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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桑弘羊法治思想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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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桑弘羊法治思想探析论文摘要:法治思想是桑弘羊思想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力”、“刑”,主张完备立法和轻罪重罚,对当时政治、经济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这种思想的产生不仅有其历史基础,更与当时的社会背景息息相关,对今天推行法治也提供了许多启示。应该采取“德治”还是“法治”是先秦儒家和法家长期以来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孔子基于对人的尊重和信赖提出了“德治”,其主要内容就是以教化代替刑罚。先秦法家则依据人性“好利”之本性,提出人性有趋乐避苦的倾向,因而必须实施法治,即通过严刑峻法来治理国家。徐复观言:“法家政治,是以臣民为人君的工具,以富强为人君的唯一目标,而以刑罚为达到上述两点的唯一手段的政治

2、。”这种思想与君主专制的关联度甚高,它“把君主推到了法也不能治的独裁寡头地位,明法、督责不仅服务于霸道而且也服务于君主专为天下适己的个人欲望”翻,因此力图推行专制和霸道的秦王朝便将这一思想奉为指导思想。好大喜功、内心多欲的汉武帝也在这种思想中发现了与自己的契合处,所以汉武帝时期出现了尚法用武的政治倾向,政治权力自然落到了崇尚商鞅、韩非的桑弘羊等人的手中。桑弘羊是汉武帝中前期推行“法治”政策的坚定支持者,强调厉行法治的重要性,其立场在“盐铁会议”上表露无遗。一、桑弘羊法治思想产生的社会背景桑弘羊所处的时代是一个各种社会矛盾相互交织、错综复杂的时代,这是其法治思想产生的土壤。1从社会政治方面来讲。

3、当时的主要矛盾有三种:一是西汉政权与兼并势力之间的矛盾。兼并势力的存在和实力的不断增强对西汉政权是一种威胁。在经济上,兼并势力愈发展,丧失生产资料的农民就愈多,国家的财政收人就愈少;在政治上,专制统治者也不希望在下位者有与之抗衡的能力和意图。这就意味着西汉政权与兼并势力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并且随着兼并的发展,这种矛盾也在加剧。汉武帝时,国家财政吃紧,要求豪强富商捐资助国,却得不到任何响应。二是西汉中央王朝与诸侯王的矛盾。虽然说经过“七国之乱”,皇权压倒了封国。但一些诸侯王仍然存在,他们还保留着经济上的特权,如王国内的盐铁、山泽工商之税仍归诸侯王私有,所以,汉武帝时诸侯国经济半独立的状态还

4、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三是西汉王朝与匈奴的民族矛盾。西汉初年,迫于国力的虚弱,对匈奴采取“和亲”,但双方的摩擦几乎没有停止,成为西汉王朝的一块心病。武帝时经过劳动人民七十年来的辛勤努力,社会经济日益得到恢复发展,财力、物力日渐充沛,对匈奴问题就提上了日程。要解决上述三种矛盾,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力,巩固君主专制统治,不是单纯通过“教化”就可以解决的,必须在治国上实行法治。所以,汉武帝时期虽然“独尊儒术”以儒家思想作为其统治思想,但在治国上实行的却是法家思想。2从社会思想方面来讲。汉武帝即位后,摒弃了汉初“清静无为”的黄老学说,实行“独尊儒术”,儒家思想成为新的统治思想。但统治者并没有、也不可能放弃“法

5、治”,事实上,法家思想一直存在并发挥着作用,法家的“文吏”政治在汉代仍占据主导地位,“外儒内法”作为思想的具体体现始终是大一统中央集权政治的基本特点。在政治制度上,汉代基本上承袭了秦朝,而秦王朝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措施深深打上了法家的烙印,因此可以说汉代政治在最关键处依然在法家思想的笼罩之下。这便不难理解为什么那些存在于各级政权之中,遵循法家思想的“文吏”在武帝“奋发有为”的政策导向下就有机会崭露头角,一批“能吏”以至酷吏如张汤、杜禹、杜周、桑弘羊、东郭成阳、卫青、霍去病之流就应运而起,并表现得相当活跃,在政治上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此外汉武帝“内多欲而外施仁义”也决定了他虽然表面上尊崇儒术,但在

