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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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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关于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改进我市建筑消防设施状况,提升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水平,提高建筑物抗御火灾能力,充分发挥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防范作用,预防和减少建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我支队决定从 4月30日至10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如下:
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
1.是否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配齐了建筑消防设施;
2.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控制设备是否配置齐全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开、关标识是否明显;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是否采取了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功能是否完整,运行是否正常;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是否齐全完好,防火卷帘、常开式防火门的自动、手动启动功能是否能够正常实现;
(5)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正常运行。
3.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是否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是否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并对建筑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
4.消防控制室是否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值班操作人员是否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是否具有消防设施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火灾事故的能力;
5.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是否与维保单位签定维保合同;
6.在建工程是否依法经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检查;施工现场是否设置了消防车通道,是否按有关规定设置了消防水源,是否配备了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工作措施
(一)对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配齐建筑消防设施的,或者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要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二)对未按规定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持证上岗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不熟悉消防控制室设备功能、应急操作程序,不能操作控制设备的,责令单位立即组织培训;
(五)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并对危险部位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同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拘留;
(六)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合格的在建工程,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火灾隐患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对不能立即改正且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对危险部位予以临时查封。
对在专项治理中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实施。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5月15日前,支队要提请政府将专项治理作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内容统一部署,各大队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同时,各大队要组织召开由各有关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的会议,动员部署单位开展自查自改。
(二)排查整治。7月20日前,各大队要按照工作职责对本地区专项治理范围内的建筑进行逐一排查,彻底查清本辖区建筑消防设施的实有数、运行完好数、维保签订数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全部登记造册建档,完善基础台账。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依法责令单位改正。6月1日起在全市执行《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暂行规定》,消防设施实行“每日一巡”、“每月一测”、“每年一检”制度(详细情况见附件)。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排查的建筑、场所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存档备查。
(三)重点治理。9月30日前,各大队要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不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的多产权单位、自动消防设施不能运行或拆除的单位、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建筑消防设施却未设置的单位,作为重点进行治理。要督促和指导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对单位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消除隐患。要成立技术服务队,向单位提供技术指导。
(四)督查总结。10月30日前,支队防火处、建审处、技术委员会将成立联合督查工作组,对各大队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对未按要求开展治理的,要责令重新治理并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11月,按照公安部、省总队的要求,迎接公安部、省总队的专项治理工作检查组的抽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周密部署。各大队要充分认识到建筑消防设施作为城市消防安全重要基础工程和城市防灾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社会公共消防安全发挥的重要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工作方案,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统筹安排、周密布置,层层动员,广泛发动,有计划、有目的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专项治理的内容和要求,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有关部门、单位的高度重视,营造良好氛围。要利用媒体的监督作用,曝光一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并进行跟踪报道,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扎实开展,同时,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的单位进行正面宣传,树立先进典型,引导社会单位自觉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三)建立机制,巩固成果。要贯彻“严格把关、标本兼治”的原则,严把新建建筑审核验收关,有效防止先天火灾隐患;要把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作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督促社会单位建立完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确保在8月前辖区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责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协议达到100%。
