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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继辉高科技工业园工程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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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继辉高科技工业园工程招标文件 目录 第一卷:投标须知、合同通用条款及合同格式 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和投标须知 第二章:合同通用条款 第三章:合同专用条款 第四章:合同格式 第二卷:技术规范 第五章:技术规范 第三卷:投标文件 第六章:投标文件 第七章: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第八章:辅助资料表 第四卷: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第九章:图纸 第十章:工程量清单 第一卷:投标须知、合同通用条款及合同格式 第一章:投标须知 前附表: 一、 总则 1、工程说明 2、资金来源 3、资格与合格条件要求 4、投标费用 5、现场考察 二、 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内容 7、招标文件的解释 8、招标文件的修改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9、 投标文件的语言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1、投标价格 12、投标货币 13、投标有效期 14、投标保证金 15、投标预备会 16、投标书的份数与签署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7、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8、投标截止期 19、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五、 开标与评标 20、开标 21、评标内容的保密 22、投标文件的澄清 23、评标书响应性确定 24、错误的修正 25、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六、 授予合同 26、合同授予标准 27、中标通知书 28、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29、履约保证 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和投标须知 前附表 项目 条款号 内容规定 1 1.1 工程综合说明: 工程名称:湖南继辉高科技园工程 建筑面积: 5067m2 结构类型:框架结构 建设地点:长沙市望城县 要求质量标准:长沙市优质工程 要求工期:150(日历天) 2 1.1 合同名称:湖南继辉高科技园工程施工合同 3 2 资金来源:湖南继辉高科技园有限公司 4 3.3 投标单位资质等级:二级及以上 5 10.1 投标单位业绩: 6 13.1 投标有效期:2007年05月21日——2007年06月15日 7 14.1 投标保证金数额:10000元 8 投标价格的计算依据: (1)《湖南省建安工程清单计价规则》、2007年《湖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基价》、《湖南省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基价》;2007年《湖南省工程造价信息》 (2)执行的取费标准:湖南省建委有关规定 (3)工程计价类别:湖南省工程计价办法 (4)执行的政策性文件:截止到湖南省建委颁发建管【2007】第658号文件《关于对文明施工措施计费取和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后发生不再调整。 (5)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 9 15.1 投标预备会: 1、 领取招标文件 地 点:湖南继辉高科技园有限公司 日 期:2007年05月21日下午17:00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 现场勘察及投标预备会 地 点:湖南继辉高科技园有限公司 时 间:2007年05月22日上午10:00 联系人: 联系电话: 3、投标预备会:问答方式 以文字形式提问 10 110.2.1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2份 11 .4 投标文件递至地点:湖南继辉有限公司规划建设部 12 15.1 投标截止日期:2007年06月15日下午17:00前 13 17.1 开标时间:2007年06月30日上午10:00 地点:湖南继辉有限公司建设规划部001室 14 评标办法:百分评分法 为保证评标定标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评标定标原则机构办法。 一、评标原则:评标将以各投标人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程度,尤其是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工期、企业和拟派项目经理施工过的工程质量创优业绩及资质等因素综合评定。 二、评标机构:本工程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委员会成员由5名符合评委条件的专业人员组成,其中由招标人委派符合条件的评委2名;从市专家库评委中随机抽取专家 3名。 三、评标定标办法: 即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商务标、综合标的评审指标和评标标准进行量化评分。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办法为百分法。 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按得分最高的投标人直接确定为中标人。 若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人总分并列第一,则按报价低高顺序进行排序,然后再根据排序情况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四、评分标准 1.商务标(40分)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在投标文件中没有调整报价时,以投标文件投标书中的报价作为投标报价。当投标文件中有调整报价时,以调整报价作为最终投标报价,但必须将调整报价的调整内容明细在投标文件中列出,否则视为无效投标。一个投标单位不得同时有两个报价。最终报价应填写在招标文件格式中的投标书中。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有投标单位负责。 (1)、投标报价为评标标底±0%时,得最高分40分。 (2)、当评标标底在招标人的标底的+3%—-3%之间时,投标报价每降低评标标底的1%,减1分;每增加评标标底的1%,减2分;中间值采取插值法保留两位小数,减满为止。 (3)、当评标标底在招标人的标底的+3%以上时,投标报价每降低评标标底的1%,减1分;每增加评标标底的1%,减3分;中间值采取插值法保留两位小数,减满为止。 (4)、当评标标底在招标人的标底的-3%以下时,投标报价每降低评标标底的1%,减3分;每增加评标标底的1%,减1分;中间值采取插值法保留两位小数,减满为止。 2.技术标(45分) 技术标主要从以下内容进行评审: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内容。评委人数为5人,采用加权平均,其平均值作为技术标的最后得分。 (1)、工程质量目标承诺达到招标文件要求标准的,得1.5分。 (2)、施工工期目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5分。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合计最高42分: 1) 综合说明,1分; 2)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2分; 3) 项目管理班子主要管理人员,2分; 4) 劳动力计划,1分; 5) 施工进度计划,2分; 6) 施工进度施工工期保证措施,1分; 7)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1分; 8) 基础施工方案或方法,2分; 9) 基础质量保证措施,2分: 10) 基础排水和防止沉降措施,1分: 11) 地下管线、地上设施、周围建筑物保护措施,1分; 12) 主体结构主要施工方法或方案和施工措施,6分; 13) 主体结构质量保证措施,4分; 14)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专利技术,1分; 15) 各种管道、线路等非主体结构质量保证措施,2分; 16) 各工序的协调措施,2分; 17) 冬、雨季施工措施,2分; 18)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2分; 19) 现场文明施工措施,2分; 20)施工现场环保措施,1分; 21) 施工现场维护措施,2分; 22) 工程交验后服务措施,2分。 