆拾贰岁 白丁(开元十五载没落)17 亡兄男琼璋载贰拾贰岁 上柱国子(取故父德建上柱国荫景云元载十月廿二日授甲头张元爽天宝四载帐后漏附曾高祖廓父建空)18 亡兄男琼玉载壹拾柒岁 小男(天宝四载帐后漏附空)19 妹 妙法 载肆拾叁岁 中女(空)(下略)为研究方便起见,我们把它叫做曹思礼户。再看同卷同籍(前略)217 户主杜怀奉载肆拾伍岁 上柱国(开元十七载十月二日授甲头卢思

4、元曾开祖苟父奴下下户空不课户)218 亡兄男崇真载叁拾柒岁 卫士武骑尉(开元十八载闰六月廿日授甲头李处明曾开祖奴父头空)219 真男 钦论载捌岁 小男(天宝三载籍后死空)220 真女 玉儿载壹拾叁岁 小女(空)221 真女 玉儿载壹拾贰岁 小女 (空)222 亡兄女法仙载贰拾捌岁 中女(空)223 亡兄妻泛 载肆拾陆岁 寡(空)224 亡兄男崇宾载贰拾叁岁 白丁(空)225 亡兄妻张 载叁拾陆岁 寡 (空)226 男 浪生载壹拾伍岁 小男(空)227 男 令璋载柒岁 小男(天宝三载籍后死空)228 弟 崇敬载贰拾岁 中男(天宝三载籍后死空)229 姉 法戒载肆拾陆岁 中女 (空)230 妹 戒

5、戒载肆拾肆岁 中女(空)231 姑 神戒载肆拾贰岁 中女(空)(下略)我们把此户称为杜怀奉户。还有S541唐大历四年沙州炖煌县悬泉乡宜禾里手实(上略)147 户主索仁亮年叁拾捌岁 守左领军卫宕州常吉府别将 (乾元二年十月 日授甲头唐游仙曾守祖济父楚代兄承户下下户课户见输)148 兄 思楚年陆拾玖岁 老男翊卫 (宝应二年帐后死)149 亡兄妻宋 年柒拾岁 寡150 亡兄男元亮年贰拾伍岁 品子(乾元三年籍后死)151 亡兄男元晖年贰拾玖岁 品子 (取故父思楚翊卫荫开元廿五年二月九日授甲头田秀实曾守祖济父楚上元二年帐后逃还附)152 亡兄男元俊年贰拾捌岁 品子(上元二年帐后漏附)153 亡兄女来来年

6、贰拾肆岁 中女 (乾元三年籍后死)154 亡兄女娘子年壹拾肆岁 小女(乾元三年籍后死)(下略)我们把这户叫做索仁亮户。上述三户,首先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曹思礼户5和17行、杜怀奉户217和218行、索仁亮户147和151行的脚注。仔细比较,我们发现,曹思礼和亡兄男玉璋、杜怀奉和亡兄男崇真、索仁亮和亡兄男元晖之昭穆次序十分混乱。这会不会是原始材料本身就有错误呢?为了使我们的结论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我们必须检查这些材料的正确性。诚然,从所有的出土之敦煌吐鲁番籍账看,失误错讹在所不免。池田温先生说:“从整体上看,三年之中,十二个男子就约有一人实施年龄变更,这就给人以男子年龄难以信任之印象。”但我们是否可

7、以反过来说,以这样的比例进行年龄变更,不是说明官府对于户口的调查之态度是认真负责的吗?韩国磐先生考察了唐前中期152年间的籍帐制作状况,认为“唐朝和唐玄宗都十分重视户籍整理,甚至可以说最重视户版”,而籍帐“也不免有照抄旧帐,误而未改者。就所见唐代籍帐残卷来说,就有若干错误,有的还错得可笑,”但无论如何,“这些籍帐具有它的历史真实性。”籍帐登记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唐政府正是通过户籍来征民租赋,统治人民。为了说明这“历史的真实性”,试举二例。吐鲁番文书唐高宗时勘问计帐不实辩辞1 被问既称,此人计帐先除,2 犹存见在,前3 未归虚实,仰更具答者。4 身是高昌,不闲宪法,5 日摩咄妻多然6 柱柱,乃即

8、依旧籍转写为7 定,实是错误,不解脚注,摩咄身死,8 错为见在,今更子细勘当,实9 隐没,直是不闲公法,谨答者?由于被问者没有注意脚注,却依旧籍转写为定,遂产生了“摩咄身死,错为见在”的失误。可见,脚注十分重要。而籍帐登记具有相当的严肃性。赵璘因话录卷三称崔相国群为华州刺史。郑县陆镇以名与崔公近讳音同,请假。崔视事后,遍问官属,怪镇不在列,左右以回避对。公曰:“县尉旨授官也,不可以刺史私避,而使之罢不治事。”召之令出。镇因陈牒,请权改名瑱。公判准状,仍戒之曰:“公庭可以从权,簿书则当仍旧,台省中无陆瑱名也。”其知大体如此。崔群任华州刺史在穆宗时,尽管当时的中央集权大为削弱,然而对于簿籍的注重于

