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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奖惩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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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奖惩条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奖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为了强化安全管理,坚持依法治矿,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及原汾西矿务局安全奖罚条例规定,并结合我公司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安全管理奖惩条例是我公司安全管理法规性文件,执行上坚持教育先行、奖罚并举的原则。 第3条:鼓励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改善安全生产环境,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4条:特殊时期、特殊情况下,需制定阶段性的安全奖惩办法时,由公司安监处制定。为加大特殊时期、特殊情况下安全处罚力度,可按照本标准加倍处罚。 第5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所

2、有队组(包括外包队伍)、所有干部、职工。 第二章 奖 励第6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上有重大革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提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等取得显著效果的单位或个人,按下列规定给予记功、表彰、奖励。 为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者; 及时制止“三违”,避免了事故发生者: 安全生产管理中改革创新,其管理方法被推广应用,效果显著者; 积极进行事故抢救,阻止事故蔓延,减少事故损失者。第三章 井下三违及处罚规定 第一节 严重三违及处罚 第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三违; l、严重违反规程措施规定,情节严重; 2、空顶作业或超控顶作业,情节严重; 3、发现有冒顶、透水预兆强行作业

3、; 4、瓦斯超限强行作业,排放瓦斯、启封盲巷不执行规定; 5、工作面停风不撤人,无风或微风作业,擅自打开或进入栅栏、密闭; 6、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7、瓦检员空班漏检,填写瓦斯检查图表弄虚作假; 8、破坏通风设施或其它安全生产设施; 9、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制; 10、放炮不按规定警戒或警戒不负责任; 11、违章指挥他人冒险作业; 12、放明炮、糊炮或不用放炮器放炮,严重的短线放炮; 13、打开闭锁强行送电或违反停送电规定; 14、井下电器设备有明显的失爆; 15、带电作业、明火操作、井下打开头灯; 16、擅自甩掉电器安全保护装置; 17、非专职人员停、开局扇; 18、私自拆除

4、风电及瓦斯电设施; 19、斜井(巷)运输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 20、斜井(巷)运输作业不设警戒或警戒不负责任; 21、斜井(巷)运输作业超挂车或不挂保险绳; 22、在倾斜巷道中断电放车或放飞车,溜滑轨道; 23、趴、蹬、跳车,坐矿车、坐输送机: 24、大巷作业不按规定设置警示红灯,不挂照明灯,不穿反光背心; 25、临时爆破作业未制定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 26、机车闯红灯或无照明行车,电机车超速行驶; 27、携带烟火下井或在井下吸烟; 28、酒后下井作业; 29、高空作业不使用防坠落保护设施; 30、井下盗窃火工品及井下物资; 31、拆除、起吊、拖拉、运输、安装大型设备不执行作

5、业标准,不捆绑或捆绑不执行有关安全作业标准; 32、拆除、更换液管未停泵就释放压力; 33、在桦木、白松、腐朽木头或直径小于要求的棚梁下吊挂导链起吊重物; 34、起吊设备使用铁丝和麻绳或使用大链时联结环不上螺丝、不紧固; 35、千斤顶与设备之间不加楔直接接触; 36、转载机桥部安装不打木垛就施工; 37、特殊工种无证上岗; 38、井下“三员两长”及要害场所岗位人员擅自脱岗; 39、殴打、报复安监人员或通风管理人员; 40、在井下发生口角,并导致斗殴的。 41、在巷道内原始支护上起吊拖拉重物; 42、在五采大巷、五采材料巷、六采材料巷行走; 43、违章乘坐无极绳绞车索车; 44、要害场所岗位人员

6、在岗睡觉; 45、井下遇临时工程或特殊工程时,没有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或施工组织措施;或不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责任者; 46、在采购各种矿用设备中严重失职,使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进入井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第8条:井下严重三违的处罚规定: l、开除或开除留用一年的处分; 2、给予撤职、免职或行政降级的处分; 3、处以200500元罚款; 4、电视台亮相并住“三违”学习班。 第二节 井下一般三违及处罚 第9条:通则 l、作业前未向作业人员贯彻有关规程、措施或贯彻后未签名盖章,罚责任者100元; 2、未参加班前会或未学习有关规程措施的作业人员,罚责任者100元; 3、未按规定

