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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 7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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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清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宝清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五月 目 录 1总 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1 1.4 工作原则 1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3 2.1 指挥机构 3 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4 2.3指挥部职责 4 2.4各救援组职责 5 3 预防与预警 5 3.1煤矿企业的危险性分析 5 3.2 危险源监控 6 3.3预警行动 7 3.4 信息报告及处置 8 4 应急响应 9 4.1 响应分级 9 4.2 响应程序 10 4.3 应急响应结束 12 5 信息发布 12 6后期处置 12 6.1 善后处置 12 6.2 保险与理赔 13 6.3 调查和总结 13 7保障措施 13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3 7.2 应急队伍保障 14 7.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14 7.6 治安保障 15 7.7 技术保障 15 7.8 医疗保障 15 8培训和演练 16 8.1 培 训 16 9奖 惩 16 10附 则 16 10.1 预案备案 16 10.2 预案制定与修订 17 附件1:宝清县煤矿瓦斯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8 附件2:宝清县煤矿煤尘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29 附件3:宝清县煤矿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38 附件4:宝清县煤矿水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52 附件5:宝清县煤矿顶板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65 附件6: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及煤矿企业联系电话 69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第76页 共79页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我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管理,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地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并与《黑龙江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宝清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宝清县所属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抢险。煤矿事故包括瓦斯、煤尘事故、火灾事故、透水事故、冒顶片帮事故及其它事故。 1.4 工作原则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煤矿企业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业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业优势,会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协同应对,并将日常管理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 。 1.4.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4.2以人为本减少人员伤害。把煤矿职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第一要务,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4.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企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 1.4.4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事故的分类管理有关规定,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伤亡人数、财产损失额度等实施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信息共享的应急管理体制。 1.4.5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县、乡两级政府和煤矿企业应急组织机构、措施物资等县、乡两级管理,使应急救援工作不断完善、规范。 1.4.6快速反应、信息共享、分工协作、群策群力。加强以煤矿自身应急处置队伍为主,与就近有资质的专业救护队伍签定救护协议,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群力作用,健全统一指挥,反应快速、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管理机制。 1.4.7加强日常管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靠科技,提高素质。不断加强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装备水平,采用先进的监控、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设备,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决策能力和水平,避免次生事故的发生。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素质,增强自救互救能力。 应急预案根据事故的态势和实施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并报县政府应急办报备。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为了加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提高应急救援队伍整体作战能力,成立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县政府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县监察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县气象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公安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司法局、县电业局、煤矿所在乡镇、双鸭山市矿山救护队等单位或部门的有关领导和专家为成员(联系方式附后)。指挥部下设6个救援专业组。 2.1.1抢险救灾组:由双鸭山市矿山救护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组成,组长由双鸭山市矿山救护队队长担任。 2.1.2技术专家小组:由县安监局、县国土局、县煤炭局、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组长由县煤炭局总工程师担任。 2.1.3物资保障组:由事故单位、县财政局、县煤炭局、县交通局组成,组长由县财政局局长担任。 2.1.4警戒保卫组:由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组成,组长由县公安局局长担任。 2.1.5医疗救护和防疫组:由县卫生局、发生事故企业所在乡镇卫生院组成,组长由县卫生局局长担任。 2.1.6善后处理组:由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挥部和事故单位组成,组长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担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生事故的煤矿,办公室主任由县煤炭局局长担任。 