9、此亦可略见一斑。具体地说,韩国磐先生提及的“可笑”的错误,由于不知确指,置而不论,单就池田温先生所指出的天宝六载、大历四年的“伪籍”而言,有的本身确有错误,但大多数则只能当作疑点看待,或可作为一家之言。再具体到我们所要研究的问题,仔细检索勋职官及子弟下之脚注,我们发现,户籍手实登载授勋年月日甲头、父名、祖父曾祖名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大足元年效谷乡籍、先天二年平康乡籍、开元四年慈惠乡籍均未载;开元十年悬泉乡草案籍首次出现了授勋年月日甲头;开元十年莫高乡籍增加了父名;至天宝六载籍和大历四年手实才完整地具备了这些形式。这当然不仅仅与形式有关,它反映了籍帐手实渐趋严格的倾向。而在这日趋严格的形式下,曹、

10、杜、索户籍的记载,尤其是其下的脚注当是可信的。反过来说,在屈指可数的敦煌籍帐手实中,有勋职官记载的并不多见,而偏偏在这并不多见的记载中就有三例错误,这在情理上也是说不通的。何况,登载父、祖、曾祖名似乎与当事人并非有利害关系,官府和当事人之间也未必有利害冲突,虽则唐代是一个比较开放的社会,但无中生有亦恐非当事者之所愿,因此,退一步说,至少在我们上面所录的曹、杜、索三户的籍帐手实具有历史的真实性当不容怀疑。而之所以三户有如此之昭穆错乱,乃是其婚姻状态本身胡化的缘故。下面,我们就着手分析曹、杜、索三户的胡化婚姻状况,先看相对简单的索仁亮户,为分析方便,列成下表符号义:【】:户主;:与户主之关系;:有

11、脚注之人物;:与脚注人物之关系;:年龄,有+号者表示已没落或死亡,+号前为死亡没落时年龄,+号后为其后经过年份。我们看到,思楚长索仁亮37岁,而索仁亮只长思楚男4岁。兄弟年龄差异大而叔侄年岁接近也并非不可能,关键在于手实正文中,思楚为索仁亮之兄长,而在索仁亮之脚注中却成了父亲而又有“代兄承户”之句。假若索仁亮之父楚与与思楚并非一人,则比照思楚子息元晖之世系,思楚亦应为索仁亮之父行辈而非兄弟辈无疑。在同一手实中,竟然出现如此矛盾之记载,我们不得不说,这是婚姻胡化的结果,即思楚妻其小母,亦即思楚与其父济之小妻结合生出了索仁亮的缘故。并且,虽然兄弟排行取名在唐代未必就一定同讳某字,但既然兼名中有一字

12、相同,则似乎亦可说明二人之关系。索仁亮与思楚长子元亮都含“亮”字,恐怕亦可证实我们上面的结论。这样,从父系推算,索仁亮与思楚为子父关系;从母系看,由于索仁亮之生母为其祖之小妻,则两人又为兄弟行了。只有作如是观,索仁亮户之昭穆矛盾才能迎刃而解。那么,是否有其他的可能呢?比如说,索仁亮是过继的,或者如池田温先生目为“犀利的见解”的古贺登先生的意见那样,是“把在籍女子之私生儿作为夫妻之子登录在案”的呢?我以为,这样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说到过继,依据唐朝户令,也要讲求昭穆顺序。具体的实例有唐高宗时书牍判牒范本,其中称:“有从兄男甲乙,性行淳和,为人慈孝,以状咨陈,请乞绍继,孤贫得济”,判案则云:“任取

13、从兄男为嗣。”从这里可以看出,绍继为嗣不但须昭穆相当,而且还须有“孤贫”之前提。思楚有子三人,索仁亮脚注又明言“代兄承户”,索仁亮非过继无疑。至于私生儿之推论是否合符于索仁亮之情况,由于索籍中之女口均小于仁亮,而不在籍中之女口又无从考查,好在尚有例案将在下面推论,因此,与其说索仁亮为私生儿,还不如说他是胡化婚姻的产儿。索仁亮户反映的报母婚之情况,曹思礼户亦有。表列于下:先说明思钦的年龄问题。思钦没落于开元十五年,至天宝六载为二十年,若加上42岁,便是62岁,则不为曹思礼之弟。因此,正文所载之42岁,或为依籍帐累加至天宝六载之年龄,此且不论。观表发现曹思礼户籍记载可疑之点有三,其一,曹思礼年56

14、岁,其母孙年60或61岁;其二,曹思礼兼名讳同弟思钦却不同于弟令休,弟令休则同于曹思礼男令璋,而其亡兄德建之讳又相异于曹思礼、思钦;其三,曹思礼男令璋与亡兄男琼璋、琼玉都有讳从玉,且其排列顺序为同一行辈,但琼璋脚注所叙之昭穆,中间却缺少曹思礼父珎之一环。如何解开这些谜面呢?第一个问题较易回答,曹思礼之母氏并非其生母,而是其继母。因此,曹思礼母子年龄相差四五岁也不足为怪。对于第二、三个问题,我们只能用胡化婚姻来作解释,舍此别无他途。曹思礼子孙满堂,过继绝无可能;而假若琼璋是曹思礼妹妙法之私生子,从年龄上看似乎相当,但终究也脱不开曹思礼父珎这一环节,于是,这种可能性也在排除之列。符号义:【】:户主

