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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工程施工安全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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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工程施工安全指引 52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指引 燃气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指引 编制: 文件编号: 审核: 版本号: 批准: 生效日期: 修订页 版本号 更新章节 更新内容 修订人 审核人 批准人 生效日期 燃气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指引 1 目的 3 2 适用范围 3 3 参考标准 3 4 燃气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3 4.1施工安全检查要求 3 4.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 4 4.3事故呈报及应急管理 5 5 施工作业一般安全要求 5 5.1资质、培训及持证上岗 5 5.2施工许可 5 5.3施工组织设计 5 5.4安全技术交底 6 5.5个人防护用品 6 5.6施工现场一般安全要求 6 6 季节性施工安全 9 6.1雷雨季节条件下施工安全要求 9 6.2高温条件下施工安全要求 10 6.3低温条件下施工安全要求 10 7 施工用电 10 7.1一般规定 10 7.2用电环境 11 7.3配电线路及配电箱、开关箱 11 7.4电动机械及手持电动工具 12 7.5施工照明 13 8 土方工程 14 8.1一般要求 14 8.2土方工程作业安全要求 14 9 动火作业 15 9.1一般要求 15 9.2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15 10 焊接作业 16 10.1一般要求 16 10.2电焊作业安全要求 17 10.3气焊作业安全要求 18 11 吹扫、试压作业 18 11.1一般规定 18 11.2吹扫、试压作业安全要求 19 12 密闭空间作业 20 12.1密闭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20 13 脚手架作业(24m以下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1 13.1脚手架作业安全要求 21 14 高处作业 22 4.1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22 15 起重作业 23 15.1起重作业安全要求 23 16 探伤作业 25 16.1射线探伤作业安全要求 25 附表1 建筑物与可燃材料堆置场地的防火间距 附表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附表3 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附表4 吊车及吊物与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 附表5 不设边坡沟槽深度 附表6 深度在 5 m 以内的沟槽最大边坡率(不加支撑) 附表7: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表8: 施工安全检查表 此作业指引可在作业负责人判断下作适当的变更。 作业指引乃根据出版时最充份之资料撰写,但将会随着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公司相关政策、守则、规定等变动时作出适当的修订。 作业指引是以改版或发出修订附页的方式作出修订。 使用指引的人士应确定持有最近期的修订附页或版本。 1 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安全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2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危险性较大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细则参照城乡建设部( .5.13)下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执行;本文件对于工程规模的界定仅适用于三水燃气有限公司,其它公司可根据各自公司工程建设情况做出调整。 3 参考标准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H3505-1999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 <石油工程建设施工安全规定>SY6444-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1991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GB 12942-91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Z117- 4 燃气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4.1施工安全检查要求 4.1.1 定期检查: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应每月不少于1次,须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带队对所有在建施工工地进行安全巡查,督导和检查施工现场情况,确保施工安全及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4.1.2 专项检查:针对大型工程(工程量超过3000米)及不同的高危施工作业,工程管理部门或监理应进行专项检查: 4.1.2.1 对管道吹扫、试压作业,监理单位应100%到场安全检查,工程管理部门需到场验收作业结果。 4.1.2.2 对电焊、气焊焊接作业,监理单位应100%到场安全检查,确保施工安全及工程质量符合要求。(意见:监理单位巡检,施工单位的专职质安员应100%检查,应充分发挥施工项目管理部有关人员职责任作用.) 