7、设置安全标志牌或施工图板,罚责任者50-100元; 4、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可靠,罚责任者50-100元; 5、专业检查人员不按规定携带安全监测仪器、仪表,罚责任者50-100元; 6、阻挠、刁难安监人员检查,罚责任者50-100元; 7、入井人员不得穿化纤衣服,违者罚责任者50-100元; 8、井下工作人员未持安全资格证上岗,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0条:启动采煤机前司机必须巡视采煤机四周,确认无人方可开机,否则,责任者50-100元。 第11条: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两个畅通无阻的安全出口,其断面和高度必须符合规程规定,超前维护的距离不得小于规程规定,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2条

8、:采煤工作面前后出口和机头、机尾的支护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3条:新工作面在初采前要配足工作面所需的梁、柱,并按规程要求进行支护,经验收符合开采条件,否则不准开采,违者罚责任者50200元。 第14条:采煤工作面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老空、煤柱或冒顶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 第15条:采煤工作面移架、移溜的距离不得超过规程规定,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6条:采煤工作面切顶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无特殊情况,严禁提前拉回切顶墩柱,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7条:采煤工作面的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否则罚

9、责任者50-100元。 第18条:采煤工作面所有单体支柱必须支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严禁在浮煤浮矸上支设单体支柱,液压支柱的初撑力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9条:综采支架必须接顶严密、无浮石,相邻支架间的错差、架间空隙必须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20条:采煤工作面运输巷转载机要及时前移,圪窝深度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21条:综采支架的护帮板在移过支架的同时,要紧贴煤帮,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22条:采煤工作面采高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液压支架的初撑力必须达到要求,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23条:机组无

10、水干割煤,不执行“开机必须洒水,停机方可停水”的规定,罚责任者50-100元。 第24条:采煤工作面联接网时,必须按规定进行,工作面有3处以上联网不合格,罚责任者50-100元。 第25条:工作面乳化液泵站压力及乳化液浓度的配比必须符合要求,否则罚责任者 50-100元。 第26条:工作面运输巷皮带、溜子在适当位置应设合格的行人过桥或盖板,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27条:综采工作面在处理倒架、歪架、压架、拆装支架以及运送大型设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28条:在架设支柱时,必须执行先支后回的原则,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29条:综采工作面设备车连接和

11、防跑车装置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30条:回采工作面顶板压力大,导致支柱钻底严重而不穿柱鞋的,超前支护的支柱不穿柱鞋的,罚责任者50-100元。 第31条:破坏井下标准化设施的,罚责任者50-100元。 第32条:皮带输送机别勾木或其他物体,罚责任者50-100元。 第33条:用皮带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拉送材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34条:碰倒或有损坏、失效的支柱,不立即恢复或更换的,罚责任者50-100元。 第35条:煤机割过后,不及时加点柱,或点柱数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罚责任者50-100元。 第36条:开动掘进机前司机必须发出警报,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

12、附近无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37条:掘进机运行期间,掘进机上只允许有主、副司机,不得有其他人员,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38条:开掘工作面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39条:开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敲帮问顶,违者罚责任者50-100元。 第40条:开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使用临时支护、前探支护及防倒装置,否则罚责任者 50-100元。 第41条:开掘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并贯彻落实,否则不准贯通,违者罚责任者50-100元。 第42条:使用刮板运输机的开掘工作面,严禁掏机窝,违者罚责任者50100元。 第43条

13、:使用刮板运输机开掘工作面,刮板运输机的机头、尾必须打压柱或底锚,如有一处未打或不起作用,罚责任者50-100元。 第44条:开掘工作面支护材料的使用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45条:开掘工作面锚杆的间排距、角度、锚固力、紧固力、外露长度都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否则有一处罚责任者50-100元。 第46条:锚喷巷道喷浆料的配比不符合规程规定,罚责任者50-100元。 第47条:锚喷巷道初喷、复喷、潮喷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罚责任者50-100元。 第48条:对巷道中线一侧帮中局部超挖300mm以上的巷道,罚责任者50-100元。 第49条:过煤线、破碎带的锚喷巷道,喷浆时不

