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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第104页 共105页
水城县甘家沟煤矿
(2016年度)
应急救援预案
二○一六年一月
目 录
目 录 2
2016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7
第三章 应急救援安全技术措施及恢复正常生产秩序措施 14
第四章 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34
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36
第一章 矿井概况 36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辩识及危险性等级评估 37
第三章 各类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措施 43
第四章 各类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 52
第四章 现场恢复 60
第五章 预案管理与评审改进 60
顶板事故应急预案 60
主要通风机突然停止运转应急预案 69
瓦斯抽放泵突然停止运转应急预案 72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主机停止运行应急预案 74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75
第一部分 应急处置 75
防洪应急预案 87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91
供电系统突然停电应急预案 96
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00
1、煤矿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流程图 103
2、消防器材库物资明细表 104
2016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
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过程中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全面创建本安型矿井。按“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的要求,以及煤矿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健全机制。把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和科学指挥;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职工,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职工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
三、编制依据
生产过程存在有瓦斯、煤尘、突出、火灾、水害、电气、机械、起重、提升、运输、顶板、压力容器、锅炉、地质灾害、易燃易爆物、有毒有害物、爆炸物品等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可能性,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紧急情况,灾害的突发性、灾难性、破坏性或继发性特征,结合煤矿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煤矿生产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矿井实际,编制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煤矿可以预见的各类事故灾害。
五、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1、瓦斯事故
瓦斯是矿井中以甲烷(CH4)为主的有害气体,是成煤过程中的一种伴生产物,无色、无味、比空气轻,常积聚在巷道顶部,上山掘进工作面及顶板冒落的空洞中。其在空气中的扩散性很强,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浓度后,遇高温火源能燃烧或爆炸。瓦斯本身无毒,但不能供人呼吸,在空气中浓度很高时,会引起窒息。开采过程中,如管理不善,均会造成施工场所的瓦斯超限和积聚。可能造成的后果为引起人员窒息和瓦斯燃烧、爆炸。
2、煤尘事故
煤尘是采掘过程中,机械设备切割、爆破、运输煤体时产生的能悬浮于采掘空间的固体微小煤粒,随风流扩散于全矿井的巷道中,会产生煤尘飞扬,堆积现象。可能造成的后果是对施工人员造成尘矽肺病,煤尘爆炸。
