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型超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16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大型超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法规分类号】2 6199209 【标题】能源部关于颁发大型超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能源部 【颁布日期】1992/12/18 【实施日期】1992/12/18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安全保护管理 【文号】能源基(1992)1204号 【题注】 【正文】 近年来, 各施工企业陆续购置了一批大型起重机械, 这些机械对加快工程进度、 提高工艺质量起了很大的作用。为了加强管理, 减少和杜绝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 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 经多次研究, 讨论、 修
2、改, 现颁发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并提出三点要求,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 各电管局, 各省( 市、 自治区) 电力局、 电建局、 要切实加强对起重机械的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 各施工企业要对机械的安全进行全过程管理, 按规定要求, 认真检查, 对查出的问题, 要落实到人, 限期解决。 二、 能源部施工机械检测中心为我部施工机械安全检测的专业部门, 挂靠在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检测中心应加强与各施工企业的联系, 互相配合, 搞好检测工作。 三、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 起重机械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 考核合格, 取得机械操作证、 起重机械检验员证方可操作和出具检验报告。 请各有关单位将贯
3、彻执行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及时告能源部。 附: 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起重机械的全面管理, 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 大型起重机械是指起重量在吨以上的塔式起重机、 门座式起重机、 铁路式起重机、 履带式起重机、 轮胎式起重机、 汽车式起重机和龙门式起重机。其它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施工企业新购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计, 具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 并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 对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机械必须经部里
4、认可的检验部门鉴定认可后, 方可使用。 新购的大型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根据产品说明书等有关技术资料( 外文资料须及时译成中文) 以及国标起重机安全规程等规定, 制定针对本起重机的安全操作和保养制度并组织学习贯彻, 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条 各施工企业的大型起重机械, 按集中管理、 统一调度、 专业维修的原则向使用单位提供服务, 以保证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条 机械管理部门对起重机械的技术状况、 维修保养、 安全操作和执行制度的情况, 实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各工地、 站、 队单位的领导和操作人员, 要接受检查, 对机械管理部门提出的问题, 要在限期内认真解决。 第六条 使用单位的负责人,
5、 对起重机械的完好, 可靠、 安全负全面责任, 明确操作、 指挥、 维修、 监护的岗位责任。日常机务管理要设置专职机械员, 大型起重机械实行机长负责制, 机长负责起重机的全面工作, 并组织做好检查、 保养、 润滑、 记录、 监测等工作。大型起重机械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第七条 起重机械要严格执行定人、 定机、 定岗位制度, 起重机械调动时, 应执行机调人随的规定, 而且使用、 保养、 维修等有关资料必须要随机调动。 第八条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 必须经培训取得省电力局发放的机械操作证方具有操作资格, 经定机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权力。操作人员不但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 还必须掌握机械的性能
6、、 结构、 原理和用途。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定、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火力发电厂部分) 和随机出厂的有关安全规定使用起重机。 第九条 操作大型起重机械要严格遵守下述规定: 经司机全面检查, 确认起重机已具备安全可靠使用条件, 并做好保养作业和检查记录, 方可按指挥信号作业。 对违章指挥, 司机有权拒绝执行。 起重机发生异常要及时报告处理, 严禁带故障作业。 司机操作时要集中精力, 注意信号和作业场区, 避免发生过卷和碰撞。起重机起落臂杆、 行走、 回转时要注意观察周围情况, 另一司机负责监护。 操作室应有操作规程、 润滑图表、 操作保养责任制及机长、 值班司机挂牌, 操作室内其它人员不
7、准进入。 检查保养起重机时必须停止作业。 起重机轨道和电缆要符合规定, 经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安全保护装置要齐全、 灵敏、 可靠。 实行多班作业要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做好记录和检查工作。 系列起重机和起重量在及以上的( 针对进口的特大型起重机械) 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针对本机性能的专门培训。 坚持做到”十不吊”, 即: ( ) 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 指挥信号不明, 重量不明不吊。( ) 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 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 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 歪拉、 斜吊不吊。( )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不吊。( ) 氧气瓶、 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
