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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南艺艺术培训中心办学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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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南艺艺术培训中心办学章程 36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江阴南艺艺术培训中心办学章程 学校介绍 -08-17 16:15:18 阅读205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名称:江阴南艺艺术培训中心 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的性质:由刘欣乐自愿举办的非学历的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本教育机构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办成一个高品质、高层次、管理先进、服务到位的综合性文化教育机构;办学层次:非学历;办学形式:业余教育;招生对象:青少年、社会群体。 第五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审批机关是:江阴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江阴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江阴市教育局。 第六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民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七条  本教育机构的注册地址:江苏江阴。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九条  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刘欣乐,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个人。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 (三)有权查看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本教育机构开办资金:40万元;出资者:刘欣乐;金额:40万元; 出资形式:货币;出资比例:100%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理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理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理事会在其成员中设理事长1名。理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注:理事会成员3人;任期3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学校章程; (二)办学活动计划; (三)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学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教职工的工资报酬。 第十五条  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能够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能够书面委托其它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经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经过方为有效: (一)学校章程的修改; (二)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教育机构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教育机构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本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校长,由理事会依照任职条件,进行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提出教育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组成人员名单,报理事会批准;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六)理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权力。 本教育机构负责人主任主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内设机构及职责:教务处、办公处。 教务处: (一)协助校长组织教师学习和及时贯彻上级工作指示; (二)指导教师教研工作并审阅计划,实施和检查各阶段教育教学工作进程; (三)组织教师政治思想、文化业务学习,实施教师、学生评优、表扬、奖励和处分工作; (四)负责本中心日常教学课程的编制与调配工作; (五)做好全年度本中心招生、编班和结业工作; (六)负责红头文件和信函的发放; (七)负责购买相关书籍,并予以管理。 办公处 学生工作的管理: 根据有关规定,草拟本中心办公处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一)负责本中心对外接待及活动联系工作,及策划、组织、举办活动的一系列工作; (二)配合校长做好人事招聘、定编、定岗、定位工作及员工的奖罚工作。 (三)做好文印、文档工作及资料收集、整理、保管工作; (四)配合教学工作,做好教学场地安排布置工作。 财务管理: (一)严肃会计财务制度,抓好财务管理工作; (二)按财务规定做好学生培训费的收缴工作。 后勤管理: (一)网站管理,包括上传相关文件、活动信息等网络宣传方式; (二)管理本中心资产、物资,监督使用和保管制度; (三)抓好安全、保卫、环境卫生、师生生活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设立监事,其成员为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能够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或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教育机构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教育机构财务; (二)对本教育机构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教育机构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教育机构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经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审批机关批准办学内容,招收学生、制订就爱呕血大纲、教学计划,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制订相应教学管理制度。经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招生简章(广告)。 第二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提供教育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队受教育者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教师,并制订相应的教师管理、考核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为:刘欣乐理事长、校长。 首届法定代表人,有举办者依法在理事长、校长的人选中推举担任。 本教育机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吃个小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它情形。 (八)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设立的资产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总额:40万元,出资形式:货币;出资比例:100% (二)接受社会捐赠:暂无; (三)政府资助:暂无。 第三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设立注册资金:40万元。 第三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的经费来源:举办者出资投入资金;接受政府资助;在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教育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收入;社会捐赠;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执行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教育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教育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本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进办学条件。办学资金专项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抽逃或者挪用。办学盈余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8%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按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就爱呕血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就爱哦与机构存续期间,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有教育机构依法实施管理和使用,不得转让或用于校外投资。 第三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设立专门账户,设立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出纳分工负责,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情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本教育机构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它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如果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教育机构,须在该条明确由学校的决策机构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 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社会公布的有关材料与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确定合理回报。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教育机构,不规定此条款。 第四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自觉接受办学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和督导。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表决经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等办学项目,由理事会经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如进行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经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六条  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自愿终止办学,在历史会表决经过后15日内,由学校报审批机关批准。按照国家的规定由审批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财务、财产清算和结算,清偿债务,处理一切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教育机构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自愿解散的。 第四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经办学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后,即为终止。终止的教育机构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印章。 第四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办学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5月22日理事会表决经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全体成员签名:刘欣乐  彭鸿勋  彭保中 福安市吾与点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福安市吾与点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  办学义务 :   (一)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自愿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第六条  学校地址:福安市新华南路53号C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办学规模:计划招收学生人数120人,设4个班,此后根据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八条 办学层次:文化补习、成人助学。 第九条 办学形式:培训;招生对象:中小学生、成人;科目设置:语文、数学、英语等。