14、按规定要求作业,罚责任者50-100元。 第50条:锚喷巷道跨工序作业,罚责任者50-100元。 第51条:开掘工作面的中线、腰线、边线必须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52条:架棚巷道的棚子架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棚腿不在实底上,有一处罚责任者50-100元。 第53条:架棚巷道的棚子前倾后翻,盘帮勾顶缺件,有一处罚责任者50-100元。 第54条:耙斗机在运行过程中,严禁人员在耙斗机运行范围内作业,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55条:耙斗机防护装置不齐全可靠的情况下运行作业,罚责任者50-100元。 第56条:耙斗机钢丝绳发现打结或磨损、断股超过规定使用时,罚责任者50-10

15、0元。 第57条:火药、雷管的发放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违者罚责任者50-100元。 第58条:非专职人员严禁乘坐火工品拉运车辆,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59条:火药、雷管必须当班领用,未用完的火药、雷管必须当班退库,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60条:火药、雷管要分箱存放,并加锁,不许乱扔乱放,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61条:火药、雷管箱要放在支护完好、无电器设备的一侧,两箱相距必须大于15m,违者罚责任者50-100元。 第62条:火药、雷管箱必须完好,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63条:火药库看管人员严守岗位,凭证发放,必须将雷管脚线短接,发现无证发放、违章操作,对库

16、工罚款100元,情节严重,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64条:无证人员擅自进入火药库,罚责任者及库工各50-100元。 第65条:领用火工品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领取火工品后,严禁混合背运、乘坐任何车辆、用矿车推运,违者罚责任者100元。 第66条:装配引药时,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工作地点进行,插入雷管前,必须将雷管脚线短接,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67条: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放炮,如特殊情况下,需要浅眼放炮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68条:装药时必须正向装药,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和炮土,不得用其他物体充填,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69条:

17、放炮距离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不得短线或警戒距离不够放炮,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70条:采、掘、开工作面严禁装药与其它工作同时进行,违者罚责任者50-100元。 第71条:专职放炮员的违章处罚: l、放炮母线与脚线连接、线路检查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2、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必须在符合规定地点进行操作,违者罚责任者50-100元; 3、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不到放炮通电时,不得将钥匙插入放炮器内,违者罚责任者50-100元。 4、装药时必须使用专用木制炮棍装药,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72条:瞎炮、残炮必须按规程规定当班处

18、理,违者罚责任者100元。 第73条: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跟班队长、带班长、放炮员、安全员要对顶板、支护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74条:按规定携带瓦斯报警仪,并按规定悬挂使用,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75条:自救器室发放失效的自救器,对组长、责任者各罚款50-100元。 第76条:采、掘、开工作面瓦斯探头、牌板悬挂位置填写符合规定,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100元。 第77条:局扇风筒口距工作面位置不符合规程规定,罚责任者50-100元。 第78条:采、掘、开工作面必须按规定安装监控设施,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79条:瓦斯探头或瓦斯报警仪不起作用或显示失

19、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加以解决,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 第80条: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必须按时完成,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81条:一通三防仪器、仪表有一台不完好入井使用,罚责任者50-100元。 第82条:总回风巷失修率不得超过公司有关规定,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83条:井下各转载点无洒水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罚责任者50-100元。 第84条:井下隔爆水袋不按规定安设或隔爆水袋无水,有一处罚责任者50-100元。 第85条:采煤机、掘进机司机、锚喷工及有关接触粉尘人员不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罚责任者50-100元。 第86条:井下发现一次干打眼,罚责任者50-100元