6、本质上却不会放弃能满足其“多欲”和野心的法家思想,而儒家思想却只能起到“缘饰”的作用。张纯、王晓波所论汉政之“阳儒阴法”:“一为以儒家的理论提出而实践上为法家的主张,其中有儒家化的法家,也有法家化的儒家。二为在政治上以儒家掌教化,而以法纪掌吏治。故儒家言而法家行。三在意识形态上,提倡儒家的理想,而在现实政治上实行法家的制度。”颇为清晰地说明了这一时期西汉社会思想的特点。二、桑弘羊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桑弘羊的法治思想基本上是继承了先秦法家的思想,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发展,概括来讲,有以下几方面内容:1崇“力”尚“刑”。这是桑弘羊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即崇尚法治,通过刑、力来治理国家。这种思想根源于先秦

7、法家的人性论。先秦法家认为人人都好利、争利,并且“人”的这种特性还不能通过后天的教育得到改善。桑弘羊继承了这一思想,指出“贤不肖有质,而贪鄙有性,君子内洁己而不能纯教于彼”。既然“教”而不能改,就只有依靠刑法治之:“礼让不足禁邪,而刑法可以止暴。”尤其是在社会动荡之际,更需要依靠刑法而不是德治:“今欲以敦朴之时,治抚弊之民,是犹迁延而拯溺,揖让而救火也当此之时,不任斤斧,折之以武,而乃始设礼修文,有似穷医,欲以短针而攻疽,孔丘以礼说跖也。”在桑弘羊看来,有法则治,无法则乱,对人民如果施以礼乐教化,只能助长其懒惰而不利于统治:“今日施惠悦尔,行刑不乐,则是闵无行之人,而养懒奢之民也。”因而他主张

8、君主应强化刑法的力度,认为这才是止害禁邪之根本:“夫治民者,若大匠之断,斧斤而行之,中绳则止。绳之以法,断之以刑,然后寇止奸禁。”治国除了刑法之外,还要有实力和威势,即强调“力”的作用。桑弘羊指出:“虎兕所以能执熊鼹、服群兽者,爪牙利而攫便也。秦所以超诸侯、吞天下、并敌国者,险阻固而势居然也。”特别是在匈奴问题上,桑弘羊更强调“力”的作用,认为“可以武折,而不可以德怀”。桑弘羊的上述思想虽有片面之处,如过于强调“力”、“刑”的功用,但其中仍包涵着有益的因素,主要表现在让人们知法守法。当时社会上人们的法治观念十分淡薄,遇到事情只知遵循礼仪、传统,而不知有法,或者说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寻求法

9、的援助。作为重臣的桑弘羊对法的重视,无疑对人们知法守法、加强法治在治理国家的作用上具有一定的意义。2完备立法。就法的简繁等问题,“盐铁会议”上桑弘羊与贤良文学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桑弘羊立场鲜明,指出法应当严密而不应有疏漏。他站在法家的立场上,反对“百世不易之道”的立论,提出“时世之变”的主张,认为西汉初年“约法省禁”、“与民休息”的策略,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难以适应统治的需要,特别是在当前复杂的局势面前,单靠汉初的“约法三,章”根本不可能治理好国家,建立并实施严格细密的法令对统治已经必不可缺,势在必行:“少目之网不可以得鱼,三章之法不可以为治。故令不得不加,法不得不多”;“令者所以教民也,法者所以

10、督奸也。令严而民慎,法设而奸禁。网疏则兽失,法疏则罪漏。罪漏则民放佚而轻犯禁。”针对贤良文学“王者立法,旷若大路”的诘难,桑弘羊驳斥道:“立法制辟,若临百仞之壑,握火蹈刃,则民畏忌,而无敢犯禁矣。慈母有败子,小不忍也。严家无悍虏,笃责急也。今不立严家之所以制下,而修慈母之所以败子,则惑矣。”进一步阐明了立法的必要性。治理国家确实应该完备严密的立法,这是值得肯定和借鉴的。但桑弘羊所谓的完备立法却“过度”了,他企图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纳入法令范围之内,以致出现了立法的繁多。汉武帝时期出于“外事四夷之功”的需要,武帝就命张汤、赵禹等增订律令,致使汉律篇目达到60篇,字数达“百有余万言”,再加上通过

11、发布大量“令”、“比”无限制地对法律进行补充修正,造成法令内容不统一的情况,从浚许多人钻了法律的空子,致使冤案多多,民怨沸腾:“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附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嘲况且,法律过于繁琐,则百姓根本无法了解,有可能出现违背礼义而犯法的事情,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并不能维护社会公正,只能沦落为一种形式。对此桑弘羊非但没有进行反思,还予以坚决的支持,是我们应当批判的。3轻罪重罚。桑弘羊的法治思想可以说是一步一步地深入,渐成系统。首先是法治,其次要有完备的立法,最后又提出立法不仅要多,还要严,即实行重刑主义,轻罪重罚。这是桑弘羊对商鞅重刑主义思想的继承和发展,认