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换届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5人,由卢雪芳、李石连、钱婷婷、施智芳、林奎良组成;卢雪芳、李石连、钱婷婷、施智芳均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  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  提名校长人选; (五)  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经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它重要变更事项。 第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经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或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其它授权。 第二十三条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举办者或学校从业人员中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学校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负责对学校行政及其它从业人员进行监督;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 (二)对学校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学校从业人员违纪违规或侵害学校利益行为调查,并向董事会或学校行政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监事会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可有效。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卢雪芳为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卢雪芳出资人民币20万元,以现金形式; (二)学校办学活动收入;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进办学条件。 第三十四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章   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三十七条  学校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八条  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它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九条  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四十条  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一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经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名称、层次、形式、类别、地址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予以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校长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聘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七条  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它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理债务风险股,股东应按比例分解。 第四十八条  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五十条  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它费用; (二) 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它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经过。修改后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  修改的章程实施开始,原章程同时废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于 6月23日董事会表决经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福安市吾与点教育培训机构。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西城区龙艺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机构名称:北京市西城区龙艺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 学校性质:经西城区教育委员会批准,由北京市第二聋人学校和学校教师:马杰、王秋阳、李晨、刘东方、周海玲、俞晓苏 出资举办的,在北京市西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登记,民办事业单位法人,是实施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学校校长:高辉 ;法定代表人:高辉 。 第三条 学校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行政审批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办理各项变更登记手续,汇报活动情况,按规定参加会计年度审计及年度检查。 第五条 学校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后海北沿43号。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 初级 中级。 第七条 学校办学内容: 聋儿学前康复班、中国民间工艺培训班、手语培训、聋人职业技能培训班、少儿舞蹈培训班、聋人文化补习班、少儿绘画班 第八条 学校办学类型:文化教育培训。 第九条 学校办学形式: 面授。 第十条 学校招生对象: 学龄前儿童 青少年 成人。 第二章  学校注册资本数额及来源 第十一条 学校办学资本(大写):伍拾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及资金性质:学校的举办者以货币(大写)(或其它方式) 拾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联合出资的分别注明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并附联合办学协议)所出资金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第十三条 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收取学费。 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 向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报请设立学校的申请和方案; (二) 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三) 举办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学校的首届决策机构; (四) 举办者必须遵守学校章程,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学校的债务; (五) 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六) 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 (七) 举办者必须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 (八) 举办者参加学校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九) 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第四章  学校决策机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 董事会 ,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董事长 :王克南 ,董事会 成员: 高辉、殷秋菊、邵振桐、董国庆、马杰、王秋阳、李晨、刘东方、周海玲、俞晓苏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 (八)决定学校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董事长任期2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董事长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九条 董事会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人员同意方能生效。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五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由学校董事会聘任,并报行政审批管理机关核准。校长任期每届2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学校除校长外的其它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 (四)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合理使用学校办学经费; (六)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七)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学校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行使董事会的其它授权。 第二十二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学校需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长:沈晓东,监事成员:李华婷、陈凌云,由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 董事会; 三、监督本学校及领导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学校及领导成员依照学校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学校成员违反本学校纪律、损害本学校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学校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学校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董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六章 教师、其它工作人员以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与教师和其它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并对教师和其它工作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及收入分配原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行政审批管理机关的监督,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做出财务会计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九条 学校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要求合理回报 学校的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按照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其它的必须费用后,出资人在办学结余中按照75%比例取得回报。学校董事会在做出取得回报的决定后15日内,将决定报行政审批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章 修改章程、变更登记事项及学校终止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能够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学校章程应由董事会全体成员表决经过。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送行政审批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变更登记事项,应经过董事会同意,向行政审批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自行终止: (一); 第三十四条 学校自行终止办学,应由学校董事会提出终止意见,报请行政审批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学校财产进行清算,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依据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学校将清算报告报行政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注销办学许可证,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学校登记,公告学校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 1月25日召开的第二 届 董事会表决经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 第三十八条 学校登记事项以行政审批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行政审批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 成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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