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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市一制三化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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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市一制三化管理办法 20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武安市农村“一制三化”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以农村党支部(含党总支,下同)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理顺农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下同)的关系,规范农村基层组织的工作,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河北省村级民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章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制三化”即: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支部工作规范化,村民自治法制化,民主监督程序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村级组织。 第二章 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 第四条 核心领导机制。农村党支部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党支部书记是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具体责任人,是本村的“一把手”。党支部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连等村级组织的领导和监督,支持其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行使民主权利。 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接受乡镇党委、村党支部的领导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制度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村级党务、村村务的决策、管理、监督等项制度,用制度来约束各村级组织在村务活动中的行为,规范村务工作秩序。党支部工作中,建立支委会工作、党员大会、两委联席会、村委会重大事项向党支部请示报告等项制度,推进支部工作规范化;村民自治中,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村委会工作和村民管理等项制度,推进村民自治法制化;民主监督中,建立村务公开、民主议政日、民主评议村干部和会计委托代理等项制度,推进民主监督程序化。同时,严格执行《关于村级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的暂行办法》,确保村级党务、村务、财务的正常运转。 第六条 教育管理机制。加强对农村干部、党员和群众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农村千部“依法行政、民主管理、善谋发展、驾驭全局”四大本事,提高广大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党支部负责对本村干部、党员的管理。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实行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一人兼,“两委”其它成员交叉任职。要把好选人用人关,重视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和妇女干部,改进领导班子结构。 第七条 考核评议机制。乡镇党委根据下达的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对两委班子及其成员承担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考核,村党支部根据干部目标责任制,对其它村干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同村干部的工作和报酬挂钩。建立健全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由乡镇党委组织党员和村民代表对村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对工作差、作风差、群众满意度低的村干部,视情况进行诫勉谈话或按照程序进行调整。 第三章 支部工作规范化 第一节 支委会工作制度 第八条 农村党支部的设立和撤销由乡镇党委提出意见,报市委组织部批准。有正式党员土名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村,或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村办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能够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委批准,能够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村党委受乡镇党委领导。 党员人数较多的村党支部,能够划分若干党小组,党小组在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村党支部、总支部和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推广以“党员民主推荐参评、群众推选测评、党内民主选举”为主要内容的“两推一选”新办法。 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能够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条 村党支部应当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两委联席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情,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连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加强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搞好社会治安、矛盾纠纷排查调解、计划生育等工作,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村党支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支委会,由支部书记主持,研究支部日常工作和对上级党组织指示、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办法,听取村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和其它村级组织需提交支委会研究讨论的事项。 第十二条 村党支部应当深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书记要敢于负责,作风民主,善于发挥每个委员特别是村委成员中的支部委员作用;委员要积极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主动做好分工负责的工作。 第十三条 村党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支部书记要参加村委会民主生活会,发挥好监督作用。 第十四条 党支部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由支委会研究制定,党员大会讨论经过,经乡镇党委批准后实施。并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接受党员监督,向党员大会报告。 第十五条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建立健全目标管理、党员活动日、民主评议党员、党员联户包片定职化管理、党员培训学习、流动党员管理等项制度。每月25日组织党员开展一次集体活动,每年对党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每个党员联系3-5户群众,每年组织一次不少于7天的党员集中培训,对外出半年以上的党员全部办理流动党员证。 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严肃查处,并加强教育,帮助她们改正错误。 第二节 党员大会制度 第十六条 党员大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全体党员参加,每季度至少召开二次,必要时随时召开。 第十七条 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的事宜,必须先提交党员大会讨论。 第十八条 党员大会主要研究解决以下问题: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村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 (二)听取、讨论村支委会的年度述职报告、对支委会的报告和工作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 (三)讨论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事宜,并决定报请乡镇党委审批;讨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 (四)选举支部委员会,选举或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讨论研究拟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事宜; (六)讨论决定支部提出的其它重要问题。 第三节 两委联席会制度 第十九条 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联席会是村级最主要的决策形式,具有广泛的决策职能。两委联席会由村党支部、村委会全体成员参加,到会人员总数和支委委员数、村委委员数均须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能够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两委联席会基本内容: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决议、指示的实施办法; (二)讨论决定加强村两委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的决议或决定; (三)讨论决定不必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其它事宜。 (四)以下事项应当由两委联席会研究,提出方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交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和使用;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兴办村公益事业的筹集办法;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集体土地及各业的承包经营方案;计划生育、宅基地指标分配;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两委联席会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确定议题。由村两委成员根据各自分管工作需要,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分别提出需研究解决的问题,然后,由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相互沟通,确定议题:提出初步意见。如果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对需要讨论决定问题的初步意见有较大分歧,应暂缓召开会议,由乡镇包村干部进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决定是否上会。 (二)集体研究。会议主持人组织大家围绕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如果意见分歧较大,一时形不成决议的,待第二次会议再研究。必要时,由村党支部报乡镇党委研究解决。 (三)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赞成票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决议方能生效。如研究多项议题,需逐项进行表决、表决结果要当场宣布。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两委联席会形成的决议或决定,要严格执行,抓好落实。在执行中如发现决议或决定与现行政策法规或现实不符,要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并召开联席会重新讨论。不允许任何人擅自更改或不执行集体决议或决定。 第四节 村委会重大事项向党支部请示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村委会对拟提交两委联席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党支部请示。党支部要在接到请示2日内做出答复。 第二十四条村委会对落实两委联席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情况和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每季度向党支部报告一次,必要时,要随时报告。党支部根据报告情况对重点工作和重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村民自治法制化 第二十五条 在党支部的领导下,村民经过村委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行使知情权、管理权、监督权,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第一节 民主选举制度 第二十六条 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要严格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按照省、市的安排部署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村党支部在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确保整个换届选举工作不出问题。 