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哈尔滨专科学校财务制度
14
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及下属二级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其它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其它有关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校级财务及校内非企业化管理的二级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我校财务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我校财务管理的任务有七项:
(一)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
(二)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三)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
(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六)如实反映我校财务状况
(七)对我校及下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并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我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我校财务工作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可亲自主管或授权一名副校长协助其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也能够亲自管理。
第六条 我校单独设置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或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核算和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七条 我校后勤、成人教育学院、工会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受学校财务处统一领导。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财务处的检查与监督。
第八条 我校财务处和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配备相应的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的调出、调入、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须报财务处备案。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预算是指我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它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条 预算编制原则
我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方法
我校在编制预算时,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的需要和财力供给的可能,以及预算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预算收支应当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我校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年度应与会计年度保持一致。预算编制和审批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每年十月份,校内各部门根据其自身需要,提出本部门下年度的收支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查后,送到财务处。
2、财务处根据各单位的收支计划,经综合平衡后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报学校校务委员会审定后,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教育厅财审处。
3、教育厅审批后,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调整
我校年度预算经教育厅和财政厅批复后,一般不予调整,如遇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重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对财政性资金进行调整时,须报教育厅批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我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我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我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我校从主管部门(指教育厅)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我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学费、宿费及其它收入。
(四) 所属单位上缴收入,即我校二级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其它收入,即上述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条 我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正确区分各种收入界限,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是指我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七条 我校支出包括:
(一) 事业支出,即我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
事业支出按内容划分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它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和其它费用。
1、基本工资是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在职人员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地区工资。在我校具体包括职务工资、职等工资、地区工资。
2、补助工资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在职人员的各种津贴和补贴。在我校具体包括工龄津贴、课时津贴、岗位津贴等。
3、其它工资是指在基本工资和补助工资以外,按照我校制定的内部岗位津补贴分配方案发给在职职工的补贴。
4、职工福利费是指用于在职人员的各项福利性支出。包括工会经费、职工困难补助、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5、社会保障费是指用于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支出。包括我校为教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6、助学金是指学校用于资助在校学生的各项支出。
7、公务费是指学校用于行政、党务等部门完成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8、设备购置费是指学校用于购置设备和图书资料,以及按规定比例计提并结转修购基金的费用支出。
9、修缮费是指用于修缮房屋和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装修辅助教学设施,以及按规定的比例计提结转修购基金的费用支出。
10、业务费是指学校教学、科研和教辅部门开展教学科研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11、业务招待费是指学校按国家规定在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中而发生的接待费支出。
12、其它费用是指未包括在以上11个项目中的各项支出。
(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我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的支出。
第十八条 我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十九条 我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指定项目和用途而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开工前有预算,竣工后有决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我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指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与预算数代替。对校内各部门经费额度的核定,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二十一条 我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学校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情况下,能够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做出规定,报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 结余及分配
第二十二条 结余是我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学校的结余除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外,其余部分能够按照40%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
事业基金是学校拥有的净资产,包括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一般基金是指未指定用途,可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资金;投资基金实指学校用于校产投资和其它对外投资的资金。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指我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
1、修购基金是指学校按照事业收入和其它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以及按照其它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当前可按事业收入的3%——5%、经营收入的8%—10%提取,提取时可在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中各列支50%。
2、福利基金是按照事业结余的40%提取的,以及按照其它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3、学生奖贷学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的,以及其它来源转入,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当前教育厅的要求按学费收入的10%提取,提取时在助学金中列支。
4、勤工助学基金是我校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以及其它来源转入,用于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和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当前可按学费收入的10%提取,提取时在助学金中列支。
5、其它基金是指我校按照国家规定,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它基金。
第二十五条 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我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教育厅财审处备案。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是我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
第二十七条 我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能够在一年及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借出款及存货等。
存货是指我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各类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我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学校的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我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可分为五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我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报教育厅批准后核销。大修理、精密仪器、贵重的科研设备的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专家和有关部门鉴定,并报教育厅财审处备案。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之外应当转入修购基金。
第三十一条 我校应当加强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终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并采用固定资产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
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向其它单位的投资。
学校的对外投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外投资取得收入,计入其它收入 。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负债是指学校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须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五条 我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交款项、代管款项等。
应交款项是指我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它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我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区分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借入款项应按期偿还,借款利息应本着”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处理;应付及暂存款应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应缴款项应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无故拖欠、截留和坐支;代管款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并产生预期的经济效益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我校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教育厅财审处及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我校报送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按财政部和教育部统一布置的表式和要求填报;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对本期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我校应当按照教育厅的要求和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的需要,定期编写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内容。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政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必须严格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监督制度。
第四十一条 我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我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教育厅和其它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学校内部独立核算部门的财务管理,执行学校的财经纪律和国家财经法规。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 9月29日起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