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综合管理制度
夏志林律师起草 合同综合管理制度(草案)
合同综合管理制度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签约前调查
第三章 签约的授权代理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与解除
第七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九章 合同专用章管理
第十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十一章 合同检查与奖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防范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法律风险,切实做到依法经营,避免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所造成的损失,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包括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分支机构与其他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签订的合同、协议。
劳动合同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各分支机构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合同。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并且一般应以公司统一的合同文本或经提前申请由公司法务拟定的合同文本对外签订。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计划单、调拨单、交接书、验收单、任务单(书)、预算单(书)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
第五条 合同管理是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经济利益的取得和法律风险的防控,具有重要意义。公司各级领导、员工,都应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防风险、增效益”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签约前调查
第六条 在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人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履行能力、资信能力及合同标的的权属、状况等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和调查。
第七条 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了解和调查,主要了解和调查的内容为:
(一)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合同签约主体资格;
(二)公司、企业的类别、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网址;
(三)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规: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四)欲签合同的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五)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六)其他能够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有效主体资格的情况、材料。
第八条 应了解和调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主要了解和调查的内容为:
注册资本、经营规模、资产状况、盈利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以及其他能够反映当事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材料。
第九条 应了解和调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和是否具有履约信用,主要了解和调查的内容为:
在经济活动中重合同、守信用,银行信用等级,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等。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和是否具有履约信用的情况、材料。
第十条 应了解和调查合同标的的权属和状况,明确交易对方当事人是否对标的具有合法、完整、有效的权属、标的状况,明确标的是否适合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交易额等于或大于人民币10万元时,合同承办人应根据审查结果提出书面调查意见,并与有关真实资料一同送交公司法务验核。
第十二条 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前款规定进行了解和调查。
合同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标的不具有合法、完整、有效的权属,以及合同标的状况不适合交易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附件,其文本为复印本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及日期,并由核对人签字。
第十四条 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个人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合同。
第三章 签约的授权代理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实行授权委托代理制度。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订,也可以由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公司有关人员代理签订。
第十六条 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公司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人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权,但经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例外。
第十七条 《法人授权委托书》是指公司授权委托公司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在授权范围内以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名义行使职权或办理公司有关事务的法律文件,是被授权人或受托部门的权利证明书。
第十八条 对外订立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常年授权委托和单项授权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人员采用常年授权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单项授权委托的授权方式。
常年授权委托是指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特别指定的人员在本单位日常经营活动中行使职权或办理公司有关事务的法律文件。常年授权之法人授权委托书仅只是对个人的常年授权委托。授权期限一般应为一年或半年,期限届满,重新签发。
单项授权委托是指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指定的有关人员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某项特定业务活动的法律文件。授权期限一般应为5日、15日或30日,具体以能完成某项特定业务活动为准。
第十九条 具有常年授权委托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确定的期限和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具有单项授权委托的法人委托人,委托期限仅限于当次业务,当次业务结束,委托不再具有效力。
第二十条 对订立合同的授权委托,有常年授权委托或单项授权委托的人员均应持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在《法人授权委托书》确定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授权期限、授权权限内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被授予《法人授权委托书》对外签订合同的人员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此前无贪污受贿、假公济私和损公肥私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
(二)业务素质:熟悉本职工作,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业务工作能力,能积极维护公司利益,曾有良好工作业绩,无遗留不良问题。
(三)法律素质:具有合同法和其它民商法基本知识,并在实际工作中能灵活运用上述法律知识。
第二十二条 《法人授权委托书》的申请、办理程序:
(一)承办人需要授权委托的,填写《法人授权委托书申请审批表》,向法公司法务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授权内容、授权期限、用途等。
(二)公司法务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申请要求制作《法人授权委托书》,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情况并要求承办人予以补充。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承办人提交的申请及公司法务制作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进行审批,批准同意的,签章颁发《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法人授权委托书》的管理:
(一)公司法务负责《法人授权委托书》的申请审核、证件办理,变更、撤销、遗失声明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二)授权委托书应当编号登记,委托书由存根、正本两部分组成。存根留公司法务备查,正本交被委托人作为代理人的法律依据。
(三)凡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对外签订合同者,必须严格遵守本公司制定的合同管理规定和相关的配套制度,做好调查收集资料和合同台帐记录,以备考查。
(四)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变更或核准撤销手续:
1.《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内容变更;
2.授权委托人因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情节严重需撤消其资格;
3.授权委托人擅自涂改授权内容、转借和弄虚作假,撤消其资格。
(五)凡核准撤销人员的《法人授权委托书》,由所在部门负责收回交公司法务统一处理。
(六)授权委托书一经撤消或授权一经撤回,其不再具有效力。
(七)经颁发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应书面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并将本部门批示意见送公司法务,由公司法务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汇报后,根据情况酌情处理。