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接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请求总指挥启动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掌握事故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措施建议。 2.3指挥部职责 2.3.1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煤矿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2.3.2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煤矿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3.3负责发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令,指挥抢救伤员、抢险救灾、疏散群众、疏通道路、通讯联络、现场警戒、救援物资供给等。 煤矿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人员及相关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进行现场指挥,组织现场进行抢险救援。 2.4各救援组职责 2.4.1抢险救灾组,负责实施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根据抢险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及时修改方案及措施,及时准确向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汇报救援进展情况;调集并组织矿山救援队及有关人员进行事故抢救工作。 2.4.2技术专家小组:研究制定抢救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事故抢救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指导。使决策更科学。 2.4.3物质保障组:主要保证抢险救灾物资、材料和设备的及时供应。 2.4.4警戒保卫组:具体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事故现场治安及现场附近交通秩序维护等工作。 2.4.5医疗救护和防疫组:主要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和防疫工作。 2.4.6善后处理组:负责组织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和补偿救助等善后处理事宜。 3 预防与预警 3.1煤矿企业的危险性分析 3.1.1 煤矿企业概况 宝清县现有煤矿33处,总设计能力1368万吨,总核定生产能力194万吨(不包括建设矿井双柳煤矿60万吨/年、神华国能1100万吨/年),其中,新建煤矿2处(神华国能宝清露天煤矿,双柳煤矿),改扩建矿井1处(新桃煤矿) 煤矿分布在宝清县西山煤矿、小城子矿区、岚峰矿区、朝阳乡、龙头镇、七星泡镇等地。矿井开拓方式国网能源露天煤矿和得宝煤矿为露天开采,其余为片盘斜井,中央并列抽出式通风,反风方式采用主扇电动机换相风机反转。斜井提升方式为串车提升。井巷大部分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落煤方式有2处矿井有机采工作面,其余为爆破落煤,采煤工作面支护方式采用单体液压支柱,0.8米以下煤层采用坑木支护。顶板管理均采用全部跨落法。所有煤层煤尘有爆炸性。 3.1.2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全县1处高瓦斯矿井为宝清县宏源煤矿。在朝阳乡大煤窑、小城子镇、岚峰煤矿的低瓦斯矿井中,有多处矿井发生过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1%,如果通风管理不善可能出现瓦斯事故。 宝清镇所辖的西山矿区 、小城子矿区、岚峰矿区、朝阳矿区一些矿井地面有季节性河流、靠近山体可能有桃花水、地表裂隙、有废弃矿井、关闭矿井等可能发生水灾和透水事故,还有矿井周边有采空区都可能引发透水事故。 全县煤矿由于顶板管理水平较低,采掘工艺落后等原因可能出现顶板事故。 生产矿井垂深较大,时有工人违章行走、蹬车等可能引起运输事故。 全县矿井仍有少部分井下电器设备、供电电缆等也有超负荷现象,大多数煤层有自然发火倾向,暖风炉大部分为干烧式,高温等,以上问题都有可能引起火灾事故。 3.2 危险源监控 全县各煤矿对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要不断完善预测预警机制,组织相关人员科学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最大限度制止各类煤矿事故的发生;充分利用“数字化矿山”远程监管平台,扩大监测监控项目和范围,提高监测救援能力;掌握全县高瓦斯矿井、受水威胁严重矿井的安全状况,建立煤矿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数据库,做好安全信息和风险分析工作。全县各类煤矿必须建立煤矿事故预测、预警系统。 加强各项防治预案的贯彻落实工作;上齐上全各种监测设施,特别是瓦斯、顶板的监测监控设施,要设专门负责人对瓦斯、顶板、一氧化碳、水、煤尘状态进行分析。一旦发现重大隐患,立即停产,停止作业撤出人员;严格执行逢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加强工作面的支护,采用先进的支护工艺,坚持敲帮问顶制度,杜绝空顶作业;严格控制井下火源,使用阻燃材料;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准确掌握井上下各类灾害的征兆,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控制或减少灾害的发生。 全县煤矿必须建立煤矿事故预测、预警系统。加强各项灾害防治预案的贯彻落实工作;按国家要求安装完善井下“六大系统”,保证通讯、压风、监控监测、人员定位和供水施救系统正常运行;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加强巷道支护的检查和维护;使用矿用阻燃材料;加强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培训,及时发现各类灾害征兆,及时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治理。 3.3预警行动 各煤矿企业要将生产安全事故的预报和预测结果及时上报到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对安全生产事故采取以下措施: 1.下达预警指令; 2.及时发布和传递预警信息,提出相关整改要求; 3.根据事态发展的资料,采取防范控制措施,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每年全县煤矿企业开展综合应急演练不得少于1次,开展应急演练应制定演练脚本和方案,提前10日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未经审批不得举行演练。 3.4 信息报告及处置 3.4.1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现场人员要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 3.4.2煤矿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本单位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根据煤矿事故的危害程度,并在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县政府和县煤管局。县煤管局应在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上报县政府应急办,最迟不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一般型(IV级)以上事故报告县政府应急办,经县政府领导审批后报市政府。 3.4.3县政府和县煤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市煤管局报告,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口头向市政府报告。  3.4.4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3.4.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煤矿事故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1.1 事故分级 依据煤矿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情况,把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2响应分级 煤矿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启动特别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省政府应急委员会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配合事故救援工作。 (2) 重大事故 (Ⅱ级),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省煤矿事故应急预案。 (3)较大事故 (Ⅲ级),由市政府启动与组织实施《双鸭山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一般事故 (Ⅳ级),由县(区)政府、煤矿企业启动与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必要时请求县政府予以支援。 4.2 响应程序 发生较大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启动本预案,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县煤管局立即报告指挥部,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1根据指挥部指示,立即通知成员单位负责人到指定地点集中。 4.2.2抢险救援组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工程技术组整理事故相关资料和图纸等,为指挥部决策提供基础资料。 4.2.3指挥部研究、决策救援方案,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救援方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4.2.4应急救援力量不足时,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应急救援提出增援请求。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向上级政府或上级矿山应急救援请求,调动外地的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4.2.5及时向上级上报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向媒体公布。 煤矿事故救援指挥遵循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原则。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及所属相关部门要立即做出响应,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通特别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及时到达事故现场。煤矿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发生一般(Ⅳ级)煤矿事故时,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按各区县煤矿事故应急预案组成指挥部赶赴现场实施指挥,并通知救护队赶赴现场实施救护。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煤矿事故时,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启动本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按本预案组成指挥 部赶赴现场实施指挥,并通知救护队赶赴现场实施救护。 在煤矿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对抢险救灾人员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等情况时,经过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兼职救援人员,根据煤矿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煤矿救援应由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4.3 应急响应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遇险及遇难人员被全部运上地面并确认完毕。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并报请应急救援总指挥批准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煤矿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 5 信息发布 煤矿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指定县政府新闻办负责人专人负责,统一发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信息发布要以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为原则。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信息发布应积极主动,准确把握,避免猜测、歪曲报道。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应急救援结束后,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1.2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处置煤矿事故过程中征用的劳务、设施、设备进行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6.2 保险与理赔 6.2.1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员工办理保险。 6.2.2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按照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政策规定为受伤和遇难的员工及时理赔,保险公司要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理赔。 6.3 调查和总结 6.3.1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并及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3.2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深刻反思,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安全大检查,立即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6.3.3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组织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 7保障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要求,做好应对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的急需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通信部门要在第一时间保证事发现场与指挥部的有线、无线通讯联系畅通,保证图像监控系统的信号传输通道畅通,保证应急预案的及时启动。 7.2 应急队伍保障 双鸭山矿山救护队要时刻做好抢险救援准备。接到灾情报告后必须立即出动,迅速赶到现场,及时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预案中涉及的部门及人员,要与有关部门保持工作联系,如发生工作变动,应及时补充相应的人员,保证预案的有效实施。 7.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各煤矿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能够正常使用。县煤管局建立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信息库,掌握全县各煤矿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抢险所需的车辆、电力设备、排水设备、通风设备、灭火设备等型号以及匹配用途,与涉及应急救援设备生产的厂家建立信息联系。 逐步建立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进一步加快全县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建设。县区政府应依托辖区规模较大煤炭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有专人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能够正常使用。当煤矿发生重大事故后,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需要紧急征用有关部门单位的救援物资装备时,由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应急救援物资进行调用。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全力支持,确保储备到位、调运顺畅、及时有效、发挥作用,有效应对各种煤矿事故的发生。 