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利益导向机制管理制度
13
2020年6月23日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嘉陵区桥龙乡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奖励管理规定
经过近年来长期不懈的努力, 我乡计划生育工作已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了有效控制。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积极性, 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 结合我乡实际, 特制定关于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
一、 重要性
实行计划生育以来, 我乡已少出生人口800人左右, 节约家庭抚养费( 不含社会抚养费) 30多万元人民币。当前, 我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已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农村是我乡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难点。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仍未根本改变, 农村的生产力水平还不高, 农村的养老、 医疗等社会保障还不完善, 人们的生育观念的转变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响应计划生育号召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的老年保障、 发展生产等诸多问题也将随之日益显现。她们是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光荣集体, 能否让她们不成为发展生产和养老问题上的弱势群体, 直接关系到计划生育工作在农村的深入开展, 关系到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和低生育水平的稳定, 对于整个计划生育事业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因此, 建立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奖励帮扶、 优生、 优待、 优惠等利益导向机制是一件功在当代, 利在千秋的大事。在农村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 经过强化利益导向的正面激励作用来免除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的后顾之忧, 能够激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在动力, 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更加关注农民的切身利益, 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有利于引导更多的农民少生快富, 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 利益导向、 优质服务方向转变。
二、 具体措施
㈠、 建立兑现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机制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各县( 区) 应从 起兑现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奖励标准确定为每月每户5元至10元( 具体标准由县区自定) , 奖励金在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建立以前主要从社会抚养费中支付, 社会抚养费用于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不足部分由各县( 区) 财政补助。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建立以后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
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鼓励和引导广大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以及乡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 结合本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男到女方家结婚落户婚育新风奖励制度。农村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的, 由乡政府奖励200元。
第三条 落实晚婚晚育、 节育措施休假、 工资奖金福利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 晚育的, 享受《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晚婚假18天、 晚育假120天、 男方护理假10天。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 福利待遇不变。
晚婚, 指男方年满25周岁, 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 晚育, 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
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 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 保健机构的证明, 能够享受《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休假。假期工资、 奖金照发, 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条 实施计划生育绝育手术慰问和手术并发症救治制度。
对实行计划生育并落实了绝育手术的对象, 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给予不少于100元的慰问品或者慰问金。此项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负责落实。
农村二女家庭的夫妻落实绝育措施的, 优先享受低保待遇。此项工作由乡民政局、 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
经依法鉴定因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 由乡人口和计生办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 保健机构进行治疗, 治疗费按节育手术费支付办法处理。并发症需要长期治疗, 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列入医疗救助对象。因并发症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除享受乡人口基金补助外( 非计划生育家庭 元, 计划生育家庭3000元) , 乡补助500元, 乡( 乡) 补助500元, 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低保待遇。此项工作由乡人口和计生办、 财政所、 卫生局、 民政局、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
第五条 实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制度。
对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从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时止, 每月发给不少于12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经费来源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农村的, 提倡乡采取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时一次性发放的方式。此项工作由乡财政所、 各村、 所在单位负责落实。
对符合国家城乡独生子女伤残、 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规定并经资格确认的夫妻双方, 分别按照每人每年960元和1200元的标准发给扶助金( 经费由中央和省各负担50%) 。此项工作由乡计生办、 财政所、 派出所、 民政、 农村信用社负责落实。
第六条 实施农村主动放弃生育二胎的一次性奖励制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主动放弃生育二胎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次性给予不少于1000元的奖励。此项工作由乡计生办、 财政所、 农村信用社、 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
第七条 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医疗优惠制度。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不再生育的独生女家庭和已实行绝育措施的二女家庭参加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的个人出资部分, 省、 市、 区每人每年负担10元, 乡每人每年负担不少于5元。此项工作由乡人口和计生办、 财政所、 卫生院、 农村信用社、 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家庭发放《计划生育家庭医疗优惠证》, 在乡卫生院享受”三免四减半”的优惠: 门诊时免交普通挂号费、 肌肉注射费、 小换药费, 住院时”三大常规”检查费、 胸片检查费、 普通床位费、 三级护理费各减50%。减免的费用由就诊医院承担。此项工作由乡计生办、 卫生院、 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
第八条 实施计划生育家庭教育优先优惠奖励扶助制度。
在实施”送温暖工程”、 ”希望工程”、 ”春蕾计划”时, 都要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和二女家庭。此项工作分别由乡工会、 乡团委、 乡妇联负责落实。
