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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管理制度大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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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员工管理制度大全50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宗 旨 本 公 司, 即 北 京 博 拓 投 资 开 发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为” 公 司” ), 是 由 中 国 华 能 集 团 公 司 等 九 家 国 内 公 司 作 为 股 东 联 合 投 资 注 册 成 立 的 一 家 现 代 企 业, 主 要 从 事 以 BOT 方 式 建 设 基 础 设 施 的 策 划、 咨 询 服 务、 组 织 运 筹、 投 融 资 及 项 目 实 施 和 项 目 管 理, 并 致 力 于 一 般 性 项 目 的 投 融 资、 开 发、 经 营 和 管 理。 公 司 管

2、理 机 构 遵 照 股 东 签 订 的 联 营 合 同 所 确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按 照 我 国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国 际 惯 例, 并 根 据 市 场 的 实 际 需 要 实 行 管 理。为 使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做 到 系 统 化 、 制 度 化 、 规 范 化,特 制 订 本 规 章 制 度。 公 司 管 理 机 构 应 在 本 规 章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创 造 必 要 的 物 质 条 件 和 适 用 的 具 体 办 法, 激 励 全 体 职 工 的 奋 斗 精 神, 提 高 个 人 工 作 效 率,促 进 健 全 的 人 事 管 理, 创 造

3、经 济 效 益, 从 而 通 过 开 发 公 司 业 务,实 现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目 标 ,并 达 到 保 障 投 资 者 与 职 工 共 同 利 益 之 目 的。第 二 条依 据本 规 章 制 度 以 及 有 关 法 律、政 策 、法 规 为 基 础,根 据 公 司 章 程 等 有 关 法 律 文 件, 参 照 国 际 工 商 管 理 惯 例 和 国 内 国 有 企 业、三 资 企 业 管 理 办 法, 并 结 合 本 公 司 实 际 条 件 制 订。第 三 条制 订 、实 施、 完 善 公 司 管 理 机 构 为 本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的 制 订 者 和 实 施 者。本 公

4、司 是 为 适 应 市 场 经 济 及 我 国 基 础 设 施 发 展 的 需 要 而 组 建 的 公 司, 并 逐 渐 发 展 成 为 一 个 跨 行 业、 跨 国 度 的 实 业 型 现 代 化 集 团 公 司。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的 制 订, 均 应 考 虑 到 本 公 司 的 特 点 和 实 际 状 况。 管 理 制 度 应 为 公 司 经 营 工 作 服 务, 适 应 经 营 工 作 的 需 要, 同 时 又 反 过 来 促 进 经 营 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 管 理 机 构 应 在 经 营 管 理 的 实 践 中, 不 断 探 索、 修 改、 补 充、 完 善 各 项

5、管 理 制 度,努 力 创 造 出 我 国 BOT 行 业 第 一 家 专 业 公 司 与 其 它 公 司 既 有 共 性 又 有 特 性 的 科 学 管 理 模 式, 以 便 卓 有 成 效 地 执 行 公 司 联 营 章 程 中 所 确 定 的 经 营 方 针。第 四 条 适 用 范 围 本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适 用 于 公 司 所 有 职 工, 包 括 公 司 派 往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去 从 事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的 人 员。 公 司 如 有 兼 职 人 员,可 在 本 文 件 的 基 础 上 对 兼 职 人 员 另 行 制 订 管 理 办 法。 公 司 应 根 据

6、 本 文 件 所 阐 明 的 原 则 精 神, 给 职 工 提 供 一 切 必 要 的 工 作 条 件 和 各 种 待 遇。 职 工 应 遵 守 本 文 件 所 阐 述 的 责 任、 权 利 和 义 务, 尽 心 尽 力 地 工 作。 所 有 职 工 均 应 认 真 阅 读 公 司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附 件 以 及 对 其 所 作 的 修 订。 管 理 人 员 应 保 证 职 工 随 时 都 能 方 便 地 查 阅 本 文 件。第 五 条部 门 工 作 制 度 部 门 负 责 人 应 在 本 文 件 的 基 础 上, 制 订 相 应 的 部 门 工 作 制 度 和 补 充 管 理 办