7.4 经费保障 煤矿企业应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相关县区政府协调解决。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7.6 治安保障 要加强对重要人员、重点区域、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7.7 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完善的应急指挥系统。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科学、迅速、准确决策。充分利用现有有线、无线、“数字化矿山”远程监管平台等指挥和调度信息能力的资源,保证迅速有效。所有煤矿必须具有真实完备的各类图纸资料,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7.8 医疗保障 医疗救护组负责与卫生部门衔接,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保证医疗救治及时、有效、安全。 8培训和演练 8.1 培 训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专栏、专报、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煤矿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矿区群众的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8.2 演 练 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演练包括规划与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五个阶段,通过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科学性、可操作性,在演练中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锻炼应急队伍,明确自身职责,提高协同作战能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防患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9奖 惩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附 则 10.1 预案备案 本预案由宝清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编写,经县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各煤矿企业可结合本矿井实际制定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县安全生产应急协调办公室和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备案。 10.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县煤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本预案依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补充。 10.3 预案实施 由于2014年全省煤矿进行整治整合及我县政府人员调配,结合我县煤矿实际情况和2014年宝清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新编制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应急预案自动废止。 附件1:宝清县煤矿瓦斯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地控制和处理煤矿瓦斯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宝清县各煤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 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全县1处高瓦斯矿井为宝清县宏源煤矿。在朝阳乡大煤窑、小城子镇、岚峰煤矿的低瓦斯矿井中,有多处矿井发生过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1%,如果通风管理不善可能出现瓦斯事故。瓦斯是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主要有害气体,具有易燃易爆性,瓦斯灾害是煤矿生产工程中的一大安全隐患。煤矿瓦斯爆炸事故主要与下列因素相关: 1.瓦斯是固有危险源,矿井在采掘活动中会涌出瓦斯。 2.存在引燃瓦斯的点火源(瓦斯最低点火温度650-750℃)或火花(瓦斯最低点火能0.28MJ),遇火源易发生瓦斯燃烧或爆炸。 3.生产作业环境中的氧气浓度大于12%。 4.凡井下瓦斯涌出量较大,通风不良或风流达不到的地点,都很容易发生瓦斯积聚。在采掘活动中,瓦斯容易在采煤工作面及上隅角、采空区、采掘工作面输送机底槽内、掘进工作面、地质构造带、高冒区、临时停风的掘进巷道、风速较低的巷道顶板附近以及采煤工作面采空区边界处、老空区和封闭的盲巷内积聚,浓度处于爆炸范围内5%-16%。 5.低瓦斯矿井因局部巷道通风不畅易造成瓦斯积聚,有可能发生局部瓦斯爆炸。 6.瓦斯管理方面存在缺陷。 2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后,救援人员要按照“紧急救灾、妥善避难、安全撤退、救人优先”的原则实施抢险救灾。 1.以抢险遇难人员为主,必须做到有巷必入, 本着“先生着后死者、先重伤后轻伤、先易后难”的原则救险。 2.在进入灾区侦查时要带有干粉灭火器材,发现火源及时扑灭。确认没有火源不再引起再次爆炸时,即可对灾区巷道进行通风。应尽快恢复原有的通风系统,加大风量,排除爆炸后产生的烟雾和有毒有害气体。迅速排除这些气体,即有利于抢险遇难人员,减轻遇难人员的中毒程度,又可以消除对井下其他人员的威胁。 3.消除巷道赌塞物,以便于救人。 4.寻找火源,扑灭爆炸引起的火灾。 5.做好灾区侦查、寻找爆炸点、灾区封闭等工作。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体系 3.1.1 发生突发性事件时,以指挥领导小组为基础,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服从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统一指挥): 总 指 挥:县政府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 成 员: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县监察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县气象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公安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司法局、县电业局、煤矿所在乡镇、双鸭山市矿山救护队等单位或部门的有关领导和专家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发生事故的煤矿。当总指挥不在的特殊情况下,依次由副总指挥担任临时总指挥全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 3.1.2 为了加强对突发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 组 长:县政府主管副县长。 副组长: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局长。 组 员:现场指挥调度、技术组、抢险施工队、机运队、材料组、政工劳资组、财务组、保卫组等组室负责人及成员。 3.2 指挥机构及职责 3.2.1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职责分工: 3.2.1.1 现场指挥部领导小组:组织编制和修订矿井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专业队伍,并组织演练和实施,检查和督促完成重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3.2.1.2 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发生瓦斯事故时,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与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保持联系;发布和实施应急救援命令信号;提供应急救援所需基础技术资料与信息;组织指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实施救援行动;及时向总指挥部汇报事故灾难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救援力量、资源不足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增援请求;组织和配合有关部进行事故调查;完成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3.2.1.3 指挥部人员分工: 总指挥:组织指挥全矿井的应急救援工作。 