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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基于债权人视角的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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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司治理:基于债权人视角的分析【摘要】 目前,我国的公司治理研究往往忽视了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事实上,由于环境的变化和理论的演进,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角色正在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债权人不可避免地参与了公司治理,而且越来越成为未来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本文从债权人视角出发研究公司治理问题,分析了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作用及现状,提出了几点对策。【关键词】 公司治理结构;债权人;相机治理一、公司治理的内涵公司治理有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的理解。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2、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来进行内部治理。广义的公司治理则不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而是涉及到广泛的利害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集团。公司治理是通过一整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害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较早的有关公司治理的论着以及现实公司治理的实践大多只涉及股东、董事会及经理层面,认为这是问题的核心,只要正确处理了股东、董事会、经理之间的关系,公司治理结构就会得到优化,各参与者的利益就

3、可得到保护。最近的研究表明,讨论公司治理问题以“所有权”为起点,并假定从一定的权利和索取权出发是不全面的,“股东就是所有者”的观点是一个误导,这些权利、索取权和责任应该被分解到所有的公司参与者身上。平衡公司参与者的利益成了全球公司治理发展的共同趋势。20世纪70年代后,以国外学者布莱尔为代表的经济学家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治理的目标不应局限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的发展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是指已经为公司贡献了关系专用性资产的人或集团。关系专用性资产是指其价值依赖于公司价值的那部分资产,这部分资产一旦改作他用,其价值就会降低,因此,投入公司的这部分资产是处于风险状态的。为激励专

4、用性资产进入公司,需要给予其投入者一定的监控权,以保障其自身的利益。并不是只有股东投入的股本才是专用性资产,债权人、雇员甚至是消费者和供应商投入的资产都可能是关系专用性的。由于这些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绩效都做出了贡献,那么公司理所当然要为利益相关者服务,一部分利益相关者通过直接介入公司的决策机构,参与公司的战略制定,以此来保障自身的利益,股东仅仅是其中之一。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二、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分析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理论探析关于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理论上的经典讨论有两条路径:一条路径由Fama等人在 20世纪80年代提出。Fama不

5、仅注意到债权人权益保护是公司治理的应有之义,而且创造性地发现:从理论上讲,公司的债权人与人们寻常理解的债权人群体有不一致的地方。主要表现为:像供应商和客户这样的利害关系人,他们与公司之间实际上也建立了一种非标准化的债的关系。这个天才的想法把企业理论和组织行为理论向前大大推进了一步,使人们可以在理论上把公司利害关系人简单地划分成固定清偿权益主体和剩余索取权益主体两类。其中,固定清偿权益主体就是人们平常所说的与公司有着债的关系的主体。沿着这样一条路径,人们立即能够发现,公司治理结构中关于债权人保护的机制安排得是否完善,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行为选择。另一条路径由Jensen 和Mecking,以及My

6、ers 在更早一些时候提出。他们的研究分别指出,债权人的存在使得公司股东享有资产转移和信息方面的便利,占据了优势地位的股东有条件损害债权人的权益。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这些讨论并没有考虑法律的作用,但我们还是可以看出,保护债权人这个议题从一开始就是公司内部治理的题中之义。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在公司发生财务危机甚至破产清偿的时候,得到了夸张性的凸显。因为在这两种情形下,债权人不仅能够监督公司的经营,甚至直接获得了公司控制权。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机制1.负债本身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经理的剩余索取权随举债的增加而增加,这就激发了经理的内在积极性,使经理利益与股东利益趋于一致,而且负债还可以

7、减少经理用于享受个人私利的自由现金;另一方面,负债的还本付息压力,可以减少可支配的自由现金流量,从而抑制那些有利于营造经理帝国却不利于企业价值增长的过度投资。相机治理和破产程序。相机治理 (Contingent Control)即控制权的转移,是指当企业无力偿债时,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便由股东转移给债权人。这时,债权人的控制是通过受法律保护的破产程序进行的,包括两种处理方式:清算,即把企业的资产拆开卖掉,收益按债权的优先序列分配。清算有自愿和强制两种情况。清算的结果是经营者没有了饭碗。重组,即由股东、债权人和经营者商量后提出方案,如果重组的价值大于清算的价值,破产企业可能被重组。企业重组涉及

