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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验收标准在修订过程中样本.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4455134 上传时间:2024-09-23 格式:DOC 页数:32 大小:33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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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在修订过程中, 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和深入工程实际进行了广泛调查, 根据建筑工程领域的发展需要, 对原标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继续遵循”验评分离、 强化验收、 完善手段、 过程控制”的指导原则, 并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本标准条文修改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2.基本规定: 增加了对四新技术分项工程及检验批验收的验收要求。符合要求的情况下, 允许适当减少进场材料的抽样复检频次。增加了验收人员的资格要求。增加了检验批的最小抽样数量的要求。增加了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 二次抽样的判定方法。3.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

2、划分增加了单位工程的划分方式。增加了允许自行设置检验批的规定。增加建筑节能、 建筑幕墙分部工程; 增加了铝合金结构、 太阳能热水系统、 地源热泵系统子分部工程; 根据各专业验收规范, 对分项工程的设置进行了调整。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增加了预验收的要求。单位工程验收的参加单位中, 增加了勘察单位。3.0.4当工程采用新材料、 新工艺、 新技术、 新设备, 且专业验收规范没有相应的验收规定时, 应由建设、 监理、 设计、 施工的一方或几方制订专项验收规定, 专项验收规定应经四方认可, 在实施前需经技术鉴定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0.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检

3、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2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 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4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单位工程的验收人员应具备工程建设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相关专业的工作经历, 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签字人员应为各方项目负责人。5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以及有关材料, 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对涉及结构安全、 使用功能、 节能、 环境保护等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6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 使

4、用功能等项目的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 并应共同确认。6.0.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 技术) 负责人等进行验收。6.0.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 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地基与基础、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 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6.0.3单位工程完工后, 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对存在的问题, 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完毕

5、后, 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6.0.4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 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 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 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后, 交总包单位, 并应由总包单位统一归入工程竣工档案。6.0.5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 应由建设单位( 项目) 负责人组织施工( 含分包单位) 、 设计、 勘察、 监理等单位( 项目) 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6.0.6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 或参建各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 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

6、构协调处理, 协商、 重新组织验收。6.0.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 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P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Unifiedstandardforconstructionalqualityacceptanceofbuildingengineering( 征求意见稿) 20-发布2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Unifiedstandardforconstructionalqu

7、alityacceptanceofbuildingengineeringGB50300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0年月日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 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 修订计划( 第一批) ( 建标 125号) 的通知, 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 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和深入工程实际进行了广泛调查, 根据建筑工程领域的发展需要, 对原标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继续遵循”验评分离、 强化验收、 完善手段、 过程控制”的指导原则, 并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

8、的意见, 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本标准条文修改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2.基本规定: 增加了对四新技术分项工程及检验批验收的验收要求。符合要求的情况下, 允许适当减少进场材料的抽样复检频次。增加了验收人员的资格要求。增加了检验批的最小抽样数量的要求。增加了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 二次抽样的判定方法。3.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增加了单位工程的划分方式。增加了允许自行设置检验批的规定。增加建筑节能、 建筑幕墙分部工程; 增加了铝合金结构、 太阳能热水系统、 地源热泵系统子分部工程; 根据各专业验收规范, 对分项工程的设置进行了调整。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增加了预验收的要求。单位工程验收的参

9、加单位中, 增加了勘察单位。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 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为了提高标准质量,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 注意积累资料、 总结经验,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 邮政编码100013) ,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的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中国新兴( 集团

10、) 总公司3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 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 修订计划( 第一批) ( 建标 125号) 的通知, 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 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和深入工程实际进行了广泛调查, 根据建筑工程领域的发展需要, 对原标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继续遵循”验评分离、 强化验收、 完善手段、 过程控制”的指导原则, 并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本标准条文修改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2.基本规定: 增加了对四新技术分项工程及检验批验收的验收要求。符合要求的情况下, 允许适当减少进场材料的抽样复检频

11、次。增加了验收人员的资格要求。增加了检验批的最小抽样数量的要求。增加了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 二次抽样的判定方法。3.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增加了单位工程的划分方式。增加了允许自行设置检验批的规定。增加建筑节能、 建筑幕墙分部工程; 增加了铝合金结构、 太阳能热水系统、 地源热泵系统子分部工程; 根据各专业验收规范, 对分项工程的设置进行了调整。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增加了预验收的要求。单位工程验收的参加单位中, 增加了勘察单位。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 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为了提

12、高标准质量,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 注意积累资料、 总结经验,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 邮政编码100013) ,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的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中国新兴( 集团) 总公司目录1总则.12术语和符号.23基本规定.4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5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6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7附录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9附录B正常

