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规定13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关于印发的通知杭国资发 80号 市各有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为规范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重大事项管理行为,明确国有资产出资者的监管职能,完善国有资产营运和监管体系,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二六年八月一日 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重大事项管理行为,明确国有资产出资者的监管职能,完善国有
2、资产营运和监管体系,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营运机构)是指经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授权经营并授权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授权经营企业。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营运机构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第四条 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主要采用审批、备案、检查等方式,对营运机构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及金额较大的
3、重大事项,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包括:1.重大产权转让;2.重大投资、融资、资金拆借,向境外投资,从事证券、期货等高风险业务;3.营运机构及其所出资的控股、参股企业的资产重组; 4.重大对外担保;5.发展战略、规划;6.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7.章程的制订和修改;8.影响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及可能影响发展战略的或有事项;9.经营班子成员持有控股、参股企业和关联企业股份(票)的情况;10.重大法律纠纷案件;11.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章 重大产权转让监管第六条 重大产权转让是指营运机构及其所出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依法有偿出让数额较大的企业国有产权的
4、行为。第七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除执行本规定外,还需按国家证券管理法规和财政部有关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重大产权转让审批权限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九条 确定产权转让价格应以评估后的价值为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后的净资产价值。第十条 国有产权转让应经过杭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 重大投、融资监管第十一条 重大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等方式向本企业以外的单位进行数额较大的长期股权投资、产权收购、固定资产投资行为;也包括向本企业以外的单位进行的股票投资、债权投资、基金投资、委托理财、金融衍生产
5、品投资等的短期投资行为。第十二条 向杭州市区内单位长期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及向杭州市区外单位长期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由营运机构报市国资委审批;向杭州市区内单位长期投资3000万元以下及向杭州市区外单位长期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由营运机构决定。单项短期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和累计短期投资达1亿元或累计短期投资占净资产30以上的新增短期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一次性购置固定资产达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报市国资委备案。第十三条 除套期保值的期货业务外,严禁期货投资;严格控制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适度控制购买债券和基金。
6、营运机构的金融投资规模和比例应当与自身的权益和财务融资能力相匹配。营运机构及其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向境外投资的,由营运机构报市国资委审批;从事委托理财等高风险业务的,由营运机构报市国资委备案。第十四条 营运机构及其所出资的企业须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对重大项目投资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并定期将投资跟踪管理报告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市国资委或营运机构。市国资委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各营运机构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检查。第十五条 营运机构资产负债率超过60且一次性融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报市国资委备案。营运机构单项出借资金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和累计出借资金达1亿元或累计出借
7、资金占净资产30以上的新增出借资金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营运机构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须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按等有关规定,报相关主管机关核准。 第四章 资产重组监管第十六条 营运机构及其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的资产重组是指企业在资本营运过程中对存量资产进行的重新调整和组合。资产重组主要包括企业的兼并、收购、分立、合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改制、合资、托管、破产等方式。资产重组中涉及的国有企业改制是指依据的要求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负责营运机构资产重组工作的宏观指导,审核营运机构的资产重组方案。营运机构资产重组方案经市国资委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营运机构组织实施。资
8、产重组中涉及营运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的,按有关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第十八条 资产重组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营运机构之间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由市国资委审 批;(二)营运机构所属子企业之间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由营运机构审批,报市国资委备案。第十九条 营运机构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的分立、合并、合资、租赁、兼并、破产等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章 对外担保监管第二十条 对外担保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一条 对外担保对象包括所出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对没有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确实需要担保的,在担保前报市国资委审批。第二十二条 为所
9、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以被担保企业的效益和偿债能力为主要依据确定其对各企业的担保额度。对连续两年亏损、扭亏无望或资不抵债的全资、控股企业原则上不予担保。对控股、参股企业原则上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向非控股企业提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其提供反担保约定。第二十三条 对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一次性担保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章 长远发展规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二十四条 营运机构应编制长远发展规划,经市国资委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长远发展规划的制定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按照”调整布局、有进有退、加强重点、优化结构”的战略方针制定,明确企业总体发展方向、战略
10、目标、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步骤等内容。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调整和决算,按照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它重大事项监管第二十六条 营运机构章程的制订和修改,按等有关法律规定,报市国资委审批。第二十七条 第五条第8款影响营运机构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包括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企业搬迁等等。 第二十八条 对第五条第8、9、10、11款等重大事项,市国资委建立备案管理制度,营运机构应在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或事项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变动产权,造成国有资
11、产流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进行重大投、融资,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或造成其它严重问题的,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发行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利息并处以罚款;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超越权限、擅自进行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营运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其它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市国资委或营运机构依职权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营运机构应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