(八)公司常年授权委托的被委托人在授权委托期限结束后,应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法务提交书面说明,说明的内容包括授权事项、办理情况、委托书是否收回或者交对方等。该书面说明应附在授权委托书的存根上备查。
(九)单项授权委托的被委托人在办理完委托事项后,应向公司法务提出工作报告。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授权事项、办理情况、委托书是否收回或者交对方等。该工作报告应附在授权委托书的存根上备查。
(十)被委托人在办理具体委托事务时,如果确由必要为授权以外的行为时,应当事先请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管领导,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管领导书面或口头同意后方可进行;但其委托手续必须及时后补。
(十一)如果被委托人未完成委托事项,或者超越委托权限签订了合同或者进行了其他法律事务,应当及时向公司法务报告;公司法务应将情况写成请示,报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法人授权委托书失效:
(一)授权委托期限届满的;
(二)常年授权委托书虽在授权期限内,但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
(三)常年授权委托书虽在授权期限内,但授权权限超出业务范围的;
(四)调出本单位的,自被授权人正式调离本单位之日起授权委托书失效;
(五)被授权人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或办理完毕退休手续之日起授权委托书失效,特殊情况除外;
(六)授权委托人撤回全部或部分委托授权的;
(七)其他应当视为失效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被授权人要妥善保管好授权委托书,不得出借、毁损、遗失等;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立即书面报告公司法务。
被授权人申请补办的,由公司法务审核后,视情况决定是否补办。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签订实行承办人负责制。承办人是对合同管理全程负责的人,是从合同签订前的准备、调查工作,到合同的订立、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合同纠纷处理、合同的归档负责的人。
第二十七条 签订合同,应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性价比择优签约”、“公司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签订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二十九条 合同的起草应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条款应尽可能完善、充分和有预见性。
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合同涉及数字、日期时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
第三十条 拟对外签订的合同标的额在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使用公司统一的合同文本或提前4日报经公司法务起草的合同文本。
如因时间或其他因素,由承办人自己起草的合同,应尽可能在签字盖章前按公司有关合同审查程序提交公司法务审核后方可以公司名义签章。
第三十一条 承办人需要公司法务起草合同文本的,应填写《合同起草申请表》,注明拟交易的对象、内容、技术要求等,提交公司法务,并将合同起草所需有关资料随申请一并提交。
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由承办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 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三)标的;
(四)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
(五)价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六)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
(七)验收;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违约责任;
(十)变更或解除条件;
(十一)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十二)正副本份数、存放地点;
(十三)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十四)约定的联系方式;
(十五)附件名称;
(十六)签约的地点、日期;
(十七)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十八)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十九)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涉外合同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立。
第三十三条 欲签订的合同一般要求在签字盖章前先提交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公司法务进行审查会签。
对下列重大合同必须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及公司法务审查、审核会签后方可签订,凡会签的合同原则上要求相关部门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需延长的,最迟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具体审查会签程序、内容,按公司有关合同审查程序的规定进行:
(一)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的各种民事合同;
(二)物业托管经营相关合同;
(三)须我方支付1万元以上预付款的合同;
(四)涉及抵押、质押、定金及保证金等担保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合同;
(五)涉外合同;
(六)公司内各单位负责人提请审核会签的合同。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与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保持一致。
第三十五条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物业托管合同应详细约定标的位置、交房标准、要求、日期、托管经营模式、收益分配、托管经营起止期限等内容;服务、劳务、雇佣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六条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第三十七条 对于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公司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无质量标准的,应将公司有关质量标准、要求在合同上予以详细列明。
第三十八条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第三十九条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确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或本公司的店面、施工现场;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验收单、资产权证移交确认书、标的质量证明等。
第四十条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事先报公司法务审核,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第四十二条 对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履行期限长的重大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第四十四条 根据《合同法》对违约责任作适当、明确、可操作的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四十五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的地点、仲裁机构的名称,应尽量选择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管辖,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尽量靠近广州;选择诉讼的,应尽量选择以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应及时报请公司法务协助依法办理。
第四十七条 如须对合同进行鉴证或公证的,应及时报请公司法务协助依法办理。
第四十八条 合同有附件的,原则上应在附件完善之后方可签订;附件不能一时完善,确须在合同签订以后才能逐步完善的,合同承办人应紧密督促、跟踪、完善合同附件。
第四十九条 合同附件如验收书、交接书等,合同承办人应当场参加并监督对方当事人签名按印,确保签字真实、合法、有效。其他附件如须对方签字、盖章的,亦应督促予以完善。
第五十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业务单位、财务各留存一份,另应提交一份合同正本及所涉相应附件资料随合同审查会签单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十一条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后,应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
第五十二条 合同履行实行承办人负责制,承办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承办人并应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合同。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各业务单位应当做好合同履行工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收集整理与合同履行相关的一切材料,按合同的不同种类进行归类登记备查。
第五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知承办人或所属业务部门,承办人或所属业务部门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
异议文件须提交公司法务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对方发出。
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承办人亦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予以答复,书面答复须提交公司法务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对方发出。
第五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履行不适当等未能完全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或相关部门报告备案,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针对措施做好防范处理。
第五十六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