13、检验一次、 二次抽样判定.10附录C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划分.12附录D室外工程划分.16附录E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错误! 未定义书签。附录F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21附录G分部( 子分部) 工程验收记录.22附录H单位( 子单位)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23本标准用词说明.29条文说明.错误! 未定义书签。11总则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保证工程质量, 制订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1.0.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 法规、 管理标

14、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 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应与本标准配合使用。22术语和符号2.1术语2.1.1建筑工程buildingengineering为新建、 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 勘察、 设计和施工、 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2.1.2检验inspection对被检测项目的特征、 性能进行量测、 检查、 试验等, 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 以确定项目质量和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2.1.3检验批inspectionlot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 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2.1.4见证检验evidenti

15、altesting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 由施工单位或其它有关人员现场取样, 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2.1.5验收acceptance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 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 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 分项、 分部、 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 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 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2.1.6主控项目dominantitem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 卫生、 节能、 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2.1.7一般项目generalitem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2

16、.1.8抽样方案samplingscheme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2.1.9计数检验countinginspection以检验批样本中个体不合格数或个体偏离数据的数量对检测批总体质量做出判定时所采用的抽样方法。2.1.10计量检验quantitativeinspection以检验批样本检测数据计算总体均值或特征值的推定值并以此判断或评估总体质量时所采用的抽样方法。2.1.11观感质量qualityofappearance经过观察和必要的测试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和功能状态。2.1.12返工rework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更换、 重新制作、 重新施工等措施。2.2符号生产方

17、风险或错判概率。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3基本规定3.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健全总包和专业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 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3.0.2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 建筑构配件、 器具和设备应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 功能、 节能的重要材料、 产品, 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 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的规定进行复检, 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2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 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 应进行检验。未

18、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3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 并形成记录。3.0.3工程验收时, 可减少进场材料的抽样复检频次, 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一施工单位在同一项目内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 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 同规格、 同批次的材料、 构配件、 设备时, 可适当减少进场抽样复检量, 但抽样复检量不得低于50%。2抽样检测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报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3重复利用已有检验成果时, 应经施工单位与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共同确认。3.0.4当工程采用新材料、 新工艺、 新技术、 新设备,

19、 且专业验收规范没有相应的验收规定时, 应由建设、 监理、 设计、 施工的一方或几方制订专项验收规定, 专项验收规定应经四方认可, 在实施前需经技术鉴定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0.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2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 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4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单位工程的验收人员应具备工程建设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相关专业的工作经

20、历, 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签字人员应为各方项目负责人。5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以及有关材料, 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对涉及结构安全、 使用功能、 节能、 环境保护等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6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 使用功能等项目的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 并应共同确认。3.0.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符合工程勘察、 设计文件的要求。3符合合同约定。3.0.7工程资料缺失或遗漏时, 可经过现场实体检测、 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施工质量和性能, 并以检验、 鉴定报告作为相应的验收资料,

21、 现场检测、 鉴定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3.0.8对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 抽样应满足分布均匀、 具有代表性的要求, 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有关专业验收规范及表3.0.8的规定。明显不合格的样本不纳入检验批, 但必须进行处理, 使其满足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并对处理情况予以记录。检验批的最小抽样数量检验批的容量最小抽样数量表3.0.8检验批的容量最小抽样数量检验批的容量最小抽样数量28915162526505190911501512802815002235581320501120012013200320110000100013500035001150000150001500000

22、500000-325080125200315500-3.0.9检验批的质量检验, 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 1计量、 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 2一次、 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3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 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4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 应选用全数检验方案。5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3.0.10对于计数抽样方案, 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 二次抽样可按本标准附录B判定。3.0.11对于计量抽样方案, 和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主控项目: 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和均不宜超过5%。2一般项目: 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不宜超过5%

23、, 不宜超过10%。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4.0.1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 子单位) 工程、 分部( 子分部) 工程、 分项工程和检验批。4.0.2单位( 子单位) 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 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4.0.3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 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1分部工程的划分可按专业性质、 工程部位或特点、 功能、 工程量确定。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 可按材料种类、 工艺特点、 施工程序、 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24、。4.0.4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 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 按主要工种、 材料、 施工工艺、 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建筑工程的分部( 子分部) 、 分项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C采用。4.0.5检验批可根据施工、 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 按楼层、 施工段、 变形缝等进行划分。4.0.6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根据本标准附录C的要求划分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对于附录C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可由建设、 监理、 施工单位协商确定。4.0.7房屋建筑的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划分单位工程、 分部( 子分部) 工程。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5.