4.1.2.3 对密闭空间、高处、起重作业,监理人员应100%到场旁站监督及安全检查,工程管理部门应不少于20%到场进行安全检查。(意见:监理单位巡检,施工单位的专职质安员应100%检查,应充分发挥施工项目管理部有关人员职责任作用.) 4.1.2.4 4.1.2.5 对大型工程(工程量超过3000米),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每月不少于1次到施工工地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4.1.3 季节性检查:在季节性天气变化时,若天气预警等级为橙色以上(含橙色),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需组织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对在建施工工地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若天气预警等级为黄色以上(含黄色),监理单位工程监理人员应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1.4 节假日检查:对于重大节假日前,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组织带队对所有在建施工工地进行节前安全检查,监理单位应自行进行节假日前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1.5 常规性检查:工程管理部门现场管理人员需每周不少于2次,对所负责的在建施工工地进行安全巡查。 4.1.6 以上所有安全检查都须配以相应的现场安全检查表,记录所有巡查时的情况,对于在巡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及时通知及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按时跟进整改情况并将记录存档。(具体安全检查表见附表8) 4.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 4.2.1危险性较大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界定标准参照附表7;针对危险性较大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须提前制定专项施工组织方案,并上报监理、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工程管理部门及监理单位审核经过专项施工组织方案后,施工单位方可进场进行施工。 4.2.2 施工单位在进行危险性较大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前,须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自检,再由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前安全检查,工程管理部门应复核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检查情况,确保施工现场符合安全施工要求。 4.2.3 危险性较大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施工的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该工程所制定的专项施工组织方案 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100%进行旁站检查,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管理员应100%到场进行安全检查。 4.3事故呈报及应急管理 4.3.1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方案中的事故处理措施,及时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上报有关事故情况。工程管理部门应按照<事故管理程序>的要求及时上报有关事故,不得瞒报、不报。 4.3.2检查施工单位的紧急应变预案,在预案中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建立应急组织体系,保障体系等。施工前做好现场紧急应变措施,包括应急物具准备和人员培训等。 5 施工作业一般安全要求 5.1资质、培训及持证上岗 5.1.1 燃气工程施工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5.1.2 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经过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5.1.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2施工许可 施工单位在限制/防爆区域内作业或进行带有潜在危险性的工作前,如动火、密闭空间、高处作业等,必须按照公司工作许可证制度的要求办理相关的工作许可证。有关许可证必须得到公司授权人士签发后,方可进行施工。具体施工许可工作应符合<作业许可证实施规定>要求。 5.3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如:起重吊装、高空作业、密闭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等,应当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上述要求检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確保有关措施足够、有效。 5.4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应实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开工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应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详细交底,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作业前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详细安全交底,内容包括:施工要求、施工现场的潛在危险、正确的施工程序、具体的安全和紧急应变措施等。