15、;:与户主之关系;:有脚注之人物;:与脚注人物之关系;年龄,有+号者表示已没落或死亡,+号前死亡没落时年龄,+号后为其后经过年份。但倘若我们假定曹思礼父珎婚其小母而生产了德建,情况如何呢?如此,则德建若从母系看,为廓之子;若从父系看,思礼又为其弟,琼璋也就自然而然地避过珎而祧廓为其祖了。这样,琼璋和曹思礼之昭穆混乱也就可以澄清了。令休的情况似乎也重复了德建的现象,两者的表现虽有不同,但实质仍为一体。也就是说曹思礼以其父珎为榜样,如法炮制,妻其小母或继母而生产了令休。于是,令休从其母系看,则为珎之子,思礼之弟;若从父系看,则为思礼之子,取名也就与思礼子令璋同讳了,真可谓是中西合璧。通过索仁亮、曹

16、思礼二户男性昭穆关系的分析,我们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即胡化婚姻的世系都从母系着眼,而这,正是解开突厥世系之谜的钥匙。我们先把此话题放在一旁,留待后面论述,这里,继续分析杜怀奉户的昭穆颠倒关系与胡化婚姻。杜怀奉之服属关系如下列杜怀奉户是一个有15口的大家庭,除去3口死去外,尚有12口。在这一家庭中,服属可疑之点很多,其内部的婚姻状况亦相当复杂。请看:唐籍中杜怀奉无妻,却有男浪生、令璋,而浪生、令璋的排列次序又在亡兄妻张氏之下,这就十分可疑。依照敦煌籍帐手实排列之一般顺序,户主之次是原先的户主,接着是户主的直系尊长,然后便是户主的妻妾男女。及至户主的直系亲属排列完毕,又开始排列可以分籍析产的另一

17、元单位,其顺序亦为妻妾男女。最后便是户主的女性亲属姊妹姑等。若照此顺序,则浪生、令璋的位置应紧接杜怀奉之后而在亡兄男崇真之前。现在这样的排列次序就只能暗示着杜怀奉和其亡兄妻张氏有染,也即显示了胡化的叔嫂婚状况。不单如此,从张氏男浪生的名字来看,似乎也暗示着这一层关系。“浪”字在隋唐人的词汇中,往往含有轻率、随便、徒然之意,有时还作为淫乱、放荡的骂人口语出现。作为前者,有隋末农民起义军首领王薄“无向辽东浪死歌”之“浪”字作证;作为后者,则有朝野佥载卷四“权龙襄”条所载之“浪驴”可为注脚。驴在人们的书目中为淫乱象征,“浪”、“驴”连用,适可见浪又为骂人口语。而杜怀奉之男却偏偏取名“浪生”,不是也暗

18、示着杜怀奉和张氏的叔嫂婚关系吗?正是由于这种叔嫂婚形态而又加以掩饰,才有浪生、令璋虽然是杜怀奉的子息却列于亡兄妻张氏名下之事实。那么,是否有过继,即杜怀奉以己子承嗣于亡兄丙的可能呢?依照一般的规律,过继者往往以一子为限,而在张氏名下则有二子,于是这种可能应在排除之列。而正是由于浪生、令璋在张氏之名下,则此二人不为杜怀奉之姐妹姑所产亦应可知。我们再看杜怀奉弟崇敬之服属。观表可知,杜氏家族中兼名讳崇的除了崇敬外,尚有杜怀奉之亡兄头男崇真、亡兄乙男崇宾,且崇真长崇敬14岁而崇敬又少于其兄杜怀奉22岁。这样的名讳,这样的年龄,又处在这样的环境之中,我们不得不怀疑崇敬并非杜怀奉父奴之所出,乃是杜怀奉之兄

19、弟辈中之一人婚其父奴之小妻之结果。若论断不误,则从崇敬的母系数其行辈,崇敬便自然而然地成了杜怀奉兄弟行中的一员;而从父系看,则崇敬又为杜怀奉子侄辈中之一员,这似乎又是报母婚之一例。当然,这里倒存在着崇敬为杜姓女性之私生子之可能,但也仅仅是可能而已。倘使杜氏家族的叔嫂婚、报母婚还有怀疑的可能的话,那么翁媳婚则是确凿的事实。杜怀奉与亡兄男崇真之世系排列存在着明显的矛盾。观表可知,杜怀奉之世系为奴、苟、开;而崇真之世系却是头、奴、开。两相对照,崇真世系竟然脱去了苟这一序列而开的辈分却降了一等,其中的奥秘何在呢?这种情况显然与索仁亮户、曹思礼户不同。笔者设想多种可能,终于发现解开此一谜案的关键在于杜怀