3、突出事故
突出是采掘过程中,在地应力和瓦斯瓦斯应力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岩)和瓦斯煤(岩)体内突然喷出到采掘空间的现象。于具有突出威胁的煤层采掘工作面易出现该现象。可能造成的后果是采掘工作面巷道突然间充满高浓度瓦斯,易造成人员窒息,遇火时还会发生瓦斯爆炸;突出时的动能可摧毁支架,破坏设备、设施;破坏通风系统,造成风流紊乱;突出的煤炭堵塞巷道,影响巷道使用。
4、火灾事故
火灾是可燃物与氧气在一定条件下发生激烈反应,伴有光和热的现象,分外因和内因两种类型。火灾常发生在采空区,特别是有大量遗煤未及时封闭或封闭不严的采区;也有发生在巷道两侧受地压破坏的煤柱;巷道堆积的浮煤或冒顶垮帮处;与地面老窑通连处。可能造成的后果是火灾产生的以一氧化碳为主的毒害气体导致施工人员烟雾中毒,高温火源烧伤人员;在瓦斯、煤尘超限区造成瓦斯、煤尘爆炸。
5、水害事故
影响生产,威胁采掘工作面或矿井安全的,增加吨煤成本,造成矿井全部或局部被淹的矿井水都称为矿井水害。根据水源不同,矿井水害分为地表水水害,老窑水水害,孔隙水水害,裂隙水水害及岩溶水水害。矿井水害主要存在于采空积水区、含水层、接近积水区的采掘工作面。可能造成的后果是矿井发生突然涌水时,轻则造成局部停工停产,重则淹井,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井下空气湿度增大,恶化井下作业环境,影响生产效率和职工健康;腐蚀各种金属设备、支架、轨道等,缩短使用寿命;增设防、排水设施及设备,增加工作量和原煤成本。
6、电气事故
电气事故即为用电过程中出现的人身伤亡或由于用电不当引起的其他事故,包括触电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两大类。电气事故主要存在使用电气设备的场所。可能造成的后果是直接烧毁电气设备,造成财产损失;引起瓦斯、煤尘爆炸;引发火灾,产生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危及井下工作人员。
7、机械事故
机械事故是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挤压、碰撞、冲击、剪切、卷入、铰接、甩出、切割、切断、刺扎等伤害,机械事故常发生在操作和使用机械设备的场所,可能造成的后果是致人伤、残、死亡、损坏机械设备。
8、起重伤害事故
起重伤害事故是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物体(吊具、吊重物)打击等造成的伤害。起重伤害事故常发生在溜煤眼或煤仓的施工及清理,地面房屋、机房建筑材料起吊,各类大型设备吊装,人员使用吊具登高作业。可能造成的后果是致人员坠仓,吊物坠落伤人,损坏建筑物,人员从高处坠落。
9、提升运输事故
提升运输事故是指提升运输设施设备(电机车皮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矿车、人车、箕斗)运行(静止)与行人发生碰撞、挤轧,行人违章扒蹬跳,跑车撞人引起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人身事故。提升运输事故常发生在平巷矿车运输时的掉道,追尾、撞车,斜巷运输时的跑车,违章乘坐皮带输送机等。可能造成的后果是致人员伤亡,损坏巷道设施,损坏提升运输设备。
10、顶板事故
顶板事故是指采掘生产过程中,顶板意外冒落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生产中止等的事故,顶板事故常发生在采掘修工作面及其井下各作业场所。可能造成的后果是致人员伤亡,堵塞巷道,引起瓦斯超限,损坏设备,工作面淋水量增加等。
11、压力容器事故
压力容器泛指在工业生产中用于完成反应、传质、传热、分离和储存等生产工艺过程,并能承受压力的密闭容器。压力容器事故存在于使用氧气瓶、乙炔气瓶的场所、空气压缩机房、瓦斯罐站等。可能造成的后果是压力容器爆炸、燃烧、损毁建筑物,致伤人员,引起火灾等。
12、锅炉事故
锅炉是用燃料燃烧后产生的热量加热工质(一般是水),使工质成为具有一定温度和压力的热水或蒸汽,供外界应用的一种热能设备。锅炉事故存在于使用工业锅炉、生活锅炉的场所。可能造成的后果是锅炉内高温高压气体或液体泄漏,锅炉爆炸致伤人员,损毁建筑物等。
13、地质灾害事故
地质灾害指由于自然的或人为的原因出现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表塌陷等危害。地质灾害存在于采空区上覆山体,矸石山等处,可能造成的后果是毁坏建筑物和生产设施,农田、道路被破坏,致伤人员等。
14、易燃易爆物燃爆事故
易燃易爆物指在常温下遇火或受热能发生着火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形态有固体、液体、气体三种,易燃易爆物燃爆事故存在于采掘作业场所、地面工业场所、瓦斯罐站、库房、居民区、办公场所、销售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场所等。可能造成的后果是毁坏生产设施、建筑物,致伤人员等。
