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作人协议书
合作人: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为保护合作人正当权益,经合作人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平等、互利标准订立合作协议以下:
第一条 合作宗旨
为了促进朋友之间友情和加强经济技术合作,充分发挥和利用个人充裕资金,以及掌握技术和市场信息,很好地进行经济合作,以达成促进友情和提升经济效益目标。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
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出资创办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项目地址: 。
第三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甲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____________元。占投资百分比____%。 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____________元。占投资百分比____%。
2.各合作人出资,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由合作责任人甲方统一保管,其余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作期间各合作人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按清算账册及出资百分比给予支付。
第四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负担 利润分配与债务负担
1、 工资分配:
2、 奖金分配:伴随合作经营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依照收入现实状况和个人贡献经合作人商议后决定。
3、 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税费等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盈利 70% 用来合作人分红,分红按合作人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百分比来分配,其余30% 留作项目标扩展资金和维护项目标正常运行。
4、 债务负担: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
清偿时,以各合作人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百分比负担。
第五条 入伙、退伙、出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2、 认可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受同等权利,负担同等责任(推行相同义务,风险共担)。新入伙合作人对入伙前项目标全部债务负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作经营期限内,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合作人能够申请退伙:
a 合作协议约定退伙事由出现; b 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退伙;
c 发生非主观之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经营之事宜。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项目标经营期限,合作人在不给合作项目事务造成不利影响情况下,能够退伙,但应该提前30 日通知其余合作人。合作人私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应对损失负担全额赔偿责任,并按实际营业情况退回入伙时出资金额。如盈利,按出资百分比分配利润,并退回出资金额;如亏损,则按照出资百分比计算应负担债务,在出资金额中抵扣,将款项退回退伙一方。 2、自然退伙。合作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自然退伙: a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项目中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经其余合作人一致同意,能够决议将其除名:
a 未推行出资义务;
b 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项目造成损失;
c 执行合作项目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含违法以及严重影响项目经营信誉等行为);
d 合作协议约定其余事由。
对合作人除名决议应该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能够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 日内,进行内部申诉,申诉不成者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合作人退伙后,其余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合作项目标财产情况进行结算。
4、针对未到期自行提出退伙之行为者,依照退伙时项目之经营情况:
a项目若有所盈余,则由全体合作组员联合决议,退回其前期出资部分;
b 若项目存在经营困难(债务或者资金周转等情况),则按照退伙时项目标财产情况按合作时出资百分比进行结算
(三)出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时合作人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合作人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协商确定各自购置百分比;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百分比行使优先购置权。如转让给合作人以外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不然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六条 合作人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权利:
1、 合作事务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议,不论出资多少,全部合作人均享受表决权;
2、 听取合作人开展业务情况汇报;检验合作帐册及经营情况。
3、 合作人享受合作利益分配权;
4、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百分比或者按协议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之利润归合作人共有(依照约定之期限定时进行项目盈利分配);
5、 合作人有退伙权利,依照上述内容中退伙约定办理退伙手续。
(二)合作人义务:
1、 按照合作协议约定,依照共同努力经营项目之宗旨妥善经营、控制风险,保全全体合作人之出资财产;
2、 分担合作经营所产生合理债务
3、 依照出资百分比,全体合作人对经营所产生合理债务负担偿还责任。
4、 经全体合作人同意,聘请或指定某一合作人负责管理财务,对整个项目标资金流动进行管理,任何活动所需要经费都要向财务人员提出字面申请,然后由全部合作人签字(因故不方便签字,能够经过电话等征得合作人同意,但事后该合作人要补签字)。
第七条 禁止行为
1、 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取得利益归合作,造成损失则按实际损失负担全额赔偿责任。
2、 禁止合作人参加经营与本合作竞争业务;
3、 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
4、 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项目利益活动。
第八条 合作营业继续
(一) 在退伙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项目名称继续经营原项目业务,也能够选择、吸收新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 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继承人选择,既能够退继承人应继承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九条 合作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以下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消;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合作项目解散其余原因。
(二)合作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该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项目解散后15 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作人或者其余利害关系人能够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次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职员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债务;返还合作人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下,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方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部分,则按照出资百分比计算应负担债务,各合作人应负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 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应该赔偿由此给其余合作人造成损失;假如逾期15 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 合作人未经其余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
假如其余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余合作人所以而造成损失。
3、 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项目中财产份额出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余合作人造成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4、 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而造成合作项目解散,应该对其余合作人负担赔偿责任。
5、 合作人违反协议要求,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议,对其除名。
第十一条 其余
(一)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能够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以补充、修改后内容为准。
(二) 入伙协议是本协议组成部分。
(三) 本协议一式二份,合作人各执一份。
(四) 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署名后生效。
甲方(署名): 乙方(署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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