7、法, 并 报 总 裁 批 准 后 实 施。 重 要 的 部 门 工 作 制 度 和 跨 部 门 的 补 充 管 理 办 法, 可 以 附 件 形 式 列 入 本 文 件, 作 为 实 施 公 司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的 具 体 办 法 措 施。第 六 条单 项 制 度、规 定公 司 某 项 具 体 工 作 或 事 务, 如 文 秘、 文 档、 计 算 机 、 车 辆 管 理、 职 工 培 训 计 划 等, 应 由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公 司 状 况 和 工 作 性 质 作 出 具 体 规 定, 经 公 司 总 裁 审 批 后 实 施。 第 二 章 公 司 组 织 结 构 第 一 条结

8、构 设 置 公 司 实 行 董 事 会 领 导 下 的 总 裁 负 责 制。部 门 实 行 总 裁 领 导 下 的 部 门 总 经 理 负 责 制。 为 了 提 高 工 作 效 率、强 化 岗 位 职 能,除 了 公 司 一 级 设 置 副 总 裁 岗 位 之 外, 各 业 务 部 门、 管 理 部 门 原 则 上 均 不 设 置 副 职 岗 位。 根 据 目 前 经 营 情 况, 公 司 暂 设 七 个 部 门, 即 发 展 部、 项 目 部、 金 融 部、 国 际 合 作 部、 综 合 部、 财 务 部、 办 公 室。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规 模 的 扩 大,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9、要 由 总 裁 增 减 调 整 机 构。 部 门 可 根 据 需 要, 在 报 请 总 裁 批 准 后, 设 置 必 要 的 分 支 机 构。 一 切 机 构 的 建 立 均 应 以 合 理、 精 简、 高 效 为 原 则。 第 二 条部 门 职 责 范 围 各 部 门 均 须 在 公 司 总 裁 ( 含 分 工 主 管 副 总 裁, 下 文 同 ) 的 统 一 领 导 和 指 挥 下 积 极 主 动、 独 立 负 责、 紧 密 配 合、 统 一 协 调、 高 效 率 地 工 作、 一、 发 展 部 发 展 部 是 对 公 司 发 展 进 行 策 划 的 经 营 部 门,应 由 懂 得 经 济

10、 学、市 场 学、投 资 学、 管 理 学 并 有 一 定 实 践 经 验 的 人 员 组 成,主 要 担 负 公 司 计 划、发 展、 运 筹 、开 发 项 目 的 预 可 研 等 重 要 工 作。 其 主 要 职 责 范 围 如 下: 、探 索、 规 划、 修 改、 补 充、 完 善 公 司 长 期 发 展 战 略。 、制 订 公 司 短 期 发 展 计 划 和 年 度 经 营 计 划。 、从 事 BOT 和 非 BOT 项 目 宏 观 市 场 调 研, 为 公 司 决 策 提 供 可 靠 依 据 和 选 择 方 案,策 划 BOT 项 目 及 一 般 性 投 资 与 经 营 项 目。 、

11、从 事 政 府 和 有 关 机 构、 企 业 的 公 关 工 作, 为 所 策 划 项 目 选 择 具 体 政 府 部 门 和 合 作 伙 伴。 、在 项 目 部、金 融 部 的 配 合 下 制 订 项 目 的 预 可 研 或 初 步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在 完 成 前 期 策 划 及 准 备 工 作 后 向 项 目 部 移 交 具 体 投 资 或 经 营 项 目,以 供 项 目 实 施。 、与 综 合 部 等 业 务 部 门 一 起,负 责 考 察、指 导 具 体 项 目 的 实 施 情 况。 、与 金 融 部、综 合 部 等 部 门 一 起,对 公 司 整 体 经 济 效 益