12、为这也是治理国家、统治百姓所不可缺少的:“今驰道不小也,而民公犯之,以其罚罪之轻也”H;“千仞之高,人不轻凌,千钧之重,人不轻举。商君刑弃灰于道,而秦民治。故盗马者死,盗牛者枷,所以重本而绝轻疾之资也。盗伤与杀同罪,所以累其心而责其意也。故轻之为重,浅之为深,有缘而然。法之微者,固非众人之所知也。”其中“盗马者死”等语是当时律令中原有的条文,桑弘羊认为非常符合其重刑观念,所以特别将它提出来。桑弘羊轻罪重罚的思想还表现在他对株连之法的赞同,他认为实行株连之法非常必要:“夫负千钧之重,以登无极之高,垂峻崖之峭谷,下临不测之渊,虽有庆忌之捷、贲育之勇,莫不震慑悼栗者,知坠则身首肝脑涂山石也。故未尝灼

13、而不敢握火者,见其有灼也。未尝伤而不敢握刃者,见其有所害也。彼以知为非,罪之必加,而戮及父兄,必惧而为善。”嗍就是说实行株连,那么一些强悍的不轨之徒必然会因害怕累及父兄而有所收敛,甚至改而从善。株连之法是最为残酷的法令之一,桑弘羊对株连法的赞同表现了其法治思想中残酷的一面。而且轻罪重罚,“以刑止刑”思想的极端贯彻必然会伴随巨大的破坏性,实施结果往往适得其反,甚至出现“法逾滋而奸逾炽”的现象。因为社会的治理不仅仅是社会层面的问题,更与人紧密联系,如果法不考虑人的因素,不合乎人道,而仅仅单纯依靠它的强制性去治理社会,那么失败则是必然之事。三、桑弘羊法治思想的特点及其启示桑弘羊的法治思想基本上是继承

14、了先秦法家,主要是商鞅、韩非等人的思想,但二者相比,仍表现出一定程度上的不同。首先,在赏罚问题上,先秦法家比桑弘羊作得似乎更好一些,赏罚比较分明,如商鞅在推行农战政策时虽然强调重罚,但同时也主张重赏。这与商鞅时代大一统的君主专制体制尚未建立、君主专制尚未达到极端的程度似乎不无关系。但汉武帝时期赏赐和刑罚都非常混乱,赏不足以劝善,罚不足以惩恶,这可能缘于其时君主专制体制已基本建立,君主意志决定一切,法只能置于君主的意志之下,因而主观性更强。其次,先秦法家之法尚能保持一定程度上的独立性,主张“法离人主的意志、离执法的官吏而独立;官吏只有在法的明白规定范围内,能行使自己的职权,一离开法的明白规定,或

15、对法的文字稍有所曲伸,即同在诛戮之列”。法令皆副置:一幅天子殿中一幅禁室中,封以禁印。有擅发禁室印,及入禁室视禁法令,及剽禁一字以上,罪皆死不赦。”响而武帝时期的“法”却不具有这样的特点,史载杜周“其治大放张汤而善候伺。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者,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客有让周日,君为天子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周日: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着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这就把法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完全否定了。如果说先秦法家严酷的法治尚有一定原则的话,那么桑弘羊心目中的“法治”则无任何相对客观的原则。此外,先秦法家虽重“法治”而轻“德治”,但由于中国早

16、期的“法”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实体上都出自于“礼”,因此商鞅、韩非等都没有完全排除道德教化在“法治”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这样商、韩的“法治”还不像桑弘羊的“法治”那样“刚硬”和严酷。在桑弘羊的思想中专制君主始终高于法令,法令作用的发挥始终要受制于君主的个人意志。总而言之,桑弘羊的法治思想及其实施,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确实起到了较大的作用,它保证了盐铁官营政策的顺利推行,尤其是有利于加强君主的专制统治,所以为以后历代王朝统治者所借鉴。对今天来讲,值得我们借鉴的是要重视法治在治理国家上的作用,争取使人人能够知法守法。但对桑弘羊法治思想的局限性,我们也要警惕,尤其是其法令的过繁、过严,缺乏公正性,过多强调君主的意志,这样的法必然会导致法的绝对化,使法成为统治者的工具而不是“治”的工具,自然不能达到治理的目的。社会的治理、国家的治理不是单纯的“法”的建设,还包括道德建设,即德治,否定了德治,法治最终会形而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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