3.资信标(15分) 资信标评审内容和评分标准如下: 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最高1.5分; 一级及以上企业,1.5分; 二级企业,1分; 三级企业,0.5分; 长沙市优秀项目经理,3分: 投标人是否获得鲁班奖项或市优质奖,3分 鲁班奖2分,市优质1分,可兼项; 投标人有无同类工程业绩, 1分; 投标人上一年度创长沙市文明工地的,2分;多项工程不累计得分; . 上一年度投标人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建设银行或银行资信评审机构评审的资信等级为AAA企业的,1分; 投标人通过质量体系IS09000系列认证,且上一年度年审合格的,1分; 投标人上一年度获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合同守信誉”单位称号,0.5分: 本市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投标人,近三年在外埠(含境外)承揽三项工程以上(含三项)的,2分; 投标人有安全质量事故的处罚记录,并在处罚期内参加投标的,数项减分可累计;处罚期限为违纪违规处罚之日起一年。 有三级安全质量事故处罚记录的,一项记录-3分; 有四级安全质量事故处罚记录的,一项记录-2分; 有一般安全质量事故处罚记录的,一项记录-1分; 有未达到文明施1212地标准的,一项记录-0.5分; 投标人有违反建筑市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记录,并在处罚期内参加投标的,数项减分可累计;处罚期为违纪违规处罚之日起一年。 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一项记录-2分; 将工程转包或非法分包的,一项记录—2分; 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的,一项记录-2分; 有故意压低标价,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的,一项记录—2分; 中标后,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形成“阴阳合同”违法行为的,一项记录-2分: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一项记录-2分 评分统计: 上述各项得分汇总办法为:去掉评委中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余下评委计分之和的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的最后得分。最后得分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一、总  则   1.工程说明   对工程的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项所述。   2.资金来源:湖南继辉高科技园有限公司自行筹资   3 合格条件与资格要求   3.1 所有具有二级及以上的等级资质的合格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3.2 为具有被授与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雇主满意的证据,证明其符合本须知第3.1款的规定,并具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为此,所提交的投标书应包括下列资料:   (a)有关投标人的章程或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的副本,说明投标人的注册地点和主要经营范围和地点,如果是联营体投标,则应列出组成联营体的每一成员的这些资料。   (b)投标人(或联营体各方)在过去3年施工的与本合同相似的工程的经历和现在正在进行的合同的履行情况。   (c)按规定的格式提供完成合同所需的主要施工机具、设备表。   (d)按规定的格式提供拟在现场或不在现场进行管理和施工的主要人员的资格和经历。   (e) 投标人(或联营体各方)的财务状况,包括最近3年的损益表,资金平衡表和审计报告,下一财年的财务须测报告和投标人(或联营体的授权代表)给予其开户行的,由该行提供财务证明的授权书。   3.3 为本合同的目的,投标人至少必须满足前附表第4项所列的“资格标准”。   3.4 两个或多个投标人组成联营体联合投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投标书以及中标后的合同协议书中,应有使所有联营体成员受到法律约束的签署。   (b)应推荐一家联营体成员作为主办人,且应提交一份授权证书,证明其主办人资格。授权证书须有所有联营体成员的合法代表的签署。   (c)联营体主办人应被授权代表任何和全部联营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指示。整个合同的实施(包括支付)应全部由联营体主办人负责。   (d)所有联营体成员应对按合同条件实施合同共同和分别承担责任。授权书中,以及在投标书和合同协议书(如果中标的话)中应对此作相应的声明。   (e)联营体成员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副本应随投标书递交。   4.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承担其投标书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雇主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5.现场考察   5.1 投标人可能被邀请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查,以获取那些须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5.2 在现场考察中由雇主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只是使投标人能够利用雇主现有的资料。雇主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概不负责。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内容   6.1 招标文件的组成 1、招标文件; 2、合同文件(按国家有关合同文本执行); 3、技术规范(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4、图纸及地质资料; 5、工程量清单; 6、辅助资料 。 6.2 投标要求 投标人应认真检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项目、规范和图纸,本招标文件为招标投标及中标后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依据,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具约束力。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做出实质性响应。 7.招标文件的解释、施工图疑问的解答 7.1、投标人涉及到本次招标的所有疑问,应于 2007 年 05月 22日上午10:00前以书面文字形式(包括电报、传真等)或问答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在形成书面答疑纪要后,发送到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或当场予以解释。 7.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并充分理解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截止三天前若没有提出疑问均视为完全理解,由此引起的失误由投标人自负。 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 在投标截止日期三天前,由于各种原因,不管是自己主动提出的还是答复投标人的澄清要求,雇主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8.2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电传、传真或电报的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他们起约束作用。投标人收到补充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电传、传真或电报的方式通知雇主,确认已经收到补充通知。   8.3 为了给投标人合理的时间,使他们在编制投标书时把补充通知考虑进去,雇主可以按照本须知第13条的规定,酌情延长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 8.4 招标人若需要延长投投标截止期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期48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书的语言   9.1投标书及投标人与雇主之间的与投标有关的来往函件和文件均使用中文。   