12、进 行 评 估 并 提 出 改 进 方 案。 二、 项 目 部 项 目 部 是 实 施 具 体 经 营 项 目 的 业 务 部 门, 应 由 懂 得 相 关 技 术 专 业、经 济 学、 投 资 学 并 有 丰 富 实 践 经 验 的 专 业 人 员 组 成, 主 要 担 负 公 司 BOT 及 非 BOT 项 目 具 体 论 证、 实 施 等 重 要 工 作。 其 主 要 职 责 范 围 如 下: 、 负 责 公 司 BOT 项 目 的 前 期 包 装 和 组 织 工 作, 包 括 提 供 项 目 所 需 分 析 材 料、 参 与 投 资 商 资 格 审 议、 制 作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13、 究 报 告、 招 标 文 件、 起 草 投 资 协 议 和 特 许 权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参 与 投 资 商 谈 判 及 组 建 投 资 联 合 体 等。 、 在 具 体 的 BOT 项 目 中,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参 与 项 目 公 司 的 施 工、 运 营、 维 护 等 工 作。 、 在 总 裁 的 具 体 指 导 下, 对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合 作 伙 伴 进 行 项 目 公 共 关 系 工 作, 寻 求、 确 定 项 目 承 建 单 位 等 合 作 伙 伴。 、 协 助 发 展 部 建 立 BOT 项 目 库 以 及 与 项 目 有 关 资 料 的 收 集

14、 整 理 工 作。 、 负 责 公 司 BOT 技 术 的 对 外 有 偿 咨 询 服 务 工 作。 、 承 担 公 司 内 部、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BOT 专 业 技 术 的 经 验 交 流 和 培 训 工 作。 、 一 般 性 投 资 项 目 即 非 BOT 投 资 项 目 的 实 施 工 作。 、 承 担 公 司 与 计 算 机 有 关 的 办 公 自 动 化 培 训 工 作。 三、 金 融 部 金 融 部 是 对 公 司 业 务 的 开 拓 与 发 展 提 供 融 资 保 障 的 业 务 部 门, 应 由 掌 握 金 融、 投 资、 财 务 和 经 济 学 理 论 并 有 一

15、定 实 践 经 验 的 专 业 人 员 组 成, 主 要 担 负 公 司 经 营 项 目 的 论 证、 预 算、融 资、 评 估、 核 算 等 重 要 任 务。 其 主 要 职 责 范 围 如 下: 、负 责 对 公 司 发 展 进 行 金 融 战 略 规 划。 、参 与 BOT 与 非 BOT 项 目 的 具 体 策 划、可 行 性 研 究、 效 益 分 析 及 项 目 论 证,制 订 项 目 融 资 及 投 入 产 出 方 案 的 决 策 活 动。 、对 政 府 部 门、国 内 外 银 行 或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投 资 公 司 等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公 共 关 系 活 动

16、, 为 公 司 从 策 划 和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的 BOT 项 目 及 其 它 项 目 筹 措 资 金。 、与 财 务 部 一 起 对 经 公 司 批 准 的 具 体 项 目 工 程 制 订 资 金 安 排 计 划,并 对 实 施 项 目 和 再 建 工 程 进 行 资 金 管 理 和 成 本 监 控。 、对 正 在 进 行 的 经 营 项 目 进 行 资 金 管 理 和 效 益 评 估, 解 决 新 出 现 的 问 题。 、协 助 财 务 部 按 照 协 议、合 同 对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进 行 资 金 管 理, 掌 握、 控 制 公 司 资 金 的 合 理 利 用 和 流

17、动。 、对 国 内 外 金 融 市 场 和 投 资 形 势 进 行 调 研, 为 公 司 决 策 提 供 参 考 依 据。 四、 国 际 合 作 部 国 际 合 作 部 是 公 司 进 行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的 重 要 支 持 性 部 门,应 由 懂 得 国 际 经 济、 政 治、 文 化 和 公 关 技 巧 并 熟 练 地 掌 握 最 通 用 的 外 国 语 言 的 专 业 人 员 所 组 成, 主 要 担 负 如 下 重 要 任 务: 、向 国 外 政 府 部 门、 金 融 机 构、 投 资 公 司 等 宣 传 本 公 司 的 经 营 宗 旨 和 经 营 方 式, 树 立 良 好