(四)强化督导工作,狠抓落实。为确保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防火处、建审处和技术委员会要对各大队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五)专项治理工作汇报。各大队要将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写出专题报告,于 11月1日前报支队防火处。辖区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每月的测试记录于5日前报辖区消防机构存档备案,每年检验记录于12月25日前报辖区消防机构存档备案,具体要求见《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暂行规定》。(联系人:杨炳城,市局邮箱:054282)
附件: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暂行规定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暂行规定
为引导和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 587— )》以及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的有效措施。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是建筑物产权、管理和使用单位的法定职责。
第二条,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工作。
第三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应当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分为巡视检查、测试检查、检验检查三种方式。
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应由归口管理消防设施的部门实施,也能够按照工作、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将巡查的职责落实到相关工作岗位。
第六条,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测试检查、检验检查和维修保养应委托具备消防检测中介服务资格的单位或具备相应消防设施安装资质的单位依照本规定实施。公安消防机构应将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是否与具备消防检测中介服务资格的单位或具备相应消防设施安装资质的单位签订维保协议纳入防火监督检查内容。
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检查记录和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检查记录,应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单位以及检测人员和检测单位分别签字盖章。检测人员和检测单位对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检查记录》和《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检查记录》负责。
第八条,单位和检测应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护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九条,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实行“每日一巡”制度,并填写《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记录》。《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记录》由单位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不应少于1年。
第十条,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检查实行“每月一测”和“每月一报”制度,并填写《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检查记录》。《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检查记录》一式三份,第一联由单位存档备查;第二联于每月5日前报辖区消防机构存档备案;第三联由测试单位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不应少于3年。
第十一条,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检查实行“每年一检”和“每年必报”制度,并填写《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检查记录》。《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检查记录》一式三份,第一联由单位存档备查,第二联于每年12月25日前报辖区消防机构备案,第三联由检验单位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不应少于3年。
第十二条,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应在“实测记录”栏中填写,并及时处理;当场不能处理的应填报《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登记表》,并向消防设施的主管部门或主管人员报告。《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登记表》一式三份,第一联由单位存档备查,第二联报辖区消防机构备案,第三联由检测单位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不应少于 。
第十三条,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当场有条件解决的应立即解决;当场没有条件解决的,应在24小时内解决;需要由供应商或者厂家解决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解决,恢复正常状态。
第十四条,对于当天无法处理、解决的故障,需要系统暂停工作的,应当上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并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加以补救。
第十五条,公安消防部门应及时督促辖区单位每月按时上报《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检查记录》、每年准时上报《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检查记录》和及时上报《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登记表》,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保上报情况统计表》。
第十六条,公安消防部门应不定期组织对辖区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建筑消防设施没有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且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或者上报数据有弄虚作假的单位,应依法严格处罚,并责令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本暂行规定自 6月1日起施行。
附录:1、《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记录》
2、《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检查记录》
3、《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检查记录》