10.组成投标书的文件   l0.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书及其附件; 投标保证金;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有关资格证明; 投标须知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11.投标价格   11.1 除非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本合同包括本须知第1款中的全部工程,并以投标人提交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为基础。   11.2 投标人应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述的所有工程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不管工程量是否表明),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合价的项目,雇主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目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之中。   11.3 按投标截止日28天前的规定,所有根据合同或其他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关税、税金都要包括在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书中的单价、合价及总报价中,雇主将据此对投标书进行评价和比较。   11.4价格固定:   除非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单价和合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动而调整。   12.投标货币   12.l 投标书的单价和合价全部用人民币表示。   13.投标有效期   13.1 投标书在前附表第6项所列的日期内有效。   13.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雇主可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电传、传真和电报的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书,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4款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4、投标保证金   14.1 投标人应提供一份不少于前附表第7项所述的人民币金额的投标保证金,此保证金是投标的一个组成部分。   14.2 根据投标人的选择,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有价证券、不可撤回的信用证或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也可以是在中国注册的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银行保函或担保书的格式,应符合招标文件的格式,也可采用其它格式,但须事先得到雇主的批准。信用证、银行保函和担保书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28天。   14.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书,雇主可以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4.4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将尽快退还(无息),最迟不超过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的28天。   14.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署合同并按要求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无息)   14.6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a)未按规定时间送达投标文件或参加开标会议的; (b) 投标人发生串标、抬标、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被查处的; (c)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合同协议的; (d)中标人无正当理由自动放弃中标的。   15.投标预备会   15.1 投标人或其正式代表应于前附表第9项所述日期、时间和地点出席投标预备会。   15.2 会议的目的是澄清疑问,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和投标人考察现场,了解情况。   15.3 投标人提出任何问题须在预备会召开的一星期前,以书面、电传(包括传真及电报)的形式送达雇主。   15.4 会议纪要,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的副本,将迅速提供给所有出席会议的人员,并随后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由于投标预备会而产生的对本须知第6.1款中所列的招标文件的修改,由雇主按照本须知第8款的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出,不用投标预备会纪要的形式。   16.投标书的份数和签署   16.1 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0.1款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书正本和前附表第10项所述份数的副本,并明确写明:“投标书正本”和“投标书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6.2 投标书的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并由投标人正式授权的一个或几个人签署,授权书应以书面委托的方式出具,并附在投标书中。有增加或修正的各项,都应由投标书签字人签字证明。   16.3 全套投标书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业主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在后一种情况下,修改处应由投标书签字人签字证明。   16.4 每位投标人对每个合同只能提交一份投标书。任何投标人都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参与同一合同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   四、投标书的递交   17.投标书的密封与标志   17.1 投标人应将投标书正本和每份副本分别密封在内层包封和一个外层包封中,并在包封上正确标明“正本”和“副本”。   17.2 内层和外层包封都应:   (a)写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b)具有下列识别标志:   (i)“投标承包湖南继辉高科技园工程合同”(填入前附表第2项所述合同名称)   (ii)_________(填招标编号)   (iii)________项目”(填人工程的名称)   (iv)________前不得开封”(填人前附表第12项所述日期及时间)   在内层包封上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以便投标被宣布迟到时,能原封退回。   17.3 如果外层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雇主将不承担投标书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书,雇主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8.投标截止期   18.1 投标人应按上述地点,在前附表第12项所述的日期时间之前将投标书交给雇主。   18.2 雇主可以通过发放本须知第8款规定的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雇主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9.投标书的修改与撤回   19.1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书之后,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书,但这种修改与撤回的通知,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前,以书面形式交给雇主。   