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上述要求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5.5个人防护用品 施工单位应根据具体的施工环境进行评估,识别有关工种、工序、设备装置、物料、施工现场布置等所涉及的危害,并确定在其它用以消除或控制风险的措施未能有效地执行时,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以作最后的防线。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建议如下表: 防护用品名称 作业环境 安全帽、安全鞋、工作服 施工现场 防砸雨鞋 泥泞区域作业的施工现场 安全带 高空作业 护目屏/眼罩 焊接、喷砂、破路、砂轮切割 救援绳 深度小于2米容易坍塌且无法自救的沟槽,或大于2米的深沟作业 呼吸器 密闭空间、有毒作业场所 防尘口罩 喷砂、粉尘场所 反光衣 在夜间、行车道路或有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 在需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环境下,施工单位及公司的管理人员有责任督促各工人适当地佩戴这些设备。 5.6施工现场一般安全要求 5.6.1施工现场围蔽要求(意见:本条只作为推荐性要求,每个区根椐自身的情况制定自己标准) 施工现场围蔽见以下几种情况(原则上一般按照以下要求执行,特殊情况具体按照施工任务单执行): (一)雪糕筒+警示牌 a.围蔽要求:雪糕筒与警示牌间隔摆放,每两个警示牌间摆放2个雪糕筒,5米间隔 b.适用范围:①.一般的现状道路的绿化带(除城区、工业园外) ②.在建道路的人行道及绿化带 ③.野外作业 (二)通透式围栏 a.围蔽条件:采用围栏手拉手式连续围蔽 b.适用范围:①.城区及工业园的绿化带 ②.一般的现状道路的人行道(除城区、工业园外) ③.在建道路的路面 (三)、彩钢板式全封闭 a.围蔽条件:2.5米高度,采用彩钢板全封闭围蔽,拐角等视线不佳处应设置1米高通透式围挡,提前设置行车导向标志牌,围蔽板或路栏上设置黄闪灯。 b.适用范围:①.城区及工业园的道路路面、人行道 ②.一般的现状道路的路面 5.6.2一般文明施工要求 5.6.2.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以及各管线单位对现场进行勘查,对可能造成损坏的沿线建(构)筑物、市政、绿化、公用设施以及地下、地上管线制订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进行。 5.6.2.2施工现场须在明显处设置工程标牌,工程标牌应标明工程名称、施工路(地)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联系人和电话,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电话及工地投诉电话;有条件的施工现场,可将标牌内容放大喷写在施工围墙或围板上。(意见:本条只作为推荐性要求,每个区根椐自身的情况制定自己标准) 5.6.2.3施工单位须在每个施工现场配置一个资料存放箱,用于存放该工程施工资料及监理单位的有关检查资料。施工管理人员到达施工现场时,必先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及填写相关检查记录并将检查资料存放在资料箱内备查。(意见:本条只作为推荐性要求,每个区根椐自身的情况制定自己标准,并认为现场使用的材料合格证、作业人员资格证等一些重要资料复印件都放于现场备查) 5.6.2.4施工单位应该保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及时清理施工垃圾。因工程施工造成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道路交通堵塞的,施工单位应采用有效措施,确保出入口和道路的安全畅通,同时设置文明公益标语和施工危险警示标志,沟井坎穴须加以覆盖,并设置警示标志,确保行人、车辆的日、夜通行安全。市政道路的日常维护必须避开人、车运行高峰期,避开各大节假日。 5.6.2.5城市道路施工的相关交通安全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及<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 900- )实施。 5.6.2.6夜间施工提供充分的照明,配置适当的夜间交通指示标志和警示标志。 5.6.2.7施工现场应根据消防的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和器具,并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爆炸性、易燃、有毒等化学危险品应存放在专用仓库内,储存不可超出规定数量。 5.6.2.8施工现场管材、设备存放时的堆放高度不应超过1m,,堆放成垛的管材采用方木支垫,支垫高度不小于10cm,每根管长度范围内不少于3处支撑,支撑点需均匀分布;管堆支撑处两侧要用楔木固定,防止管堆滑动。单根管材摆放可采用方木或沙包支垫,支撑高度和支撑点要求同堆放成垛的要求。 5.6.2.9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5.6.2.10施工现场污水淤泥排放 a.施工现场产生的生活污水和施工污水必须分别处理。 b.施工现场应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其它排水应急措施;施工中产生的泥浆、污水、废水和现场产生的生活污水等必须经过沉淀池沉淀方可排放;未经沉淀的泥浆、污水、废水等不得排入城市下水道或河涌、湖塘。 c.工地厕所必须设置三级化粪池,经沉淀处理后才能排放至下水道;厕所内要配备冲洗水源,安排专人负责清洁。 d.经沉淀后的废浆或淤泥应使用封闭的专用车辆进行运输,并运到指定地点排放。 5.6.2.11施工现场废气、噪音处理 a.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有毒、有害和有恶臭气味的物质。 b.装卸有粉尘的材料时,应先洒水湿润和在仓库内隔尘进行。 c.除抢险工程外,每天施工作业时间和噪音应执行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因工程需要时,须另行办理有关手续。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5.6.2.12施工现场车辆 a.装运材料、土石方、渣土余泥的车辆,车厢须加盖或采取其它有效覆盖措施,确保行驶途中不撒落、不扬尘、不污染路面。 