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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版权保护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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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浅析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版权保护问题摘要本文通过对千名硕博士诉万方学位 论文 侵权案的分析,试图对当下数字图书馆的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进行分析,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及解决途径的建议。关键词数字出版版权数字图书馆学位论文近年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诉 中国 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其信息 网络 传播权纠纷案、学者郏成思等七人状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文丛等作品网络传播权纠纷案、400学者诉超星数字图书馆侵权案等频频出现在媒体上。引起学界强烈关注。笔者对我国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影响较大的数字图书馆版权侵权案件进行了梳理,从中选择了千名硕博士诉万方学位论文侵权案作为研究对象,因为这一

2、案例是近年来声势最大,参与维权人数最多的一次。在国内发生的数字图书馆侵权案件,尤其是学术论文的版权侵权问题方面具有代表性。一、千名硕博士诉万方学位论文侵权的案例分析1案例发生背景2006年6月,某大学老师刘美丽完成了她的博士学位论文。论文题目为重组绵羊朊蛋白(OvPrPC)的构象转化与Prion疾病发生机制的研究,共万字,是一篇专业性较强的学位论文。刘美丽从2003年到2006年,花了近三年时间完成这篇博士论文。毕业前夕,刘美丽与学校签订了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以下简称授权声明)。随后,她的这篇博士论文出现在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公司)开发的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里,在国家图

3、书馆和许多学校的内部局域网上。该数据库都能方便地在线浏览或下载。最终,刘美丽以侵犯着作权为由将万方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在媒体和万方公司的网站上公开致歉,并向她赔偿 经济 损失、精神损失、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36800元。一审及二审都驳回了刘美丽的全部诉讼请求。另有一批人与刘美丽同时起诉万方公司,包括491名硕博士,他们都以万方公司侵犯了其发表权、复制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将万方诉至法庭。对其中的421起案件,法院判决万方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论文,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博士论文以1800至2000元 计算 ,每篇硕士论文1000至1200元;另有以刘美丽为代表的70名原

4、告则被法院判败诉,因为他们都曾经和学校签署过类似的授权声明。2008年10月,另一批482名硕博士将万方公司告上法庭。其中364名硕博士获法院支持胜诉,另118名硕博士因将论文的相关授权给了毕业院校而被判败诉。在随后的一个月里,又有5名博士在上海起诉万方公司,他们要求万方公司停止对晚清小说与近代商业社会等五篇论文的侵权,并索赔199620元。目前,法院还没有相关的审判结果。至此,已经有近千名硕博士针对万方公司的学位论文侵权提起了上诉。这一千名硕博士学位论文侵权案。被业界称为国内知识分子集体维权首案。2多层授权下的学位论文与刘美丽一样,在千名硕博士诉万方学位论文侵权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都被法

5、院判令驳回上诉,原因在于他们都与学校签订了类似于授权声明的合同。在这份授权声明中,存在着“四个主体、三层授权”的模式,主体分别为作者、学校、中信所和万方公司。作者授权于学校、学校授权于中信所,后者再授权于万方公司。具体来说,授权声明的授权链条是经过三个步骤的:学生与学校签订关于论文使用的授权声明;学校与中信所签订共建(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协议书,许可中信所将学校全部学位论文收录在数据库中。以进行交流传播;中信所与万方公司签订开发(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协议书,委托万方公司开发学位论文数据库。在这个授权链中,第一层授权是学生给学校的授权。依照中国社会 科学 院法学所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李顺德

6、的看法,刘美丽的授权声明按照着作权角度来讲顶多就是发表权,整个论文的着作权并没有转授给学校,即刘美丽仍是她论文的唯一着作人,她有保护自己着作权不被侵犯的权利。第二层授权,是学校与中信所之间的协议。中信所与学校研究生院签订协议书于2004年4月23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学校研究生院同意汇集其所拥有的全部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并提交给中信所,许可后者对其进行全文 电子 化处理。在协议中。双方同意中信所将全部学位论文以有偿许可的方式收录入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进行数字化处理汇编并通过网络进行交流传播。及以电子出版物形式出版发行。协议规定,中信所向学校研究生院及其作者支付每篇博士论文50元的录用费、每篇硕士

7、论文30元的录用费;协议有效期为3年等。然而在本案中,刘美丽从未收到50元论文录用费。第三层授权是中信所对万方公司的授权。中信所与万方公司于2003年12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中信所委托万方公司开发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并向万方公司无偿出借学位论文馆藏印刷样本,供开发建设数据库使用。在中信所获得国家专项资金资助情况下,向万方公司提供数据库建设费用;在中信所未获得国家专项资金资助情况下,万方公司产生的数据库建设费用可以向镜像产品用户收取加工成本服务费。正如印刷厂不能因为出版社委托其印刷,就能销售出版社的图书一样,万方公司利用学位论文,在网上传播,并向用户收取加工成本服务费,这是不合理的。学

