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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
吉林恒联精密铸造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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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页数:共6页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编 制 :孙志刚
审 核 :戴敏雄
核 准 :顾洪涛
主办单位:安全生产处
发布日期:2013年8月7日
生效日期:2013年8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本公司生产区域内吊装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区域的吊装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条 规范性引用文件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
第四条 术语和定义
1、吊装作业:在生产、检修和安装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物料 等吊起,使其位置发生变化的作业过程。
2、吊装机具:指桥式起吊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超重机、装卸机、缆享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盖超重机、门座起重机、搅拌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工具。
第五条 职责要求
1、公司各生产部门对自己管辖区域内的吊装作业安全负责。
2、外来作业单位对自己负责的整个吊装作业安全负责。
3、作业相关人员对整个吊装作业过程负责。
4、公司安全生产处负责本制度的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 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接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吨;
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吨重小于等于100吨;
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吨。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工作程序
1、按照国家标准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国标GB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
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结构物件,应编制吊装方案,吊装物体重量虽不足40吨, 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4、大型起重吊装作业前大于等于100吨的作业,应详细勘察现场,按照工程特点及作业环境编制专项方案,并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其内容包括:现场环境及措施、工程概况及工艺、起重机械的选型依据,起重扒杆的设计计算、地锚设计、钢丝绳索的设计选用,地耐力及道路要求,构件堆放就位图,以及吊装过程中的各种防护措施等。
5、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6、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重的荷载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第八条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1、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2、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安全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使之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对人员活动集中和出口入口处的上方搭设防护棚。
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2894-2008《安全标志使用导则》规定。
7、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六级以上大风、大雪、大雨、大雾,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第九条 作业中安全措施
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标志,应佩戴安全帽。
2、作业分工应明确,坚守岗位,并按国标GB5082-1985《起重吊装信号》之规定,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所吊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更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4、交叉作业不宜上下在同一垂直方向上作业,下层作业的位置宜处于上层高度可能坠落半径范围之外。
5、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7、起吊物品就位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
8、作业操作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任意利用升降机架体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第十条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1、按指挥人员所发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3、当起重臂下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4、严禁起吊超重荷载或重物质量不明或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起吊。
7、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子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8、不准用吊钩直接缭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9、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10、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11、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在停电后再进行起吊作业。
12、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13、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护;在有荷载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14、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滑),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15、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制度外,还就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第十一条 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点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4、对接替倒班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清障的故障。
第十二条 《吊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1、吊装质量大于10吨的重物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许可证》,《吊装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生产处负责审批和管理。
2、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生产处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许可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制度6.4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许可证》一并报安全生产处负责人审批。
3、《吊装安全作业许可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许可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许可证》,确认无误码后方可作业。
4、项目单位应按《吊装安全作业许可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部位。
5、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
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6、《吊装安全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审批后第一联交吊装指挥,第二联交项目单位,第三联交安全部,保存期为一年。
第十三条 附件
《吊装安全作业许可证》
吊装安全作业许可证
吊装地点
吊车工具名称
吊装人员
特殊工种作业证号
安全监护人
吊装指挥(负责人)
作业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吊装内容
起吊重物质量(t)
危害辨识
安全措施
项目单位安全负责人(签字)
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
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签字)
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
安全生产处审批意见
安全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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