18、 的 公 司 形 象, 联 络 现 有 伙 伴, 寻 求 新 的 伙 伴, 为 招 商 引 资 搭 桥 铺 路。 、 落 实 对 外 联 络、 接 待 外 宾、 协 调 各 业 务 部 门 与 外 方 的 关 系。 、 与 外 宾 联 系、 安 排 公 司 与 投 资 商 之 间 的 各 种 谈 判 事 宜, 负 责 涉 外 谈 判 的 日 常 翻 译 工 作。 、 组 织 出 国 访 问 事 宜, 包 括 办 理 护 照、 签 证 等。 、 协 调 组 办 有 关 国 际 会 议 等 活 动。 、 配 合 各 业 务 部 门 编 制 对 外 协 议、 合 同 等 重 要 文 本,与 有 关

19、部 门 一 起 敲 定 重 要 对 外 文 件、 为 公 司 领 导 签 署 涉 外 文 件 准 备 最 后 文 本。 、 负 责 公 司 BOT 资 料 及 其 它 重 要 资 料 的 翻 译、 文 字 审 核。 五、 综 合 部 综 合 部 是 公 司 经 营 部 门 之 间、经 营 部 门 与 管 理 部 门 之 间、公 司 总 部 与 分 支 机 构 之 间 的 协 调 部 门, 应 由 懂 得 经 营 学、 管 理 学、 经 济 学、法 学 等 理 论 并 有 一 定 实 践 经 验 的 专 业 人 员 所 组 成, 主 要 担 负 如 下 重 要 任 务: 、按 照 公 司 发 展

20、 目 标 研 究 设 置 公 司 机 构, 制 订、 完 善 公 司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运 作 程 序。 、综 合 协 调 经 营 部 门 之 间、 经 营 部 门 与 管 理 部 门 之 间、 公 司 总 部 与 分 支 机 构 之 间 的 分 工 合 作,收 集、 编 发 工 作 通 报、 工 作 简 报。 、负 责 公 司 的 信 息、 文 件、 资 料 管 理, 编 写 公 司 日 志, 保 持 公 司 内 部、 公 司 与 分 支 机 构 之 间 的 交 流 渠 道 畅 通。 、向 公 司 决 策 层 和 各 有 关 部 门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对 外 处 理

21、 公 司 法 律 事 务, 并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从 事 各 种 法 律 文 件、重 要 经 营 文 件 的 编 制、审 查、敲 定 工 作。 、对 在 建 工 程、分 公 司、子 公 司 等 的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综 合 性 督 查 和 指 导。 、与 财 务 部 等 部 门 一 起 向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会 编 写 公 司 工 作 报 告、 年 度 报 告 等 重 要 工 作 文 件。 、负 责 制 订、 落 实 公 司 培 训 计 划。 、与 国 际 合 作 部、 总 裁 办 公 室 协 调, 负 责 公 司 的 对 外 宣 传 工 作 和 媒 介 广 告 工

22、作。 六、 财 务 部 财 务 部 是 公 司 对 财 产、 资 金 进 行 监 控 管 理 的 部 门,应 由 掌 握 财 务 基 本 理 论 和 实 用 技 能 及 财 务、 税 收 等 法 规 制 度 并 具 有 一 定 实 践 经 验 的 专 业 人 员 组 成, 担 负 如 下 重 要 任 务: 、 根 据和 其 它 有 关 财 金、 税 收 法 规 及 公 司 内 部 财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办 理 会 计 事 务,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实 行 会 计 监 督。 、 根 据 公 司 经 营 计 划 以 及 上 年 度 实 际 收 入 和 支 出 情 况, 编 制 公

23、 司 年 度 财 务 收 支 计 划、 项 目 财 务 收 支 计 划。 、 编 制 公 司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向 有 关 单 位 发 送 有 关 会 计 报 表。 、 根 据 有 关 合 同、 协 议, 对 分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参 股 公 司 及 公 司 自 营 项 目 进 行 财 务 监 督、 结 算 和 审 计 工 作。 、 建 立 健 全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制 订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配 合 公 司 其 它 部 门, 编 制、 起 草 与 财 务、 税 务 有 关 的 文 件 并 参 加 相 关 工 作。 、 开 展 与 银 行、 税