8、减免债务本金和利息、债转股、延长偿还期、注入新资金等,也可能涉及更换经营者。因而在“破产威胁”下,债务成为一种担保机制,对经理形成了“硬约束”。银行监控。大债权人银行在公司治理中有着独特的作用。其一,银行与公司有独特的关系拥有公司充分的信息。其二,银行相对于其他治理主体更完善和强大。银行无论在人员、资金、设施、知识等方面具有强大优势,使其具备监控公司的能力。其三,银行能够对公司进行全程监控:事前监控信贷导向机制,在借贷关系中,银行具有较为主动的选择权力,为保障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和使用效益,银行对企业的借款申请、资金用途及其资格进行严格的贷前审查,这意味着银行具有一种筛选机制(Screen De

9、vice);事中监控常规监督机制,即通过派驻人员、建立信息传导机制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时发现道德风险问题并促其整改;事后监控破产程序的实施,通过控制权的转移,对企业实行紧急救助,保障债务偿还并对不合格的管理层进行惩罚。三、我国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现状分析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时间较短,企业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体系。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的一项研究报告资料显示,在其抽样调查的41家国有大中型企业和29家国有小型企业中,平均资产负债率为。在总负债中,银行借款占 。因此,本文主要以银行债权人为例来说明问题。总体上讲,银行与其他债权人相比,银行具有介入债务公司治理的优越性。银行与企业联系广泛,获取

10、信息的成本较低;银行作为金融中介,可以通过投资组合的多样化减少银行经营的总风险,而单个债权人无法做到;银行还有规模经济优势,采用高设备处理大量业务,拥有一大批各种专业性人才,具有优势和现实能力参与债务公司的治理。这些均使银行的外部约束力日益得到加强。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作为公司治理重要力量的银行仍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企业逃废债事件时有发生。银行债务治理软约束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银行贷款发放的独立性仍然不强在贷款发放上银行仍然受到方方面面不同程度的干预,导致银企关系扭曲。在企业对银行形成强依赖的同时,专业银行并没有对企业形成有效的约束,比如,企业大量拖欠银行贷款。它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11、经常遭到破坏,很难形成真正严格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只能是一种虚拟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法起到约束经营者行为进而增进企业效益的作用。由此造成的后果是:既不能建立合理的企业融资结构而提高效率,又不能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缺乏代表尽管银行是企业的主要债权人,上市公司通常却并不邀请银行代表出席年度股东代表大会;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一般缺乏银行的代表,在董事会作出重大决策时一般都没有银行代表的列席。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尽管事前的借款契约中有种种保护性条款,但资金一旦到了债务人手里,债权人便失去了控制,由于债权人治理权后置,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无法参与企业经营决策,这就为债

12、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提供了便利条件。甚至,当国有企业贷款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债权银行提出诉讼时,地方政府往往出于安定团结的考虑,要求法院不予受理,即使法院作出有利于债权银行的判决,也得不到有力的执行。特别是在许多国有企业破产案中,政府剥夺了银行作为贷款抵押品的土地使用权,优先安置员工和发放养老金,银行的债权人利益得不到保障。四、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对策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建立真正的债权债务关系国有银行与国家控股上市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虚拟性,使银行信贷对企业无法形成硬约束。然而,如果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企业面对的是广大的债券投资者,这种债务对企业来说是必须归还的,否则企业经营者就会面临巨大的社

13、会压力和经济压力。因此,发行企业债券将形成一种“硬约束”的真正的债权债务关系。目前,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滞后,计划控制色彩浓厚。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应该使企业债券的发行尽快由指标分配制向市场化的发行方式过渡;建立起充满竞争、交易活跃的统一的债券市场体系;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育债券评级等中介机构并引导其规范运作。加强法制建设,提高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1.在法律上保证债权人以外部董事的身份进入公司董事会,设立债权人董事,参与公司治理。在我国,对经营尚佳的企业,银行可充分发挥其间接信息生产者的职能,对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提出建议,并争取在这些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和建立健全治理结构的过程中

14、,以外部董事的身份进入董事会,强化企业的内部监督机制,对企业日常活动享有知情权,与企业建立主动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有效沟通和共同决策,最大程度地保证债权安全。同时,债权的安全也将提高企业的融资作用,为企业构筑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有利于规避企业的经营风险,推动企业长期发展。 加强债权人在企业破产上的权利,限制政府和债务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增加债权人的权利,允许债权人参加清算组等。建立破产财产追索制度,也即“揭开公司的面纱制度”。 2006年我国修订的公司法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其目的就是为了阻止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否认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此外,新公司法还规定,对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公司债权人可以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债权人将更多地参与到公司的治理之中,这必将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主要参考文献】1 (美)玛格丽特M布莱尔.所有权与控制:面向21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辛焕平,和丕禅.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及其作用机制分析J.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4,.刘贵生,夏既明.浅探债权人利益保护与公司治理结构J. 财会月刊,2002,.沈红波.我国上市公司债权人治理弱化及其对策J. 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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