8、吊。( ) 带棱角、 刃口物件未垫好( 防止钢丝绳磨断) 不吊。( ) 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拨、 不吊。( ) 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高架型式的起重机必须严格执行本机的有关防风措施和规定。 第十条 专业单位的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 维护保养、 修理记录要认真填写, 齐全准确, 交机械管理部门归档。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要根据国际起重机安全规程和有关部门颁发的起重机安全监察规定要求, 做好起重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 班前日常检查: 由司机在班前、 班后进行, 多班作业由交接班司机共同按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 经常性检查: 使用单位的机械员同司机共同对起重机的主要部位和润滑保养情况进行检查, 对查出的问
9、题组织处理, 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定期检查: 使用单位负责人、 技术人员、 机械员、 司机和维修人员共同参加, 每年必须对起重机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检查内容: ( ) 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 ) 安全保护装置和仪器的可靠性。 ( ) 传动机构、 制动系统、 液压系统、 电气线路及电器元件。 ( ) 金属结构的变形、 裂纹、 腐蚀及焊接、 铆接、 螺栓的联接情况。 ( ) 钢丝绳的磨损、 变形和尾端固定情况。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组织修复, 并将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情况向机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报告。 检验: 除按定期检查的内容进行外, 还要对起重机的技术性能、 安全保护装置做全面试验。
10、此项工作由能源部认可的检测部门承担。 ( ) 正常工作的起重机, 每二年进行一次。 ( ) 经过大修、 新安装、 及改造过的起重机, 交付使用前。 ( ) 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 在重新使用前; ( ) 经过暴风、 重大事故后, 可能使强度、 刚度、 构件的稳定性、 机构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的起重机。 第十二条 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应经过专业知识和起重机常识的培训, 应具有网、 省局, 电建局, 总公司颁发的技术证件, 指挥时应带有明显标志并保证起重机行走通道没有障碍物。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要加强对钢丝绳的管理, 经常检查, 按规定选用钢丝绳, 严格执行钢丝绳报废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经常检查润
11、滑油, 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添加、 更换润滑油、 脂。 第十五条 起重机的工作场地、 轨道基础和轨道铺设, 要符合本机型的技术要求, 严格执行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起重机轨道设专人维护和清理杂物。 第十六条 起重机的超负荷作业要严格管理, 以确保安全。 必须超负荷作业时( 不得超过额定负荷的) , 由使用单位提供可靠的计算依据, 制定合理的作业方案( 包括安全措施和出现险情时的抢救方案) , 办理超负荷工作票, 经公司总工批准, 由安全、 机械、 施工部门共同监督实施, 各负其责。 超负荷作业前, 使用单位必须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 确认起重机机况良好, 方可作业, 起重机如有故障, 不得作业。
12、超负荷作业后, 使用单位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 并将超负荷作业和检查情况记入本机档案。 第十七条 两机以上联动作业, 由使用单位提出作业方案, 经公司总工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新购、 大修后或移装的起重机, 在安装前由安装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起重机进行技术检查, 对由于运输不当或保管不善所产生的变形, 开焊等缺陷, 要认真进行检修、 校正, 做好记录, 达到技术要求后方可安装。 第十九条 所有电器保护装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设施, 在安装前均应认真检查, 证明其完整无损并灵敏可靠时, 方可安装。 第二十条 大型起重机的拆卸和安装, 要制定拆装工艺规程( 包括安全防护措施方案) , 并经机械、
13、 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总工审查批准, 拆装单位( 必须取得安全认可证的单位) 要严格遵守拆装程序, 对参加拆装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拆装时要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 第二十一条 大型起重机安装毕后, 要按规定进行调试, 对各部位的安全装置要进行可靠性试验, 对整机进行负荷试验。安装、 调试、 负荷试验记录等交机械管理部门归档保存。验收工作由安装单位组织, 机械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参加, 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可向使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的结构、 技术参数和电器控制系统不得任意修改, 必须改装时应提出计算资料、 施工图纸和改装方案, 在不改变原机构性能时, 由机械管理部门同意, 公司总工批准。改变性能时应经公司总工审核报主管局批准后执行, 改装后的系统必须经过试验由机械管理部门按规定经过六个月试运后办理验收, 改装的资料归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不准擅自拆卸零部件、 切割、 施焊。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要认真执行技术保养规程, 保养作业由使用单位领导组织进行, 并将保养执行情况报机械管理部门, 使用单位要明确规定保养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 出现重大机械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 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及奖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