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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合同样本.doc

上传人:Fis****915 文档编号:446793 上传时间:2023-10-07 格式:DOC 页数:25 大小:236KB 下载积分:5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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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铝合金门窗供货安装合同 目录 1. 定义 2. 合同文件内容及解释次序 3. 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 4. 合同价款、支付、结算 5. 双方的人员、设备 6. 需方责任 7. 供方责任 8. 工期 9. 质量与检验 10. 现场管理 11. 材料设备 12. 工程变更 13. 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 14. 工程保修与最后验收 15. 转让与分包 16. 与总包单位的配合 17. 销售配合 18.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19. 不可抗力 20. 保险 21. 保证担保 22.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 23. 合同解除 24. 合同生效与终止 25. 合同份数 发包方(以下简称需方):武汉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承包方(以下简称供方): 为明确责任,保障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供需双方经友好协商,在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武汉市有关规定,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1.定义 1.1. 需方:武汉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1.2. 供方: 1.3. 总包单位: 1.4. 设计单位: 1.5. 质检单位: 1.6. 安监单位: 1.7. 监理单位: 1.8. 本工程:武汉万科西半岛首期供货安装工程 1.9. 本合同:武汉万科西半岛首期供货安装合同 1.10. 合同价款:指供需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需方用以支付供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1. 图纸:由需方提供或由供方提供并经需方批准,满足供方施工所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2. 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3. 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除另有规定之外,合同文件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均应是以书面形式体现的,任何这种书面形式均不应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延误。 2.合同文件内容及解释次序 2.1.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 1)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其他协议、会议纪要等文件 2) 本合同及工程造价计算书或清单 3) 招标文件、招标会议记录 4) 中标函 5) 供方投标书、承诺函件 6) 图纸 7) 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2.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2.1. 本工程施工及验收依据的规范和标准: 按《西半岛首期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要求》和《万科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标准》中有关要求,以及有关国家规范和国家标准。 2.2.2. 双方各自购买自己所需的本条所发生的标准、规范。 2.3. 图纸 2.3.1. 需方向供方于合同签订后7日之内提供图纸1套。铝合金工程施工图由供方负责设计,经需方、设计院审核、签章确认后作为本工程的正式施工图纸,供方应向需方提供铝合金施工图6套(不含甲方自用图纸)。并要求供方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供方、监理有关人员查阅。 2.3.2. 如需方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供方应于该项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前14 日内向需方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所需的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需方在整个工期内应向供方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供方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需方进行提示。 2.3.3. 供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需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供方承担。 2.3.4. 供方保证只将图纸用于本次招投标及本合同履行,供方不得将图纸的任何部分泄漏给其它无关的第三方。 3.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 3.1.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武汉万科西半岛首期供货安装工程 工程地点:武汉市东湖高技术开发区内 建筑面积:约6万平方米 3.2. 承包范围:铝合金门窗的供货、制作、安装、塞缝、防水和检验。 4.合同价款与支付 4.1. 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为: ¥0.00(小写) 人民币: (大写) 注:价格明细详见《价格清单》;以上价格为暂定总价,以各分项的实际数量为准。 4.2. 工程承包方式及计价依据: 4.2.1. 合同价款是由供方按照招标文件、承包范围、本合同条款、现场条件、施工组织设计等投标报价并经需方确认的暂定工程造价。本工程为单价合同,经双方协商确认的投标报价中每一种型号窗的单价不得调整,并且适用于此后工程的变更;如变更后的窗型合同中无单价,则套用窗型接近的窗单价,或由甲、乙双方根据报价单中的计价原则协商确定。结算时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 4.2.2. 供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工程的全部施工图纸、技术说明、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工程所在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等情况应认为均已详细研究明了,投标报价中已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程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等要求,充分考虑了原材料、施工图设计、制作、包装运输、安装、样品、成品保护、现场抽检、检验、验收、施工水电费、总包配合管理费、施工措施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因素,保证投标报价准确无误,如有错漏,概由供方负责。 4.2.3. 合同价款中已包含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需由供方缴纳的建安税及其他费用,本合同价款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4.3. 合同价款的调整 4.3.1. 材差调整:除招标文件规定的实时限价或三方采购合同的材料设备外,其它材料设备价格不得调整。 4.3.2. 人工费调整:人工费用不得调整。 4.3.3. 工程量调整(工程指令、指示) 详细调整原则按附件《工程指令、指示》处理。 4.4. 工程款支付 4.4.1 . 本工程无预付款 4.4.2 . 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供方须向需方提交门窗施工详图及工程预算报表,需方审核通过后,作为本工程工程量调整及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4.4.3 . 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 a) 供方应在每月25日前上报当月完成工程(包括已完工并且其补充预算已经审核的工程变更)进度款申报表,监理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报需方,需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定并支付。 b) 进度款与质量挂钩,报送工程进度报表时附《万科地产分部分项工程及关键工序质量验收单》,若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需方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c) 窗框进场而尚未安装,则按该窗综合单价的15%计算进度款; d) 窗扇进场而尚未安装,则按该窗综合单价的25%计算进度款; e) 窗框(含塞缝)及开启扇安装完毕(固定扇玻璃尚未完成时),则按该窗综合单价的50%计算进度款; f) 窗框(含塞缝)、开启扇及固定扇玻璃安装完毕(执手、传动器、玻璃胶等配件辅材尚未完成时),则按该窗综合单价的70%计算进度款; g) 门窗安装完成,则按该窗综合单价的80%计算进度款; h) 每期进度款的计算方法为:至当月进度款申请书上报为止,已经全部安装完成的门窗及已运至施工现场尚未安装(或未完全安装完成)门窗的合同价值的总和(第c、d、e、f、g项价款相加的总和),同时扣除至当月进度款申请书上报日为止需方已付进度款、供方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 i) 本合同工程内容完成后,工程款累计支付达合同价款及已审定的补充预算总额的 80%,即停止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 4.4.4 . 