20、奉父、崇真祖奴为何人所出,亦即奴为开之子,抑或是苟之子的问题。杜怀奉父奴与崇真祖奴无论为同一人抑或为二人,都脱不开苟这一环节。但假若有苟父开妻其媳而生产了奴,情况又怎样呢?于是,倘使站在奴的立场,若从母系看,奴为苟之子;若从父系看,则奴又直接上承于开而绕过了苟这序列。如此,杜怀奉和崇真的世系排列有这样的矛盾和结果便也毫不足怪,因为它本身就是胡化婚姻形态下的产物。在敦煌户籍中,反映胡化婚姻形态的痕迹似乎还有一些,比如程什住与其弟大信之关系便颇可怀疑。依唐律规定,程什住与大信完全可以别籍异财了,但何以尚为一户呢?程什住与程仁贞同为兄弟不是各为一户了吗?且程仁贞男名大璧,恰与程什住弟大信同讳,而程什

21、住与大信年龄之差竟达44岁。这恐怕也是程什住之报母婚的结果吧。李氏皇族闺门失礼,乃是因其源出夷狄之故。敦煌索、曹、杜三姓,其族属源流又如何呢?杜、程、索皆为中原汉族之显姓,尤其是索氏,更为敦煌之大族。敦煌出土之数种氏族志残卷及文献都以索姓为敦煌之首望,王仲荦先生论之甚详,自不待赘说。而曹氏亦为中原之显姓、敦煌之大族,时隔160年之沙州归义军曹氏便自称是谯国曹姓之后而称王河西数郡。但这种自托殊为可疑,犹同碎叶李白自称皇族支流一般,也说不定。池田温先生曾写过一篇八世纪中叶敦煌之粟特人聚落,惜未得见,但从其概说中,可知敦煌聚居之粟特人后裔当为不少。曹思礼户或为粟特九姓胡。女性世系呢?我们所检索的五户

22、居民,索仁亮、曹思礼、杜怀奉户之外姓妇女尽为汉族,而已堙没者无案可稽,唯有程仁贞户有一安姓妇女,或为昭武九姓。但敦煌毕竟是一个以汉人为主体的社会,虽有“焉耆的龙姓,龟兹的白姓,鄯善的鄯姓,叶火罗的罗姓,昭武诸国的康、米、安、石等姓”列于P2995杂姓氏中,但也仍然改变不了这种状况。因此,敦煌出现的这种胡化婚姻状态,我们只能归结于文化习俗的交流和冲击。敦煌南接吐蕃、吐谷浑、羌,北抵突厥、回纥,西为西域各国,南、中、北三道又“总凑敦煌,是其咽喉之地”。这样的地理形势,使得“如匈奴、鲜卑、乌桓、夫余、羌、吐谷浑、突厥等皆如此”的“父死而妻后母,兄死而妻嫂,固为北方民族颇为普遍之风习”浸淫于汉族,遂有

23、胡化的婚姻形态。人们论及唐朝胡化之婚姻形态,往往从纵向考察较多,这固然不错,殊不知在唐朝开放之政策下,汉胡的婚姻形态在横向上也有着深刻的影响和联系,敦煌索、曹、杜三户之婚姻状况可说为平民百姓之代表,而世称大族中人之裴行俭也有胡化婚姻的痕迹,这就使人不得不在惊讶的同时赞叹陈寅恪先生汉胡文化之远见卓识的精辟论述。二 裴行俭结姻之分析裴行俭为唐高宗时之名人,新旧唐书均有其传。他的族望为河东闻喜,号称“中眷裴氏”,而裴氏“方于八王,声振海内”。他本人则明经出身,擅长书法,勤于着述,“又善测候云物,推步气象”。这样的人物该是注重于门风了吧,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新唐书卷七一上宰相世系表所列中眷裴氏双虎下之系

24、列为中华书局标点本校勘记(三)说:“按旧书卷八四及本书卷一八裴行俭传、文苑英华卷八八四张九龄裴光庭神道碑、卷九七二独孤及裴稹行状及全唐文卷二二八张说赠太尉裴公神道碑,行俭乃仁基之子,贞隐为行俭长子,延休、庆远乃贞隐弟,疑此处并误。”此说甚是,但似未击中要害。宰相世系表之所以有如许错误,除却编撰者(表为吕夏卿编撰)之疏忽外,或许含有“为贤者讳”之良苦用心。考张说裴行俭神道碑,裴行俭之元配夫人为“河南陆氏,兵部侍郎陆爽之女也”,陆氏早卒,其继室夫人为“华阳夫人库狄氏”。问题就出在这个继室夫人库狄氏身上。库狄氏生年不详,死于开元五年(公元717年),她有“任姒之德,左氏之才”,曾被武则天召入宫中,任

25、御正之职。然而这个库狄氏的“妇德”十分可疑。神道碑说:“诗云:文武言(吉)甫,万邦立宪,上公有焉;又曰:彼美孟姜,德音不忘,小君有焉;孝经云:立身行道,以彰(集作显,唐讳)父母,侍中有焉。”上公、侍中指裴行俭光庭父子,小君则指库狄氏。初看此文,似乎尽谀美之词,但仔细分析,却微含讥刺之意。“彼美孟姜,德音不忘”出于诗经小雅有女同车章,全文云:“有女同车,颜如舜华;将翱将翔,佩玉琼琚;彼美孟姜,洵美且都。有女同行,颜如舜英;将翱将翔,佩玉将将,彼美孟姜,德音不忘。”其序则云:“有女同车刺忽也。郑人刺忽不昏于齐。太子忽尝有功于齐,齐侯请妻之。齐女贤而不取,卒以无大国之助,至于见逐,故国人刺之。”这个