b.进出现场的车辆必须在工地内清理干净,车轮不准带泥上路。 5.6.2.13施工现场环境卫生 a.要有明确的施工现场各区域卫生责任人。 b.施工单位须在每个施工现场配置足够的废料回收垃圾桶,确保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定期施药除”四害”,定期清运渣土余泥和施工废弃物,及时清运工地生活垃圾。 5.6.2.14施工现场安全、治安 a.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火、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责任人。 b.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须分别佩戴工作卡;进入工地要戴安全帽、穿着安全识别服及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工具。 c.须现场设置临时管理用房或宿舍的,其临建必须稳固、安全、整洁,有良好的防潮、通风、采光,并符合消防要求。 6 季节性施工安全 6.1雷雨季节条件下施工安全要求 6.1.1雨季前工程管理部门应监督监理单位对在建施工现场和生活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全面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及时排查处理。 6.1.2雷雨时不应露天作业。 6.1.3避雷及接地装置在雨季前应进行接地电阻测定。 6.1.4通道、脚手板应采取防滑措施。 6.1.5大雨过后,要及时对现场的排水系统、土方边坡、护栏等进行检查,防止塌方和滑坡。 6.1.6大雨过后,要及时检查脚手架、围墙等临时设施,有变形,下陷现象时,及时处理。 6.1.7电气装置及机械设备有防雨设施,开关箱采用铁皮防雨盖,机械设备尽可能搭棚防雨,无法搭棚时,应对电机采用覆盖措施防雨。雨停后,检查其状况、性能后方可进行试动转。 6.2高温条件下施工安全要求 6.2.1做好防暑降温、饮食卫生工作,防止中暑和传染病。 6.2.2当作业地点气温≥37℃时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暑季施工避开中午前后高温作业时间,并应减少接触时间。 6.2.3在容器内等通风不良的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采取通风等降温措施。 6.2.4长时间露天作业,应搭设防晒棚。 6.2.5乙炔气瓶、氧气瓶、液化气瓶不得在烈日下暴晒,应有防晒措施。 6.3低温条件下施工安全要求 6.3.1寒冷季节施工应制定防寒、防冻、防滑措施。 6.3.2车辆在冻、滑的路面上行驶时轮胎上宜加装防滑链。 6.3.3支在冻土上的模板、脚手架等,应防止冻土融化而引起变形、倒塌事故。 6.3.4设备、管道、阀门在水压试验时,应采取防冻措施。试压后应将水排尽并用压缩空气吹干。 6.3.5施工现场的道路、脚手板上的积水、冰、雪应及时清除。 6.3.6取暖应符合防火、防中毒和安全用电要求。 6.3.7施工人员应按规定使用防寒用品。 7 施工用电 7.1一般规定 7.1.1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其它用电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作业。 7.1.2使用电工具及电气设备前应进行检查,如发现损坏、漏电等应停止使用,只可使用合格认可的产品。 7.1.3不准超负荷用电,避免在潮湿的工作环境下使用电工具及电气设备。 7.1.4配电箱应设有漏电断路装置,贴上识别及警告标志,并加以上锁。在露天地方使用的电线和接头须使用防水类型。 7.1.5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专业电工完成,并有人监护。 7.1.6进行电力的安装及维修时,应将电源切断,在无带电的环境下工作。若工程必须在带电的环境下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守则,并采用有效绝缘手套、衣物及鞋等个人防护装备,以及使用绝缘手工具和绝缘地席等。 7.1.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经审批后方可安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b.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c.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7.1.8所有电气设备及装置应定期由专业电工检查和维护,不得带故障运行。在进行维修时,应执行上锁挂牌程序,现场展示危险警示标志。 7.1.9施工用电的安全检查要求:在施工用电前,施工单位须对施工现场的施工用电情况进行自检并做好检查记录,监理单位及工程管理部门应将施工用电作为常规性检查项目,并在常规性检查中复核施工单位的自检情况。 7.2用电环境 7.2.1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堆放机具、材料等。 7.2.2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附表 2 规定。 7.2.3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附表 3 规定。 7.2.4当达不到以上附表要求,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等措施,严禁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进行施工。 7.2.5施工现场开挖沟槽边缘与外电埋地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7.3配电线路及配电箱、开关箱 7.3.1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架空线须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它设施上。 7.3.2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7.3.3埋地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 7.3.4施工现场应用橡皮线,不得使用花线,线路不得破皮、绝缘老化。 7.3.5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不得使用木质配电箱、开关箱及木质电器安装板。 