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吉林桩基础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暂行.doc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4458827 上传时间:2024-09-23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32.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吉林桩基础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暂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吉林桩基础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暂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吉林桩基础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暂行.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吉林桩基础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暂行.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吉林桩基础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暂行.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吉林桩基础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暂行16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吉林省桩基础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桩基础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桩基础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桩基检测活动及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桩基础工程包括沉管灌注桩、机械钻孔桩、人工挖孔桩、预制混凝土桩、高压注浆桩等各类桩基础。不包括非工程用

2、桩基础。 第四条 桩基础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检测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 吉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桩基础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桩基础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地质勘察 第六条 岩土工程勘察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从事勘察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证书。勘察报告必须有岩土工程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人员签字。 第七条 勘察单位建议选用桩基础的类型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 桩基础勘察应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桩端持力层的岩性、厚度变化及是否有软弱下卧层。2、 桩基础勘察探孔的深度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

3、有关规定,一般性探孔的深度达到予计桩长以下35倍的桩径,且不得小于3.0m,直径大于800mm的桩不得小于3.0m。3、 勘察报告应提供可选的桩基类型、桩端持力层以及桩长和桩径的建议。 4、 勘察报告应提出有关岩土的桩侧阻力和端阻力的估算值,以及单桩承载力的估算值。 5、 勘察报告应分析成桩可能性及挤土效应对成桩的影响,并提出建议性保证措施。 6、 对于液性指数大于0.9,厚度大于3.0m的粘性土、有机质软土及厚度大于4.0m的填土,应慎重选用沉管灌注桩,如必须选用沉管灌注桩,应提供可靠的保证措施。如勘察中发现土层有严重缩径现象,严禁选用沉管灌注桩。 7、 以粘性土做桩端持力层,如选用人工挖孔

4、桩,应对持力层及下卧层的粘性土做压缩试验,试验的最大应力应大于上覆自重压力与附加应力之和,并应经过静载荷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密实砂砾石、卵石、风化岩持力层选用人工挖孔桩,应对持力层做标贯或动力触探试验,标贯试验要求每1.02.0m做一次。如桩端持力层为硬质岩石,应采取岩样进行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试验。 第八条 勘察单位出具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经施工图审查事务所审查。 第九条 勘察单位不得根据建设单位的意见更改勘察数据或提供不真实的勘察建议。 第十条 桩基础施工时,勘察人员必须检查现场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是否一致(挖孔桩必须检查孔底土质)。 第三章 桩基础设计 第十一条 桩基础设计应在岩土工

5、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经过之后进行。当设计采用的桩基础类型与勘察单位建议的基础类型不同时,应协商勘察单位应重新提供桩的设计参数。设计单位有关桩基础的设计变更必须报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和乙级的建筑,必须经过静载荷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第十三条 低渗透性的饱和软土中的群桩设计采用沉管灌注桩、预制混凝土桩时,桩的中心距应适当加大。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中标出单桩承载力检测及桩身完整性检测桩的数量。 第十五条 沉管灌注桩、预制桩的最后贯入度不得在施工图上标定,应在试桩时由勘察、设计人员现场确定。 第十六条 桩基础施工时

6、,设计人员应参加现场试打桩。 第四章 桩基础施工 第十七条 桩基础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质量保证体系必须健全,管理及桩机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桩基础施工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签订桩基础施工合同,必须根据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现场条件制定施工保证质量措施。 第十九条 沉管灌注桩和预制桩必须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试打桩(试桩数量不少于2根),桩基础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在试桩报告上签字,报监理工程师审核(非监理工程报建设单位代表签认),符合设计要求方可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 人工挖孔桩施工应干作业。如有地下水,应将水位降至桩底标高0.5m以下。孔壁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成孔后,经勘察、

7、设计人员对桩端土质复核,报监理工程师签字(非监理工程报建设单位代表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二十一条 沉管灌注桩施工时应严格控制拔管速度,正常土层每分钟不应超过1.5米,软土层每分钟不应超过0.6米。而且每拔0.51.0米应停拔振动510秒。 第二十二条 沉管灌注桩用的预制混凝土桩尖必须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施工单位应选用符合标准的预制混凝土桩尖,并在使用前作破坏性试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沉管灌注桩不宜冬季施工。如冬季施工,必须采取可靠的保证措施防止冻拔。 第五章 桩基础检测 第二十四条 桩基础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桩基础检测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8、桩基础检测机构承接检测任务时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桩基础检测合同,不得随意降低检测费用。检测合同签定后应在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桩基础检测机构每季度应将工程桩基检测数据(数据输入软盘)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桩基础检测机构发现工程桩基础质量影响结构安全,应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桩基础工程验收时,应由设计、检测人员及监理工程师现场选定检测桩,检测桩的选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质条件变化区域的桩; 2、不同施工单位施工的桩; 3、重要结构部位的桩; 4、承载力检测桩应有完整性检测判定的类桩; 5、受检桩不得做特殊处理; 6、单桩承载力检测应在桩身完整

9、性检测之后进行。 第二十八条 暂停高应变方法检测桩基础竖向承载力。 第二十九条 下列工程桩应经过静载荷试验验收: 1、桩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 2、地质条件复杂或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 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GB 50202- )未列入的桩型; 4、设计人员或质量监督部门指定的桩。 第三十条 确定设计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静载荷试验应全部采用慢速加荷法,加荷值应达到极限破坏承载力;工程桩验收检测,静载荷试验至少应有三分之一被检桩采用慢速加荷法,加荷值必须达到设计极限值或设计单桩承载力特征值的1.52倍。 第三十一条 静载荷试验受检桩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甲、乙级不得少于