26、齐女就是“信美好而又且闲习于妇礼”之文姜。但观杨伯峻春秋左传注桓公十八年春条,鲁夫人孟姜实与其兄齐襄公私通。而前人对诗经此章赞美孟姜颇有疑惑。唐初孔颖达疏称:“郑志,张逸问曰,此序云齐女贤,经云德音不忘。文姜内淫,适人杀夫,几亡鲁国,故齐有雄狐之刺,鲁有敝笥之赋,何德音之有乎?答曰,当时佳耳,后乃有过,或者早嫁,不至于此。作者据时而言,故序达经意。”神道碑作者对于此段春秋典故,特别是孔颖达之疏不会不知,然而知之却偏要如此说,当时身为侍中的裴光庭又默之认之,适可见库狄氏确实在“妇德”上大有文章。按说张说与裴光庭此时同朝为官,如此之事或可回避,但考虑到是时裴光庭官运亨通,张说却在宦途上走下坡路,暗

27、地里踹上一脚也不足为怪,何况,裴光庭身为武三思之婿,政治见解的不同使得张说偷放冷箭也是可能的,或者,当时社会风习本来如此,一点也用不着忌讳的。库狄氏的“妇德”问题还反映在她的祔葬上。考文苑英华诸多神道碑、墓志铭,皆有前后夫人祔葬于一处之情状。如卷八八六权德舆董晋神道碑“葬公于河南县万安山之原,以前夫人南阳张氏、继夫人韦氏祔焉,从周礼也”;又卷九一张说葛威神道碑葬“前夫人王氏,后夫人郭氏祔焉,礼也”;又卷九五九白居易白季康墓志铭中,启前夫人薛氏宅兆而合祔后夫人敬氏者皆是其例。但是裴行俭与其前后夫人之状况呢?裴行俭死后,“葬我宪公于闻喜之东良原,礼也”。裴行俭之元配夫人陆氏葬于何处没说,大概亦葬于

28、于闻喜。然而库狄氏呢,神道碑说她“深戒荣满,远悟真筌,固辞嬴惫,超谢尘俗,每读信行禅师集录,永期尊奉。开元五年四月二日归真京邑,其年八月迁窆于终南山鸱鸣堆信行禅师灵塔之后。古不合葬,魂无不之,成遗志也。“库狄氏信奉佛教,或为可信,宰相世系表中,贞隐有子参玄、义玄、悟玄,可作其注脚,且武则天崇尚佛教,引库狄氏为同类亦可证成其说。然而因信佛教而不合葬于闻喜裴行俭处,恐有难言之隐,这隐秘据笔者分析,乃是因其先嫁裴贞隐,后妻裴行俭,成翁媳婚之胡化状态,假若她归葬闻喜,则其位置将使她处于难堪的境地。这一心境,作为库狄氏少子的裴光庭也深深理解,于是对于她的不葬闻喜而葬终南之主张便也听之任之。宰相世系表之编

29、者若非糊涂便是在中做了手脚,于是便成了现在这样的四不象。裴行俭、库狄氏之翁媳婚还有一有力证据。各种版本的裴行俭神道碑述其子孙,前面都称裴行俭卒于永淳元年四月二十八日,“春秋六十有四,长子贞隐早卒,嫡孙参玄嗣封”而“藐是诸孤,哀哀童幼”,高宗因此“别敇留守,委皇太子择六品官一人检校家事,五六年间待儿孙稍成长日停。”看起来,裴行俭死时,其儿孙都还未到自立的年龄,而后来相玄宗之七子裴光庭,其年仅为七岁。而后面呢,神道碑在述说了裴行俭之继室库狄氏的事迹后,则有三种不同的版本述其后代了:A、中华书局印影文苑英华本、台湾印影四库全书文渊阁本张燕公集卷十八、武英殿聚珍版书张燕公集卷十五、丛书集成初编张燕公集

30、卷十五,均作“长子参玄、次子延休、次子庆远、季子光庭”;B、中华书局影印全唐文本作“长孙参玄、次子延休、次子庆远、季子光庭”;C、四部丛刊本张说之文集卷十四、结一庐朱氏剩余丛书本张说之文集卷十四则作“参玄、次子延休、次子庆远、季子光庭”。我们当然不能仅依其版本之多寡来判断其正误,但若细玩神道碑有关库狄氏之言语,则库狄氏和裴行俭、裴贞隐之关系可明,三种版本的正误可知。我意以为,A版本应是正本,它把“长子参玄、次子延休、次子庆远、季子光庭”等视作库狄氏之所产;B版本则似乎窥见了神道碑前后文的矛盾,于是加以修正,把“长孙参玄”、“季子光庭”等列为裴行俭之后裔;C版本似乎也发现了其中矛盾,但不敢贸然断