(一)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
(二)履行采购合同、托管经营合同、装修合同等,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发票、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应按公司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办人员或其他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法务处理: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致使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 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第五十九条 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第六十条 涉及物资采购的合同,要注意对标的物的质量、数量的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向对方提出书面质询并要求对方书面答复。
验收全部合格应开具验收单,验收不合格应予拒收,经验收标的物存有瑕疵或质量问题等,应在验收单上予以详细注明。
验收单不得随意开具,填具验收单时,应如实的详细的注明标的数量、质量、合格率、不合格的数量及其他有关质量、技术问题等,并应经合同对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第六十一条 涉及支付货款的,如果对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要求对方做出书面答复。
第六十二条 涉及交付货物的,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收货方、验收,书面记载验收结论,并由收货方签字确认。
第六十三条 涉及接收合同标的物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进行验收,书面记载验收结论,并由出卖方签字确认。
第六十四条 涉及工程、项目劳务的,要记载工程、项目状况和劳务情况,并由对方签字确认。
第六十五条 涉及时效中断的,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做出复函。
第六十六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等为准。
第六十七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将所涉合同履行的所有资料移交档案保管部门保存。
第六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与解除
第六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部门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约定。
第七十一条 各业务单位要求变更合同的,应当事先向公司法务报告,并提出变更的理由与意见;对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各业务单位接到对方通知后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务,并会同公司法律顾问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十二条 各业务单位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应事先向公司法务报告并说明终止或解除合同的理由;对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各业务单位接到对方通知后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务,并会同公司法律顾问提出是否同意终止或解除以及如何补救的措施。
第七十三条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七十四条 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复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公司法务审核同意。
书面通知或答复应一式两份以上,一份发往对方,一方己方留存。
第七十五条 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和本制度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六条 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合同签订程序执行。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
第七十七条 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电邮等),不得采用口头形式。
第七十八条 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中止或终止履行的例外。
第七十九条 因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的以外,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须在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
第八十条 以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八十一条 合同成立生效后,不得随意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如确需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则应报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并经公司法务审核后,按本制度规定的调查、签约及公司法务有关合同审查程序、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八十二条 合同成立生效后,不得同意合同对方当事人随意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如确需同意对方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则应报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并经公司法务审核后,按本制度规定的调查、签约及公司法务有关合同审查程序、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八十三条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电邮等),对有关事项予以充分明确的约定,一律不许采用口头形式。
第八十四条 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要求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合同承办人应按本制度第二章的规定对合同对方当事人所选定的合同权利义务的承继者进行了解和调查。
经了解和调查,承继者具有主体资格、履行能力和信用,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的,报经公司领导决定同意合同对方当事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承继者不符合条件,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的,则报经公司领导决定不应同意合同对方当事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如确须转让的,则应要求合同对方当事人另行选择有履行能力的承继者或要求其选择的合同权利义务的承继者向公司提供担保,经公司领导决定同意。
报经公司领导决定前,应事先报经公司法务审核确定。
第八十五条 合同权利义务依法转让之前,合同当事人双方仍应按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权利义务依法转让之后,由新的合同当事人按原合同及补充协议继续履行。
第七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八十六条 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依本制度规定的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
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八十七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有关机构和人员,并报公司法务备案,同时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
(一)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材料等;
(二)有关的票据、票证;
(三)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四)证人证言;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十八条 合同纠纷由原合同签订的承办人及其所属部门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单位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单位为主负责处理。
合同承办人及其所属部门须及时将纠纷及处理情况报公司法务备案,并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纠纷处理终结时止。
第八十九条 各单位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纠纷处理工作,不应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九十条 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和公司法务,并拟定处理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决定。
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务。
第九十一条 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法务。
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时,承办人应与公司法务相商确定代理人、诉讼方案等,并向法定代表人或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九十二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第九十三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二)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公平合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三)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切实保障我方合法权益;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九十四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一)承办人填写《对外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份),按本制度前述合同签约申请的规定报批。
(二)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公司公司法务负责处理。