25、0.1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 质量验收记录。5.0.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验收合格。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5.0.3分部( 子分部)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 子分部) 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地基与基础、 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 使用功能、 节能、 环境保护的检验和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规定。5.0.4单位( 子单位)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26、 1单位( 子单位) 工程所含分部( 子分部) 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 子单位) 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规定。5.0.5单位工程验收时因季节原因需后期调试, 不能完成验收的项目, 应在合同中约定。5.0.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进行。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进行。3分部( 子分部) 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附录G的规定进行。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 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

27、功能抽查记录, 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进行。5.0.7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 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 设备的检验批, 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 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 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 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 分部工程, 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 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予以验收。5.0.8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 单位( 子单位) 工程, 严禁经过验收。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6.

28、0.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 技术) 负责人等进行验收。6.0.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 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地基与基础、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 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6.0.3单位工程完工后, 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对存在的问题, 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 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6.0.4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

29、工后, 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 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 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后, 交总包单位, 并应由总包单位统一归入工程竣工档案。6.0.5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 应由建设单位( 项目) 负责人组织施工( 含分包单位) 、 设计、 勘察、 监理等单位( 项目) 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6.0.6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 或参建各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 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协商、 重新组织验收。6.0.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

30、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 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附录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A.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按表A.0.1填写, 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检查, 并做出检查结论。表A.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开工日期: 工程名称施工许可证号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序号项目主要内容1现场质量责任制2物资采购管理制度3分包单位管理制度4图纸会审记录5地质勘察资料6施工技术标准7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及审批8主要专业工种操作岗位证书9施工设施和机械设备10计量设备配备11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12自检结

31、果: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年月日检查结论: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年月日附录B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 二次抽样判定B.0.1对于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 正常检验一次抽样应按表B.0.1-1判定, 正常检验二次抽样应按表B.0.1-2判定。B.0.2样本容量在表B.0.1-1B.0.1-2所列数值之间时, 合格判定数和不合格判定数可经过插值并四舍五入取整数值。表B.0.1-1一般项目正常一次性抽样的判定样本容量合格判定数不合格判定数样本容量合格判定数不合格判定数5813201235234632508012571014218111522表B.0.1-12一般项目正常二次性抽样的判定

32、抽样次数与样本容量合格判定数不合格判定数抽样次数与样本容量合格判定数不合格判定数(1)-3 (2)60122(1)-20( 2-4039610(1) -5(2)10033 4(1)-32 (2)-64512913(1) -8(2)-16143 5(1)-50(2)-1007181119(1)-13(2)-262657(1) -80(2)-16011261627注: ( 1) 和( 2) 表示抽样次数, ( 2) 对应的样本容量为二次抽样的累计数量。附录C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划分C.0.1建筑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可按表C.0.1划分。表C.0.1建筑工程分部工程

33、、 分项工程划分序号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1地基与基础土方工程土方开挖, 土方回填, 场地平整基坑工程排桩, 水泥土桩, 锚杆及土钉墙, 钢或混凝土支撑, 地下连续墙, 沉井与沉箱, 降水与排水地基灰土地基、 砂和砂石地基、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粉煤灰地基, 强夯地基, 注浆地基, 预压地基, 振冲地基, 高压喷射注浆地基,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 土和灰土挤密桩地基,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 夯实水泥土桩地基, 砂桩地基, 大直径现浇混凝土管桩复合地基桩基础静力沉桩, 先张法预应力管桩, 混凝土预制桩, 钢桩, 混凝土灌注桩地下防水防水混凝土, 水泥砂浆防水层, 卷材防水层, 涂料防水层,

34、塑料板防水层, 金属板防水层, 膨润土防水材料防水层; 细部构造; 锚喷支护, 地下连续墙, 盾构隧道, 沉井, 逆筑结构; 渗排水、 盲沟排水, 隧道排水, 坑道排水, 塑料排水板排水; 预注浆、 后注浆, 裂缝注浆2主体结构混凝土结构模板, 钢筋, 混凝土, 预应力、 现浇结构, 装配式结构型钢、 钢管混凝土结构型钢、 钢管焊接, 螺栓连接, 型钢、 钢管与钢筋的连接, 型钢、 钢管制作、 安装, 现浇混凝土, 取消砌体结构砖砌体,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 石砌体, 填充墙砌体, 配筋砖砌体, 夹心复合墙钢结构钢结构焊接, 紧固件连接, 钢零部件加工, 钢构件组装及预拼装, 单层钢结构安