31、定,遂把A、B两版本折中,参玄之上不列“长孙”或“长子”,但实际上也支持了A版本的观点。而恰恰在这不同版本的记载中,我们发现了裴行俭、裴贞隐父子和库狄氏的关系问题。倘若依据裴光庭神道碑,则裴行俭有七子,而在裴行俭死时,似都未成年。假如把宰相世系表中贞隐之他子义玄、悟玄,加上贞隐本人列于裴行俭之下,则贞隐、参玄、义玄、悟玄、延休、庆远、光庭其数恰巧为七。是否的确如此,我们不也妄说。但是,既然参玄、延休、庆远、光庭四人之名紧接着库狄氏事迹之后,而七子中又仅列四人,则此四人为库狄氏所产无疑,也就是说库狄氏先嫁贞隐,因其“早卒”,又妻裴行俭,成为翁媳相婚的胡化形式。历史有惊人的相似之处,我们不由得想起

32、周一良先生所论之北魏什翼键和其子妇贺后及寔、拓跋珪、秦王觚之关系,裴行俭与库狄氏及贞隐、参玄、光庭的形态何其相似乃尔!当然,一为北边入主中原以前之少数民族,一为中原正宗之世家名门,我们也不必狭义地认定这是鲜卑化的结果,很可能倒是裴行俭在西域“从政七八年间”的产物,或者如陈寅恪先生所言为河朔地区胡化倾向之所染。这样,与其说裴氏婚姻是纵向的延续,不如说这是横向的影响。唐代前期,长安城中有突厥香火兄弟法,亦不能不影响裴氏之婚姻模式。三突厥可汗世系之辩证突厥,作为少数民族的一支,由于史籍记载的不一致,其可汗之世系往往呈现出扑朔迷离的形态。许多突厥史研究者都为廓清这纷蕴的迷雾做了大量的工作,其中虽不乏真

33、知灼见,但囿于常规的思考方法,总的效果似乎并不见佳。笔者本是突厥史研究的门外汉,但既然论证了汉族的胡化婚姻形态,便不妨反馈于突厥可汗世系,作一辩证,以为引玉之砖。为使大家对突厥世系有一整体观念,先作隋书北史和周书通典突厥世系表以资比较,由于突厥历史实际上从土门可汗开始,以上者从略,又由于限于篇幅,只及前突厥汗国。隋书北史、周书通典突厥世系表说明:为图表简便计,每一人只列一名,如土门可汗又称伊利可汗,表中只列土门,下则以隋书北史系统世系为主,列出各种等值称谓一世:土门伊利逸可汗科罗乙息记俟斗俟斤木杆佗钵他钵二世:摄图沙钵略处罗侯叶护大逻便阿波庵罗第二可汗三世:雍虞闾都蓝染干启民突利四世:咄吉世始

34、毕俟利弗设处罗咄苾颉利五世:什钵苾突利2奥射设此表并不完整,仅为主要部分,除却周书隋书北史限于体例不说,如摄图有弟褥但可汗,有第七子窟含真等均未列于表内。首先看土门和科罗的关系。观表可知,隋书北史列为兄弟关系,周书通典则是父子关系,孰是孰非呢?岑仲勉先生说:“通鉴考异七云:乙息记可汗,颜师古隋书突厥传云弟逸可汗立,今从周书与北史,按隋传称弟,周传称子,然处罗侯云,自木杆可汗以来,多以弟代兄,不数科罗,通鉴一六五作子,是也。”从通鉴考异而言,北史旧版与今本不同,但有两种说法则在司马光时代已然,此且不论。岑仲勉先生对土门科罗关系的分析有一定道理,但不完全正确。处罗侯不数科罗是事实,但我们也可以提出

35、完全相反的论据,处罗侯之兄摄图也说过这样的话:“我父伯以来,不向人拜。”摄图为科罗子,则其伯指土门无疑。且佗钵可汗死,庵罗、大逻便、摄图从兄弟争为大可汗,“国中相与议曰:四可汗子,摄图最贤。”尽管他钵有弟褥但可汗,但其并未作大可汗,则四可汗者,乙息记、木杆、他钵再加上土门是也。如是观,土门和科罗又当为兄弟了。我们假若光从矛盾的记载中寻觅正确的答案,恐怕永远也纠缠不清;但假若我们转换一个角度,从婚姻形态方面考虑,则其关系便可明了。其情形正如同我们上面所分析的索仁亮、索思楚之既为兄弟、又为父子一样,必定是土门娶其群母的结果。以此类推,尚有染干,我们也不必强求其究竟为摄图子抑或为处罗侯子的答案了,因

36、为这又是叔嫂继婚制的表现,光凭现有的记载也是搞不清的。而之所以有如此混乱的记载,乃是汉族文人以父系计世的眼光看待突厥民族以母系计世的缘故。这种混乱突出地表现在苏尼失的身份问题上。请看:旧唐书卷一九“苏尼失传”称:“贞观初,阿史那苏尼失者,启民可汗之母弟,社尔叔祖也。其父始毕可汗以为沙钵罗设及颉利政乱,而苏尼失部独不携离,突利之来奔也,颉利乃立苏尼失为小可汗。”岑仲先生案之曰:“此文所叙世系,异常矛盾,如:1、苏尼失为启民可汗之母弟及社尔之叔祖,则其父应为处罗侯可汗,始毕乃其胞侄也,而传则谓其父始毕可汗。2、苏尼失如为始毕之子,则于启民应为孙,于社尔应为从兄弟,而传则谓启民母弟及社尔叔祖。”如何