竣工验收款:通过需方及当地政府部门验收合格、收到供方付款文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及已审定的补充预算总额的90%; 4.4.5 . 结算款:将工程完整移交给需方、办理完工程结算手续、收到供方付款文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 4.4.6 . 保修款:留取合同总价的3%为保修金,保修期持续 1 年或保修期顺延到期日,且监理工程师、物业管理单位及需方对工程质量无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即与供方办理保修款结算,将剩余保修款一次支付供方,但应扣除供方应付的保修费用(见工程验收和保修条款); 4.4.7 . 对供方应支付的各种违约金、赔偿金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需方有权在当期工程进度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中扣除。 5.双方的人员设备 5.1. 需方 5.1.1. 需方驻工地总代表为 ,需方的所有文件经需方工地总代表签署并加盖需方项目经理部公章后方有效。 5.1.2. 需方委托 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驻工地总代表为 ,监理行使职权范围由需方另行以书面形式通知给供方,供方必须遵守。 5.2. 供方 5.2.1. 供方必须按本合同组织施工,供方项目部以下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进行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上报需方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否则,供方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支付违约金5000元,其中如项目经理与投标承诺不符,则供方须向需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 5.2.2. 本工程供方驻工地项目经理为 ,其它管理人员名单见附件。 5.2.3. 供方项目经理即为供方驻工地总代表,代表供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供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供方项目经理签字加盖供方公章后递交需方。 5.2.4. 供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需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需方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供方向需方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 5.2.5. 供方在开工前应向需方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5.2.6. 以下需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的人员,经需方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供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同时,供方应在48小时内用需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1) 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2) 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3) 不能积极配合需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4) 违反需方或供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5)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6) 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7)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等。 6.需方责任 6.1.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 6.2. 需方按时指定总包方提供足够的仓库以备卸货,仓库面积以双方协商的面积为准。 6.3. 如供方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需方可通知供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需方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负责。 7.供方责任 7.1. 必须具备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施工资质或准用许可,有义务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供货及施工所需的手续,并缴纳税款;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需方、监理和总包单位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7.2. 供方接到需方通知后,配合土建施工进度,派专业人员到工地现场对门洞尺寸、标高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其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否则视为供方认可土建施工质量。 7.3. 从总包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 7.4. 每月25日前向需方、监理和总包单位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否则需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时间。 7.5. 每周例会前一天向需方、监理和总包单位报送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工作的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 7.6.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需方销售需要,积极配合样板房的施工。 7.7. 按合同约定内容,为需方分包的工程提供配合和管理,参加相关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 7.8. 已完工工程未交付需方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供方自费负责修复。 7.9. 合同规定由供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供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需方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 15 %的管理费)从供方当期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供方负责。 7.10. 凡供方未能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需方损失的,供方负责赔偿需方的有关损失。 7.1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一年内,由于供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可能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供方向需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从供方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 7.12. 供方须与需方签订《廉洁合作协议》,并严格遵守之,《廉洁合作协议》见附件。 7.13. 应总包方要求,供方在开工前应与总包方签订配合协议。 8.合同工期 8.1. 开工、竣工 开工时间:交楼标准间的进场安装时间暂定为2005年8月1日;整个工程进场安装时间暂定为2005年10月(具体以需方项目部提前25天的通知为准)。 竣工时间:具体以需方项目部通知为准。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以需方项目部通知为准。 8.2. 进度计划: 8.2.1. 供方应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需方、监理、总包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需方、监理、总包方在提交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未予以书面形式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 8.2.2. 供方的施工进度应符合以下要求:需满足需方总体进度要求。 8.2.3. 与相关承包商配合的时间要求:需满足相关承包商进度要求。 8.2.4. 