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现场指挥部调度: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报警,情况通报,负责事故处置时各施工地点的调度工作及事故时用车调度。 技术组:负责事故处置时现场的相关技术工作。 各队队长:负责核查本区域工作面的人数,并组织撤离灾区和安全条件下的救灾工作,负责向调度详实的汇报灾情、性质、范围、及灾害采取的行动,负责组织完成上级为处理灾害所下达的命令。 材料组:负责抢险救援物资,机运车辆准备和供应工作。 政工劳资组:负责事故处置时人员的配置及伤亡人员的档案归类、接待工作和安置工作。 机运队:施工用的运输车辆及人员在调度室待命,并清楚运输车辆运行道路上的各种障碍,根据指挥部的命令,将抢救用的材料、设备及器材迅速安全的运送到指定地点。 3.2.1.4 结合瓦斯爆炸的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下设5个救灾小组: 1.通讯、供电组 熟悉井下各条供电线路,并绘制各采区变电所供电系统图。确保井下通讯顺畅,一旦发生瓦斯爆炸时,能保持正常通讯联系。 2.通风组 ①负责日常的通风系统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可靠。 ②组织完成必要的通风工程,组织瓦斯排放并执行与通风有关的其它措施。完善必要的局部反风设施,确保重点地段能进行局部反风。 3.安全撤退组 ①负责指挥部要求有序撤到安全地点直至地面,清点汇总人数等工作,并及时汇报。 ②要求各施工单位撤退前负责将动力、主副风机馈电开关打到零位并闭锁,同时关闭供水阀门。 4.后勤保障组 ①供应所需物资、设备,并且保质保量到位。 ②负责救援人员的食宿安排工作。 5.安全保卫组 ①参加抢险救灾的全过程,根据批准的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调配检查人员,对作战计划的各环节、措施的实施过程进行检查,确保作战计划安全顺利完成,发现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并提出安全可靠的补救措施,及时向指挥部汇报,听取命令。 ②负责事故抢救和处理过程中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持现场的正常秩序,不准闲杂人员入内,并在井口附近设专人警戒,严禁闲杂人员逗留、围观,并保证井口附近无火源。 4 预防与预警 4.1 危险源监控 煤矿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切实把防治瓦斯的各项管理规定及瓦斯治理措施落到实处,不断提高“一通三防”现代化管理水平,努力提高抵御瓦斯灾害的能力,防治瓦斯爆炸事故。防止瓦斯积聚可采取如下安全技术措施: 4.1.1 不断完善矿井通风系统,使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可靠,实行分区通风。矿井、采区应有足够的风量,采掘工作面配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消除采掘工作面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回风和采煤工作面局扇通风。加强巷道贯通后的通风管理和局部通风管理工作,杜绝巷道出现无风、微风和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现象。加强通风设施管理,建立密闭档案,并与现场相符。 4.1.2 严格落实恢复通风、排放瓦斯以及停送电的安全措施。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瓦斯检查,只有瓦斯浓度符合规定,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制定瓦斯排放措施。 4.1.3 排放瓦斯前必须制定专门的瓦斯排放措施,并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报批,严格按措施进行排放。 4.1.4 要按规定配齐瓦斯检查人员,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定,杜绝空班、漏检、假检现象发生,巡回检查人员要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检查。 4.1.5 矿井按规定配齐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下井人员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佩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4.1.6 煤与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异常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井下任何地点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爆破制度,确保安全爆破。 4.1.7 加强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保证系统完好正常运行,监测监控系统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相关规定,各种传感器安设位置必须合理,数量符合规定,按规定配备执机员,并持证上岗,各种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必须按规定进行强制检定。各采掘工作面和机电硐室等必须按要求上齐、上全监测传感器,瓦斯断电功能做到数据准确、灵敏可靠。 4.1.8 充分利用先进的通信技术发布矿井安全监测信息,建立健全安全监测信息发布管理制度,规定安全监测信息发布流程;配齐安全监测机房值班人员,保证安全监测机房24小时有人值班,并应确保监测主机超限声响报警功能正常、当瓦斯超限时,应立即停止施工,迅速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将瓦斯超限的原因、处理情况、防范措施等反馈到矿井调度室。 4.1.9 掘进工作面需要进行瓦斯抽放时,必须建立完善瓦斯抽放系统。瓦斯抽放矿井采掘抽关系要合理,积极探索适合本矿井的瓦斯抽放技术、抽放工艺、抽放方法,抽放效果必须达到规定要求,方可布置工作面采掘。要合理布置钻场和钻孔,提高瓦斯抽放率,减小风排瓦斯压力。 4.1.10 加强掘进工作面瓦斯管理,消灭掘进工作面瓦斯事故。全县各煤矿必须完善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4.2 预警行为 煤矿瓦斯爆炸的重大危险源主要是甲烷,瓦斯爆炸的必要条件有: 4.2.1 甲烷积聚超限且浓度达到5%-16%; 4.2.2 空气中氧含量大于12% 4.2.3 引燃引爆火源大于甲烷最小点燃温度650-750℃。 在一般的矿井条件下,氧气浓度是满足的,只要积聚的瓦斯达到爆炸浓度范围,同时具有引燃热源,就有发生瓦斯爆炸事故的可能。因此,必须加强对瓦斯积聚程度的监测,一旦发现超标,就要发布事故预警,避免爆炸事故的发生。 5 信息报告程序 煤矿企业调度室接到瓦斯事故汇报后,立即将事故概况向值班矿长汇报,并根据值班矿长的指示向煤矿企业矿长、技术负责人汇报,同时向县煤炭局调度中心汇报。汇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发生的初步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现场人员状况、人员伤亡及撤离情况等。 通知顺序如下:事故发生地点—→矿调度室—→煤矿企业矿长—→县煤炭局调度中心—→总指挥—→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 煤矿企业领导接到瓦斯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煤炭局调度中心报告。 6应急处置 6.1 响应分级 煤矿企业调度室接到矿井瓦斯事故汇报后,立即汇报煤矿企业领导,并上报县煤炭局调度中心,县煤炭局调度中心根据具体情况,通知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立即到煤矿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以及启动哪一级别应急预案。 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企业事故的可控性,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具体如下: 6.1.1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事故,事故造成30人以上被困灾区,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为Ⅰ级响应。 6.1.2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事故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被困灾区,已经或可能导致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为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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