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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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第53页 共53页
第一卷 合同文件
第一篇、投标邀请书
第二篇、投标人须知
第三篇、合同通用条件
第四篇、合同专用条件
第五篇、投标书
第一章、投标书标准格式
第二章、技术建议书标准格式
第三章、财务建议书标准格式
第四章、投标书附件(澄清)
第六篇、合同格式
第一篇 投标邀请书
邀 请 书
致:
1.**市浏东公路项目已由湖南省计委批准修建,并已列入湖南省重点工程基本建设计划,现决定实行国内邀请竞争性监理招标。
2.本项目本次招标为浏东公路K22+546.587至K43+430段,监理合同号为第二监理合同段,
3.请您凭本邀请书按下述时间和附后所述地址,获取进一步的信息,并取得招标文件。
时间:2002年11月29日09:00至2002年11月30日17:00
4.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2000元。一律用现金支付,此费不予退还。投标人还应缴纳押金(现金人民币)10000元,向招标人借一套该标段的招标图纸等资料,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书的同时递交招标图纸等,否则投标书将被视为不完整,招标人将拒绝接受。只有在确认投标人递交了完整的招标图纸后,押金才能与投标保证金一起退还,否则该押金将不予退还。
5.投标文件递交到**市浏东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递交的最后截止日期为2002年12月20日09:00 (北京时间),过期不予接受。
6.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还应按投标人须知第11条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7.请以书面形式(传真)立即确认已收到此邀请书。如果您不准备参与投标,亦请尽快以书面形式(传真)通知我们,我们将不胜感激。
湖南省**市浏东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市车站路122号
邮政编码: 410300
电 话: (0731) ** 传 真: (0731)**
联 系 人:
第二篇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
条款内容
A总则
1.项目说明
2.资金来源
3.合格的投标人
4.投标人的资格
5.投标费用
6.现场考察
B.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澄清
9.招标文件的修改
C.投标书的编制
10.投标书的语言
11.组成投标书的文件
及投标保证金
12.投标价格
13.投标书的有效期
14.投标书的签署
D.投标书的递交
15.投标书的密封与标志
16.提交投标书截止日期
和时间
17.迟到的投标书
18.投标书的更改与撤回
E.开标与评标
19.开标与评标
20.过程保密
21.投标书的澄清
22.投标书的检查与响应
性的确定
23.错误的修正
F.合同授予
24.授标
25.业主接受任何投标和
拒绝任何或所有的投
标的权利
26.中标通知书
27.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28.履约保证金
29.授标的废除
A. 总 则
1.项目说明
1.1编制依据:
交通部关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1.2工程名称:**市浏东公路工程项目。
1.3监理合同段主要工程数量表
监理合同段主要工程数量表
项目
单位
六合同段
七合同段
八合同段
九合同段
路线长度
公里
土石方
挖方
万m3
填方
万m3
防护工程
万m3
路面
沥青砼路面
万m2
水泥砼路面
万m2
基层
万m2
底基层
万m2
构造物
特大桥
M/座
大、中、小桥
M/座
涵洞、通道
M/座
安全、防护设施
KM
绿化工程
KM
工作内容:
见附件A.1B 监理服务的范围。
1.4 监理任务范围
本项目施工监理工作为上述所有工程的施工监理。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三个阶段的监理工作。
1.5工程概况
浏东公路K22+546.587至K43+430段按平原微丘区二级公路标准设计,设计行车速度采用80km/h。路基宽度15.0m,路面宽度2×7.0m,载重标准:汽车-超20级,挂车-120。设计洪水频率:中桥1/100,其它桥涵、路基1/50。路面类型为水泥混凝土路面。
1.6计划工期
施工计划工期:第6合同段8个月,第7合同段9个月(预计2002年12月3日开工,路面C标140天(第6、7合同段,预计2003年9月1日开工);第8合同段12个月,第9合同段12个月(预计2003年2月7日开工),路面D标160天(第8、9合同段,预计2004年2月8日开工)
1.7监理招标程序中的主要时限
内 容
时 限
地 点
发售标书
2002-11-29日09:00至11-30日17:00
**市浏东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现场考察标前会议
2002-12-4日
**市浏东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投标截止
2002-12-20日09:00
**市浏东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开标
2002-12-20日09:00
2.资金来源
2.1**市浏东公路项目已经湖南省计委批准,所需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3.合格的投标人
3.1招标仅邀请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4.投标人的资格
4.1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投标人应该:
A.(a)具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甲级(或临时甲级)监理资质或经湖南省交通厅质监站颁发的公路工程专项监理资质,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取得法人资格。
(b)递交一份投标人的组织机构、信誉、业绩等资料。
(c)递交一份投标人委托签署投标书的书面授权书。
B.更新所有随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的且已经变更的资料,务必更新的招标资料表中指明的资料,而且应使其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要求。
C.投标人至少还应提供或更新以下资料:
(a)现已获得的合同承诺服务项目的影响。
(b)可利用的关键设备的情况。
4.2由两个公司组成的联合体递交的投标书应满足下述要求:
(a)投标书中应包括上述第4.1款指明的所有资料;
(b)投标书和中标后的协议书应予以签署,以使所有联合体成员均受法律约束;
(c)随同投标书应提交一份由联合体各成员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书,应明确主办人和协作单位,并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4.3投标人还应提交详细的施工监理建议书。
5.投标费用
5.1投标人应承担其投标书准备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业主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6.现场考察
6.1建议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取那些需自己负责的有关投标准备和签署本监理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6.2业主准许投标人及其代表为了考察现场而进入现场和有关场地。但投标人及其代表应对由于现场考察而引起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的损失或损坏,以及任何其它的损失、损坏费用负责,业主不负任何责任。
6.3业主可将现场考察和标前会在同一时间内进行。
B.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
7.1招标文件包含下述文件
第一卷 合同文件
第一篇 投标邀请书
第二篇 投标人须知
第三篇 合同通用条件
第四篇 合同专用条件
第五篇 投标书
第一章 投标书标准格式
第二章 技术建议书标准格式
第三章 财务建议书标准格式
第四章 投标人须澄清的内容
第六篇 合同格式
8. 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人如要求业主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澄清,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址以书面(传真)的方式通知业主。凡在投标截止日14天前递交的需澄清的问题,业主均将予以答复。业主的答复(包括对问题的描述,但不指明出处)的副本将交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部分答复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 招标文件的修改