20、。 第87条:工作面风筒有破口、接口不严、损坏不及时修补,有一处罚责任者50-100元。 第88条:井下不按规定使用除尘风机,罚责任者50-100元。 第89条:通风设施不完善,风门损坏不及时修补,罚责任者50-100元。 第90条:各类检查人员检查时,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罚责任者50-100元。 第91条:井口20m范围内不得有烟火,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92条:井下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应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者 100-200元。 第93条:井下使用的各类油脂、棉纱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筒内,严禁乱扔乱放,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94条:井下各硐室、皮带机头按规定需设

21、置灭火器材,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95条:不执行井下火区管理规定,视情节罚责任者50-200元。 第96条:风机切换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97条:局扇风电闭锁及瓦斯电闭锁必须按规定要求使用,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98条:井下有计划停电必须办理停电审批手续,并按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99条:井下机电设备各类保护不齐全、可靠,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00条:井下所有变电硐室除有关检查人员和本岗位值班电工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随意进入,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01条:井下变电硐室值班工,由于工作失误造成无计划停电,罚责任者50-

22、100元。 第102条:井下电工作业必须执行验电、放电、闭锁、挂牌等规定,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103条:机械设备外露的传动和转动装置必须加设防护设施,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04条:发放矿灯必须完好,使用时间不得小于规定要求,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05条:采煤机、掘进机、皮带、刮板输送机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断开隔离开关并挂牌,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06条:电机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07条:电机车沙箱、照明、警笛、制动闸和控制器连接装置、尾灯等设备不完好时不准开车运行,否则有一项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08条

23、:乘车人员乘车时,身体不准暴露在车外,长工具及较大的备件必须放在专用车厢内,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09条:司机及乘车人员在车辆运行中必须挂好防护链,戴好安全帽,否则罚责任者 50-100元。 第110条:人车司机须按规定乘坐在最前节车厢内,并按规定发出停、开车信号,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11条:人车车辆进入停车地点不及时停车,造成工人扒、蹬、跳者,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12条:除抢救事故及其它特殊运输工作外,电机车机头只许乘坐名司机,违者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13条:机车因车速超过规定发生掉道,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14条:机车运行时,在规定地点

24、不瞭望,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15条:机车通过道岔、弯道、设置红、绿灯的岔口处及会车时,必须打铃示警、减速慢行,红灯信号要将车停在规定位置,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16条:机车司机严禁开车打盹睡觉,违者罚责任者100元。 第117条:支干线、弯道行驶的车辆,无论是红灯或绿灯信号,都应将机车停住规定的停车线外,瞭望各方向确无行驶的车辆后,方可按信号指示通过,违者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18条:司机不落实乘车规定,违章接运人员,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19条:大巷严禁行人,严禁推车,违者罚责任者100元。 第120条:出入井人员不在指定地点候车,罚责任者50-100元

25、。 第121条:出入井的物料、设备严格按规程规定挂车、装车、拉运,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22条:采区轨道运输作业,严格按绞车操作规程作业,违者罚责任者100元。 第123条:绞车及斜坡各类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可靠,否则绞车停止使用,违者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24条:严禁跨越运行中的皮带、溜子,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25条:机车与机车向同一方向行驶时,两车距离不得小于100米,违者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26条:运输特殊设备必须制定专门措施,严格执行措施规定,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27条:所有井下采区轨道与大巷,必须按规定加设轨道绝缘,否则罚责任者

26、100元。 第128条:井下永久轨道的道岔、枕木、铁轨、架线高度都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29条:井口验身工不按规定检身,罚款50-100元。 第130条:对安全检查“四定”问题必须按时整改,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31条:矿各种会议参加人员必须按时到会,无故不到者,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32条: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参检人员无故不参加,罚款50-100元。 第133条:追查事故有关人员无故不到者,罚款50-100元。 第134条:规程措施不按规定及时送交有关部门,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35条:各级领导必须支持工人行使煤矿安全生产的十项权利,

27、对工人行使权力打击报复者,视情节轻重罚责任者100200元。 第136条:发生事故后,被调查的有关人员在陈述事故经过时,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除按规定罚款外,加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37条:对上级下达的职工安全培训指标,各单位必须保证参加人员。无故不到,对分管领导和该队队长及责任者罚款50100元,并对所在单位集体罚款200元。 第138条:生产口领导干部必须完成公司下达的下井天数指标,下井天数或二班、夜班比例达不到要求,处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39条:生产口领导干部必须完成公司下达的抓“三违”指标,每少一次处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40条:乘坐猴车不按规定乘坐,乘坐间