第二十八条 村委会成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委会成员。选举坚持公开、平等、差额、无记名投票等原则。村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时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委会成员能够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教育引导村民依法行使自已的民主权利,严肃查处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违法行为。第三十条对不称职或严重违纪的村委会成员实行诫勉谈话、离岗教育、依法罢免的办法。 第二节 民主决策制度 第三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村民组成,在村民自治体系中,具有最高决策权。凡是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都必须由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或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各村级组织不能包办代替。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书面提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 第三十二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 (四)选举、罢免、补选村委会成员; (五)撤销或改变村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撤销或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议; (七)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上述除(一)(四)、(六)项外,村民会议能够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推选的代表组成,是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根据需要,村民代表会议可设民主理财、村务监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 第三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或根据村民会议授权,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一)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村级财务预决算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三)村政发展规划; (四)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五)本村享受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六)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七)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八)村集体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建设承包方案; (九)村集体土地及各业的承包经营方案; (十)计划生育、宅基地指标的分配; (十一)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五条 凡是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策村内大事,必须在会前召开两委联席会、党员大会,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策的事宜和程序作出安排。在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前,村民有权了解决策内容和决策程序。 第三节 村委会工作制度 第三十六条 村委会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它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它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三)依法管理本村集体土地、林木、水利设施和其它财产,管理村级财务,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进生态环境; (四)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 (五)发展本村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普及科技知识,办理其它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对村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促进邻里之间、村与村之间、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破除迷信、移风易俗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七)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维护本村的稳定; (八)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九)办理两委联席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村委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社会福利、红白理事等委员会。村委会成员能够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委会可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委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村委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带头履行村民义务,热心为村民服务,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第三十九条 村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村委会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四十条村 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年至少向村民会议报告一次工作。 第四节 村民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村民会议应当制定并逐步完善本村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行政规章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村党支部、村委会要加强对村民的教育和管理,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提高村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四十三条 村民应当自觉遵守和维护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接受并维护党支部的领导,支持村委会的工作,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村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它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民主监督程序化 第一节 村务公开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公开内容: (一)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年度财务计划及其各项收入和支出; (三)乡统筹费的收缴,村提留的预算方案和收缴、使用,劳动积累工、义务工的使用; (四)享受村补贴的人员及其补贴标准、数额; (五)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六)救灾、扶贫、助残、拨款、补偿费、捐赠等款物的接收、发放情况; (七)水价电价及其水电费的收缴; (八)兴办集体经济项目和村办学校、村建道路、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九)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经营情况,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各业承包经营方案及其承包费的收缴; (十)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十一)被批准生育和结婚登记人员名单,计划外生育人员和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的收缴使用; (十二)村民普遍关心并要求公开的其它事项。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财务公开应当逐项逐笔公布。 第四十五条 公开形式。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置固定的公开栏,并设立意见箱公开的格式要严格按照市统一规定格式进行栏目设计。 第四十六条 公开时间。除电费电价每月公开一次外,其它内容每季度公开一次,时间分别为4月10日、7月20日、10月10日和次年的元月10日。 第四十七条 公开程序。公开的内容由村委会负责整理,其中财务公开内容由乡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编制;公开前财务公开内容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其它内容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公开后要利用民主议政日、村民代表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征求村民意见,答复和解决村民提出的问题。 公开内容要真实、完整、规范,村民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弄虚作假等问题,有权向上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部门接到反映后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节 民主议政日制度 第四十八条 民主议政日以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市乡人大代表和老干部为主体,村民自愿参加,一般一年两次,分别在1月和7月进行。 第四十九条 民主议政日由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负责组织。 第五十条 民主议政日程序如下: (一)由党支部、村委会通报工作情况: (二)与会村民就村内有关工作进行评议和质询; (三)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出明确答复,并负责落实和整改。 第三节 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 第五十一条 民主评议村干部由乡镇党委组织,一年一次,除评议“两委”干部外,还要评议其它村级组织的干部。一般在每年I月份的民主议政日进行。 第五十二条 民主评议村干部时,首先由被评议干部分别述职,然后发放测评票进行测评。测评票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 第五十三条 民主评议村干部结果,作为对村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一般情况下,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连续两年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或离岗教育,不称职票超过半数的予以调整或依法罢免。 第四节 会计委托代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村集体在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资金使用权不变、财务管理审批权不变和自愿的前提下,账务管理由乡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代管,各村只设一名助理会计,履行出纳和报账职能。 第五十五条 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在乡镇农经站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村级财务的审核、账务处理、审计等项工作。中心的财务会计(也称片会计)实行分片包村,代理记账。 第五十六条 认真执行《武安市村级集体财务管理制度(试行)》。村级财务支出按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过的村级财务预算和年度财务支出计划,实行分类限额管理,票据、凭证经村委会主任审查、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党支部书记审批后,送乡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审核,符合相关规章制度的方可入账。 第五十七条 乡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每月要对各村财务收支情况出一份财务月结表,监督各村向群众公开。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要及时进行核查、答复。 第五十八条 乡镇农经站每季对村级财务进行一次例行审计,同时要抓好专项审计、干部离任审计和年终审计。审计工作按照管理与监督分离的原则,实行交叉审计,即担任片会计的农经人员不能审计自已所代理村的财务。 村民理财小组应当积极参与审计工作,审计结果要向群众公布。审计出的问题要认真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市委组织部、各乡镇党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农村“一制三化”规范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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