9.1业主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将以补遗书方式,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9.2所有补遗书均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投标人应以书面(传真)方式尽快确认收到的每份补遗书。
9.3为了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书时能有合理的时间将补遗书的内容考虑进去,业主可能会酌情延长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
C.投标书的编制
10. 投标书的语言
10.1投标书及投标人和业主之间的来往函电和文件,均应使用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的语言(汉语)。
11.组成投标书的文件及投标保证金
11.1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书应包含下列文件:正确填写的投标书及投标书附件。第五篇中所列的文件必须全部地加以填写,但可以按同样格式加以扩展。
11.2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的同时,必须向业主交纳2万元人民币(现金)投标保证金。业主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一次性返还未被取消投标资格而又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合同签订后15天内业主将返回中标者的投标保证金。若投标人中标后拒绝签订监理合同,业主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业主拒签合同,将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12. 投标价格
12.1投标人的投标价,应是监理服务期内施工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的范围所提供的全部服务所需的费用,投标人应在财务建议书中对监理服务的各项活动所需费用提出报价。
12.2投标人应认真填写财务建议书中的各项栏目。在填写财务报价总表时,必须针对业主提供的数量清单毫无例外的加以填写。为监理工作所明示或暗示的服务所花费的费用均认为已包括在监理服务的总报价中,不再获得额外的支付。投标人在财务建议书中未列入的费用,业主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项费用已被包含在财务建议书的其它报价中。
12.3投标人须按合同履行工程施工期及完工后缺陷修复责任期的施工监理职责。如果非投标人的原因而超过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时间时,则投标人为履行上述职责而需要的现场施工监理人员所有费用将另行签订协议,本投标书的财务建议书中无需考虑该部分费用的报价。
12.4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监理工作所需的劳务费、技术服务费、检测仪器及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保险、税费和利润等费用,除非上述费用在合同中另有说明。
13. 投标书的有效期
13.1投标书的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后的40天内,在此期限内,所有的投标书均保持有效。
13.2在特殊情况下,业主在原定投标书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书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应立即对此作出答复,业主的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需以书面(传真)通知对方,投标人有权拒绝业主的此项要求,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得因此提出修改投标书的要求。
14. 投标书的签署
14.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11.1条的规定,向业主提交一式三份投标书,其中一份正本,二份副本,当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4.2投标书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投标书及任何函件必须经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将授权书附在其内。投标书的每一页,均要有投标书签字人签字。
14.3投标书的任何一页均不得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均应由投标书签字人在改动处签字。
D.投标书的送交
15.投标书的密封和标记
15.1投标书的正本与副本都应分别包装,包装必须使用双层密封信封,并在内外层信封上加贴密封条,上有“正本”或“副本”标记。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书将不予签收。 15.2在外层信封上应写明:
邮政编码:410300
收 件 人:湖南省**市浏东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收件人地址:湖南省**市车站路122号
内 容:**市浏东公路项目
第 2监理合同段监理投标书
拆封时间:
15.3内层信封上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以便投标书迟到或其它原因宣布被拒绝时,得以原封退回,书写方法是:
投标人邮编: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湖南省**市浏东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寄)
湖南省**市车站路122号
邮编:410300
15.4如果因投递地点未写清楚而使投标书迟到或遗失,或因密封不严,标记不清而造成过早启封、失密等情况,业主概不负责。
16. 提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和时间
16.1投标人必须按投标邀请书中写明的地址和时间递交投标书,在截止日期和时间前,将投标书送达湖南省**市浏东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收。
16.2业主根据本须知第9条的规定发出补遗书后,如果决定推迟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日期和时间,至少应在原定截止日期和时间7天前将此决定通知送达所有的投标人,在此情况下,业主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因推迟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和时间而改变。
17. 迟到的投标书
17.1业主在按本须知第16条规定递交的投标书截止日期和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书,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18. 投标书的更改与撤回
18.1投标书按要求送达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前,投标人如需修改投标书的内容或调整已报的报价,应以正式函件提出并附说明。上述函件采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与投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任何函件包括投标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后送达无效。
18.2在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和时间以前,允许投标人撤回投标书。此种要求必须书面提出,并经投标书签字人签署。
18.3在投标书有效期内,投标书不得更改或撤回;若撤回,业主将没收全部投标保证金。
E.开标与评标
19. 开标与评标
19.1本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将按本须知第1.6条中规定的时间,对投标书进行公开开标,投标人应委派代表准时出席,并在签到簿上签名。
19.2开标仪式由业主主持,邀请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参加,投标者应出席。
19.3对按本须知第18.2条规定撤回的投标书,不予开标。
19.4开标时,将由业主和有关各方当场对投标书密封、签署等情况进行核查,以确定完整性,只对符合要求的投标书开标。