15、爆炸物品事故
爆炸物品指矿井生产使用的炸药和雷管以及民用烟花爆竹。爆炸物品事故存在于炸药(管)库、井下炸药发放点、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爆破作业点、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场所等。可能造成的后果是毁坏库房建筑物、井巷、生产设施、生活设施、致伤人员等。
16、有毒有害物危害
有毒有害物指少量进入人体能产生有害作用的物质,形态有固体、液体和气体三种。有毒有害物危害存在于采掘作业场所,材料加工场所,有毒有害物储存、使用场所等。可能造成的后果是致人患上种类职业病或伤亡。
第二章 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1、事故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矿长
副指挥: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后勤副矿长、工会主席
成 员:各副总工程师、地测负责人、技术部副部部长、通风安全部部长、机电队队长、调度室主任、办公室主任、保卫科科长、供应部部长、财务部部长、医疗救护队伍负责人、防突队队长、辅助救护队队长
2、事故应急指挥部设在矿调度室。
3、事故发生后应召集的单位和人员
除事故应急指挥部的人员外,根据事故类型和特征,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召集有相应业务专业资质的救援人员(如矿山救护队、武警消防队);将事故情况通报给当地政府、公安机关。
二、事故处理工作职责
1、总指挥:负责事故抢险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2、总工程师:总指挥事故抢险指挥第一助手,负责及时制定事故抢险方案和汇报工作。
3、副总指挥(生产副矿长):负责按事故抢险方案及时组织抢险所需人员、设备、材料到位,组织事故后生产的恢复工作。
4、副总指挥(安全副矿长):根据抢险方案的要求,督促各项抢险工作及措施的落实;根据事故特征指派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做好现场资料收集工作。
5、副总指挥(机电副矿长):负责按抢险方案负责井下运输工具的准备及调配工作,完成机电运输方面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的到位。
6、后勤副矿长:负责事故发生后对外接待工作,提供上级有关部门调查所需场所,妥善安排好相关生活事宜,并组织做好职工的稳定工作。
7、工会主席: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设定事故抢险警戒;负责及时了解事故伤亡者及其亲属、朋友情况,按照《煤矿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妥善做好稳定工作;负责组织人力资源科、财务科等处理事故伤亡者善后事宜。完成其他抢险有关任务。
8、各副总工程师
(1)采煤:负责落实采煤方面的抢险技术工作及其现场资料收集、汇报工作,协助生产总指挥、总工程师完成其他抢险有关任务。
(2)掘进(巷修):负责落实掘进(巷修)方面的抢险技术工作及其现场资料收集、汇报工作,协助生产总指挥、总工程师完成其他抢险有关任务。
(3)机电:负责落实机电运输方面的抢险技术工作及其现场资料收集、汇报工作,协助机电总指挥、总工程师完成其他抢险有关任务。
(4)通风:负责落实“一通三防”方面抢险技术工作及其现场资料收集、汇报工作,协助生产总指挥、总工程师完成其他抢险有关任务。
(5)地质测量:负责落实地质测量、瓦斯地质方面的抢险技术工作及其现场资料收集、汇报工作,协助生产总指挥、总工程师完成其他抢险有关任务。
(6)安全:负责落实根据抢险方案的要求,督促完善各项抢险技术措施并监督落实;做好现场资料收集工作。
9、技术部副部长:负责落实有关采掘方面的抢险技术工作,提供所需的工程图纸资料,协助总指挥、总工程师进行事故抢险处理工作。
10、通风安全部部长:负责事故现场资料收集工作,协助安全总指挥完成事故相关调查及上报工作。
11、机电队队长:负责提供事故抢险所需机电运输图纸资料,制定落实有关机电抢险技术工作,保障事故抢险工作的正常供电和主要设备正常运行。完成其它抢险有关任务。
12、调度室主任:负责事故抢险记录,及时按程序向总指挥、总工程师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等,负责通知相关部门及人员按抢险方案到达指定岗位。完成其它有关抢险任务。
13、地测负责人:负责地测防治水方面所需图纸、资料的提供,协助总指挥、总工程师制定有关地测防治水方面的抢险技术工作,完成事故抢险处理工作和其他有关抢险任务。
14、办公室主任:协助党委书记做好对外接待工作,安排好抢险人员及其他人员生活事宜。
