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2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易燃、 易爆物品第二十八条 易燃、 易爆物品的运输、 贮存、 使用、 废品处理等, 必须设有防火、 防爆设施,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 易燃、 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 要严禁烟火, 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 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 并经有关领导批准, 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