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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士德公司休假考勤管理制度-201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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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士德公司休假考勤管理制度-2017 力士德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 本制度参照常林集团考勤休假管理制度制定,适用于力士德公司所有员工。 二、 本制度各种假期不积累,不跨年使用,天数连续计算(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二章 休假 三、 请假手续办理 (一) 要求 1. 员工请假时,须提前一个工作日填写《请假条》,获得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2. 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时,应在上班时间前通知主管领导及部门考勤员,并在休假3日内及时补办相关休假手续,逾期的按旷工处理。 (二) 审批流程 休假 类别 所需资料 审批权限及流程 三天以内(含三天) 三天以上 调休 调休单 部门负责人审批 / 病假 请假条、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明或住院押金单据等证明 部门负责人审批→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备案 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总/总监审批→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备案 事假 请假条 部门负责人审批→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备案 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总/总监审批→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备案 年休假 请假条 部门负责人审批→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备案 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总/总监审批→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备案 工伤假 请假条、《工伤责任认定表》等相关资料 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总监审批→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备案 产假 请假条、准生证原件、产假期间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用缴纳收据 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总/总监审批→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备案 婚假 请假条、结婚证原件 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备案 四、 休假类别及相关规定 (一) 休息日 公司每周的作息时间遵循年历规定,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安排人员在公休日加班(值班)的,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由本人填写《调休单》报部门经理审批后交考勤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补休。 (二) 法定节假日 1. 现执行法定节假日明细: 节日名称 法定节假日 天数 元旦 1月1日 1天 春节 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天 清明节 农历清明当日 1天 劳动节 5月1日 1天 端午节 农历端午当日 1天 中秋节 农历中秋当日 1天 国庆节 10月1日、2日、3日 3天 注: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年12月11日) 2. 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时,支付当日岗位工资300%的工资报酬,不再补休; 3. 原则上不提倡法定休假日加班,但因工作需要加班(一般指一线的生产操作岗、生产支持岗,或常年需值守的特殊岗位),需提前填写《加班审批单》, 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后执行,对于不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加班的员工,将不予认可; 对于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值班的员工,将予以安排调休,不再额外支付加班费用。 (三) 事假 1. 事假期间不发放工资; 2. 每月事假超出7天(不含公休日),取消当月绩效工资; 3. 原则上,单次事假超15天或者全年事假累计超45天者,取消岗位,如返回视情况重新竞聘; 4. 月度事假及公休日累计超15天以上者,当月应缴纳的社保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 (四) 病假 患疾病的员工医疗分为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两类。 1. 门诊治疗: 门诊治疗的员工一次请病假不得超过3天,请病假时需提供县级及以上诊断证明。超3天后,按事假对待。 2. 住院治疗: (1) 原则上,住院治疗的员工一次请病假不得超过15天,请假时需取得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或住院押金单据等;办理连续请假手续时,还需提供上一次医疗期内的医药费用单据。 (2) 需住院治疗却因家庭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住院医治的职工,如取得市级及以上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材料,并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享受“住院治疗”的待遇。 (3) 由于急诊原因住院而未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要在病休3天内补办,方可按病假对待,逾期的按旷工处理。 (4) 医疗期: A.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B.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 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C.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 薪资标准: 病假期间的工资按下列方式计算,期间不享受绩效奖金: A. 本企业工龄20年及以上的,发最低工资标准的100%; B. 本企业工龄10年以上的,发最低工资标准的90%; C. 本企业工龄10年及以下的,发最低工资标准的80%; D. 1年内病假累计超过180天的,在规定医疗期内发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病假救济费。 4.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人力资源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五) 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经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申请工伤假。 1. 职工发生工伤时,所在部门负责人须在8小时内将《安全事故报告单》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填写《工伤责任认定表》。事故发生部门24小时内将《工伤责任认定表》分别报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人力资源部备案,没有备案记录的,不予发放工伤工资。 2. 工伤医疗期薪资: (1) 休工伤假期间,岗位工资福利补贴不变,但不参与绩效奖金的分配。为了便于执行,工资标准参照员工的社保缴纳基数,如果员工的岗位工资低于社保缴纳基数,则执行员工的岗位工资。 (2) 休工伤假满6个月但未超医疗期,因工伤未愈不能正常上班者,期间依据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期间必须履行正常请假手续,每次请假的期限不得超过15天)。 3. 复工后,因工伤复发再休假时,应到市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如不够评残标准,不再享受工伤假,按病假对待。 4. 工伤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临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医疗期超过二十四个月仍不能工作者,参照事假标准执行。 (六) 产假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条款,符合计划生育的女员工享受法定的产假。 1. 符合计划生育的女员工,须凭准生证原件、产假期间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用的缴纳收据到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休假。 