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论文摘要:公诉是现代各国追诉犯罪的主要方式,公诉的证据标准是控诉机关行使权力时重要的标准。公诉证据标准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起着履行公诉职能、引导侦查、统一公诉和保障人权等多种功能。随着我国对证据法研究的不断深入,公诉证据标准日益成为法律界以及检察机关重点研究的课题之一。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论文关键词 公诉 庭审 检察机关 证据标准一、前言公诉是连接侦查与审判的桥梁。在现代国家,公诉已成为最重要的犯罪追诉方式。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在于对被认为犯罪的人,向法院提起公诉,提起公诉的决定一经作出,就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被追诉者的实体权利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和剥夺,
2、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公诉的正确与否关乎到公民的切身权益,同时也影响到国家惩治范围的能力。而要做到公诉的谨慎与正确,其中重要的就是确保公诉证据标准的适当与合理性。公诉证据标准是新近才提出的一个概念。公诉证据标准是控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的最低限度要求,是指控诉机关决定提起公诉时,依据控诉证据认定控诉事实应当达到的程度。公诉证据需达到何种程度才可以决定起诉,证据标准怎么判断,这是个十分重要的课题。公诉证据标准是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所要达到的最低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公诉证据标准定得过高,将会给公诉机关带来很大的困难,会束缚检察机关的手脚。检察机关为追求定罪的成功率,再加上顾及到国家赔偿制度及错案追究
3、制度,对一些把握性不大的案件不进行起诉,犯罪行为得到放纵,导致公诉机关不能正常行使打击犯罪的职能,导致权力人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也会严重影响到国家公诉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造成民众的不理解和抱怨情绪。长此以往,必将严重挫伤检察机关的积极性,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同样,如果公诉证据标准定的过低,则会导致公诉效率低下和国家资源的浪费。正是由于公诉证据标准的重要性,西方国家在公诉证据标准确定上十分慎重,例如英国的“预期可予定罪”、德国的“足够的事实根据”以及美国的“合理根据”都是为了保证公诉证据标准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尽管各国制定公诉证据标准依据不同,但都是将公诉证据标准作为一种法定标准和
4、行业标准来严肃对待,这也保证了西方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二、公诉证据标准的功能保障人权功能没有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公诉权行使的一个重要结果就是开启审判程序,恰当的把握公诉证据标准,使得法院对所起诉的案件享有审判权,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权起到保障作用,同时由于公诉也意味着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请求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刑罚。提起公诉是公诉权的权能之一。适度的公诉证据标准,能保证检察机关有效的行使其追诉犯罪的职能,使犯罪嫌疑人承受刑罚制裁,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保障被害人的人权。对不应送交法庭审判的案件,应该及时阻断于法庭之外,因为提起公诉不仅意味着国家司法资源的支出,更重
5、要的是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产生一系列的不利后果。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而言,提起公诉后,会造成当事人精神、名誉以及财产的损失,承受巨大的社会压力,即便法庭不做出有罪判决,其在判决前所遭受的损失也不是简简单单的国家赔偿就可弥补的。因此公诉对人权的影响不言而喻,适当的公诉证据标准可以免除犯罪嫌疑人遭受审判的煎熬,防止应诉而不诉,或者不应诉而诉的情况发生。统一公诉功能诉讼活动都是由人完成的,对于公诉权的行使,不仅要从外部进行制约,更应注重内部制约。设立统一的公诉证据标准,可以保证诉讼的客观与公正,有利于抑制公诉权的滥用,规范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最低证据要求,以免受到司法工作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
6、,出现冤假错案。如果没有统一的公诉证据标准,司法人员由于学识不同、阅历不同、经验不同、能力不同,在面对同一案件时,不可避免的掺杂进主观印象,结果会导致出现不同的结果。设立统一的公诉证据标准,就是为了最大可能的避免这种主观判断的可能性,保证不同时期类似的犯罪能够得到相同的处理结果,确保公诉质量,减少人为因素,提高公诉水平。引导侦查功能公诉证据是检察机关用以证实和揭露犯罪的事实依据。检察机关需要和侦察机关协同合作才能完成诉讼。侦查是检察机关提出诉讼的依据,检察官根据侦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如果证据不充分,检察官会引导侦查人员有针对性的继续收集证据。因此合适公诉证据标准有利于检察官判断
7、起诉标准是否充分和有效,同时也有助于侦查人员有依据和标准进行证据搜集和取证,防止关键证据被毁灭、伪造,以至于影响犯罪的指控。三、我国公诉证据标准存在的问题与国外的证据标准相比,我国公诉证据标准相对简单得多,我国的公诉证据标准等同于有罪判决证明标准,这样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有其优越性。保证了司法人员在查明案件事实上的积极主动性,也有力促进了公诉行为的严谨和严肃性,有利于司法公正。但是,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公诉证明标准已经滞后于改革的步伐,需要我们加以修正和改善。主要问题由:1.公诉证据标准不统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对公诉证据标准进行了规定,主要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8、然而,这样的标准在执行起来十分困难,标准过于主观性,缺乏具体实施依据细则,导致执法人员在执行时标准不统一,有时比较松、有时比较严。司法实践中,我国公诉案件无罪判决率非常低,一方面表明了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的慎重和谨慎,也说明了公诉机关对我国法院有罪判决的标准十分熟稔,通过都是按照法院的证据标准进行公诉,成功率非常高。但同时也说明公司机关担心起诉失败,因而在公诉证据标准方面过于谨慎,才出现无罪判决率非常低的局面。同时对于一些国家职务人员违法犯罪的案件,对于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对于一些已经进行扣押并进行财产处置的案件。为了尽早定罪,公诉机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也会提起公诉,公诉证据标准就比较宽松,