24、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它 有 关 部 门 的 公 关 工 作。 、 根 据 具 体 需 要 和 安 排, 对 具 体 项 目 实 行 财 务 项 目 管 理。 七、 总 裁 办 公 室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是 公 司 日 常 行 政 事 务 的 管 理 部 门, 应 由 具 有 良 好 高 等 教 育 背 景 并 有 行 政 管 理、 人 事 管 理、 后 勤 工 作、 文 秘 工 作 实 践 经 验 的 人 员 组 成, 主 要 担 负 如 下 重 要 任 务: 、在 总 裁 领 导 下 处 理 公 司 日 常 行 政 事 务, 保 证 公 司 领 导 层 与 各 部 门

25、、公 司 部 门 之 间、 公 司 与 外 部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畅 通 无 阻。 、组 织 与 协 调 各 种 会 议、 活 动,催 办 落 实 工 作, 安 排 公 务 接 待。 、负 责 公 司 安 全、保 密、文 件 打 印、 后 勤、卫 生、交 通、票 务、 物 品 管 理 等 项 工 作。 、负 责 公 司 人 事 管 理 工 作, 制 订 公 司 用 工 制 度、 薪 资 方 案、 福 利 待 遇、 考 勤 办 法、 奖 惩 措 施 等。 、 协 调 各 部 门 的 管 理 工 作, 协 助 总 经 理 解 决 部 门 之 间 的 意 见 分 歧 和 矛 盾, 监 督

26、实 施 公 司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负 责 公 司 领 导 层 的 文 秘 工 作。 、 负 责 公 司 与 政 府 管 理 部 门、行 业 指 导 部 门 及 公 司 注 册 所 在 地 的 开 发 区 有 关 部 门 之 间 的 关 系。 第 三 条 分 工 与 合 作 本 文 件 只 是 从 原 则 上 规 范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范 围, 各 部 门 都 应 明 确 自 己 的 职 责, 在 所 分 配 的 业 务 范 围 积 极 主 动 地 工 作。 同 时,各 部 门 还 应 熟 知 整 个 公 司 的 结 构 框 架 以 及 自 己 部 门 在 公 司 中

27、的 地 位 和 作 用, 明 了 相 关 部 门 的 职 责 范 围, 树 立 全 局 观 念, 遵 循 工 作 程 序, 与 相 关 部 门 积 极 配 合、主 动 热 情、 协 调 一 致 地 工 作, 最 大 限 度 地 发 挥 各 自 的 作 用, 促 使 公 司 整 体 得 以 正 常、 高 效 率 地 运 作。 第 四 条部 门 关 系 公 司 各 部 门 之 间 仅 有 并 列 协 作 关 系, 除 了 经 总 裁 特 别 授 权 外 不 存 在 隶 属 关 系。 部 门 之 间 的 关 系 均 由 总 裁 或 经 其 授 权 者 协 调 解 决。 第 五 条 岗 位 设 置 公

28、 司 各 级 管 理 机 构 均 需 根 据 经 营 管 理 的 具 体 需 要, 按 照 因 事 设 职 的 原 则 确 定 具 体 工 作 岗 位, 并 用 文 字 形 式 确 定 工 作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工 作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由 岗 位 直 接 领 导 人 员 拟 定, 由 总 裁 审 定。 第 六 条调 动 与 任 免 总 裁 可 根 据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的 需 要,对 职 工 在 公 司 不 同 部 门 之 间 进 行 调 动, 并 在 任 何 岗 位 上 对 其 任 免。 部 门 经 理 可 在 本 部 门 之 内 调 动 职 工 工 作 岗 位。 第

29、七 条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公 司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建 立 的 控 股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均 应 在 公 司 总 裁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按 照 子 公 司 章 程 及 子 公 司 董 事 会 的 决 议 从 事 经 营 管 理。 第 八 条 公 司 组 织 结 构 图 董 事 会 副 总 裁 总 裁 办总 公 室裁 财 务 部 综 合 部合 国作部 际 金 融 部 项 目 部 发 展 部 合 资 公 司 分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第 三 章 职 工 守 则 第 一 条创 造 健 康 和 谐 的 公 司 文 化 公 司 在 对 外 经 营 中, 以 信