15、工会主席:协助后勤副矿长及时调查和通知事故伤亡者亲属到矿,妥善安抚好事故伤亡者亲属,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及善后处理工作。
16、后勤副矿长:负责及时、准确提供事故伤亡者相关档案资料,与工会主席一起完成事故伤亡者善后事宜。
17、保卫科科长:负责事故抢险过程中的治安保卫工作,积极配合警署做好矿井正常秩序维持工作,禁止无关人员或事故伤亡者亲属等在事故抢险工作范围内逗留、围观、滋事。
18、医疗救护队伍负责人:负责及时组织医护人员对遇险人员进行急救治疗、护理、保健和药物供给。
19、物资供应部部长:负责及时准备和调配抢险所需的器材,并按命令迅速运达指定地点,负责及时调配抢险车辆。
20、辅助救护队队长:负责按抢险方案措施的要求,完成职责范围内的任务,迅速组织事故威胁危险区域的人员撤离,组织现场人员将事故性质、现象、范围、发生原因等如实向指挥部汇报。完成其他抢险任务。
三、事故汇报程序
救护队
事故现场汇报人 施工单位调度 ②车队
③医院
煤矿调度室 ④矿值班领导
⑤总指挥
公司调度室 ⑥总工程师
⑦安全总指挥
⑧分管矿领导
⑨其他矿导
⑩安检科全与通防部
四、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采取的行动和措施
1、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作业过程中作业者受到一般性伤害,伤势轻,能活动或需他人协助活动的情形。矿调度接到事故汇报后,由矿值班领导负责指挥应急抢险工作,分管矿领导负责协调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落实抢险的人、物及技术措施,事故单位行政负责人及时赶赴现场,指挥现场施工人员抢险,事故受伤者送医院观察治疗无异常后,抢险工作结束。
2、伤亡、重特大事故
(1)初期指挥由矿调度室根据《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设法通知井下,立即撤出受灾人员和停止灾区供电(掘进巷道发生火灾或爆炸,不能停局部通风机,应保持灾区供风维持原状),同时按程序通知总指挥、总工程师等相关人员,立即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召请矿山救护队,成立抢救指挥部,指挥部成立后,调度初期指挥工作结束。
(2)当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火灾、水灾及采掘、机运等方面的重(特)大灾害事故,总指挥按第二章节的要求,立即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成立后首先听取当班值班领导的灾情介绍以及已经下达的命令情况汇报。总指挥根据情况汇报,接续指挥组织撤人、停止灾区供电等事宜,同时保证主要通风机、提升机、压风机、瓦斯抽放泵及其它保障安全救援的机电设备正常运转,派有关矿领导或科室负责人去上述相应机房组织与督促工作,并进行以下相关工作。
①通知有关区队、井口、矿灯房、自救器发放室准确统计当班井下(或事故现场)人数及其姓名,统计已上井(或撤离事故危害现场)的人数及姓名,以便分析灾区人员数量及分布,通知有关单位准备救灾材料和医院做好急救伤员准备。
②指定一名副职领导签发下井(或进入现场)许可证。矿灯房,自救器发放室和井口未见下井许可证不准发放矿灯、自救器,不准入井。
③根据事故灾害情况,选定井下救护基地,指定具有救护知识的领导担任井下救护基地指挥。同时明确基地指挥只起“上传下达”的作用,不得自行发布命令,以免形成多头指挥。紧急情况必须及时处置时须得到地面救援指挥部的同意。基地指挥负责落实井下救护基地所需的通讯设备、救援器材等。选定安全岗哨位置及其人员,明确其任务。
④命令救护队进入灾区引导人员撤退,将伤员救到井下救护基地或其他安全地点进行现场急救后,送到地面、医院。救护队得知人员受困在灾区时,一方面设法与受阻人员联系,稳定其情绪,另一方面立即报告救援指挥部采取果断措施组织特别抢救。
⑤根据井下灾情报告,责成助手成员,将救援抢险人员组成二线、三线力量。当抢险人员不足时应及时报告水矿集团公司和向兄弟单位请求支援,并及时满足井下需要,千方百计完成撤人救援任务。如救灾过程中出现反复或灾情扩大时,应投入二线力量,同时采取安全措施保护抢险救援人员,尽力避免扩大伤亡。
⑥井下撤出人员和抢救人员完成后,总指挥应投入二线、三线力量,命令救护队进行侦察工作,掌握灾情性质,影响范围,灾区通风与瓦斯状况,同时撤出一线部分人员。救护队长负责指挥救护队按《救护规程》要求,完成侦察任务,提出测定数据,灾区示意图及灾区处理建议,供指挥部制定救灾方案。侦察结束后,安排救护队在安全地点监视灾情变化,具体位置由井下救护基地负责人提出建议,报救援指挥部确定。
⑦总指挥组织指挥部成员听取侦察情况汇报后,命令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依据《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结合灾情实际,尽快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并将成员明确分工,限定时间完成救援准备工作,并派人检查核实。对总工程师提出的事故处理方案,经慎重研究讨论后予以批准,并及时报告集团公司领导,争取得到支持。