如供方未能如期完成8.2.2、8.2.3中规定的内容,须向需方支付违约金每项每天 0.5 万元,需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违约金累计最多不超过工程总价的10%,但需方损失超过工程总价10%的除外;如阶段工期拖延,但总工期未拖延,则除因影响需方销售安排以外的已扣除的阶段工期违约金可返还。如工期严重拖延,给工程总工期造成严重影响,则需方有权解除合同。 8.2.5. 供方必须按需方、监理、总包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需方、监理、总包方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供方应按需方、监理、总包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因供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供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8.3. 开工及延期开工 8.3.1. 供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供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天,以书面形式向需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 8.3.2. 因需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推迟开工日期。需方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对经需方认可及核实的部分工人及施工设备的停工给予补偿,工期相应顺延。 8.4. 暂停施工 需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供方应当按需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供方实施需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需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需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供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供方可自行复工。因供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供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需方原因造成停工的,不承担供方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8.5. 工期延误 8.5.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需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需方未在开工前3天提供施工场地、进场通道、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 2) 需方、监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设计变更或修改导致增加的工程量一次增加超过工程总价的20%; 4) 不可抗力; 5) 条款中约定或需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5.2. 供方在8.5.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需方提出报告。需方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8.6. 工程竣工 供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需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否则每拖延一天,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0.5 万元及由此引起的所有补偿、赔偿或诉讼费用。 9.质量与检验 9.1. 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标准为: 优良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需方所提的铝合金门窗技术要求、技术标准为依据。 9.2. 检查和返工 9.2.1. 供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需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需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需方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9.2.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供方应按需方、监理、总包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供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供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9.3.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供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供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供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供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9.3.2. 需方、监理、总包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或不进行验收,供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应承认验收记录。 9.3.3. 经监理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供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9.4. 当需方、监理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供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需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供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供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5. 抽样送检:门窗进场后,抽样经需方、监理确认了后,供方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隔热性能、隔音性能等检测,并将抽检结果提供给需方。 10.现场管理 10.1. 安全施工与检查 10.1.1. 供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非需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10.1.2. 需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需方不得要求供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需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0.2. 安全防护 10.2.1. 供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认可后实施。 10.3. 事故处理 10.3.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供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0.3.2. 需方供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或参照争议解决条款。 10.4. 文明施工 10.4.1. 供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需方和总包方的现场管理规定。 10.4.2. 供方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统一服装,全部施工人员应佩带工作牌。 10.4.3. 施工期间,供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供方每次向需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需方要求清理出工地。 10.4.4. 供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全部由供方承担。 10.5. 现场用水用电管理: 10.5.1. 供方交付总包单位的配合管理费中已包含了供方现场正常施工的水电费用。 10.5.2. 供方的生活用水用电由供方自行承担。 10.5.3. 供方应按总包方要求提供用水用电计划,配置必要的计量装置。 11.材料设备 11.1. 经征得设计单位和需方同意,供方可使用代用材料、设备;因供方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供方承担,减少的费用归需方所有;因需方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需方承担。 11.2. 所有与供方施工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包括甲供材料设备)到货后,供方应进行详细验收并对该产品的质量问题向需方负责。 12.工程变更 12.1.