30、誉 为 根 本、 服 务 为 宗 旨、 效 率 为 手 段、 发 展 为 目 标。 全 体 职 工 应 克 尽 心 尽 力, 将 公 司 发 展 成 为 国 内 国 际 第 一 流 的 现 代 化 企 业,尤 其 是 国 内 在 BOT 行 业 中 最 有 信 誉、 市 场 占 有 率 最 大 的 公 司。 公 司 的 一 切 经 营 工 作 均” 以 人 为 本”, 尊 重、 信 任 每 一 名 职 工, 努 力 做 到” 人 尽 其 才”, 同 时 对 职 工 提 出 合 情 合 理 的 严 格 要 求。 全 体 职 工 均 应 热 爱 公 司,团 结 合 作、 积 极 主 动、 热 爱

31、本 职、 奋 发 工 作, 在 工 作 中 发 扬 团 体 精 神, 互 相 信 任、 互 相 帮 助、 齐 心 协 力、共 同 提 高, 营 造 既 宽 松 又 紧 张 的 健 康 和 谐 的 公 司 文 化。 第 二 条责 任、 权 利、 义 务 公 司 对 职 工 首 要 的 并 且 是 最 基 本 的 要 求 是 遵 纪 守 法。 每 个 职 工 都 应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以 及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聘 任 合 同 中 所 规 定 的 责 任、 权 利 和 义 务。 职 工 应 该 为 人 诚 实, 忠 于 公 司、 具 有 高 度 的 责 任 心 和 纪 律 性, 服 从

32、 领 导, 团 结 同 事, 积 极 主 动, 勤 奋 工 作, 讲 求 效 率,发 扬 团 结 协 助 精 神,从 而 为 公 司 发 展 目 标、 个 人 价 值 的 实 现 以 及 社 会 发 展 作 出 贡 献。 第 三 条 基 本 义 务 职 工 有 义 务 维 护 公 司 名 誉,避 免 或 制 止 有 损 于 公 司 形 象 的 任 何 言 行。 职 工 有 义 务 保 护 公 司 的 财 产 和 设 施, 防 止 任 何 由 于 故 意 行 为, 使 用 不 当 或 玩 忽 职 守 而 造 成 的 公 司 财 产 的 毁 坏 和 损 失。 职 工 有 义 务 为 公 司 的 业

33、 务 发 展 出 谋 献 策。 职 工 未 经 授 权 或 许 可 不 得 以 公 司 名 义 从 事 任 何 活 动, 包 括 洽 谈、 签 约、 结 算、 刊 登 广 告、 发 布 新 闻、 接 受 采 访 等。 职 工 不 得 在 公 司 外 部 兼 任 与 本 公 司 业 务 进 行 竞 争 或 有 利 益 冲 突 的 任 何 职 务。 职 工 应 重 视 履 行 自 己 的 责 任, 根 据 作 息 时 间 上 下 班, 上 班 时 间 不 得 扎 堆 聊 天, 未 经 上 司 的 许 可 不 得 擅 自 离 开 工 作 场 所。 职 工 不 得 妨 碍 其 她 职 工 履 行 职

34、责, 不 得 破 坏 工 作 气 氛。 职 工 应 忠 实 高 效 地 执 行 上 司 的 指 令、 指 导 及 要 求。 职 工 有 义 务 防 窃、 防 盗、 防 止 错 误 使 用 器 具、 防 止 破 坏、 以 及 执 行 有 关 防 火 和 安 全 的 规 定。 职 工 将 财 物 带 进 公 司 或 将 公 司 财 物 带 出 公 司,应 按 照 公 司 或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手 续。 公 司 禁 止 在 工 作 时 间 饮 用 白 酒, 禁 止 酒 后 开 车、 会 客、 谈 判、 签 约。 职 工 之 间 应 以 诚 以 礼 相 待, 在 见 面 时

35、应 互 致 问 候, 在 工 作 中 应 互 相 尊 重、 互 相 理 解、 互 相 配 合。 职 工 对 客 人、 客 户 应 彬 彬 有 礼, 通 过 自 己 的 微 笑、 礼 仪、 言 谈、 工 作 维 护 公 司 形 象, 为 公 司 争 光。 第 四 条 保 密 义 务 公 司 高 度 重 视 保 密 工 作, 要 求 每 一 位 职 工 信 守 公 司 机 密, 保 管 好 每 一 份 机 密 和 重 要 业 务 资 料。 公 司 所 有 机 密 文 件 和 业 务 资 料,尤 其 是 公 司 为 了 开 拓 BOT 业 务 所 投 资 收 集、 整 理、开 发、 积 累、 掌 握