⑧根据掌握的灾情及处理方案的要求,对救护队员做好战前动员。一切工作落实无误后,决定行动时间。总指挥须协调平衡各方力量,确保方案顺利进行。根据灾情变化,应及时修改救灾方案,调整救灾力量。事故救援结束,稳定一定时间后,经事故调查组同意恢复事故破坏的各个生产系统,使之正常,特别是通风系统。各个系统恢复正常后,即可恢复正常生产秩序,救援指挥部结束工作。
⑨事故处理结束后,总指挥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收集整理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全面分析。对事故原因,救援处理过程,经验教训及今后应采取的预防措施等,形成文件后汇报、存档。
(3)救援指挥部在救援过程中,要认真处理好上级领导到矿协助救援时的领导指示,应在决策过程中采纳他们的意见,处理好指挥部内部主要成员之间的关系;本着爱护关心的原则,帮助解决井下直接从事救援抢险人员提出的问题;充分发挥总工程师及专业骨干人员在抢险救援中的参谋作用。
(4)在救援指挥过程中,总指挥不能自行放弃对救援抢险工作的领导权,而到事故现场直接救灾,如确需进入灾区时,必须指定代理人,授予其指挥权,处理好灾区必要事务后,必须立即返回指挥部行使指挥权。
五、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1、矿山救护
煤矿的矿山救护工作由水矿集团公司救护大队直属中队负责。对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事故、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井下火灾事故、瓦斯超限积聚事故、毒害物质泄漏及有中毒窒息可能场所的事故和矿井下突然停电停风等事故实施救援。
矿山冒顶片帮、爆破伤害、水灾、提升运输事故、触电伤害、高处坠落、机械伤害、地面地质灾害及其他事故伤害,主要由煤矿自行实施自救,上述各类事故如兼有瓦斯及毒害物质危害时,以救护队为主、矿协助参与实施救援。
矿山自救队伍,按采、掘、机、运、通,分专业分部门及其职责范围,根据各类事故特征和业务技术特征,由相关人员组成,各专业队伍间相互协作联系,实行全员参与自救。救援队伍构成:总指挥是矿山自救队伍的第一领导,总工程师,安全副总指挥为其助手;各业务分管领导负责本专业小组业务范围内的自救事宜;成员由矿属相应专业的部(室)长构成。现场施工班组长负责自救现场应急临时指挥;现场施工人员及时参与实施自救。
2、医疗救治队伍
水矿集团总医院是煤矿的事故伤害医疗救治医院、水城县人民医院是煤矿的事故伤害医疗救治医院,具体医疗救治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医疗救治资质。现场创伤急救主要由现场施工人员承担进行,负责受伤人员的临时包扎、止血、人工呼吸、抬运护送伤员到医院等急救事宜。
4、消防队伍
煤矿消防工作主要由矿保卫科承担,负责矿消防管理及地面火灾的救援和矿井上、下灭火器及其他灭火设施的检查、配置、更换。保卫科由安全矿长分管,专设1名保卫干事负责日常消防管理事宜。除保卫科全体成员为常规消防队员外,按有关消防队伍建设规定,矿属各科室及单位均有一定数量的义务消防队员。
六、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通信联系方式
1、矿指挥调度通讯系统,根据生产通讯状况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通讯信息传送畅通。存在通讯故障的场所、地点,相关人员须立即进行处理,保障矿内矿外、井上井下通讯的正常。
2、本矿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家庭住宅电话或移动电话,须保持开通状态,以备随时联络。
3、通讯维护单位(机电科)按照总指挥指挥要求,及时安装调整救援通讯电话,井下电话必须是本质安全型防爆电话,地面无防爆要求场所的救援通讯联系可采用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
4、指挥部所用电话必须具有自动录音和信息存贮功能,在任何情况下,矿调度都必须作好指挥救援的通话原始记录。
5、通告报警程序:于第二章各类事故发生后的汇报程序相同。
6、通告报警方式:采用电话通告报警,各汇报单元发现事故或接到事故报警,必须立即按通告报警程序向下一单元通告报警。
7、通告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的性质、伤害状况、影响范围及报警时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第三章 应急救援安全技术措施及恢复正常生产秩序措施
一、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1、救援的安全技术措施
