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战略合作协议 甲 方:乙 方: 为深入拓展市场,满足工程施工任务需要,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标准,为明确双方责任,经双方协商,遵照平等、自愿和老实守信标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合作方式 1.甲乙双方原有管理机构不变,并各自能够各自名义对外单独经营,独立核实,自负盈亏。 2.甲方同意乙方在生产场地悬挂“江苏中盛建筑集团(甬)钢结构加工基地”铭牌。经营范围应在甲方资质范围内(乙方如超出甲方资质范围经营,其所应交税金及法律责任由乙方单独负担,与甲方无关)。 3.“江苏中盛建筑集团(甬)钢结构加工基地”属甲方钢结构(委托)加工场地,非法人单位,对外无签约权,对外承包工程、订立协议必须由
2、甲方同意并盖章,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投标所需集团企业资料、资质,并帮助乙方工作。 4.甲方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设置“江苏中盛建筑集团宁波分公司”,并派驻相关人员配合乙方工程开发及管理。 4.1甲方派驻人员帮助乙方人员完成10,000,000元/年工程业务承揽量。 4.2甲方向乙方收取300,000元/年业务承揽确保金及300,000元/工程质量确保金,此两类确保金均可作为乙方工程管理费用(每年度结算)。 4.3乙方提供甲方驻宁波当地人员办公场所(独立办公室一间,宿舍一间)。 4.4 乙方支付甲方驻宁波当地人员(1 人)基本工资:4000 元/月。乙方可依照该人员所承揽工程量给予一定浮动奖励。
3、5.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订立施工协议,应向甲方加纳工程决算造价一定比率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由甲方从乙方工程款项中逐笔代扣代缴,与工程相关其余费用则由乙方自行缴纳。乙方不负担甲方其余任何摊派费用。 5.1甲方转包、介绍给乙方工程项目,甲方按工程决算造价10%(含与工程关于各项税金5.13%)收取乙方管理费用 5,2 乙方自营业务(如自行业务开发、资质外包等非甲方推介之业务),甲方按工程决算造价8%(含与工程关于各项税金5.13%)管理费用。 5.3 工程承揽确保金及工程质量确保金作为乙方交付给甲方提前款项,于每年度初始时缴纳,每年度结算时甲方依照乙方工程承揽量及工程质量给予退还。 6.甲方承接业务,乙方作为分承包方时,甲方免收中介费用。 7.乙方向甲方介绍工程业务,协议订立后,甲方应依照协议总价百分比(详细项目,另行约定百分比及付款周期)支付乙方中介费用。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