36、、 编 写 的 重 要 资 料, 是 公 司 资 产 的 一 部 分, 对 公 司 的 经 营 工 作 至 关 重 要, 任 何 人 不 得 随 意 散 失 或 向 外 界 泄 露, 并 按 照 要 求 交 由 综 合 部 统 一 归 档 保 存。 每 一 位 职 工 必 须 承 诺 保 密 义 务, 即:在 公 司 工 作 期 间,甚 至 在 解 聘 或 退 休 之 后, 保 证 不 泄 露 自 己 由 于 工 作 关 系 而 获 得、掌 握 的 公 司 秘 密 情 况, 包 括 机 密 和 重 要 业 务 资 料。 第 五 条工 作 时 间 公 司 实 行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的 正

37、常 班 工 时 制 度, 单 周 休 息 一 天、 双 周 休 息 两 天, 每 天 上 午 八 点 半 上 班、 下 午 五 点 下 班, 午 饭 及 午 休 时 间 为 十 一 点 半 至 一 点。 职 工 应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上 下 班 作 息 制 度。 职 工 由 于 生 病 或 其 它 原 因 迟 到、 早 退, 应 提 前 向 直 接 上 司 提 出 要 求 并 征 得 同 意。 第 六 条缺 勤 请 假 制 度 职 工 因 事 需 要 缺 勤 时,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直 接 上 司 申 请 缺 勤, 说 明 需 要 缺 勤 的 原 因 以 及 天 数, 在 需

38、要 缺 勤 至 少 一 天 前 呈 交 直 接 上 司 批 准。 需 要 一 次 性 缺 勤 或 者 在 一 个 月 内 累 计 缺 勤 在 三 天 以 上 者, 则 应 报 请 总 裁 批 准。 职 工 由 于 生 病、事 故 或 自 然 界 所 发 生 的 情 况 等 原 因 不 能 提 前 递 交 申 请 时, 有 条 件 的 应 首 先 以 电 话 或 委 托 她 人 的 方 式 通 知 直 接 上 司, 并 在 事 后 补 办 书 面 请 假 手 续。 职 工 由 于 生 病 需 要 缺 勤 在 一 天 以 上 者, 应 提 供 医 院 出 具 的 证 明。 第 七 条考 勤 公 司

39、 考 勤 工 作 由 总 裁 办 公 室 负 责 协 调, 由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进 行, 每 月 底 将 考 勤 结 果 交 由 总 裁 办 公 室 审 核 存 档。具 体 考 勤 办 法 由 总 裁 办 公 室 制 订。 第 八 条休 假 职 工 每 月 可 在 当 月 请 病 事 假 各 一 天, 超 过 此 限 者 应 酌 情 扣 除 一 定 数 量 的 薪 资、 奖 金。 职 工 为 公 司 工 作 满 一 年 ( 含 试 用 期 ) 之 后, 享 受 一 星 期 ( 含 旅 行 交 通 时 间 ) 带 薪 年 度 休 假, 以 后 每 满 一 年 增 加 一 天 休 假, 以

40、 十 五 天 为 上 限。 年 度 出 勤 率 在 80%-90% 者, 减 年 度 休 假 两 天。 出 勤 率 在 80%以 下 者,则 不 享 受 年 度 休 假。 职 工 在 准 备 享 用 年 度 休 假 之 前, 应 提 前 至 少 一 个 星 期 向 直 接 上 司 提 出 申 请 并 得 到 批 准。 管 理 人 员 的 休 假 应 报 请 总 裁 批 准。 职 工 应 根 据 公 司 年 度 经 营 计 划 或 项 目 进 展 状 况 选 择 休 假 时 间。在 两 名 或 两 名 以 上 者 同 时 提 出 申 请 休 假 时, 资 深 者 优 先。 年 度 休 假 原 则

