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行政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本所日常工作并负责本所行政管理事务。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部门负责人协助主任管理某类或某项行政事务。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第五条本所每月召开数次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合作律师会议全体成员、相关问题涉及
2、部门的负责人。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三分之二的与会者通过。第六条本所每周二、五下午为学习日。周二下午为业务学习日,学习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周五下午为政治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文件。第七条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专职律师一至二人负责日常接待、收案、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理并登记。第八条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第九条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第十条对印章、介绍信严格管理,办法如下:使用印章或介
3、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须经所主任批准;履行登记手续;明确专人保管,禁止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便函外出;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第十一条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所主任签发。公文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本所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应编号、登记,传递要有登记签收手续。第十二条本所重视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规定见“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本所重视人事管理工作,具体规定见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辞退及辞职管理办法”、“考勤制度”以及“奖惩制度”。第十四条本所按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合作律师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第十五条本所依章程及其他有关制度开展后勤服务工作,以便顺利开展日常业务。后勤工作由副主任一人分管。第十六条本所根据主管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安全工作列入本所议事日程,指定副主任一人分管负责,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作律师会议。第十八条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