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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威海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变更行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勘察设计文件变更,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第三条 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对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变更范围和审批审查程序进行变更设计。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变更单位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对已经审查批准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及重新划分岩土分层;
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
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
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
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筑
(1)改变建筑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及建筑面积),改变建筑标准(如:增减中央空调系统等);
(2)改变层高、建筑总高度;
(3)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4)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
(5)改变建筑外立面色彩、风格;
(6)改变建筑造型,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
(7)增加或减少楼梯的数量和形式、电梯的数量;
(8)改变消防设施、消防分区、疏散通道等。
2.结构
(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设防类别或抗震等级;
(2)改变建筑结构体系;
(3)改变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改变主要荷载,改变砌体结构抗震墙的位置;
(4)改变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形式;
(5)改变主要结构材料等级(如材料强度、配筋等);
(6)增、减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
(7)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如楼面改为公共浴室、桑拿等);
(8)建筑专业重大变更引起相应变更。
3.给排水
(1)改变给水、排水系统和涉及环保、卫生、公共利益的设施;
(2)改变消防系统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
(3)建筑专业重大变更引起相应变更。
4.暖通
(1)改变集中冷热源方案;
(2)改变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3)改变系统形式(如散热器采暖系统改为地面辐射采暖,采暖系统改为空调系统等);
(4)改变建筑防火分区、防烟楼梯间位置、建筑加层、面积改变、层高改变、功能改变等;
(5)建筑专业重大变更引起相应变更。
5.电气
(1)改变用电负荷等级、防雷类别、接地形式等;
(2)改变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级别、系统形式、联动控制、系统供电等;
(3)改变户内配变电所、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位置;
(4)大型公建节能监测平台的主要技术措施;
(5)建筑专业重大变更引起相应变更。
6.勘察报告发生重大变更后,涉及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各专业图纸引起上述变更的。
(三)建筑节能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1.建筑节能重大变更: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改变围护结构保温方式、改变墙体材料类型或厚度、改变保温材料类型或厚度、改变外门窗材料或构造措施、改变采暖及空调系统方案、公共建筑改变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其它影响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行为。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绿色建筑设计方案及主要措施的变更。
(四)二次设计(如配电室、室外水泵房、水池、钢结构、幕墙等深化设计,以及民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和与之配套的特殊设备专业的设计),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结构的安全性及建筑节能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内容的变更。
第五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勘察设计变更为“一般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变更文件中注明该变更是“重大变更”或“一般变更”,加盖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章和相应专业的注册师印章,由相应专业负责人签字,并注明变更依据和时间。
第六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应由建设单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后才能变更,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情况及内容说明,填报《勘察设计重大变更申请表》;
(二)规划等职能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涉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内容的变更应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专用章的原勘察设计文件、原审查合格书;
(四)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其他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 涉及建筑方案重大变更(即第四条第二款“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第一部分“建筑”项下的变更内容)应由建设单位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方案审批后方可变更;
涉及消防、市政公用、园林、卫生防疫等行政部门审查内容的变更,应由建设单位先行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涉及初步设计审查的,还应重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初步设计变更。
第八条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经批准后交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威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书》并注明变更事项,在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专用章。
审查完成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程序性审查的内容;
(一)变更的勘察设计是否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
(二)变更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修改是否征得原勘察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
(三)现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
(四)现执业人员执业资格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
(五)变更后的工程用途与规模是否与规划批准的工程用途与规模一致。其它程序性审查内容及要求与原施工图审查相同。
第十条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行政及技术性审查内容与原施工图审查内容相同,重点审查变更勘察设计部分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未经审查合格和未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勘察设计文件及重大变更文件,不得作为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依据,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出具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对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大变更”,其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未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作为施工和监理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未经审查合格(通过)或未办理重新审查而擅自组织施工的,视为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交付使用,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
赞同
of accountability, redress of orders and prohibitions. Strengthening the honesty and self-discipline of leading cadres honesty in politics and education work, enhance leaders ability to resist—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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