8、位论文在经过层层授权后,已从刘美丽等人手中转入了万方公司。刘美丽作为唯一的着作权人,有权将自己的学位论文通过合法的途径转让或许可给他人使用,然而,在与学校签订了授权声明后,她的论文被放到了万方公司的学位论文数据库中,不但没有收到任何通知,也没有收到任何报酬,显而易见,其着作权受到了侵犯。二、数字图书馆条件下的版权保护问题及解决途径1分清着作权的归属版权即着作权,版权保护中最重要的元素是着作权,先要确定着作权的归属,才可能有实施方法来有效地保护着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0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受着作权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 艺术 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在中

9、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着作权。这表明,与刘美丽有着相似经历的千名硕博士对他们的学位论文都享有着作权,这点是毋庸置疑的。刘美丽等人与学校签订了授权声明,将自己的学位论文授权给了学校;学校又与中信所签订共建(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协议书,许可中信所将学校全部学位论文收录在数据库中,以进行交流传播;而中信所与万方公司签订开发(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协议书,委托万方公司开发学位论文数据库。在这三层授权下,硕博士的学位论文着作权仍然是属于他们自身的。授权声明并不具有 法律 意义上的着作权许可使用权,学校最多只是拥有了学位论文的发表权。因此,学校不

10、是学位论文的着作人,同样的,中信所和万方公司更不可能得到着作权人的授权。这也就意味着,万方公司无权将学位论文全文数字化,并放在网上进行传播。2建立健全数字出版着作权保护的 法律 机制数字图书馆的意义在于,向大众传播知识、促进学术交流,因此其对作品的数字化使用是必然的,这就需要界定“合理使用”与“非法使用”的区别。现有的着作权法对数字图书馆的相关版权问题的适用存在较多不足,因而,建立健全数字图书馆着作权保护的法律机制对于整个出版界都是必要且必需的。从目前我国的着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来看,“合理使用”还没有明确的定义。根据国外的惯例,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应该建立在不侵犯着作者的着作权的基础上。在千名硕博

11、士诉万方侵权的案例中,刘美丽等人与学校签订了授权声明,学校与中信所签订了共建( 中国 学位 论文 全文数据库)协议书,中信所与万方公司签订了开发(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协议书,委托万方公司开发学位论文数据库。事实上,刘美丽并没有与万方签订任何有关着作权转让的协议或者文件,这也意昧着,刘美丽等人从未同意将自己的学位论文授权给万方公司放在它的数据库中,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现在的着作权法还不能对这一案件进行有效地判定,这也是这一案件目前仍然没有审判结果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的着作权法适用于传统出版业,但数字图书馆作为新兴的出版形式之一,在基础设施、出版环境和着作权保护方式等诸多方面与传统出版有较

12、大差别,着作权法不能对其完全适用。例如,在传统的出版方式中。着作者理所当然地拥有其作品的着作权,这不会因为其作品被刊登在报刊杂志上或收录在书本 文献 中而改变。而在数字图书馆中,由于 网络 环境的特殊性,文献信息的传播速度和传播广度都是传统出版所不能及的。着作者的作品经过数字化被放在网上后,很容易被网络用户浏览、下载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在这个过程中。着作权的归属及保护是容易产生问题的。依据我国目前的着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着作

13、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笔者建议,在明确作品的着作权归属并不侵犯到着作者的着作权前提下,未来的相关立法应该适当放宽着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可使数字图书馆与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一样享有合理或法定使用权的主体范围,并允许数字图书馆在用户的人数、作品内容下载复制的数量以及被浏览、下载的技术上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以使用受着作权保护的作品,从而可以既保护到着作者,又使数字图书馆有更正规的 发展 。3完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数字图书馆的版权保护可以借鉴传统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已经数字化了的文字作品进行集体管理,着作权集体管理可以有效地维护着作者的合法权益。上述案例中,以刘美丽为代表的千名硕博士对万方公司提

14、出诉讼,在这个过程中。如果采用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则有可能在维权时限和效果上有很大的收获。根据着作权集体管理的相关制度,能够对版权保护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合理地分析与解决。数字图书馆将作品数字化后上载互联网可能带来的问题是,一方面作者难以查找到所有使用自己作品的用户,就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着作权;另一方面,想获得作者授权许可使用作品的用户。可能因地域限制而无法联络到作者,这样一来,用户合法使用作者作品的权利受限制。此时,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优越性就显现出来了。作者和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着作权及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代表着作权人向数字图书馆集体授权、收

