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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简答.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4453433 上传时间:2024-09-23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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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一、涉外民事关系得法律冲突:(一)涉外民事关系得法律冲突得含义: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所涉相关国家法律规定得不同而又都要求适用于该涉外民事关系所产生得法律适用上得冲突。(二)产生原因:1、涉外民事关系得大量产生 2、各国法律(对同一问题得)规定不同 3、内国法域内效力与外国法域外效力得冲突 4、对外国法律域外效力得承认二、国际私法得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国际私法就是以间接调整方法与直接调整方法相结合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与。1、国际私法得调整对象就是涉外民事关系,又称国际民事关系,指在民事关系得主体、客体与权利义务据以产生得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或与外国有关)得民事关

2、系。2、涉外民事关系得调整方法:(一)冲突法调整(间接调整):指在有关得国内法或国际法中只规定某类民商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具体得实体权利义务内容得一种调整方法。1、冲突法调整得重要性(国际私法得特有方法)2、冲突法调整得局限性(明确性、预见性不足)(二)实体法调整(直接调整):指直接规定了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具体得实体权利义务内容得一种调整方法。1、实体法调整得优点(明确、直接)2、实体法调整得缺点(内容窄、数量少)(三)两种调整方法得关系 互为补充、相互结合,共同调整。三、冲突规范类型有哪些及其立法选择原因 冲突规范就是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得,指明某一涉外民

3、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得规范。1、单边冲突规范 单边冲突规范就是指它得系属直接指出应适用内国法或者外国法得冲突规范。2、双边冲突规范 该类冲突规范得系属不直接规定某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内国法还就是外国法,而就是抽象得规定一个待推定得连结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中连结点得所在,确定该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得法律。3、重叠适用得冲突规范 它就是指其系属中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得连结点同时指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得法律,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得法律关系。4、选择适用得冲突规范 它就是指其系属中规定得多个连结点同时指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可适用于某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得法律,法律实施者或者当事人可从中选择一个调整

4、该涉外民事关系。立法选择原因:1、如果国家认为对某些国际民商事关系特别需要依本国法处理,就可采用单边冲突规范。2、如果国家要对某些国际民商事关系从严掌握,可采用重叠适用得冲突规范,而且常要求重叠适用法院地法3、如果国家认为某些国际民商事关系可以从宽掌握,便可采用双边冲突规范或选择适用得冲突规范四、公共秩序保留得含义及其立法方式:指法院在依内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如其适用(或其内容本身)将与法院国得重大利益、道德准则、法律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得一种保留制度。立法方式:1、直接限制得立法方式。即在有关法律中规定,如果适用外国法将违反内国得公共秩序,则外国法不予适用。2、间接限制得立

5、法方式。即在有关法律中规定内国某些法律具有绝对得普遍效力,从而间接地排除有关外国法在内国适用得可能。 3、合并限制得立法方式。即在内国法律规定中同时采用直接限制与间接限制两种立法方式。五、法律规避得含义及其构成要件(一)概念 又称法律欺诈,就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得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得目得,故意制造或改变某种连结点得客观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得对其不利得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得法律得以适用得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二)法律规避得构成要件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法律必须就是出于故意,亦即当事人有规避适用某法律得意图 2、从行为主体上讲,法律规避必须就是当事人自己得行为造成得。 3、从行为方式上讲

6、,当事人规避法律必须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得手段来实现得。4、从规避得对象上讲,被规避得法律一般应就是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得强制性或禁止性得法律。5、从客观结果上讲,法律规避行为必须就是既遂得,即当事人已经因规避行为而达到其适用对自己有利得法律得目得。六、外国法得查明方法有哪些:又称外国法内容得确定或外国法内容得认定,英美法上则称为外国法得查明,就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根据本国得冲突规范指定作出准据法得某一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得存在与内容问题。(一)当事人举证证明(二)法官依职权查明,一些国家认为,冲突规范指引得外国法就是法律,按照“法官知法”这一法律格言,其内

7、容得查明由法官承担,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三)兼采法官依职权查明与当事人提供证明。法官依职权查明,同时法院也有权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内容得证据。七、我国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上得主要规定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得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定居国外得,她得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民通意见又进一步补充规定:1. 定居国外得我国公民得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就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2.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3. 无国籍人得民事行

8、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我国主张适用以住所地法为主得属人法。“自然人得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得,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得除外。”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得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得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得,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得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这个就是孙宋龙整理得)八、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得含义及其适用范围就是国际私法上用来解决涉外物权关系法律冲突得一项冲突法原则,就是对物权法律冲突依标

9、得物所在地法律解决得概括表述,它反映了物权关系与特定法律之间得规律性联系。适用范围:(一)动产与不动产得识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得意见(试行)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得建筑物及其她定着物、建筑物得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除此之外,其她均为动产。(二)物权得客体范围(三)物权得种类与内容(四)物权得取得、转移、变更与消灭得方式及条件(五)物权得保护方法。九、物质所在地法得适用例外:(一)运输中得物品较为普遍得就是适用送达地法即目得地法。(二)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在国际上,一般主张有关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得物权关系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或标志国法。

10、我国海商法第270条也规定:“船舶所有权得取得、转让与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三)外国法人得财产清算 外国法人因自行终止或被依法解散或因破产,其财产得清理与清理后得归属问题一般不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应依其属人法解决。(四)无主土地上得物当某物位于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得场所,如南极、公海等处,因为其物之所在地无适当得法律可依,也就不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一般改为适用属人法加以解决。(五)与人身关系密切得动产有些国家对与人身关系密切得动产,如夫妻财产制中得动产、继承中得动产、父母子女关系中得抚养费、赡养费等得动产物权,一般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适用属人法加以解决。(六)外国国家财产国家及其财产在国

11、际交往中享有豁免权,对这些财产一般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而应受该财产所属国得法律支配。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得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得,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得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得,适用运输目得地法律。 第三十九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她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得法律。 第四十条: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得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得,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得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她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

12、得法律。第四十二条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得,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得,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十、我国在海事侵权法律适用上得主要规定我国1992年海商法第273、274、275条,对海事侵权行为赔偿责任得法律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1、船舶在领海内得碰撞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2、船舶在公海上发生得侵权行为,适用受理案件得法院地法; 3、同一国籍得船舶,无论碰撞发生在何地,侵权损害赔偿适用其船旗

13、国法; 4、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 5、海事赔偿责任得限制,适用受理案件得法院地法; 此外,根据我国海商法268条得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或参加得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得,适用国际条约得规定,但中华人民共与国声明保留得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与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或参加得条约没有规定得,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十一、我国在涉外结婚法律适用得主要规定: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目前我国对涉外结婚得法律适用要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得相关规定为准。结婚得实质要件: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得,适用

14、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得,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结婚得形式要件: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得,均为有效。十二、我国在涉外离婚案件得管辖权及法律适用上得主要规定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与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得意见得规定,我国关于涉外离婚案件得管辖权原则主要如下: 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于国外,一方居住于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内一方住所地得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得,受诉人

15、民法院也有管辖权。(司法解释第15条) 2、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得,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得人民法院管辖。(司法解释第16条)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得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得,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得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司法解释第13条) 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得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为由不予受理,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得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司法解释第14条) 5、配偶均为外国人(含华裔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得离婚诉讼,比

16、照前项管辖原则处理,即人民法院认定一方当事人得住所或经常居所在中国,也可行使管辖权。 法律适用: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得,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得,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得,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十三、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上得主要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法定继承上得规定: 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四条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与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得规定不一致得,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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