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于成城市订立: 甲方: 地址:法人代表:电话:传真: 乙方:地址:法人代表:电话:传真: 经甲方和乙方(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为“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双方在互惠互利基础上,以统一资源整合优势,在 事项进行合作以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投资回报。为此,双方共同达成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框架协议”)。第一条:合作范围 (一)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按本框架协议约定在双方拟合作事项范围内进行合作,合作范围包含(以下简称“合作项目”): 包含但不限于在餐厨垃圾智慧化搜集、运输和处理模式 PPP 项目标咨询、实施、推广等提供全案服务事项进行
2、合作第二条:合作方式 (一)双方就已约定范围内合作方式是: 第三条:双方提供支持 (一) 为促进合作项目标开展,甲方和乙方将充分利用各自资源、技能和经验方面优势,为双方合作项目提供充分支持。 (二) 甲方为合作项目提供支持包含: (三) 乙方为合作项目提供支持包含: 在工程咨询、PPP 咨询、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管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7个板块提供,经营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实施时间安排 双方同意,本框架协议订立后,立刻成立合作工作组和提议沟通机制,就本框架协议项下详细合作事项进行商谈。 第五条:保密性 (一) 对于本框架协议签署前或签署后,一方为合作项目披露任何包含其非公开信息文件或信息(
3、包含但不限于商业计划、价格信息、财务信息、客户资料等),接收该等文件或信息一方应予严格保密,未经批露方书面允许,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这些文件或信息,不得为合作项目以外目标使用或利用该等文件或信息。 (二) 任何一方不得就本框架协议之主题、其条款或存在事实公布任何新闻稿、公告或公开申明(合称“公告”),除非公布该等公告已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或是依据法律要求或关于监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惟被要求公布公告一方应就该等公告公布时间安排以及详细内容与另一方进行磋商。 在本框架协议期满和/或终止之后,此保密条款约定仍将继续有效,双方仍需推行其所承诺保密义务。 第六条:不可抗力 (一) 本框架协议订立后,
4、任何一方因为受火灾、旱灾、台风、大雪、地震、战争或政策法规调整等不可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事件(即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不能全部或部分推行其在本框架协议项下义务,可依照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情况而部分或全部免予负担违约责任。(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受之影响而全部或部分不能推行义务情况以传真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提供相关权威机构出具关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书面证实。 (三)当不可抗力事件停顿或消除影响后,受其影响一方应尽快以传真方式通知对方并恢复推行其在本框架协议项下应推行全部或部分义务。不可抗力事件连续超出30 天,任何一方都有权随时决定单方终止本框架协议
5、而无需负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违约 (一)发生以下任何一个或多个事件都将组成对本框架协议违约: 1、 任何一方实质性违反本框架协议条款,或未能在任一实质方面推行其在本框架协议项下义务,且在收到另一方要求补救书面通知后10 日内未能补救上述违约或不履约行为;或者 2、 任何一方在本框架协议项下承诺、申明或确保在任一实质方面被证实是虚假或具误导性。 (二) 违约责任 若任一方违反本框架协议,其应就其违约行为对另一方造成任何及全部损害负担赔偿责任,但间接损害除外。守约方并有权随时单方决定解除本框架协议而无需负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其余事宜 (一) 本框架协议之签署、效力、解释、推行及争议处理均应适用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含香港、澳门尤其行政区及台湾地域)法律管辖。本框架协议变更及其余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友好协商处理。 (二) 因本框架协议而产生或与之相关任何争议,均应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处理。若争议发生15 天后仍未能得到处理,任何一方都有权将争议提请成都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三) 双方确认,双方之间信任与相互合作是本框架协议得以推行和合作目标得以实现主要基础,双方确认一步确认,除本框架协议另有约定之外,一方在未经另一方事先认可情况下,不应将本框架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四) 本框架协议全部相关事宜双方均应本着平等互利、精诚合作标准友好协商处理。(五)本框架协议签署后,双方将各自负担其在合作项目项下所应负担一切费用。 (六)本框架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使用期至双方书面确认终止合作或任何一方依照本框架协议之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之日为止。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