7.3.6配电箱、开关箱应装在干燥、通风场所,能防雨、防尘,并装有门锁。 7.3.7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导线为下进下出,不应从箱门缝隙中引进和引出导线。 7.3.8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7.3.9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口应配置固定线卡,进出线应加绝缘护套并成束卡固在箱体上,不得与箱体直接接触。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电缆,不得有接头。 7.3.10箱内的导线应绝缘良好、排列整齐、固定牢固,导线端头应采用螺栓连接或压接。箱内的接触器、刀闸、开关等电气设备,应动作灵活、接触良好可靠,触头没有严重烧蚀现象。 7.3.11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7.3.12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7.3.13开关柜及开关箱体应可靠接地。 7.4电动机械及手持电动工具 7.4.1任何电气设备在未查明无电以前一律视为有电。 7.4.2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安全电压除外)应作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潮湿或条件特别恶劣的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应采用保护接零。 7.4.3用电设备应接地良好,电焊机及小型手持电动工具的连接软线应绝缘良好。接地线不应连接在生产设备、管道及其相连接的钢结构上。 7.4.4夯土机械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使用过程应有专人调整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50m。电缆严禁缠绕、扭结和被夯土机械跨越。夯土机械的操作扶手必须绝缘。 7.4.5水泵的负荷线必须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严禁有任何破损和接头,并不得承受任何外力。 7.4.6潜水泵放入水中或提出水面,应先切断电源,严禁拉拽电缆或出水管。 7.4.7空气湿度小于75%的一般场所可选用Ⅰ类或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7.4.8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件上严禁使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选用Ⅱ类或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7.4.9狭窄场所必须选用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其开关箱和安全隔离变压器应设置在狭窄场所外面。 7.4.10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 7.4.1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插头、开关、负荷线等完好、无破损。使用前要做好空载检查,运转正常方可使用。 7.4.12施工现场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及照明灯时,不应将电线直接插入插座或挂在电源开关上。 7.5施工照明 7.5.1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 7.5.2在潮湿场所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7.5.3特别潮湿场所、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7.5.4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相应的防爆型照明灯具。 7.5.5施工照明使用的220V碘钨灯应固定安装,其高度不得低于3m,距易燃物距离不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不得将碘钨灯作移动照明。 7.5.6夜间可能影响行人、车辆等安全通行的施工部位或设施须设置醒目的红色警戒照明。 8 土方工程 8.1一般要求 8.1.1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等有关单位核对管道路由,相关地下管道以及构筑物的资料必要时局部开挖核实。 8.1.2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区域内已有地上地下障碍物与有关单位协商处理完毕。 8.1.3在施工中燃气管道穿越其它市政设施时应对市政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应征得产权单位的同意。 8.1.4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或雨期施工时应采取降低水位或排水措施及时清除沟内积水。 8.1.5沟槽宜每周及在恶劣天气后由专业人员进行详细检验,证明一切安全才可工作。 8.1.6土方工程作业的安全检查要求:监理单位及工程管理部门应将土方工程作业作为常规性检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对于深度超过3米的作业坑土方开挖,工程管理部门应监督监理单位进行100%旁站检查,落实施工安全措施。(意见:若监理单位进行100%旁站检查,施工单位是否需要?建议制度制定时需体现施工单位作为工程责任主休职责和权利,不能疏忽,全面考虑) 8.2土方工程作业安全要求 8.2.1繁华路段和城市主要道路施工,宜采用封闭式施工方式。 8.2.2交通不可中断的道路上施工,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措施。 8.2.3电缆两侧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挖掘。 8.2.4沿车行道、人行道施工,设置安全护栏,护栏上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及夜间警示灯。 8.2.4挖掘工程深度超过1.2米及有塌陷或泥土移位危险的地方,尽快提供适当的撑架。 