37、解决这些矛盾呢?岑先生通过长篇考证,先假定始毕为沙钵略之异译,再“母弟易为从弟”,然后把颉利、苏尼失“叔侄易位”,于是问题便也就解决了。我意以为,岑仲勉先生似乎并未虑及突厥的婚姻形态和计世方法,而这种试图把记载的矛盾统一于父系计世的推论只能聊备一说,显然是局促和勉强的。假如我们把这种矛盾的记载归结于婚姻形态,统一于母系计数,则情况就会好得多。我们上面提到的敦煌户籍中的过继婚和裴行俭的胡化婚姻,都有从母系计数的现象,反照突厥世系,恐怕亦当类同。郑綮开天传信记载有这样一个故事:安禄山深得唐玄宗恩遇,“上呼之为儿”,然安禄山“不拜上而拜贵妃”玄宗当然得生闷气。于是安禄山“奏云,胡家不知其父,只知其母

38、。上笑而舍之。”只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结果便是世系只能从母系计,玄宗“笑而舍之”,则知其亦略知胡族婚姻形态的。又有沙钵略可汗致高祖书称“皇帝是妇父,即是翁,此是女夫,即是儿例”;毗伽可汗谢婚表称“皇帝即是阿助,卑下是儿”,都从女系着眼;而阙特勤碑的撰人署名“甥也里特勤”,似乎更能说明此点。通典一九七“突厥传”上还载有这样一件事:颉利之母为吐谷浑婆施氏,颉利初诞,即付与婆施氏之媵臣浑邪。这是否是汉族“不亲迎入室”、“就妇家成礼”胡化形式的本原,是否也传递了母系计世的信息呢?当然,光是说以母系计世仍然解决不了苏尼失的身份问题,我们还得再仔细、具体地考察突厥的婚姻形态。关于苏尼失的身世,据岑仲勉先生检

39、索,主要有五种记载,表例1说明:1栏中,苏尼失于启民为母弟;2栏中,苏尼失于颉利为从侄;3栏中,苏尼失于启民为弟。首先,我们要解决的问题是,突厥人是否有妻祖母的习俗。隋书卷八三“高昌传”称:“坚死,子伯雅立,其大母本突厥可汗女,其父死,突厥令依其俗,伯雅不从者久之。突厥逼之,不得已而从。”大母者,祖母也。可见妻祖母,乃突厥之习俗。而木杆可汗妻北周之千金公主,既而千金公主又婚他钵及摄图、处罗侯及雍虞闾,一身而再婚三世大可汗更是其具体实例。第二,突厥婚姻中,是否有群婚、对偶婚的现象。根据社会的一般发展规律,母系氏族公社向高级阶段发展,便有族外群婚和对偶婚的阶段。突厥既然有母权制的残余的牢固保持,那

40、么是否也有这种婚姻形态的保持呢?周书突厥传说:“父伯叔死者,子弟及侄等妻其后母、世叔母及嫂”,隋书突厥传说:“父兄死,子弟妻其群母及嫂”,两者虽然都未明说是否是群婚的形式,但似乎都包含有这层意思。观突厥传中之世系,自土门至颉利四代可汗,都有“兄终弟及”与父死,子妻其母,兄死,弟妻其嫂之现象,有的甚至是从兄弟,若以此论之,则似乎群婚和对偶婚的残余都保持着。史籍又载突厥婚姻“唯尊者不得下淫”,蔡鸿生先生说“它具有强制的性质,因而这并不是单纯的婚俗,而是突厥人的婚姻习惯法”。婚俗与婚姻习惯法之区别我们可以不论,可注意者,若依汉族习惯用法,尊者指的是男女性长辈。但显然,这习惯法已排除了女性长辈。其原因

41、,不但在于“北狄风俗,多由内政”、“嫁娶无礼,尊卑无次,妇言是用,男位居下”,还在于女性为维护母系计世的权威而进行的努力。唐太宗灭前突厥,欲处其部众于河南,窦静以为不便,上封曰:“臣闻夷狄者同夫禽兽,穷则搏噬,群则聚麀云云。”聚麀者,群婚也。证之教坊记所载之突厥法,则情况更为明了。教坊记“坊中诸女”条说:“坊中诸女以气类相似,约为香火兄弟,每多至十本五人,少不下八九辈。有儿郎娉之者,辄被以妇人称呼,即所娉者兄见呼为新妇,弟见呼嫂也。儿郎有任宫僚者,宫参与内人对同日,垂到内门,车马相逢,或搴车帘呼阿嫂若新妇者,同党未达,殊为怪异,问被呼者,笑而不答。儿郎既娉一女,其香火兄弟多相奔,云学突厥法。又