35、装,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 钢构件组装, 钢构件预拼装, 钢网架制作, 钢网架安装, 压型金属板, 防腐涂料涂装, 防火涂料涂装、 天沟安装、 雨棚安装轻钢结构钢结构制作, 钢结构安装, 墙面压型板, 屋面压型板, 索膜结构膜支撑构件制作, 膜支撑构件安装, 索安装, 膜单元及附件制作, 膜单元及附件安装木结构方木和原木结构, 胶合木结构, 轻型木结构, 节点连接, 木构件防护、 木框架结构、 木屋架结构、 木屋盖结构铝合金结构铝合金焊接, 紧固件连接, 铝合金零部件加工, 铝合金构件组装, 铝合金构件预拼装, 单层及多层铝合金结构安装, 空间格构铝合金结构安装, 铝合金压型板, 防腐处理,

36、 防火隔热3建筑装饰装修地面基层、 整体面层、 板块面层、 木竹面层抹灰一般抹灰, 保温墙体抹灰, 装饰抹灰, 清水砌体勾缝门窗木门窗制作与安装, 金属门窗安装, 塑料门窗安装, 特种门安装, 门窗玻璃安装吊顶吊杆、 龙骨、 装饰面板、 涂料装饰轻质隔墙板材隔墙, 骨架隔墙, 活动隔墙, 玻璃隔墙, 金属板隔墙、 复合板隔墙饰面板饰面板安装, 饰面砖粘贴涂饰水性涂料涂饰, 溶剂型涂料涂饰, 美术涂饰裱糊与软包裱糊、 软包外墙防水砂浆防水层, 涂膜防水层, 防水透气膜防水层细部橱柜制作与安装, 窗帘盒、 窗台板和暖气罩制作与安装,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 花饰制作与安装4建筑

37、幕墙金属幕墙金属板加工, 构件与组件制作, 龙骨安装, 金属部件涂装, 金属板安装, 防水、 排水系统安装, 保温系统安装, 防火装置安装, 防雷装置安装, 注胶密封石材( 陶板) 幕墙石材加工, 构件与组件制作, 龙骨安装, 金属部件涂装, 石材( 陶板) 安装, 防水、 排水系统安装, 保温系统安装, 防火装置安装, 防雷装置安装, 注胶密封玻璃幕墙玻璃加工, 构件与组件制作, 支承结构安装, 金属部件涂装, 玻璃安装, 防水、 排水系统安装, 遮阳系统安装, 保温系统安装, 防火装置安装, 防雷装置安装, 注胶密封5屋面工程基层与保护找平层和找坡层, 隔气层, 隔离层, 保护层保温与隔热

38、纤维毡体保温层, 板状材料保温层, 喷涂硬泡聚氨酯保温层, 蓄水隔热层, 种植隔热层防水与密封卷材防水层, 涂膜防水层, 复合防水层, 接缝密封瓦面与板面烧结瓦和混凝土瓦铺装, 沥青瓦铺装, 金属板铺装, 采光板铺装细部构造烧结瓦和混凝土瓦铺装, 沥青瓦铺装, 金属板铺装, 采光板铺装6建筑给水、 排水及采暖室内给水系统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给水设备安装,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 消防喷淋系统安装, 管道防腐, 绝热室内排水系统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雨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防腐室内热水供应系统管道及配件安装, 辅助设备安装, 防腐, 绝热卫生器具安装卫生器具安装,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 卫生器具

39、排水管道安装室内采暖系统管道及配件安装, 辅助设备及散热器安装, 金属辐射板安装,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 系统水压试验及调试, 防腐, 绝热室外给水管网给水管道安装, 消防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安装, 管沟及井室室外排水管网排水管道安装, 排水管沟与井池室外供热管网管道及配件安装, 系统水压试验及调试、 防腐, 绝热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系统预埋件及后置锚栓安装和封堵, 基座、 支架、 散热器安装, 接地装置安装, 电线、 电缆敷设, 辅助设备及管道安装, 防腐, 绝热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锅炉安装, 辅助设备及管道安装, 安全附件安装, 烘炉、 煮炉和试运行, 换热站安装, 防腐,

40、绝热太阳能热水系统预埋件及后置锚栓安装和封堵, 基座、 支架、 散热器安装, 接地装置安装, 电线、 电缆敷设, 辅助设备及管道安装, 防腐, 绝热地源热泵系统地埋管换热系统, 地下水换热系统, 地表水换热系统, 建筑物内系统, 整体运转、 调试7建筑电气室外电气架空线路及杆上电气设备安装, 变压器、 箱式变电所安装, 成套配电柜、 控制柜(屏、 台)和动力、 照明配电箱(盘)及控制柜安装, 电线、 电缆导管和线槽敷设, 电线、 电缆穿管和线槽敷设, 电缆头制作、 导线连接和线路电气试验, 建筑物外部装饰灯具、 航空障碍标志灯和庭院路灯安装, 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 接地装置安装变配电室变压器、 .箱式变电所安装, 成套配电柜、 控制柜(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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