(三)公司法务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九十五条 公司法务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一)董事会、总裁交办的;
(二)经公司业务部门处理解决不了的;
(三)其他依公司规定应由公司法务处理的。
第九十六条 凡由公司法务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单位必须在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移交公司法务处理之日起4日内向公司法务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二)交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账目及凭证;
(四)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五)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六)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同时,合同承办人及所属业务部门应充分协助、配合公司法务处理合同纠纷。
第九十七条 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九十八条 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或判决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合同承办人及所属单位应负责该文书的执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公司法务汇报。
第九十九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协议书、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合同承办人应及时与公司法务协商并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同意,由公司法务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一百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签字盖章。
第一百零一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的合同管理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承办人责任制、法人委托书、审核会签制、合同专用章制及基础管理制、合同台帐制、合同档案、合同监督监查制等。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总裁总负责,主管副总具体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法务。
下属分支机构一级由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归口管理人为指定的合同管理员;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各业务单位应安排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对合同进行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法务对公司合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公司合同签订、履行、管理的整个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负责指导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
(三)负责审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对公司审批或签订的合同在法律上把关;
(四)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以提高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的法律素质;
(五)负责考评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六)配合公司办理合同的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七)配合公司处理合同纠纷;
(八)参与特定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九)其他按公司有关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第一百零五条 下属分支机构应安排专人或兼职合同管理员,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理本单位签订的合同,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二)对须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三)负责本单位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其他应由合同管理员履行的职责。
第一百零六条 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二)对所签订合同的完整性、可行性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四)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负责积极处理,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具体解决或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签订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六)其他应有法人委托人履行的职责。
第一百零七条 签订合同实行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如因时间紧急确需加盖印章而合同专用章未在公司时可加盖公司行政章。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并视具体情形给予相应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各单位都必须认真做好合同管理及其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一)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二)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各单位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合同的分类台账和总台账。每个分支机构必须设一个总台账。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办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账应逐日或逐月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三)视合同类别填写《合同情况月报表》和《合同情况年报表》。各单位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总裁办,在下一年的1月15日之前将上一年的年报表填好报送总裁办,同时抄报财务部门、公司法务。
第一百零九条 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账单等资料,业务人员或承办人应留有复印件并按公司相关规定将原件提交相关部门;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随合同保管。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法务协助公司对合同档案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合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附件之合同,应将主合同与附件统一装订、放置,不得分离放置。
第一百一十二条 合同应完整装订、统一编号并详细登记。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合同档案的交接、签收、归档、借阅等按公司档案管理的规定统一、规范进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各业务单位人员流动、办理交接时,应对合同进行妥善安排与交接。
第一百一十五条 承办人对合同签订前的调查、签订、履行、管理、归档负责。
合同承办人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合同承办人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第九章 合同专用章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合同专用章管理,是指公司对外签订(变更、解除)合同时所使用的专用印章的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刻制一枚合同专用章,公司发展、壮大过程中确有需要,针对不同交易、情形等,可刻制多枚合同专用章,并分类编号。
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工作由公司指定部门、人员负责。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对外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而不得加盖其他任何印章。根据本制度前述规定的特殊情形下,方可加盖公司行政章。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刻制和启用由公司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建议。建议中应当就印章的名称、形式、适用范围等作出说明。由公司总裁办将合同专用章刻制申请文件报总裁批准。
第一百二十条 合同专用章的刻制手续由公司指定部门负责,更换或废止的印章应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存3年后销毁。
刻制印章必须认真绘制印章草图。合同专用章的尺度不能超过公司行政章。
印文要用公司的法定名称、通用的汉文文字。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的,可用规范性简称。印文字体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的规范简化字,禁止使用废除的繁体字。从工厂或专门的刻字社取印章时,要仔细检查印章是否符合批示规定、有无使用痕迹。
第一百二十一条 新印章未经正式发文公布启用不得使用,启用合同专用章时应由公司总裁办向公司各部门印发由总裁签署批准意见的启用通知。各业务部门应当将启用通知送达至公司相关客户和供应商。
第一百二十二条 合同专用章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印章管理人员要明确自己的职责,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防止滥用和被盗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若印章被盗用,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或法律责任,由管印人员负责。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合同专用章管理部门(人员)的职责:
(一)妥善保管合同专用章,不得遗失、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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