8.2.5当土壤具有天然湿度、构造均匀、无地下水、水文地质条件良好,且挖深小于5m,不加支撑时,沟槽的最大边坡率应满足规范要求。(见附表6) 8.2.6在无法达到土壤条件和边坡的要求时,应采用支撑加固沟壁;对不坚实的土壤应及时做连续支撑,支撑物应有足够的强度。 8.2.7临时堆土高度不宜超过1.5m,靠墙堆土时,其高度不得超过墙高的1/3。 8.2.8沟槽一侧或两侧临时堆土位置和高度不得影响边坡的稳定性和管道安装。堆土前应对消火栓、雨水口等设施进行保护。 8.2.9距离开挖边缘1米范围内不准堆放物料和机具。 8.2.10深沟应提供防滑梯子作为安全上下通道,梯子要求固定。 8.2.11避免将泥砂或物料近距离堆放在坑道边缘,防止坍塌。 8.2.12重型或震动之机具应避免靠近坑穴边缘,以免影响坑壁泥土之稳固,当不能避免时,应加强坑壁支撑装置。 8.2.13沟槽的支撑应在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0.5m,回填完毕并压实后,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拆除,并应采用细砂填实缝隙。 9 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使用气焊、电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燃气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和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管道及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设备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9.1一般要求 9.1.1凡没有办理动火手续和落实动火安全措施以及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的,一律不准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火须办理工作许可证方可动火。 9.1.2在整个动火施工过程中,应指定工程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协调和管理,并监督动火措施的实施。并设专人进行安全监督。 9.1.3在动火作业中,应由具有一定能力的专业人员配备专用的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和消防器具,按照动火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和保护工作。 9.1.4动火作业的安全检查要求:在动火作业前,监理单位应100%到场对作业现场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工程管理部门可在常规性检查中复核监理单位的检查情况。 9.2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9.2.1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等恶劣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9.2.2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如在通风不良的空间内作业时,应进行强制通风。 9.2.3动火现场5m以内应做到无易燃物、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非动火人员不准随意进入动火现场。 9.2.4施工场所配备与动火作业性质相应的灭火器具和消防设施。 9.2.5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机动车辆应加装阻火器。 9.2.6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9.2.7高空动火不准许火花四处飞溅,以海草席或石棉布进行围接。 9.2.8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9.2.9在管道、储罐、容器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9.2.10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9.2.11动火现场的容器内、管线内、室内、坑内的可燃气体浓度必须低于爆炸下限的20%。 9.2.12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9.2.13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距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9.2.14燃气设施动火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严禁正对管道开口处。 9.2.15带气动火作业时,管道内必须保持正压,其压力宜控制在300~800Pa,应有专人监控压力。 9.2.16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9.2.17在施工现场,严格遵守动火作业六大禁令,即: (1).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进行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禁止动火。 10 焊接作业 10.1一般要求 10.1.1焊接作业须避免恶劣天气,在风力超过5级时禁止露天进行焊接或气割作业。如风、雨天施焊,必须采取可靠的遮挡措施。焊接场所附近应保持干燥,夜间施工要有充分的照明。 10.1.2焊接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才可操作。 10.1.3焊接时操作人员应配戴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设备,包括防护服、绝缘鞋、防火手套,合适的护眼设备等。 10.1.4不准在带有压力(液体或气体压力)的设备上或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在特殊情况下需在带压设备上进行焊接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批准方可进行。 