(1)事故发生后,首先要切断灾区及附近电源,掘进工作面发生爆炸时,局扇不能停,如因爆炸造成局扇停运时“维持原状”。
(2)派救护队沿最短路线,以最快速度到达遇险人员最多的地点,侦察、抢救。一般救援力量少时,应选择从进风方向进入灾区,如事故后进风巷道垮塌、冒顶、堵塞,一时难以处理,可沿回风方向进入灾区。救护力量多时,可以同时从进、回风两侧派人进入。对高温、塌冒、爆炸、水淹危险的灾区,只有在救人的情况下,采取了有效措施,保证进入灾区人员的安全前提下,指挥员才有权让救护小队进入。
(3)迅速恢复灾区通风系统,爆炸后无火源存在的灾区,要采取一切尽可能措施,恢复灾区通风,排出爆炸产生的烟雾和有毒气体。
(4)反风,爆炸毒害气体严重威胁回风方向的工作人员时,在确认进风方向的人员已安全撤退情况下,可考虑采用反风。
(5)消除灾区巷道堵塞物。对爆炸造成冒顶堵塞,影响侦察抢救时,救护队员应及时清理。如堵塞严重,短时间不能清除,应采取利用压风、供水管道、通风等通风救人办法,供堵塞区人员呼吸。同时恢复堵塞区外的通风,让不带呼吸器的人员在救护队员监护下,参加清理工作。通道一旦打开,救护队员立即进入灾区抢救遇险人员。
(6)扑灭爆炸引起的火灾。灾区内发现火灾,残留火源,要及时扑灭。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扑灭时,必须设法阻止火焰向遇险人员所在地和有瓦斯集聚的盲巷、硐室蔓延,防止火灾加重遇险人员的危害或再度引起爆炸。待遇险人员全部救出后,直接灭火不能扑灭火灾,在确认灾区内人员无生还可能时,可考虑先对灾区进行封闭,以控制火势,火灭后,再寻找遇难人员。
(7)在有可能发生连续爆炸情况时,不得允许救援人员为寻找遇难人员或封闭灾区而冒险进入灾区。如灾区遇险人员确有存活者,在严密监视通风瓦斯情况和准确掌握爆炸时间间隔规律,救援往返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可利用爆炸间隔时间进行抢救遇险人员救援工作。
(8)最先到达事故灾区的救护小队,负责救援遇险人员和灾区侦察任务。发现受伤的遇险人员,应迅速救出灾区。如现场人员确已遇难,应标明位置,继续向前侦察,并做好侦察原始记录,以供指挥部研究救援方案和事故调查分析用。
(9)随后到达的救护小队,配合第一小队完成抢救人员和侦察灾区任务,或根据指挥部命令在距灾区最近的有新鲜空气的地点,待机做好紧急救人准备工作。
(10)恢复通风设施时,首先恢复主要的容易恢复的通风设施。损坏严重,一时难以恢复的可用临时设施代替。恢复独头通风时,局部通风机必须要在新鲜空气处,并安排放瓦斯要求进行。
(11)待遇险人员全部救出,火源扑灭,瓦斯状况正常,主要通风恢复正常,确认无再度爆炸可能,稳定一定时间后,在留守救护队员的监护下,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可安排其他人员进行恢复事故破坏的各个生产系统工作,使之正常,特别是通风系统,当各系统恢复正常后,即可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2、自救互救的安全技术措施
(1)井下现场人员感觉到附近空气突然颤动,伴有嘶嘶的空气流动声时,已发生瓦斯、煤尘爆炸。这时,现场人员应背向空气颤动方向,俯卧于巷道底部,面贴地面,以避开冲击波冲击。同时屏住呼吸,用毛巾捂住口鼻,防止把火焰或毒害气体吸入肺部,尽量用衣物盖住身体,减少肉体暴露面积,以减少烧伤。爆炸后,迅速按规定佩戴好自救器,辩明方向,沿着避灾路线,尽快撤退到新鲜风流中。如巷道破坏严重,不能判断撤退是否安全时,应到巷道支护较完整处躲避等待救援。
(2)对于附近伤员,要协助其佩戴好自救器,帮助撤离危险区。不能行走的伤员,在靠近新鲜风流30~50米范围内,要设法抬其至新鲜风流中,如距离较远,立即为其佩戴自救器,方可抬运。撤出灾区后,要立即利用就近电话向矿调度室报告。
(3)如巷道遭到破坏,退路被阻时,要戴好自救器,设法疏通巷道,撤到新鲜风流中,如巷道难以疏通,应坐到支护良好的巷道处,或利用一切可能条件建立临时避难硐室,进行躲避,以待救援,并有规律地发现呼救信号(如敲击管子、巷道等),要充分利用压风管道,风筒等改善避难地点的生存条件。
(4)要在避难所外悬挂衣物、矿灯等明显标识物于显眼处,以便救援人员发现。
(5)避难所避难时,要安静镇定,尽量俯卧于巷道底部,以保持体力,减少氧耗,避免吸入有毒气体。室内只留一盏矿灯照明,其余全部关闭,以备连续照明。
(6)看到救援人员后,不要过分激动,防止血管破裂。
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1、救援
(1)远距离切断灾区和受影响区的电源。若影响遍及全矿井时,要考虑停电是否会造成淹井,若有被淹危险时,应加强电气设备处的通风,并维持设备供电“原状”,即送电设备不停电,停电设备不送电。
(2)撤出灾区和受威胁人员
(3)指派专人到进、回风井口及其50米范围内检查瓦斯,设置警戒,熄灭警戒内一切火源,严禁一切机运车辆进入警戒区。
(4)由救护队佩戴呼吸器,携带灭火器,入井侦察情况,抢救遇险人员,恢复通风系统等。
(5)灾区内不得随意启闭电器开关,不得扭动矿灯开关和矿灯,严密监视原有的火区,查清突出是否出现新火源,防止引起瓦斯煤尘爆炸。