2. 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受产假158天(含节假日、公休日)。 3.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职工请产假除按规定的第一款要求审批外,还须到计划生育办公室进行审核。男职工可享受护理假7天,护理假期间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4.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 自生育起1年内,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需以书面报告形式呈现,明确开始及结束时间。 6. 产假薪资 女职工(参保生育保险的)生育后,于2个月内提交相关生育资料到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在人社局报销女职工的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男职工(参保生育保险的)的家属如无工作的,生育后提供相关资料,可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在人社局报销一部分生育医疗费。 (七) 年休假 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1. 年休假的休假天数: (1) 累计工作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 (2)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 (3) 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为15天; (4) 以上休假天数指工作日。 2. 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况: (1)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非出勤天数(公司规定内的工伤假、婚产假除外,下同)累计2个月以上的; (2)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非出勤天数累计3个月以上的; (3) 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员工,非出勤天数累计4个月以上的; (4) 在校实习生、刚工作未满一年的。 3. 相关规定: (1) 职工依法享受的各种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 (2) 各部门在当年度内须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完员工年休假,年底清零。 (3) 年度内员工因故需请事假的,须在年休假休完的条件下申请。 (4) 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第2条列举的情况之一,将不得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4. 公司1年内可以承担1次员工在休“带薪年休假”期间回家往返路费(家庭住址距离公司驻地200公里以上),报销标准参照本公司的《差旅费管理规定》。 5. 员工在休“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 (八) 婚丧假 1.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3. 以上情况需持结婚证原件到人力资源部备案后休假。 4. 凡直系亲属(指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及配偶父母、子女)死亡,丧假假期为3天。 5. 需去外地参加丧礼可算上来回路程,婚丧假期间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九) 调休 1. 员工按照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出勤,如因工作需要,部门可安排员工加班,由部门负责人在《加班登记表》予以记录。 2. 员工加班后,可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申请调休,由部门负责人统筹安排,原则上单次调休不得超过3天。 3. 因一线操作员工有明显的淡旺季,如因工作性质无法在当月内休假,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在半年内累计调休,调休的天数不超过加班的天数,每半年清零。 4. 非一线操作员工,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在加班后至下个月末前完成调休,下月末清零。 5. 调休前,由员工本人填制《调休单》报部门负责人签批后交考勤员处,方可休假。 五、 责任追溯 请“假病”或“故意拖延医疗期”的员工,如查证属实,每次将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同时对该员工予以劝退,严重者给予部门负责人降职处分。 六、 相关说明 (一)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指休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岗位工资不变;非岗位工资制员工(计件工资或综合薪资结构类),带薪休假期间统一执行标准为每天80元。 (二) 非合同制员工除工伤假外,只享受假期待遇,不享受带薪假期薪金待遇。 第三章 考勤 七、 工作时间 (一) 公司的作息时间遵循年历规定 (二) 高管、驻外业务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考勤管理的模式。 八、 考勤管理规定 (一) 新进、离职 新进、离职的人员,考勤员须在考勤表中注明到岗时间、离职时间,包括调入、调出人员。 (二) 加班 1. 全体员工应当充分利用工作时间,高效优质地完成本职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提前填写《加班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加班,并将批准后的《加班审批表》交部门考勤员备案。 2. 审批通过的加班人员上下班需按时刷卡考勤,否则不予认可。 (三) 旷工 1. 委托他人或者代替他人考勤的,双方当事人当日视为旷工。 2.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缺勤的视为旷工。 3. 工作时间内未经部门领导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从事私人活动的视为旷工。 4. 超过批准假期未及时续假,又未能提供有效证明而缺勤的视为旷工。 5. 单位、部门或职位调整,不服从分配,逾期不到岗的视为旷工。 6. 连续旷工达5天、年度累计旷工达10天的,部门须在1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部,并提供其旷工证明。 (四) 迟到早退 1. 上班后30分钟内刷卡的,视为迟到;超过30分钟则按旷工半日处理。 2. 未经批准提前下班的,视为早退,按旷工半日处理。 (五) 培训、出差 1. 参加培训、学习的员工,由组织部门负责考勤,并将考勤结果反馈至员工所在部门。 2. 出差人员需提前持批准后的《出差通知单》到部门考勤员处备案,方可出差。 (六) 请假 员工的各类休假需按照第二章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交由部门考勤员备案,方可休假。 (七) 其他情况 出勤而未通过考勤机考勤的,视为无效出勤,按迟到早退对待。 九、 考勤统计 (一) 考勤记载符号 出勤√ 病假B 迟到d 婚产假H 出差C 大夜Y 假期 休 年休假 N 旷工× 事假S 早退z 工伤G 调休T 小夜g 丧假△ (二) 考勤统计 1. 加班、出差计入实际出勤天数,用于计算实际出勤率;年休假、调休、婚假、丧假、护理假视为正常出勤,计入调整后出勤天数,用于计算调整后出勤率,当月加班当月调休的除外(调休的,电子版考勤表中需批注相应的加班时间)。 2. 每月1日,考勤员将上月的考勤表采取公示、群发邮件等方式进行确认,并对疑义进行核实。每月3日前,考勤员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考勤表(含汇总表)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人力资源部,并对出现的特殊情况予以说明。 3. 加班审批表需黏贴好并附在考勤表后面,以部门为单位装订。请假条、《出差通知单》等其他相关考勤资料则由各部门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十、 相关处罚 (一) 员工迟到、早退每次罚款20元,迟到者必须及时告知考勤员,否则记为旷工。 (二) 月度内累计迟到或早退超过三次(含三次),当月绩效考核结果不得超过“1”。 (三) 旷工半天罚款50元,1天罚款100元,并且当月绩效考核结果不得超过“1”。 (四) 对于弄虚作假者(含委托他人或者代替他人刷卡者),除更正虚报的考勤外,每次给予部门考勤员及当事人罚款3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同时,进行书面通报。 (五) 人力资源部会对各部门出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违反考勤管理规定的,将进行书面通报,或进行有关处罚。 十一、 其他 实际出勤率将作为阶段性奖励或调资的有效参考因素。 第四章 附则 十二、 本规定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十三、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实施前已经请假的职工(须有人力资源部备案手续),按照原请假天数和待遇执行。 十四、 相关表单 《请假条》 《调休单》 《加班审批表》 《考勤汇总表》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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