19.5开标后,由业主主持、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
其中,技术评分的权重为80%,财务评分的权重为20%,只有技术评分超过75分(满分按100分计)的投标人才可以进入财务评分。将技术与财务得分相加得到总分,排出顺序,提出推荐意见,完成评标报告。
业主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最后的中标单位;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质量监督机构将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19.6业主将负责做好开标的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19.7废标: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废标处理:
19.7.1投标人未经业主同意,不参加开标仪式;
19.7.2投标书未按要求的方式密封;
19.7.3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19.7.4投标人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19.7.5投标书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19.7.6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
19.7.7投标人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同一个监理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投标人须知18.1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19.7.8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那一个有效;
19.7.9投标人财务建议书中总报价超过或低于标底价的10%。
20. 过程保密
20.1在宣布中标之前,凡属于审查、澄清、评标、比较投标书的有关资料和推荐中标的有关信息,都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露。投标人对业主的评审或授标工作施加影响的任何努力,均可能导致其投标书被拒绝。
21.投标书的澄清
21.1为了有助于对投标书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过程中业主有权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书。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或传真)方式进行,但不允许对报价或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按本须知第23条规定,业主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书的错误进行的修正不在此列。
22.投标书的检查与响应性的确定
22.1在评标前,业主确定各投标书是否
(a)被适当签署;
(b)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
(c)提交了业主为据第22.2款确定其响应性而需其提供的所有澄清材料和/或证明文件。而且,如果业主要求,投标人应根据本须知第21.1款向业主提供证明材料。
22.2实质上响应的投标书应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相符,无重大偏离和保留。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a)对监理工作范围、质量要求或监理实施方案(如监理人员人数)有重大偏离或保留;(b)对合同中规定业主的权利及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c)纠正这种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它按合理价格提交了实质上符合要求的投标书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2.3如果投标书实质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业主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重大偏离或保留使之符合要求。
23.错误的修正
23.1业主应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书,按下列原则改正其错误:
(a)如果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的金额与用中文大写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中文大写金额为准。
(b)当报价单项总额同该行的数量和单价的乘积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业主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该行标出的总额为准,并修改单价。
23.2业主将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的金额,投标人应接受修正后的金额。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金额,业主有权宣布其投标无效,并没收其全部投标保证金。
F.合同授予
24. 授标
24.1以本须知第25条为条件,根据评标所得综合评分确定中标人。
25.业主接受投标和拒绝投标的权利
25.1业主在确定中标人前的任何时候均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投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
26. 中标通知书
26.1定标后,业主将以书面(传真)形式通知中标人。
26.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7. 合同签订
27.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5天内,中标人应与业主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的格式和有关条款的要求签订监理合同,并连同履约保证金一并送交业主。招标文件、投标书、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及有效的补充说明、资料和函件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7.2任何一方不得以27.1条所列文件内容以外的条件未满足为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监理合同签订后,业主将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他们的投标书没有被接受。
28. 履约保证金
28.1业主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或交付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合同金额的5%。合同签定后的三个月内,业主应一次性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业主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中标者履约保函金额或履约保证金。
合同执行过程中,业主可从每次支付给中标者的监理费中按照交付履约保证金的比例逐次扣出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完成后,业主应一次性返还中标者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28.2在合同签字的同时,中标人应按合同条件的规定向业主提交由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交付履约保证金。投标人可使用第六篇中提供的格式,也可使用其它为业主可以接受的格式。
28.3中标人提交的银行保函应该选择业主可接受的省、市(地)分行或分行以上级别银行开具。
29. 授标的废除:
如果中标人不遵守本须知第27条和28条的规定,业主有权废除授标,并可将合同授予符合要求的其它投标人。
第三篇 合同通用条件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目录
1 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1.2解释
2 监理单位的义务
2.1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2.2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务
2.3职责
2.4监理人员
2.5业主财产