9、实践中,为防止法院的无罪判决,有些检察机关可能会事先征求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意见。2.庭前不对公诉进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程序是保证公诉机关公诉证据标准合理性的有效措施,通常由专门机构对检查机关提出的公诉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进入法院审判的标准。对于节约法院资源、保障被告人人员有很大的帮助。司法审查的目的不是决定被告人是否可以被量刑,只是决定公诉证据是否符合起诉标准,从而避免检察机关把公诉证据标准当作是本机关内部的行业标准,而滋生更多无限制的自由裁量权。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我们目前对司法证据标准的司法审查过于形式化,起不到节约法院资源的作用。即便起诉证据明显不足的案件也只能由法院进行判决,不
10、能在审前对公诉权滥用进行程序性制裁。3.有违无罪推定的原则。现行公诉证据标准要求证据确实、充分、清楚。造成法院在审判之前,其实已经决定了被告人有罪的事实。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一切证据材料都应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未经法院依法判决的,任何犯罪嫌疑人都不应该被判有罪。要经过法院审理、控辩双方辩论,最后才能判决有罪或者无罪。公诉证据标准的严格性造成审判的意义不大,只要被告人被检察机关起诉,一般都会被判有罪,使得在庭审中不重视庭审的对抗,庭审走过场,辩护人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使得“无罪推定”原则形同虚设,现实的司法实践也证明目前我国的刑事案件开庭未能摆脱流于形式。
11、四、重构我国公诉证据标准的思考对于公诉证据标准的制定必须依托我国国情,改变目前我国“客观真实”的公诉证据标准。同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建立我国特有的、主客观相结合的公诉证据标准,在尺度上宽严适度,使之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可以提高检察机关工作效率,同时也最大限度保护被告人的权益。提倡“足够证据”首先,在客观上,并不要求检察机关掌握的证据能够达到“客观事实”的证明标准,只是要求检察机关应掌握“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所谓“足够的证据”可以从下面两方面去考查:能够据以确认一定事实的基本证据已经收集,并且基本证据之间能相互映证,没有根本的、不能解释的、无法解决的矛盾。收集的证据
12、能够使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即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事实都有相应质量与数量的证据证明。根据现有的证据,有定罪的较大可能性。其次,从主观上讲,要求根据现有证据,能够使办理案件的检察官形成相应的内心确信,认为有合理的理由应提起公诉。证据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是判断案件的根据,需要有判断者的主观感受。检察人员通过调查证据与审查证据,依据自己的良心、社会经验与职业道德,能够建立对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内心确信。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检察机关可以对性质不同的罪行区分对待,实行有区别的、多层次的证据标准。针对一些危害社会、影响十分重大的案件,例如杀人、抢劫、绑架、贩毒、黑社会等犯罪,应采取更为积极的起诉态度,不必苛求过
13、高的证据标准。只要求检察机关收集了足够的证据,有对被告人量刑的可能,就要积极起诉。尽管可能会出现起诉失败的情形,但是对于震慑犯罪分子,抚慰民心,平息民愤,维护社会稳定有积极的意义。例如在一些吸毒贩毒案件的侦查中,一般要求在犯罪现场交易进行时被抓属于证据充分,但在实际侦查中,很难正好抓到现行,犯罪分子将毒品吸食或者用水冲掉,造成证据的缺失。如果公诉证据标准过高,对于打击这一类犯罪行为是十分不利的。反之,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一般案件,在公诉证据标准上可以适当提高,一来可以节约法院资源,二来可以有效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事实上,对于同一案件中不同的案件事实也可以使用不同证据标准,如果犯罪事实是犯罪行为发
14、生的必要构成要件,则要提高标准。如果对犯罪行为发生没有太大关系,可以降低标准。而我国目前的“一刀切”的证据标准显然不适应现实情况,需要加以改变。总之,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建立新的公诉证据标准成为法律界研究的重点。本文从我国司法实践中把握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的重要性出发,对公诉证据标准的功能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当前公诉证据标准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最后借鉴了其他主要国家的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以及司法审查制度,对我国公诉证据标准的制定提出了几点看法和建议。但是我们也深知,完善我国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不是一蹴而就就可以完成的,需要循序渐进,分阶段进行,需要广大法律界专家学者不断努力,需要检察机关、法院部门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摸索,才能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完善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