19.2 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须知第17条投标书递交规定的要求编制、密封、标志(在内层包封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和发送。   19.3 按照本须知24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期后,不能更改投标书。   19.4 根据本须知第14款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期与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之前的这段时期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书,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0.开标   20.1 在有投标人委派来的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雇主将于前附表第13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包括打开按本须知17条递交的材料,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0.2 除了对按照本须知第l9款的规定提交了合格的撤回通知书的投标书不予封之外,雇主将检查投标书以便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是否正确地签署了文件,以及是否按顺序编制。   20.3 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总额、修改、撤回(如果有的话)、要求的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情况以及雇主认为适当的其他细节将在开标时宣布。   21.评标过程保密   21. 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21. 2 投标人在投标书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对雇主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   22.投标文件的澄清     22.1 为了有助于投标书的审查、评价和比较,雇主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书,包括单价分析表。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电传、传真的形式进行,但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价格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 23.投标书响应性的确定   23.1 在详细评标之前,雇主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书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3.2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书,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和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范围、质量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雇主的权力及投标人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它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3.3 如果投标书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雇主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4.错误的修正   24.1 雇主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要求的投标书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a)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b)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雇主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书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4.2 雇主将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的报价。在投票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   25.投标书的评价与比较   25.1 雇主将仅对按照本须知25条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进行评价与比较。   25.2 在评价与比较时,雇主将通过调整投标价格,确定每一份投标书的评标价格,调整时考虑:   (a)按照24条的规定修改错误;   (b)在工程量清单总表中扣除预备费;   (c)对投标价或上述修正中没有反映的可接受的其他数量变化或偏离进行适当调整。   25.3 雇主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变化,偏离的权力,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使雇主得到未曾要求的效益的变化,偏离或其它因素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5.4 如果中标人的投标价格与工程师对实施本合同的实际费用估算差额很大,雇主可要求中标人将本须知第32款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提高到足够的程度,保证在中标人违约后,雇主免受财务损失。   六、授与合同   26.合同授予标准   26.1 据本须知第23条规定,雇主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书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评标办法评为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该投标人必须具有有效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27.中标通知书   27.1 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雇主将以电传、传真或电报的形式通知中标人并以挂号信的形式确认其投标被接受。在该信中(以下和在合同条款中称为“中标通知书”)应给出雇主对承包人按合同施工、完工和修补缺陷的支付总额(以下和在合同条款中称为“合同价”或“合同价格”)   27.2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7.3 在中标人按本须知32条的规定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雇主将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28.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28.1 在通知中标的投标人中标的同时,雇主将:   (a)把招标文件提供的合同协议书格式,连带其他双方达成的协议寄给中标人,中标人应在收到上述协议2l天之内签字并退还给雇主。 (b)邀请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28天内,派代表前来最后商定合同和签订合同,签约的时间及地点将在此邀请信中指明。   29.履约保证   29.1 在接到中标通知书28天内,中标的投标人应按合同规定向雇主提交履约保证金。投标人可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的格式,也可使用其它雇主可以接受的格式。   29.2 如果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开具,或者由外国的银行通过中国的银行开具。   29.3 如果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是以担保书的形式提供,该担保书应由在中国注册的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出具,或者由外国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通过中国的保险公司出具。    第二章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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