10、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3根;丙级不少于0.5%,且不得少于2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特殊情况受检桩数可适当增加。 第三十二条 静载荷检测前的休止时间和受检桩的混凝土强度应满足以下条件: 1、确定设计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桩混凝土龄期必须达到28天以上,且现场养护混凝土试块强度等级应达到设计值; 2、工程桩验收检测,现场养护混凝土试块等级强度应达到设计值; 3、在砂土中施工后7天,粘性土中施工后15天,饱和粘性土中施工后25天; 第三十三条 工程桩必须做桩身完整性检测,检测数量应符合以下规 定: 1、直径小于800mm的灌注桩检测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少于20根; 2、

11、预制桩检测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10根; 3、单柱单桩应100%检测; 4、直径大于800mm非嵌岩桩,不少于总桩数的10%;直径大于800mm嵌岩桩,不少于总桩数的10%,且每根柱下承台不少于1根; 5、类桩数量之和大于检测桩总数的30%时,应加倍抽检。 第三十四条 桩身完整性检测点应符合以下规定: 1、预制混凝土桩每根桩检测2点; 2、桩径小于800mm的灌注桩每根桩检测2点,桩径8001000mm的灌注桩检测3点,桩径10001600mm的灌注桩检测4点,桩径在1600mm以上的灌注桩检测5点。 第三十五条 桩身完整性检测,灌注桩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值70%以上,且不小于15

12、Mpa,混凝土预制桩施工完毕即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桩身完整性和静载荷检测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采用低应变法检测桩身完整性,应凿去松散桩头,并用砂轮机对桩头打磨找平,保证传感器与被测桩之间粘接可靠,藕合层在保证填满接触面空隙的前提下宜尽量减薄,禁止手扶按接; 2、进行静载荷检测,如桩头需要进行加固处理,桩头混凝土强度等级宜比桩身混凝土提高1-2级,且不低于C30,并在距桩顶1倍桩径范围内使用3-5mm的钢板围裹。 3、静载荷检测锚桩数量必须根据检测时加荷的最大极限值,经过计算确定,试桩、锚桩与基准桩之间的中心距离必须满足规范规定; 4、静载荷检测采用堆载,试验要点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

13、标准规范附录中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当大直径桩端土为密实的砂、卵石或其它承载力类似的土层时,可采用深层平板(d=800mm)载荷试验确定桩端土的端阻力特征值,为设计提供依据,但不能做工程桩施工完后承载力检验的依据。严禁用d800mm的承压板做深井载荷试验。其它类型桩端土严禁采用深层平板载荷法。 当桩端土为中风化泥岩或砂岩时,可采用岩基载荷试验确定岩石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第三十八条 桩基检测单位必须对检测的原始曲线、数据资料进行保存,以便备查,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特殊工程应长期保存。 第三十九条 单位工程的桩基础检测完成后,桩基检测单位必须出具检测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名称、

14、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基础类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 2、设计要求,检测目的、数量、日期,地质情况; 3、受检桩号或桩位图和相关施工记录; 4、检测方法,检测仪器设备,检测过程记录; 5、检测数据、实测与计算分析曲线和检测结论。 第四十条 桩基检测单位与桩基础工程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时,不得承担该桩基础工程的检测业务。 第六章 桩基础施工图审查及监理 第四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遵循先审查岩土勘察报告后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原则。岩土勘察报告未经审查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不得进行施工。 第四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发现勘察报告、桩基

15、础设计文件违反本规定及相应标准规范,应建议改正,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每季度应将审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报告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非监理工程指建设单位代表)不得在桩基础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指定承载力检测试验桩。 第四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非监理工程指建设单位代表)对桩基工程检查的工作重点应包括: 1、勘察报告及桩基础设计文件是否经过施工图纸审查机构审查,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规定; 2、桩基础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主要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3、沉管灌注桩用的预制混凝土桩尖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使用前检验是否合格。 4、设备型号是否

16、与投标书一致; 5、桩基础施工单位质量保证措施(如进行冬季施工,对质量保证措施必须严格审核)是否切实可行,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6、桩基础施工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规定; 7、检测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检测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检测仪器是否经过标定; 8、检测方法及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第四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应在桩基工程检测报告上签署意见。 第四十六条 下列情况,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意桩基础以上工程施工,并上报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未按规范规定进行检测的; 2、虽进行检测但没有检测报告的; 3、检测发现问题未提出处理方案或未按提出处理方案进行处理的。 第七章 桩基础工程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

17、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地区桩基础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乙级、复杂地质条件、冬季桩基础工程施工质量保证措施,以及桩基础工程检测合同和检测报告必须到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四十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桩基础工程监督的工作重点应包括: 1、岩土勘察报告是否经过施工图审查事务所审查; 2、采用限定选用条件的桩基础类型,提供的保证措施和参数是否符合本规定。 3、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乙级、复杂地质条件及冬季施工的工程,桩基础施工单位是否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切实可行,而且是否落实到位; 4、有关责任主体的资质、人员的资格及其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5、沉管灌注桩用的预制混凝土桩尖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使用前是否经过破坏试验。 6、桩基础工程施工和检测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吉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开始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百度文库年卡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