义务教育阶段, 贫困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女家庭的学生,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此项工作由乡中、 小学、 财政所、 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
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家庭的子女依照规定享受中考总分加10分的奖励。此项工作由乡计生办、 中、 小学、 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
农村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计划生育一女、 二女困难家庭在本乡就读高中的女生, 被定为助学帮扶对象的, 按每人每年800元给予帮扶, 所需经费在乡财政安排的关爱女孩基金中支付。此项工作由乡计生办、 中、 小学、 财政所、 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
农村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计划生育一女、 二女困难家庭的女生应届考入二本以上高等院校的, 乡一次性奖扶每人1000元, 此项工作由乡计生办、 财政所、 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
第九条 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家庭保险制度。
凡是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 都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女职工生育保险。此项工作由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负责落实。
按照规定每年为城乡子女年龄为0--14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办理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 每户保费30元。保费按以下规定负担:
一、 子女年龄为0--6周岁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女家庭, 省、 市、 区负担20元, 乡负担10元。
二、 子女年龄为0--6周岁家庭的夫妻一方在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有稳定收入的独生子女家庭, 由该方所在单位全额负担; 双方在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有稳定收入的, 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
三、 子女年龄为7--14周岁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女家庭、 城乡独生子女家庭, 可自费购买本保险。
此项工作由乡计生办、 财政所、 保险公司、 村民委员会、 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主动放弃生育二胎的独生女家庭的父母和二女家庭父母中实施了绝育手术的一方, 办理不低于3000元的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达到49周岁时一次性领取包括本金在内的全部收益; 特殊情况下, 经乡人口和计生办批准, 可提前领取。所需经费省、 市、 区每户负担2500元, 乡负担500元; 并由乡计生办一次性奖励500元。此项工作由乡计生办、 财政所、 保险公司、 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
第十条 实施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家庭成员从业优先优惠制度。
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介绍职业时, 对农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农村二女户父母光荣证》( 证明) 的家庭成员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同等对待, 免收中介费。
在认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安置职工人数时,农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农村二女户父母光荣证》( 证明) 的家庭成员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一同计算安置职工人数比例, 给予企业财政贴息优惠。此项工作由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所、 财政所负责落实。
阳光、 幸福等工程中的优先优惠分别由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所、 民政所、 计生办、 农业服务中心负责落实。
创办微利企业时, 农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农村二女户父母光荣证》( 证明) 的夫妻, 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同等对待, 经本人提出申请, 乡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应为其提供担保, 其本人需请乡行政、 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反担保, 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 中央财政25%和地方财政75%) 。此项工作由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所、 财政所负责落实。
第十一条 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使用土地、 集体福利和生产生活帮扶政策措施。
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家庭在承包土地、 申请审批宅基地、 分配集体福利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户在申请审批宅基地和分配集体福利时增加一人份额计算。此项工作由村民委员会、 乡国土资源所负责落实。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新建沼气池的, 应当优先安排。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独生子女和二女家庭, 每户补助比其它家庭多300元。此项工作由乡农业局、 包( 挂) 村单位、 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
农村二女家庭发展经济林、 柑桔、 苗木、 药材、 食用菌、 规模养殖、 旅游项目和购置农机时, 乡应视其规模和投入情况给予一定的扶助。此项工作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
包( 挂) 村建单位和党员干部职工结对帮扶、 走访慰问, 要优先考虑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和二女户等计划生育家庭。此项工作由乡建环中心、 民政所、 村民委员会及相关单位负责落实。
第十二条 实施城乡妇女致富帮带工程
实施小额贷款农村妇女”三带”工程( 带头创业、 带头致富、 带富群众) 。对农村计生纯女户和其它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贴息帮扶。此项工作由乡妇联牵头, 乡农村信用社、 财政所、 农业服务中心负责落实。
实施城乡妇女”三帮工程”( 帮技能培训、 帮项目贷款、 帮介绍就业) 。此项工作由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牵头, 乡妇联、 相关金融机构负责落实。
第十三条 实施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对符合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规定的对象, 按照规定确认其资格后, 依据国家标准, 每人每年发给不少于600元的奖励扶助金( 经费由中央和省各负担50%) 。此项工作由乡计生办、 财政所、 农村信用社、 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
第十四条 享受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优惠政策待遇的城乡计划生育家庭, 不影响其同时享受其它普惠性的政策待遇。在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 按照计划生育政策获得的奖励扶助金或者保险收益, 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第十五条 实施本规定乡所需的经费, 在乡财政和计生办列支。
第十六条 依照本规定负有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职责的村和单位, 都应当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规定, 在服务窗口、 办事指南、 公开专栏、 政务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广泛宣传。同时, 要把已经落实的情况予以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本规定是考核村和相关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严禁在落实、 考核中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本乡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 规章、 政策另有计划生育优惠规定的, 依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乡人口和计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二O一O年八月一日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