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企业合作协议
【股东合作协议】
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络电话: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络电话:
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络电话:
丁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络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以及其余有观法律法规,经过甲、乙、丙、丁友好协商,依照平等互利、相互信任标准,就共同投资成立《江西省火蝶实业有限企业》事宜,订立本协议。
一、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其余关于要求成立有限责任企业。甲、乙、丙、以各自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权债务负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百分比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1、企业注册全称为:
2、企业实际总投资为:
3、各方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以下
出资方 出自金额(大写) 出资方式 支付方式
甲方出资 人民币:柒拾万整 现金 全部已经入账现金
乙方出资 人民币:贰拾捌万整 现金 全部已经入账现金
丙方出资 人民币:贰拾捌万整 现金 全部已经入账现金
丁方出资 人民币:贰拾肆万整 现金 全部已经入账现金
以上投资百分比以及金额全部入账,用于装修以及采购企业所需产品。甲,乙,丙,丁四方全部核查查阅账单,全部属实,甲,乙,丙,丁四方无异议。
附加:
4、 企业办公场所
5、 企业法人代表:
6、 企业经营范围:从事计算机软件及硬件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及服务器技术安装维修,网站设计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通讯设备软件及硬件技术开发,信息技术安全维护咨询服务,网络技术领域内软件及硬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7、 出资截止日期:
二、 董事会由企业股东组成,每一位股东均代表企业形象,并有责任和义务维护企业权益。
1、 甲、乙、丙、丁、四方按照本协议要求缴纳出资并签约后,即成为企业股东。
2、 股东须恪守企业法以及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
3、 除法律、法规要求情形外,股东不得退股,但能够转让股份。
4、 董事会相关职务由董事会组员协商选举,并限定时限考评。
三、 权利与义务
1、 甲、乙、丙、丁、均为企业董事会组员,可直接参加企业正常经营工作。
2、 为了明确甲、乙、丙、丁、四方职责并有利于企业发展,甲、乙、丙、丁、四方需要合理分工。详细分工以下:
(1) 董事长由担任。主要负责江西省火蝶技术有限企业等一切对外运行管理行为。
(2) 执行董事由 担任。直接负责企业内部运行管理,传达董事会各项决定。直属下级、企业总经理。
(3) 董事会组员由 担任。直接负责企业内部运行管理,传达董事会各项决定。直属下级、企业副总经理。
3、 企业支出、收入等财务情况每季由执行董事组织召开股东大会,分析近期经营情况及制订新经营战略目标。
4、 甲、乙、丙、丁、四方前期各自市场资源、人脉关系、行业经验等均属于合作一部分。
5、 甲、乙、丙、丁、四方任何一方不得将企业发展战略以及各项资源透露给外界或竞争对手,不然董事会有权罢免其职权撤回股份并向相关执法部门提起诉讼。
6、 如因经营或管理等方面甲、乙、丙、丁、四方各持已见,可召开股东会议商讨,如确实无法统一决议,董事长拥有最终决议权。
7、 假如企业运行困难或需要资金周转,甲、乙、丙、丁、四方可协商再次为企业投资,依照投资金额多少可重新定制股份。
8、 如企业运行亏损,无力继续经营,需召开董事会,在挣得董事会全体组员同意后可将企业注销或拍卖,拍卖或变卖所得资金按照甲、乙、丙、丁、四方持有企业股份比列分配。
四、 盈余分配与债务负担
1、 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税费等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百分比分配。
2、 债务负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出资为据,按百分比负担。
五、 入资、退资、出资转让
(一) 入资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新合作人须认可并签署本合作协议;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受同等权利,负担同等责任;入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二) 退资
1、 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合作人能够退资:
(1) 合作协议约定退资事由出现;
(2) 经全体甲,乙,丙,丁四方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3) 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项目标法定事由。合作人私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应该赔偿其余合作人全部损失。
2、 自然人退资。合作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自然退资:
(1)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 被人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 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经其余合作人一致同意,能够决议将其除名:
(1) 未推行出资义务;
(2) 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项目造成经济损失;
(3) 执行合作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 合作协议约定其余事由。对合作人知名决议应该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
合作人退资后,其余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合作项目标财产情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全部或部门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余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不然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第三人受让合作项目标财产份额,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项目标合作人。
六、 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私自挪用公款超出五万以上,应受与此款项双倍赔偿,情节严重者可依据相关法律可向关于部门提起诉讼。
2、 任何一方隐瞒或更改企业账目中饱私囊,一经发觉将处以双倍赔偿,情节严重者可依据相关法律可向关于部门提起诉讼。
七、 协议解除或变更
(一) 出现以下情况本协议自动解除:
1、 协议期限已满。
2、 因为合理原因,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将企业注销。
3、 由国家法律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
(二) 出现以下情况需订立新协议,同时解除此协议:
1、 企业新增其余股东。
2、 股东股份变更。
3、 合作方式及期限变更。
八、 协议期限
自签字之日起,使用期为 10 年,即12月12日起至2026年12月12日止。
九、 协议效力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部分条目在企业注册后正式生效。本协议 6 页,一式4 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1 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09月25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09月25日
丙方:(签字或盖章)
09月25日
丁方:(签字或盖章)
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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