28、距小,乘坐猴车时摆动猴杆,罚责任者100元; 第141条:严禁携带长柄工具、超长、超重物料、火工品乘坐猴车,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 第142条:猴车发生掉杆、掉轮现象,必须及时处理,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143条:严禁在综采支架前梁及护帮板上起吊重物,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 第144条:综采工作面支架喷雾,必须按规定使用,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145条:采煤工作面采煤机被用做为推顶或牵引设备,罚责任者100-200元; 第146条:采掘工作面煤库篦子,必须按设完好,规格、间距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 第四章 地面三违及处罚规定 第一节 严重三违及处罚 第

29、14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严重三违: 1、破坏设备、器材、消防、铁路等安全设施: 2、主要机房、要害部门岗位、场所擅自脱岗者; 3、大中型设备人为甩掉、弃用各种保护,127V以上电压不按规定停送电,停电检修不执行作业规程规定; 4、无证驾驶机动车辆: 5、扒、蹬、跳行驶中的车辆、皮带、溜子; 6、各类司机和要害场所值班人员酒后上岗者: 7、大中型设备和主要设备不按规定检修; 8、机动车辆在非紧急避险的情况下急刹车: 9、高空作业无安全保护设施,高空投掷物料无措施或不执行措施: 10、携带烟火进入禁火区: 11、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通风不良区域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 12、特殊工种人员无

30、证上岗: 13、对安全检查人员及检举揭发违章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148条:地面严重三违的处罚规定: 1:开除或开除留用一年的处分; 2、给予撤职、免职或行政降级的处分; 3、处以200500元罚款: 4、电视台亮相并住“三违”学习班。 第二节 一般三违及处罚 第149条:传动、转动装置未加设安全防护设施的,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50条:电缆、刀闸、接线有明接头、虚接、搭接、无消弧罩,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51条:人员横过溜子、皮带处必须设置过桥,有处不设,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52条:随意横跨运行的溜子、皮带及其它设备,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53条:电工

31、、维护工等特殊工种上岗作业,应按规定带足专用工具,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54条:避雷设施必须根据规定安装和进行性能试验,每年定期检修,并做好记录,有处不合格,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55条:电业高压操作无各种绝缘用具、无防护栏(罩),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56条:各种中小型设备带病运转,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57条:高空起吊不执行安全措施或行业规定,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58条:电器设备未按规定设置各类保护或保护装置不可靠,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59条:矿区范围内的坑、井、壕、池必须加设围栏、盖板,危险处设警示标志(夜间设警示灯),否则罚责任者

32、50-100元。 第160条: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过桥必须设防护栏,有一处不设,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61条:有关场所不采取防冻措施或责任不落实造成结冰、危及人身安全、影响设备正常运转,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62条:场内机动车辆应按时检查机动装置是否灵敏可靠,严禁超高、超载、超速行驶,违者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63条:乙炔、氧气瓶应配有防震胶圈,乙炔、氧气瓶同时使用时,两瓶间距不应小于5m,距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m,有一项不合格,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64条:一般岗位人员上岗期间脱岗、睡觉、窜岗、戏闹或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罚责任者50-100元。 第五章 其它 第165条:本条例未列情形之井下及地面的其它违章,根据违章的严重程度、危险程度,比照严重“三违”或一般“三违”处罚规定执行处罚。 第166条:特殊时期,对“三违”人员可比照上述条款加大处罚力度,给予二至四倍的罚款,并对有关管理人员株连处罚。内容总结(1)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奖惩条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奖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为了强化安全管理,坚持依法治矿,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及原汾西矿务局安全奖罚条例规定,并结合我公司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条例(2)5、工作面停风不撤人,无风或微风作业,擅自打开或进入栅栏、密闭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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