41、 上 应 一 次 性 享 用。 公 司 除 了 因 职 工 休 假 业 务 会 受 到 影 响 外, 应 鼓 励 职 工 在 合 适 的 时 间 享 用 年 度 休 假。 公 司 在 取 得 一 定 经 营 效 益 之 后, 可 视 条 件 出 资 集 体 安 排 职 工 外 出 度 假。 对 于 资 深 职 工、 对 公 司 发 展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职 工, 公 司 也 可 适 当 资 助 家 属 与 其 一 道 外 出 度 假。 具 体 办 法 在 具 体 条 件 成 熟 时 另 行 制 订。 第 九 条法 定 假 日 职 工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法 定 假 日 并 安

42、 当 地 政 府 的 统 一 规 定 执 行。 如 果 公 司 经 营 有 特 殊 要 求, 公 司 可 调 整 所 有 或 部 分 职 工 的 假 日。 第 十 条其 它 假 日 职 工 的 婚 假、 丧 假、 探 亲 ( 包 括 未 婚 职 工 一 年 一 度 探 望 父 母、 已 婚 职 工 四 年 一 度 探 望 父 母、 两 地 分 居 夫 妇 探 亲 ) 等 假 日参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一 条因 公 出 差 职 工 因 公 务 需 要 去 外 地 或 国 外 出 差, 应 按 照 公 司 另 文 规 定 的 程 序, 提 前 提 出 出 差 申 请, 在

43、 得 到 批 准 出 差 前 应 将 手 头 工 作 做 完, 在 出 差 期 间 应 及 时 完 成 出 差 任 务,并 在 出 差 结 束 后 三 天 之 内 向 直 接 上 司 提 出 出 差 工 作 报 告。 第 十 二 条 工 作 交 接 当 职 工 调 离、 辞 职、 解 聘 或 在 公 司 内 部 变 动 职 务 时, 应 把 自 己 保 管 的 所 有 公 款、 文 件、 财 物 等 公 司 资 产 交 给 公 司。 此 外, 职 工 应 把 与 自 己 职 务 有 关 的 所 有 对 外 关 系 资 料 以 及 未 了 事 宜 完 整 妥 善 地 移 交 给 直 接 上 司

44、或 接 替 自 己 工 作 的 人,并 同 被 移 交 人 一 起 将 交 接 情 况 报 告 给 公 司 领 导。 第 四 章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条聘 任 制 公 司 实 行 以 聘 任 合 同 为 基 础 的 聘 任 制。 公 司 聘 用 职 工 时, 应 由 总 裁(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代 表 公 司 与 职 工 本 人 签 订 聘 任 合 同。 聘 任 合 同 应 按 照 的 规 定 载 明 双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福 利 待 遇、 聘 用 期 限 以 及 解 聘 条 件 等 条 款。 合 同 文 本 由 总 裁 审 订 提 供。 职 工 在 工 作 之 初

45、 原 则 上 应 有 一 至 六 个 月 的 试 用 期。 某 些 专 业 岗 位 可 视 具 体 需 要 在 聘 用 合 同 的 基 础 上 颁 发 聘 任 证 书。 第 二 条聘 用 原 则 由 于 本 公 司 从 事 BOT 及 其 它 形 式 的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属 于 高 度 智 力 型 的 投 资 开 发 公 司, 需 要 各 种 专 门 人 才 加 盟,逐 渐 建 造 一 个 最 佳、 最 合 理、 最 优 秀 的 人 才 结 构, 以 保 证 公 司 各 项 业 务 的 顺 利 开 展。 公 司 聘 用 原 则 为 公 开 招 聘、 公 平 竞 争、 择 优 录 用、 人 尽 其 才, 给 所 有 申 请 工 作 的 人 提 供 公 正 平 等 的 就 业 机 会, 从 合 乎 要 求 的 人 中 选 择 最 合 适 的 人 担 当 具 体 职 务,给 每 一 名 职 工 提 供 个 人 发 展 的 机 会。 公 司 重 视 聘 用 对 象 的 学 历 和 工 作 经 历, 但 着 重 个 人 实 际 才 干 和 工 作 成 绩。 第 三 条 招 聘 程 序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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