2.6保密
3 业主的义务
3.1监理工作条件
3.2资料
3.3决定
3.4代表
3.5授权通知
3.6设施和物品
3.7辅助工作人员
4 责任和保障
4.1监理单位的赔偿责任
4.2业主的赔偿责任
4.3赔偿责任的期限
4.4赔偿的限额
4.5保障
4.6保险
5 监理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中止
5.1监理合同的生效
5.2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
5.3监理合同的终止
5.4监理合同的变更
5.5监理合同的暂停与中止
5.6转让和分包
6 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6.1监理服务费用
6.2支付
6.3货币
7 其它
7.1合同双方的关系
7.2语言和法律
7.3奖励
7.4利益矛盾
7.5版权
7.6通知
8 争端的解决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下列词句或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一般应具有如下含义。
1.1.1 项目 业主建造工程和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对象,具体情况在专用条件中指明。
1.1.2 工程 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工程(包括向业主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其概况在专用条件中说明。
1.1.3 服务 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亦称监理服务。
1.1.4 业主 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1.1.5 监理单位 受业主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亦指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机构。
1.1.6 一方 业主或监理单位
双方 业主和监理单位
第三方 一般是指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或个人。但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也可以是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它当事人。
1.1.7 监理合同 一般应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的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一9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签认的其它文件或附件。
1.1.8 项目建议书 被业主认可并接受的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投标文件或监理规划。
1.1.9 日 即历法日
1.1.10 月 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
1.2 解释
1.2.1监理合同中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不应作为监理合同本身的内容予以理解,也不应用于对监理合同进行解释。
1.2.2为了文字简练,监理合同中有些词句或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义。
1.2.3如果监理合同中所包括的文件之间出现矛盾,应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后确认的文件为准。
2 监理单位的义务
2.1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规定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履行与项目有关的监理服务,其具体内容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规定。
2.2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务
2.2.1正常的服务是指监理合同附件A中规定的监理服务。
2.2.2附加的服务是指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在监理合同附件A规定的正常服务之外增加的监理服务。
2.3职责
2.3.1监理单位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根据适合的专业技术规定和国际惯例公认的行业工作准则,谨慎而勤奋地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应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详细规定并加以说明。
2.3.2如果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业主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此时监理单位应:
2.3.2.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履行监理服务。
2.3.2.2根据职责范围,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
2.3.2.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业主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2.4监理人员
2.4.1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能够适应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其主要监理人员的资质应在项目建议书中详细描述并得到业主的认可。
2.4.2为了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业主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2.4.3监理单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时,应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
2.4.4业主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
2.4.5即使是业主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业主的认可。
2.4.6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
2.5业主财产
所有由业主提供给监理单位使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均属于业主财产,监理单位在使用时应予以爱护。当监理服务完成或中止时,监理单位应将上述设施、设备、尚未使用的物品的清单提交业主。如果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由监理单位负责移交上述设施、设备和物品,此项工作可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入监理单位的服务费用报价中。
2.6保密
在监理合同有效期间或监理合同专用条件规定的期限内,未经业主的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泄露业主与本项目、本工程、本监理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3 业主的义务
3.1监理工作条件
业主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其具体内容在监理合同附件B中明确。
3.2资料
业主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规定,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
3.3决定
业主在监理合同附件B规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答复的重大问题,做出书面决定。
3.4代表
业主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监理单位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监理单位。
3.5授权通知
业主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单位及业主授予监理单位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3.6设施和物品