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其他事宜执行《工程指令、指示》。 12.2. 甲方驻施工现场代表为 。施工现场代表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可以向乙方发出口头或书面工程指令、指示(工程指令、指示表格详见附件)。 12.3. 甲方驻施工现场代表的指令、指示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下发,乙方签收后及时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驻施工现场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驻施工现场代表的口头指令应予执行。甲方驻施工现场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甲方驻施工现场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12.4. 乙方认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12小时内向甲方驻施工现场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甲方驻施工现场代表在收到报告12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乙方。 12.5. 甲方驻施工现场代表要求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驻施工现场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2.6. 工程指令(包含设计变更)完成后,乙方应填报工程指令确认单经监理公司和甲方确认。甲方书面的工程指令是工程造价变更的唯一依据,所有工程指令乙方需在完成并获得确认后15日内编制结算上报公司成本部,公司成本部应于收到结算资料20日内给予答复。 12.7. 工程指示是指出工程在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等各方面缺陷的文件,甲方通过监理公司发出,施工单位必须对工程指示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乙方并对每份工程指示整改情况进行书面回复。乙方未按工程指示进行整改或未书面回复,甲方有权进行处罚。 12.8. 其它事项按工程造价计算规定执行。 13.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 13.1. 竣工验收 13.1.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供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15天向监理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需方、监理、物业管理公司初步验收。 13.1.2. 初验合格后,需方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验收日期,组织有设计单位、监理、政府有关部门、需方、供方参加的竣工验收。需方应在竣工验收后 5 天内提出整改意见,供方按意见整改。 13.1.3. 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1.4. 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否则,供方向需方支付合同价款 1 %的违约金。 13.1.5.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甩项竣工时,双方协商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13.2. 工程移交 13.2.1. 根据工程需要,完成某阶段工作时,应向下一工序的施工单位办理工序移交手续。 13.2.2. 供方应在竣工验收后10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如供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对于占用的需方将收取每平方米每天 6 元的租金,并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供方承担 13.2.3. 供方应填写工程移交书,经需方及物业公司验收通过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供方逾期未向需方移交,造成需方向业主交楼时间延误,造成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供方承担。 13.2.4. 工程在未移交需方之前,供方负责维护;如需方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需方承担。 13.2.5. 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供方不得因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工程。 13.3. 竣工结算及其支付和保修金 13.3.1. 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和配合需方全面工程验收并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后,甲乙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双方在结算书上签字和办完竣工资料移交手续,需方收到供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资料或此后提供的补充资料后 60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结算审核完毕后,双方签订结算协议书。15天内支付扣除保修款、供方向需方的借款、违约金、赔偿金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后的工程总价余款,留工程总价3%作为保修金 。 13.3.2. 工程总价为按照4.2.、4.3条款确定的合同价款及其调整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的调整后的总和。 13.3.3. 供方上报的结算额,不得高出最终审定的结算额的5%,否则,需方收取超出部分的10%的违约金,并在结算工程总价款中扣除,并降低供方在需方承建商评估体系的排名。 13.3.4. 结算额=合同价款+材料价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增加项目-减少项目+奖励-违约金-赔偿金 14. 工程保修与最后验收 见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15.转让与分包 15.1. 转让 供方未经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或任何部分、任何收益、利益转让给他人。 15.2. 供方分包 供方不得将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其它单位、个人、组织。 16.与总包单位的配合 16.1. 供方必须服从总包方的管理,并向总包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含设备费)的2 %作为供方的配合管理费(含施工水电费),需方代扣代缴。总包方为此提供的服务及管理如下: 16.1.1. 提供工地内垂直运输设备(如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等)。 16.1.2. 提供通道与场地(如现场已铺设的脚手架等),负责安排作业面及作业时间,负责分配供方的施工、办公、仓储等用途的场地。供方自行解决办公设施和仓储设施 16.1.3. 提供施工用照明用电、施工用水,并供应其调试所需负荷。从配电箱引出的分电箱由供方自行解决。生活用水电费由供方自行负责。 16.1.4. 提供标高、定位点线等。 16.1.5. 总包方设置于现场已有的起重机械或人货电梯,各指定分包人可以在供方的协调下无偿使用。但地面或楼面的水平运输由各分包方自行解决。为工程设备的安装就位,如供方现有的起重机械或者机具设备无法满足需要,而需另外制订方案,原则上由各分包人自行承担,或者由其再委托供方。 16.1.6. 供方负责将自己的施工垃圾运到总包方在现场指定的垃圾堆放点,总包方负责清运指定堆放点的垃圾,总包方设立专业作业队进行每天完工后的清场工作,如发现供方的建筑垃圾乱放,作业面清理不到位,则总包方作业队将作业面清理后,所发生的人工费、机械费将在供方工程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在例会中通报批评,甚至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16.1.7. 总包方负责协调脚手架的使用。 16.1.8. 总包方主持每周1~3次的指定分包工程例会,每月一次月计划会议和每季度一次的季计划会议。施工高峰期间,应进行每日碰头会制度,用以协调第二天作业面的矛盾。供方应提前一周在例会上提出对道路运输、场地使用、楼面占用、大型机械吊运等要求。 16.2. 供方应在施工期间,对陆续完成的工程负有实施产品保护的责任,如对其它单位的工程或设施造成损坏的,经监理核实后照价赔偿。 16.3. 供方应在进场前对已完成的工程及场地进行检查、接收。 16.4. 供方应向总包方提供施工组织计划与进度计划,对施工程序中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并找出解决办法。 16.5. 供方在各分项施工前须与总包方联系,提供或了解其在分项工程上的特殊要求,如开槽、预留孔洞、预埋件等,并在每次隐蔽工程之前(如浇注混凝土),配合总包单位确认。否则,因此而导致的额外施工费用由供方承担。 16.6. 与总包方核对相关的工程图纸,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负责。 16.7. 供方应服从总包方对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 17.销售配合 因销售包装需要,供方需按规定时间完成以下工作(销售配合时间由需方另行提前通知): 17.1. 需方将根据销售需要,安排施工现场不定期对社会开放,供方在开放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作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17.2. 