15、取报酬并分配给着作权人。正如国内第一家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 音乐 着作权协会的职责一样,它全面为中国音乐词曲作者开展版权服务,并与世界上32个同类组织签订了正式的业务合作协议。对于那些提供音乐服务或视频点播服务的网站来说,它们所使用的索材不必一一通过着作权人的许可,只需要中国音乐着作权协会授权并向这一组织支付报酬即可,然后再由协会向作品被使用的成员进行利益分配。同样的,数字图书馆只需与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相关协议,就可获得几乎所有作品的合法使用权,从而免去寻找作者的麻烦,也不必逐个寻找着作权人洽谈着作权交易事由。将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用于刘美丽案中,万方公司可以与相关的集体组织接触,获得硕

16、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使用权,就可能避免成为被告席中的主角。这样一来,有利于数字图书馆提高作品使用效率,发挥数字化信息传播的优势。值得注意的是,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着作权人的代理人,其在行使着作权集体管理权力时,不得侵害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建议相关立法部门应该进一步完善着作权法,制定出更有效更全面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办法,以最大程度地保护着作权人的着作权和其它权利。4采用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刘美丽发现自己用了三年时间完成的学位论文出现在万方公司开发的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同时,在国家图书馆和许多学校的内部局域网中,这一数据库能方便地在线浏览与下载。这意味着,刘美丽的学位论文可以很轻易

17、地成为各个终端用户电脑中的文件,她的研究成果轻而易举地被别人拿去使用。数字图书馆中的文献资料在网络传播中很难得到较好的控制,经过数字化的作品一旦上网,就难以避免被用户浏览、下载、复制、打印等。这样对于着作权侵权的认定和举证都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正如传统的图书有防伪码,以防盗版书籍的侵权一样,数字图书馆也应该采取必要的技术保护措施,对馆藏的数字化作品的着作权进行有效的保护。在万方公司合法得到硕博士的学位论文的使用权时,这可以利用一些相关的数字版权管理技术来保护着作者的着作权,避免非法盗用以及被侵权等事件的发生。目前,数字版权管理技术(Data Rights Management,简称DRM)被认

18、为是最有发展前景的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技术体系。DRM是对数字作品进行版权保护的整体解决方案。它通过加密技术、信息安全传递等技术,防止 电子 书的非法拷贝,以方便着作者、出版社和网络销售商之间的交易清算。DRM允许网络数字内容的提供者控制浏览、阅读其数字内容的访问权限。无论这些数字内容是图像、文字、音乐或是其它多媒体文件,通过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内容提供者可以自行定义加密方式,以对网络用户的浏览、下载其数字内容进行控制。只有获得数字内容提供者合法授权的最终用户才能拥有相应的权利,并且这些授权可以细化到是否允许最终用户复制、打印以及复制、打印数量限制之类的问题。这样,通过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内容提供者

19、(着作权人)就可以有效防止非法复制及使用,减少被侵权的风险。5提高着作权人的维权意识作为着作权的合法享有者,当自身利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人们应该学会用法律的手段去维护自己。但不得不承认的是,有相当一部人着作者的法律意识薄弱,有些人看到自己的论文被放在了网上,认为是自己的荣誉,却没有想过,论文有可能被网络用户浏览、下载、打印甚至是剽窃抄袭等,而开发论文的数字图书馆有可能通过用户对其数据库中的论文使用得到相应的报酬。在这个过程中,着作者没有得到任何名义上与实质上的报酬。着作者的维权意识薄弱,是更多的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出现的原因之一。笔者认为,着作人要有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

20、法权利。可以说,数字图书的版权问题需要引起出版界、法学界以及着作人的共同关注。6借鉴学习国外的着作权保护方法在立法方面,国外的着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界定有较明确的定义,同时,较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着作权有相对有效的保护。由于发展时间长,并且在技术、制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国外的数字出版在版权保护方面也比较成熟,值得学习与借鉴。在千名硕博士诉万方学位论文侵权案件中,就可以仿效Google的和解协议。由我国的出版协会牵头,与各个数字图书馆签订相关的协议,以保护众多着作者的合法权益。2008年10月29日美国作家协会、美国出版商协会与Google达成一项突破性的和解协议。Google的图书搜索

21、计划刚开始上线的时候,以海量的知识储备和方便快捷的搜索得到用户的一致好评,但是其图书搜索计划不可避免地牵扯到图书版权问题。美国作家协会、美国出版商协会为保护作者的权利,历经三年与Google达成了和解协议。在这份协议中,将图书分为三种,分别是受版权保护的在版图书、受版权保护但是已经绝版的图书和不受版权保护的图书。针对不同种类的图书,Google采取相应的方法进行数字化并放在其开发的图书搜索中。同样的,在Google的图书馆计划中,也使用到了这份和解协议的相关条例。笔者认为,相关的着作权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都可以借鉴国外出版协会的做法,对我国的数字出版市场上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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