(6)主扇不得停风和反风,防止风流紊乱扩大灾情。
(7)组织力量救援遇险人员。
(8)制定并实施预防再次突出的措施,必要时撤出救援人员。
(9)如突出破坏范围较大,巷道恢复困难时,在遇险人员得到救援后,可对灾区进行封闭。
(10)如突出造成火灾或爆炸,则按处理火灾和爆炸事故进行救援。
2、自救互救
(1)采煤工作面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现场人员要以最快的速度迅速向进风侧撤离,撤离中快速戴好自救器,迎着新鲜风流继续外撤。如距新鲜风流较远,佩戴自救器不能安全到达新鲜风流处时,应首先到避难所或利用压风自救系统进行自救,等待救援。
(2)掘进工作面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立即向外迅速撤至防突反向风门进风侧,顺新鲜风流外撤。若自救器故障或佩戴自救器不能安全到达新鲜风流时,应在撤离途中到避难所或利用压风自救系统进行自救,等待救援。
(3)若突出事故发生时,要立即佩戴好自救器按(1)(2)所述方式迅速外撤。如撤退途中,退路被堵,或自救器有效时间不够,可到就近避难所或压风自救装置处暂避,也可寻找有压风管路的巷道、硐室躲避,并设法将管子接头卸开,形成正压通风,延长避难时间,同时设法与外界保持联系。
3、生产恢复
(1)遇险人员全部撤离灾区后,在确认无再次突出可能,灾区火源消除的情况下,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可由救护队或在救护队员监护下,派人对被毁巷道及防突设施进行修复,清理突出物。
(2)清理、修复工作中,要采取措施,洒水降尘,避免煤尘飞扬,消除撞击等各类火源、火花。
(3)逐渐恢复各系统,特别是通风系统,防突系统设施,待清理修复工作结束,各系统恢复正常,通风、防突系统设施完善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4)对清理出的突出煤矸量进行登记记录,突出孔洞进行测量,瓦斯量进行计算,进行突出原因分析。所有记录资料均存档保存。
三、井下火灾事故
1、救援
(1)矿调度接到火警汇报时,要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要求,首先实施停电撤人紧急应变措施,并按程序通知有关人员到矿调度。
(2)总指挥接到报警通知后,迅速赶到调度室,组建救援指挥部,根据火灾实情,召请救护队,制定救人灭火方案。在制定方案时,要设法采取措施避免火风压引起风流紊乱、产生瓦斯煤尘爆炸,造成事故的扩大。
(3)方案的制定、行动的采取必须果断迅速,抓住灭火良机在最短的时间内予以扑灭。
(4)火风压控制。火风压会引起风流紊乱,甚至造成风流逆转,因此,直接灭火、及早撤出受威胁地区人员,采取措施稳定风流,防止风流逆流是至为重要。首先,现场发现火灾人员要利用现场一切可利用的器材积极直接灭火,控制火势。直接灭火失效时,在撤出灾区人员的情况下,可在火源进风侧建筑临时密闭,控制火区进风量。上行风流,密闭应筑在主干风路,此要求如难以达到,则应先筑旁侧风流密闭,再闭主干风路;下行风路中,先闭旁侧风道,需要时再在火源风道中建闭。正确调整风流、避免事故扩大。火灾发生后,应维持主通风机原来的工作状态,不能减风或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减少排烟风路风阻,加大排烟能力,消除排烟风路障碍物,将火烟迅速由最近回路直接导入总回风道排出。
(5)处理火灾时的通风方法。根据灾情状况,由指挥部决定,可采用正常通风,增减风量,风流短路,反风,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等方法。不管采用何种通风方法,都必须满足下列要求。A、保证灾区和受威胁人员全部撤退;B、防止火灾扩大,创造接近火源直接灭火的条件;C、避免火灾气体达到爆炸浓度,避免瓦斯通过火区,避免瓦斯、煤尘爆炸;D、防止再生火源和火烟逆转;E、防止产生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
(6)上下山和平巷发生火灾时,如在火源上风侧有掘进头和废巷,应将积存瓦斯的巷道严密封堵。火源下风侧有积聚瓦斯巷道时,为防止瓦斯经过火区引起瓦斯爆炸,要果断封闭火区或进行局部反风,将这些瓦斯封闭后,再组织人员灭火。
(7)独头巷道发生火灾时,不能停风,要在保持正常通风或在加大风量条件下处理火灾。如因火灾造成风流中断或风机停运时,应“维持原状”,并检查巷道瓦斯及烟雾状况,只有在瓦斯浓度不超过2%时才可进入救人灭火。上山独头煤巷发火时,如风机已停运,在无需救人的情况下,禁止进入侦察或灭火,应立即在远距离封闭。下山掘进迎头发火,在通风条件下,瓦斯不超过2%时可直接灭火;下山中段发火,无论通风与否,都不得直接灭火,要实行远距离封闭。