10.1.5禁止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或在密封的容器或在油漆未干的结构等易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场所进行焊接。 10.1.6对于存有残余油脂或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容器,应先用蒸气吹洗或用热碱水冲洗,并打开盖口,确知容器内的残余油脂和可燃、易燃物清洗干净后,方可进行焊接和切割工作。 10.1.7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设有防止金属熔渣飞溅、掉落引起火灾的措施以及防止烫伤、触电、爆炸等措施。应在可拿取范围内配备有效合适灭火器材。 10.1.8在焊接工作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排除有害气体、粉尘和烟雾。 10.1.9焊接工作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清除火种,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10.1.1.1 10.1.10焊接作业的安全检查要求:在电焊或气焊焊接作业前,施工单位须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情况进行自检并做好检查记录,监理单位应100%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复核施工单位的自检情况,工程管理部门可在常规性检查中复核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检查情况。。(意见:监理单位巡检,施工单位的专职质安员应100%检查,应充分发挥施工项目管理部有关人员职责任作用.) 10.2电焊作业安全要求 10.2.1电焊机必须有完好的隔离防护装置和保护性接地及接零装置。严禁利用油管、水管、钢脚手架等金属构件作为电焊机回路导电体。 10.2.2焊钳和焊枪与电缆的连接必须简便牢靠,接触良好,连接处不得外露。 10.2.3焊钳手柄有良好的绝缘和隔热性能,与电缆连接牢靠。不得使用自制简易焊钳。 10.2.4严禁在被焊工件表面试电流、引弧或随意焊接临时支撑物。在管道焊接时接地线须采用管夹。 10.2.5改变焊机接头、更换焊件需要改接二次回路,转移工作地点、更换保险丝及焊机发生故障需检修等,应切断电源后进行。 10.2.6清理焊渣或使用砂轮机打磨焊缝时应戴上护目镜或面罩,并避免对着人的方向敲打焊渣。 10.2.7焊接工序不可在有水的地面或潮湿环境下进行。 10.2.8操作人员应采用合规格的屏障及穿着合适的防火手套、绝缘安全鞋及防护衣物。 10.3气焊作业安全要求 10.3.1氧气瓶、乙炔气瓶应防止直接受热和阳光暴晒,并应与高温热源、明火场所等保持10米以上水平距离。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应保持5米以上距离。 10.3.2气瓶瓶体、减压阀、胶管等不得沾染油脂及与沾有油污的手套、工作服、工具等物品接触。所有装置须经常检查及维修,防止漏气。 10.3.3气焊用胶管长度一般为10-20米。不准使用过短或过长的软管。接头处应用专用的管卡或金属丝卡紧扎牢。 10.3.4气焊用胶管应用不同颜色区分:氧气用蓝色、乙炔氧气用红色,不得互相混用和代用。胶管不得有鼓泡、龟裂、老化等现象。 10.3.5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装置防止回火器,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及碰撞。 10.3.6装卸气瓶减压阀时,应使用专用扳手,严禁用工具敲打。 10.3.7气瓶中的气体不允许全部用完,须留有余压,至少应留0.05Mpa的压力。 10.3.8气瓶应定期进行检查,使用期满及送检未合格的气瓶,不准使用。 10.3.9气瓶应竖立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库房,不允许有明火作业和吸烟。空瓶和实瓶要分隔存放,并贴以识别标志。 10.3.10操作人员必须配戴合规格的眼罩、合适防护服、手套及安全靴。 11 吹扫、试压作业 11.1一般规定 11.1.1试验区域设置警戒线、悬挂警示牌。 11.1.2试压时设巡视人员,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11.1.3试验用压力表、温度计量程合适并在校验有效期内。 11.1.4试验时临时采用的法兰盖、盲板厚度应满足强度的要求。 11.1.5试验前对应对容器和管道各连接部位的紧固螺栓进行检查,应装配齐全、紧固适当。 11.1.6试验前应检查试验管段的所有阀门,试验时必须全部开启。(意见:搞不清是吹扫或试压,建议分开明确编制), 11.1.7试验管道、容器与无关系统采取隔离措施,与已运行的燃气系统之间必须加盲板且有明显标志。 11.1.8管道上的所有堵头必须加固牢靠、试验时堵头端严禁人员靠近。 11.1.9试验时所发现的缺陷,必须待试验压力降至大气压后进行处理,处理合格后重新试验。 11.1.10当完成试验,应将压力经适合的放散管释放,所有放散管应由专人控制。释压及随后的检查须由在场的负责人以书面证明,而该文件须呈交有关的管理人审查。 11.1.11在拆除或暴露任何曾经试验的管道、容器等配件前,应检查以确定气压已经完全释放。 11.1.12吹扫、试压作业安全检查要求:在吹扫、试压作业前,施工单位须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情况进行自检并做好检查记录,监理单位应100%到场进行安全检查(意见:DN≥150且长度≥500米才需100%提前到场安全检查)并复核施工单位的自检情况,工程管理部门可在常规性检查中复核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检查情况;吹扫、试压完成后,工程管理部门及监理单位应到场验收作业结果。 11.2吹扫、试压作业安全要求 11.2.1吹扫介质宜采用压缩空气,严禁采用氧气和可燃性气体。 11.2.2吹扫口应设在开阔地段并加固,吹扫时应设安全区域,吹扫出口前严禁站人。 11.2.3水压试验时,设备和管道的最高点设置放空阀,排净空气,最低点装设排水阀。试压后先将放空阀打开,然后将水放净。 11.2.4架空管道采用水压试验前,应核算管道及其支撑结构的强度,必要时应临时固定。 11.2.5设备、管道在水压试验时,试压宜在环境温度5℃以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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