为配合销售而提前需要施工的项目,供方必须按需方的要求按时安排施工完毕。 17.3. 供方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上述工作,每延期一天,供方向需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 18.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18.1. 需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费用;供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应取得现场需方总代表的认可,供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18.2. 工程施工过程中,供方应注意收集有关经验,工程施工完成后,供方应向需方提交完整的施工总结报告。 18.3. 需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由此引起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增减需方将对合同价款和工期进行调整。 18.4. 供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经需方及有关单位同意实施,由此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增加有供方承担,引起工程费用减少由供需双方各分50%,缩短或延长的工期由供方负担。 18.5.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需方供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以下方面的自然灾害: a) 烈度为6级以上的地震; b) 7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 c) 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下雪为200mm以上; d) 40及以上持续24小时的高温; e) 15及以下持续24小时的低温。 1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供方应立即通知监理,在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需方应协助供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供方向监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供方应每隔7天向监理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供方向监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9.3.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清理、修复费用,在工程验收合格移交需方之后由需方承担;移交之前由供方承担; 19.3.2. 需方供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19.3.3. 供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供方承担; 19.3.4. 停工期间,供方应监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需方承担; 19.3.5.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0.保险 20.1. 需方负责办理施工现场需方人员的生命财产的保险及建筑工程一切险,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供方承担的工程出险时,供方应及时向需方提交索赔资料,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并无条件接受保险公司的理赔。 20.2. 供方负责办理供方在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用设施、设备、材料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因供方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者人员在内)所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补偿费用等责任由供方承担。 21.保证担保 本合同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22.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 22.1. 违约责任 22.1.1.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需方无合理理由而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2)需方无合理理由而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需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供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需方赔偿供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按本合同约定,未约定的,双方协商。 22.1.2.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供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工期或需方、监理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或竣工; 2) 因供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供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供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需方造成的损失,赔偿方式按合同约定,未有约定的,双方协商。 22.1.3. 一方违约后,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2.1.4. 如果供方履行合同义务行为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工期和条件,并经书面要求改正后,15天内仍无实质性改进的,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供方后收回工程,对供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及需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需方有权在支付给供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款补偿。 22.1.5. 因供方原因解除合同时,需方将对供方处以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且需方有权决定是否接收属于供方在现场的一切设施、设备、材料使用于本工程,并有进一步要求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22.2. 争议解决方式 22.2.1需方供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向需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2.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23.合同解除 23.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3.2. 当供方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单体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需方有权解除合同。 23.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23.4. 需方根据市场需要,工程停建或工程设计修改后相应承包工程项目不存在时,需方有权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 23.5. 一方依照22.1.4、23.2、23.3、23.4约定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可以依本合同有关的约定处理。 23.6. 合同解除后,供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需方的要求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供方未完善移交手续擅自撤场的,应该赔偿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应为供方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已完工程价款在供方根据需方要求完全撤出施工场地后结算办理结算手续后支付。 23.7. 除根据23.4款解除合同外,需方不支付供方因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的支出、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和解除订货合同并承担有关费用和损失。 23.8. 根据23.4款解除合同的,需方支付供方 7 天以内经需方确认在现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的解约补偿费用,解约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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