(8)独头掘进水平煤巷发生火灾时,要保持独头巷道通风原状,若着火巷道周围和其他采空区、巷道无透气情况时,可直接灭火。如有透气或沟通现象,要防止灭火过程中发生瓦斯爆炸或火灾蔓延邻近地区。若发火巷道入口处进、回风侧有瓦斯积聚地点,要先封闭。火灾发生在掘进迎头,初始阶段现场人员要抓紧时机直接灭火。救护队到达后,若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瓦斯浓度≤2%,可穿过高温浓烟,使用灭火设施扑灭火灾,若不能扑灭,需进行封闭。若局部通风机已停运,救护队应先检查瓦斯和氧气浓度,判断有无爆炸可能,决定行动对策。当火灾发生在巷道中部时,要设法直接灭火,如火源点以里有待救人员,救护队应尽可能穿过火区救人,同时在火源以里打上风障,阻止瓦斯外涌。如不能穿过火区,要利用风水管道压送新鲜空气入内,以延长待救时间,降低瓦斯浓度,同时控制供气量不能过大,防止把高浓度瓦斯吹向火源。如短期内不能扑灭火灾,火源点及以里瓦斯浓度继续上升,待人员救出后,可在巷口附近封闭火区。救援过程中,在火源点至巷口之间可用风流吹散烟雾,排除瓦斯,降低气温,出风口距火源点应有一段距离,以风不穿过火源,不使火焰向火源以里蔓延为宜,严禁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把火源以里瓦斯排出经过火点。当火灾发生在巷口附近时,要防止其沿附近进风点蔓延燃烧,其余救援措施与巷道中部火灾基本相同。
(9)用水直接灭火时,水量要充足,以防止水蒸气伤人和煤气爆炸。灾区附近的水幕应尽量开启,但不得直接喷洒在火源上。
(10)扑灭电器火灾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如电源无法切断,只能采用绝缘灭火器材,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砂子灭火,禁止用水直接灭火。
2、火灾事故的自救、互救
(1)现场任何人员发现火灾,都必须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进行灭火,并迅速向矿调度汇报,及时设法通知火灾附近受威胁人员撤离灾区。
(2)撤退时应在现场负责人及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有序地按避灾路线撤出,不能狂奔乱跑,惊慌失措。撤退要迅速果断,且相互协助照应。
(3)位于火源进风侧的人员,应迎着新鲜风流撤退。
(4)位于火源回风侧的人员,或在撤退途中受到烟气有中毒危险时,要迅速戴好自救器,尽快从捷径转到新鲜风流中,或在烟气未到达之前,顺着风流尽快从回风出口撤到安全地点,如距火源较近且越过火源无危险时,也可迅速穿过火区撤到火源的进风侧。
(5)如不能及时撤出时,要充分利用压风自救管路系统以供呼吸,或使用备用自救器后,继续撤退。
(6)确不能撤退时,则应迅速进入避难硐室躲避,等待救援。
(7)撤退时,如烟雾已侵入撤退巷道,要尽量躬身弯腰,低头快速前进,若烟雾致视线不清,要尽量贴着巷底、壁,摸着铁道,管道等爬行撤退。
(8)在高温浓烟巷道中撤退时,要利用巷道内的水,浸湿毛巾,衣物或向身上淋水进行降温,或利用随身物遮住头面,以防高温烟气刺激。
(9)撤退过程中,如发现有发生爆炸前兆时,应立即避开爆炸的正面巷道,进入弯侧巷道,或躲避硐室,如情况紧急,应迅速背向爆源,靠巷道一帮就地顺巷爬卧,面朝下紧贴巷底,双臂护住头面;如巷道内有水坑水沟,则应顺势爬入水中。在爆炸瞬间,要尽力屏住呼吸或是闭气将头面浸入水中。防止吸入爆炸高温火焰及高温有害气体,同时以最快动作戴好自救器,爆炸过后,稍事观察,无异常变化迹象时,辩明方向,沿避灾路线,尽快离开灾区,转入有新鲜风流的安全地带。
3、生产恢复
(1)救援工作结束,确认灾区内已无火源存在后,方可在留守救护队员的监护下,恢复通风系统后,再进行火灾损坏巷道的维护、清理工作,并逐渐恢复其它生产系统。
(2)对已封闭的火区,要按规定进行观察,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已熄灭后,方可启封,如不需启封,可将其注销。
(3)启封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按措施完成启封工作,三天后,经测定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
四、水灾事故
1、救援
(1)指挥部应迅速判定水灾的性质,突涌水的地点,影响范围,静止水位,突涌水量,补给水源及有影响的地面水体。
(2)掌握灾区范围,查清事故前人员分布,分析被围人员可能躲避地点,根据事故地点和可能波及的地区撤出人员。
(3)下令关闭影响地区的防水闸门,切断灾区电源。
(4)启动全部排水设备加速排水,根据突涌水量大小,组织人员积极采取排、堵、截水的技术措施,防止整个矿井被淹,密切注意水位变化。
(5)加强通风,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的积聚和发生中毒事故。
(6)排水后进行侦察,救援时,要防止冒顶堵塞巷道,掉底和二次涌突水。
(7)抢救和运送长期被困井下的人员时,要防止突然改变他们已适应的环境和生存条件造成不应有的伤害。
(8)当遇险人员被水隔堵在独头巷道较高部位时,如暂时未能实现排水救人,可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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