42、云,我兄弟相怜爱,欲得尝其妇也。主者知亦不妬,他香火即不通。”蔡鸿生先生以为此婚姻习俗当为嚈哒法或为西突厥之法,我以为不然。这是群婚对偶婚在突厥的残留。长安教坊中的“突厥法”,不过是其影响而已。当然,突厥社会在进步,其婚姻形态也在进步,因此其婚姻形态的混杂也不足为怪,但我们也不必否认这母权制残余的牢固保持。这样,若以突厥世系以母系计,突厥民族有妻祖母的习俗,突厥有群婚、对偶婚的残留为原则分析苏尼失的身世,则问题便可解决。我们先假设乙息记兄弟行之群婚女系集团为甲,摄图兄弟行之群婚女系集团为乙,启民兄弟行之群婚女系集团为丙,始毕兄弟行之群婚女系集团为丁,则从父系看,启民兄弟行为摄图兄弟行子,从母系

43、看,则为乙集团子;若始毕妻其祖母而产苏尼失,则从父系看,始毕、苏尼失为父子关系,从母系看,由于其母为甲集团成员且为启民生母,则苏尼失为启民之母弟、社尔之从叔,也正由于苏尼失既为甲集团子,又为始毕子,则他为颉利之从侄也不足为怪了。这样的结论似乎荒诞不经,但其实是荒诞无有,不经却实。汉族婚姻和胡族婚姻本属不同的文化圈子,汉族史家往往以固有的以父系计世的眼光看待突厥的以母系为主的婚姻形态、计世方法,载在史籍上,两者混淆在一起,便出现了非驴非马的现象。即以我们史学工作者的研究来说,囿于成规的方法不是也占着主导地位吗?我想,在当时突人的眼光中,那该是十分正常而又自然的事。突厥世系以女系计的影响所及,武则

44、天欲传位于太平公主,韦氏和安乐公主觊觎皇位,无不是其反映,唐太宗杀李君羡亦并非全是迷信事件,其中也有历史、社会的原因吧?小结本篇,我们看到:唐时的胡化婚姻形态有这样几个特点:一、从社会阶层来看,非但李唐皇室受其影响,就是平民百姓也被其侵染,甚至名门世族也受其冲击;二、从地域来看,从西北边地的敦煌至中原的河东都有胡化形态的存在;三、从胡化婚姻的各种形态来看,叔嫂婚、报母婚、翁媳婚都充分地表现出来了;四、历史地考察这一问题,我们发现,唐时的胡化婚姻形态非但有历史的渊源,而且也有现实的基础。当然,我们不得不遗憾地说明,虽然窥一斑可见全豹,但由于史家文人的讳言,更由于笔者的浅陋,在名门世族胡化婚姻的具

45、体事例方面,没能梳理出更多的个案,愿识者教我。对于突厥可汗世系问题,笔者以为应当辩证地看,若以突厥世系以母系计而又有群婚、对偶婚的残留为原则分析,则扑朔迷离的情形便可以廓清。而之所突厥可汗世系有不一致的记载,则在于史家文人以汉族固有的以父系观点看待、处理的缘故。引自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195196页。 括号内文字原作双行小字,因排版关系,加括号作单行,字小一号。下同。 上引书第225226页。上引书第66页。见唐籍帐残卷证明唐代造籍均田之勤,1988年第三次中国敦煌吐鲁番学术讨论会印影稿,载敦煌吐鲁番学研究论文集。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第241页,65TAM42:103。对于天宝六载籍,池田只

46、指出了索如玉受勋年龄为10岁这一反常现象,但唐人也有11岁立跳荡功的;对于大历四年手实,池田指出了重载、年龄误差和人名及性别的伪误三项事例,其中唯有年龄误差有确凿根据,其他两项仅为推测。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94页。唐律疏议卷十二:户令,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203204页。池田温说:“现存籍帐中,继母之例不少。”见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77页。如张可曾户、卑二郎户。见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216、212页。如曹思礼户、刘智先户、阴承光户。见上引书第195、198、199页。文载高阳、博两县竞地陈牒于州,州刺史权龙襄武人不明惯例,在判案后署姓名,为州吏所劝阻,权龙襄

47、说:“余人不解,若不着姓,知我是谁家浪驴也?”天宝六载籍程什住户,见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202204页。唐律疏议卷十二诸祖父母、父母在条。见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204205页。见王仲荦敦煌石室出土残姓氏五种考释,载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三辑第18页。见王仲荦新集天下姓望氏族谱考释,载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二辑第85页。载文化研究一,1965年版。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108页。同注18。隋书卷六七裴矩传。周一良语,见魏晋南北朝史札记崔浩国史之狱条,第347页。又黄时鉴言:“蒙古实行父兄弟婚(子收父妾、弟收兄妻或兄收弟妻),这在元初曾影响到汉族,但后来在法律上予以根本上。”见大元通制考辩,载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2期。新唐书卷七一上宰相世系一上。文苑英华卷八八三张说赠太尉裴行俭神道碑。新唐书卷一八裴行俭传。同注26,以下未注明出处之引文均同。阮元十三经注疏毛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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