业主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规定,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设施、设备、物品及其相应服务。如果要求监理单位自备全部或部分上述设施、设备和重要物品,必须在监理合同附件B中规定,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入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中。
3.7辅助工作人员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要求,向监理单位免费派遣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辅助工作人员。上述人员应服从监理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并对自身的行为负责。如果要求监理单位自聘全部或部分上述人员,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入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中。
4 责任和保障
4.1监理单位的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的,应向业主赔偿,赔偿办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单位与业主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单位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件第4.4条的规定办理。
4.2业主的赔偿责任
业主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造成监理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向监理单位赔偿,赔偿办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4.3赔偿责任的期限
业主或监理单位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否则,无论是业主还是监理单位均有权对上述索赔不予受理。
4.4赔偿的限额
鉴于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了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依据本合同条件第4.1条和第4.2条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双方在此一致同意放弃超过该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条件其它条款规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4.5保障
4.5.1在监理单位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业主应保障监理单位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4.5.2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由监理单位按照业主认可的形式向业主递交履约担保书或履约保证金,如果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业主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金。
4.6保险
4.6.1监理单位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单位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4.6.2业主可在专用条件中规定,要求监理单位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业主可接受的条件对监理单位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业主为监理服务提供的财产等进行保险。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
5 监理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中止
5.1监理合同的生效
监理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5.2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如果非监理单位的原因,致使监理服务时间需要延长,双方应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5.3监理合同的终止
监理合同的终止和失效的时间,按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方式确定。监理合同失效后,双方均不再受本监理合同的约束。
5.4监理合同的变更
5.4.1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监理合同进行变更。 5.4.2业主可书面要求,改变本合同条件第2.1条和监理合同附件A规定的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但必须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变更,上述变更导致增加或减少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其有关的监理费用和服务时间亦应做相应的调整。
5.4.3因业主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及时将该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业主,如有必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监理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上述情况导致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监理单位完成相应服务的时间亦应予以延长。
5.4.4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物价变动等因素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变化,其调整办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5.4.5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加或服务时间的延长,业主应据实向监理单位给予补偿。
5.5监理合同的暂停与中止
5.5.1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规定不应由监理单位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单位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单位应立即书面通知业主。并且:
5.5.1.1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
5.5.1.2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单位在书面通知业主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
5.5.1.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双方应对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各负其责。
5.5.2业主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中止本监理合同时,必须在56日之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该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
5.5.3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业主可书面要求监理单位予以解释。若监理单位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业主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单位的全部或部分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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