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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张江专修学院章程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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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上海市张江专修学院章程 ( 3月30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经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学院的日常活动, 根据中国《教育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条例》以及本市相关的法律、 法规之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 ( 中文) 上海市张江专修学院( 英文) Shanghai Zhangjiang Institute 学院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科苑路299号 第三条 学院宗旨: 遵守法律、 法规,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依法维护受教育者、 教师和 其它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确保教育保证教学质量, 遵守诚信原则、 依法办学。 第四条 学院的业务范围: 办学层次: 高等非学历教育; 办学范围: 文化、 职技; 办学形 式: 业余、 全日制; 招生对象: 成人 第五条 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重视信息化建设, 逐步做到经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学院是由国家科学技术部上海培训中心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举办的, 学院注册资金30万元人民币。本学院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 举办者不要求回报。 第七条 本学院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登记管理机关是浦东新区民政局。 第八条 本学院接受登记管理部门、 业务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 罢免 第九条 本学院实行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是本学院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 理事会的组成: ( 一) 本学院理事会由举办者组建, 首届理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会由举办者推选, 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 二) 本学院理事会由举办者、 院长及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 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 理事名单报审批执关备案; ( 三) 本学院的理事会任期三年, 理事会成员年龄小于75周岁, 超过75周岁者不再担任理事职务。 ( 四) 理事增补, 由举办者提名, 理事会讨论一致经过, 报审批机关备案。 ( 五) 理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经理事会表决经过能够罢免, 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1、 严重违反国家法漳、 法规或本章程的; 2、 因工作变动威健康原因, 不能正常履行董革职责的; 3、 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4、 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 ( 一)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聘任和解聘院长; 2、 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3、 制定发展规划, 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 筹集办学经费, 审核预算、 决算; 5、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 决定学院的分立、 合并、 终止; 7、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 二) 理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 干预学院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 一) 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平、 公正原则, 遵守推进学院发展为根本利益的原则, 由理事会会议提出, 并经讨论经过后确定。 ( 二) 理事会由理事长负责召开, 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 应指定或委托理事会其它成员负责召开。 ( 三)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 能够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 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救。 ( 四) 理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 理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经过, 签名方能生效。 ( 五) 理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 必须得到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经过。 1、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2、 聘任和解聘院长; 3、 制订和修改学院章程; 4、 制订发展规划; 5、 审核预算、 决算; 6、 决定学院的分立、 合并、 终止; 7、 学院章程规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 六) 理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 一般由理事长签名即可。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形成理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 一) 学院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学院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对外发生法律关系, 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 二) 学院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 经理事会讨论经过, 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审核, 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 ( 三) 学院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期满离任。经理事会决定连任的, 能够连任。 ( 四) 学院法定代表人的罢免, 需经理事会会议讨论经过, 法定代表人离任, 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 报审批部门核准, 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内设教务部、 总务部和办公室。 第三章 学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学院行使下列权利: ( 一)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 二)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 三) 招收受教育考; ( 四)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 实施奖励或处分; ( 五)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 六) 聘任教师及其它职工, 实施奖励或处分; ( 七) 管理、 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 八)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 九)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六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 遵守法律、 法规; (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执行国家的教育标准, 保证国家的教育教学质量; ( 三) 维护受教育者、 教师及其它职工的合法权益; ( 四) 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它有关情况提供方便; ( 五) 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 六) 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 院 长 第十七条 院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决定, 接受理事会和审批机关的监督。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院长提出, 报理事会批准。聘任院长由理事会依据任职条件讨论决定, 由理事会聘任。院长聘任期为三年, 聘任期满离任。经理事会决定也可连聘连任。 第十八条 院长的任职条件 ( 一) 拥护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热爱教育事业; ( 二) 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 且具有5年以上教龄或管理经历; ( 三) 熟悉教育教学业务, 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 ( 四) 作风民主、 正派、 办事公正; ( 五) 身体健康, 专职在校工作。 第十九条 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行使下列权利 ( 一) 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决定; ( 二) 实施发展规划, 拟订年度工作计划、 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 三) 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 实施奖惩; ( 四) 组织教育教学、 科学研究活动,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 五) 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 六) 学院理事会的其它授权。 第二十条 院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 可委托副院长代理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民主管理, 定期召开教职工会议, 教职工会议的职权是监督学院的财务请况, 对法定代表人正副院长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院长应予免职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办学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院长职责的; (三)学院管理混乱或教育、 教学质量低下的; ( 四) 由于健康条件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院正常工作的; ( 五)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的; ( 六) 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兔职的。院长的免职由理事会讨论经过。以书面形式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章 学院的行政和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当建立、 健全和执行行政管理、 教学管理、 学籍管理等规章制度和校内各工作岗位的职责, 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院应当公示《民办学院办学许可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收费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 学院的院长和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 会计出纳具有从业资格, 其它管理人员熟悉教育教学业务。 第二十六条 学院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二十七条 学院由院长自主聘任教师、 职员, 应当签订聘任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 义务。招收其它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院应准时参加各有关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和活动, 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 第二十八条 学院按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范围, 设置专业、 开设课程和选用教材。学院的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 应当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经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教务部、 培训部、 办公室和总务部。 第三十条 学院按时参加年检。每年度结束, 建立学院档案。 第六章 学院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依法建立和建全财务、 会计制度, 资产管理制度, 经费使用审批制度, 票据管理制度和退费制度。学院应单独设立银行帐号, 进行财务核算, 并按国家规定建立会计账册。 第三十二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金、 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的积累, 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 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三条 学院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由学院制定, 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公示。学院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进办学条件, 不用于分配、 转让、 担保和校外投资。 第三十四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 (一)组建时举办者的出资; (二)学费收入; (三)社会资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为不断改进办学条件, 促进学院的发展, 学院应当按不低于年度净增资产增加额的25%提取发展基金。 第三十五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它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第七章 变更、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变更名称、 层次、 类别、 校址、 法定代表人, 由学院理事会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七条 学院变更举办者, 须由举办者提出, 经学院理事会同意, 进行财务清算后, 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八条 学院的分立、 合并, 在财务清算后, 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九条 学院自行要求, 或由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终止时, 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终止申请, 说明终止理由, 同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得到许可后由学院组织清算组, 在审批机关和其它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 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清算人员一般应由学院举办者代表、 学院法定代表人、 教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 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学院的结存财产中支付。清算期间, 清算组代表学院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院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一) 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和其它费用; (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三) 偿还其它债务。学院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 写出清算报告, 提请原理事会审核经过后, 报审批机关批准, 再向登记管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学院理事会。修改后的章程, 经审批机关备案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茶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 法规相抵触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本单位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学院理事会。学院理事会及其成员签章: 吴纪平 、 汪幼兰 、 吴筠贤 、 张国峻 、 包美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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