4、《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登记表》
5、《建筑消防设施维保上报情况统计表》
附录1
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记录(日)
巡查
项目
巡查内容
巡查情况
正常
故障
故障原因及处理情况
消 防
供配电设 施
消防电源工作状态
自备发电设备状况
消防配电房、发电机房环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报警探测器外观
区域显示器运行状况、CRT图形显示器运行状况、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外观和运行状况
手动报警按钮外观
火灾警报装置外观
消防控制室工作环境
消防供水设施
消防水池外观
消防水箱外观
消防水泵及控制柜工作状态
稳压泵、增压泵、气压水罐工作状态
水泵接合器外观、标识
管网控制阀门启闭状态
泵房工作环境
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
室内消火栓外观
室外消火栓外观
消防炮外观
启泵按钮外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喷头外观
报警阀组外观
末端试水装置压力值
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喷头外观
泡沫消火栓外观
泡沫炮外观
泡沫产生器外观
泡沫液贮罐间环境
泡沫液贮罐外观
比例混合器外观
泡沫泵工作状态
气体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控制器工作状态
储瓶间环境
气体瓶组或储罐外观
选择阀、驱动装置等组件外观
紧急启/停按钮外观
放气指示灯及警报器外观
喷嘴外观
防护区状况
防烟
排烟
系统
挡烟垂壁外观
送风阀外观
送风机工作状态
排烟阀外观
电动排烟窗外观
自然排烟窗外观
排烟机工作状态
送风、排烟机房环境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灯外观
应急灯工作状态
疏散指示标志外观
疏散指示标志工作状态
应急广播系统
扬声器外观
扩音机工作状态
消防专用电话
分机电话外观
插孔电话外观
防火分隔设施
防火门外观
防火门启闭状况
防火卷帘外观
防火卷帘工作状态
消 防电 梯
紧急按钮外观
轿厢内电话外观
消防电梯工作状态
灭火器
灭火器外观
设置位置状况
其它 设施
巡 查 人(签名)
年 月 日
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注1:情况正常打“√”,存在问题或故障的打“×”,并在备注栏中写明存在问题或故障处理情况;
注2: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当场不能处理的要填报《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
注3:本表由单位存档,存档时间不得少于1年。
附录2
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检查记录(月)
检测项目
检测内容
实测记录
消防供电 配电
消防配电
试验主、备电切换功能
自备发电机组
试验启动发电机组
储油设施
核对储油量
火灾报警系统
火灾报警探测器
试验报警功能
手动报警按钮
试验报警功能
警报装置
试验警报功能
报警控制器
试验报警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火警优先功能、打印机打印功能、火灾显示盘和CRT显示器的显示功能
联动控制设备
试验联动控制和显示功能
消防供水
消防水池
核对储水量
消防水箱
核对储水量
稳(增)压泵及气压水罐
试验启泵、停泵时的压力工况
消防水泵
试验启泵和主、备泵切换功能
管道阀门
试验管道阀门启闭功能
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
室内消火栓
试验屋顶消火栓出水及静压
室外消火栓
试验室外消火栓出水及静压
消防炮
试验消防炮出水
启泵按钮
试验远距离启泵功能
自动喷水系统
报警阀组
试验放水阀放水及压力开关动作信号
末端试水装置
试验末端放水及压力开关动作信号
水流指示器
核对反馈信号
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液储罐
核对泡沫液有效期和储存量
泡沫栓
试验泡沫栓出水或出泡沫
气体灭火系统
瓶组与储罐
核对灭火剂储存量
气体灭火控制设备
模拟自动启动,试验切断空调等相关联动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风机
试验联动启动风机
送风口
核对送风口风速
机械排烟系统
风机
试验联动启动风机
排烟阀、电动排烟窗
试验联动启动排烟阀、电动排烟窗;核对排烟口风速
应急照明
试验切断正常供电,测量照度
疏散指示标志
试验切断正常供电,测量照度
应急广播系统
扩音器
试验联动启动和强制切换功能
扬声器
测试音量、音质
消防专用电话
试验通话质量
防火分隔
防火门
试验启闭功能
防火卷帘
试验手动、机械应急和自动控制功能
电动防火阀
试验联动关闭功能
消防电梯
试验按钮迫降和联动控制功能
灭火器
核对选型、压力和有效期
其它设施
测试人(签名): 年 月 日
测试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1:情况正常在“实测记录”栏中标注“正常”;
注2:发现的问题或存在故障应在“实测记录”栏中填写,并及时处理;当场不能处理的要填报《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
注3:本表一式三份,第一联由单位存档备查;第二联于每月5日前报辖区消防机构存档备案;第三联由测试单位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不应少于3年。
附录3
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检查报告(年)
建 筑 名 称
地址
使用性质
层数
高度
面积
使用管理单位名称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情况
项 目
检 验 结 果
存在问题或故障处理情况
消防供配电
火灾报警系统
消防供水
消火栓(消防炮)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
防排烟系统
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
应急广播系统
消防专用电话
防火分隔
消防电梯
灭火器
其它设施
检查说明:
测试人(签名): 年 月 日
测试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1:情况正常在“检验结果”栏中标注“正常”;
注2:发现的问题或存在故障应在“存在问题或故障处理情况”栏中填写,并及时处理;当场不能处理的要填报《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在“检查说明”栏填写。
注3:本表一式三份,第一联由单位存档备查,第二联于每年12月25日前报辖区消防机构备案,第三联由检验单位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不应少于3年。
附录4
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
单位(建筑物)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人
签名
检查发现问题或故障
问题或故障处理结果
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名
注:《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登记表》一式三份,第一联由单位存档备查,第二联报辖区消防机构备案,第三联由检测单位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不应少于 。
附录5
消防设施维保上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统计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单位名称
一月份是否己送维保情况
二月份是否己送维保情况
三月份是否己送维保情况
四月份是否己送维保情况
五月份是否己送维保情况
六月份是否己送维保情况
七月份是否己送维保情况
八月份是否己送维保情况
十月份是否己送维保情况
十一月份是否己送维保情况
十二月份是否己送维保情况
1
2
3
4
5
6
备注:1、要求各上报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本月的维保情况报大队备案;
2、要求维保单位及物业管理单位签名、盖章;
3、防火员要对上报的维保情况不定时进行核实,对弄虚作假的予以严肃处理。
主题词:公安 消防 制度 方案 通知
抄送:本支队领导。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政秘处 5月10日印发
承办单位:防火处 承办人:杨炳城 (存档1份,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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