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嵌入式软件增值税退税怎样计算嵌入式软件增值税退税怎样计算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也与单独销售软件产品一样,就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部分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所谓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因此,在计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时应分三步进行。第一步:确认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按照通知第四条规定,在判断和计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时必须剔除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的销售额,纳税人
2、应依次选择按以下方法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销售额的方法:1.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3.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 x(110%)。不过,如果纳税人选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的销售额,除分别核算软件产品与非软件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外,还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第二步:确认嵌入式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通知第六条规定,增值
3、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通知规定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可不得进行分摊,直接用于抵扣软件产品的销项税额,如: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等发生的进项税额。第三步:计算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实际税负,确认实现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数额。例如:某计算机生产企业 2011 年 1 月9 月随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取得综合性不含税收入 300 万元,发生进项税总额 24 万元,该企业选择计税价格法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和
4、机器设备的销售额,按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假如账面记载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的成本为 200万元,则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额为:300200 x(110%)80(万元),嵌入式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为 24÷300 x806.4(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额为 80 x17%6.47.2(万元),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税负为7.2÷80 x100%9%,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为 7.280 x3%4.8(万元)。不过,纳税人在享受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时还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必须同时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符合条件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方可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将按照实际成本或者按照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嵌入式软件产品应分摊进项税额的方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