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及法律对策.docx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4422911 上传时间:2024-09-20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17.04KB 下载积分:8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及法律对策.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及法律对策.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及法律对策   摘 要:在 研究 国内外关于家庭暴力内涵的主要 法律 规定和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并概括了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然后在论证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基础上,重点思考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地位、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以及反家庭暴力法应有的基本 内容 ,为防治家庭暴力提出了一些创新性、务实性的对策。   关键词:家庭暴力;法律特征;法律对策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及其法律特征   中国 尚未有专门的家庭暴力法案,相关法规也未从立法上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有人认为,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武力或胁迫等手段,侵犯妇女人身权利致使其肉体和精神造成一定程度损害的强暴行为。其基本要件应是实行行为人必须是家庭成员,侵害的对象是家庭成员中的妇女,侵害的内容是妇女的人身权利,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具有强暴性并足以使妇女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家庭暴力须具备手段的残酷性、情节的恶劣性、后果的严重性、时间的连续性。家庭暴力既包括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又包括受治安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也包括民法调整的侵权行为。还有人给家庭暴力下了一个简洁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并指出家庭暴力可按其危害程度分为重大暴力与一般暴力两类。凡在家庭成员间发生的触犯刑律的犯罪,如杀人、伤害、强奸、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属重大暴力。凡在家庭成员间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其他行政法规的殴打、捆绑、禁闭、虐待、轻微伤害等,属一般暴力。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观点可以看出,国外的法律和学者主要是从家庭暴力的适用程度出发对家庭暴力的内涵作出的解释,而中国学者主要是对家庭暴力作出的概括性的解释。具体说,二者在界定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上有所不同。中国学者认为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外国法对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的一个显着特征是重共同生活之实,而不以有亲属关系为必要条件。   第一,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一般说来具有亲属关系和共同生活两个特征,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   第二,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身体权是家庭成员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其中包括性权利。健康权是家庭成员维持其人体各种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不受生理和心理侵害的权利。生命权是以家庭成员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自由权是家庭成员在法律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   第三,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主观上须具有故意。由于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家庭暴力仅以故意为条件。   第四,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手段残酷、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重大暴力,触犯刑法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发生的一般的伤害行为,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构成民法上侵权行为要件的,还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二、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必要性、可行性   有关调查表明,很多人将处理家庭暴力不力的原因归咎于无法可依,而且绝大多数的被调查者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部较为完善的专门规范家庭暴力的单项法律。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在中国,对家庭暴力 问题 虽然已经有了一些规定,但不容否认的是,现有的法律规定还有很多的不足,其主要表现为:现行的刑事法律中对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诸如虐待、遗弃等多以“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为条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将其列为自诉案件,这势必会把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不当地排斥在刑事干预之外;在民事法律方面,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第一次将“禁止家庭暴力”写进全国性的法律之中,但对家庭暴力未做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对此作出了司法解释,但该解释显然将家庭暴力的范围限定过窄,是否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值得探讨;在程序法方面,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缺乏特有的处理程序和证据规则,这必然导致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举证负担过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实难以认定,在客观上使一些施暴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在组织法方面,没有为设立专门的反家暴机构包括行政机构、司法机构作出明确的规定;等等。由于存在着上述立法上的不足,而遵从法律又是执法者、司法者的天职,这就必然导致在制裁家庭暴力方面存在执法上的不足。   三、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思考   为了使反家庭暴力法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制裁施暴者,保障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应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明确反家庭暴力法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由于家庭暴力是个 社会 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适用的法律规范也十分广泛,因此,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既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同时更需要形成一个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根据,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我们国家参加的有关国际人权约法在内的法律体系。既然家庭暴力法是这一法律体系的主体,就应当具备相应的“纲领性”和“综合性”;纲领性就是这部法律应明确防治家庭暴力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其他法律规定相关内容提供法律依据;综合性就是要在内容上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组织法的内容;既有民事责任的规定,又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既有倡导性、宣言性的规定,又有义务性、强制性的规定。   明确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反家庭暴力法应当:坚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针,以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为宗旨,充分体现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精神;以宪法为根据,整合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将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系统化、具体化,使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别要注意与其他法律的衔接;确立预防和制裁相结合的原则,制裁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施暴者应坚持 教育 、矫治、制裁相结合;对受害者应坚持保护、补偿、帮助相结合。   明确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   当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这一方面有立法不够完善的原因,但司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 问题 。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当在完善司法干预措施、改革司法体制方面有所创新。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规定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签发禁止令或保护令;对于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允许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此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起诉、参加诉讼;增设保安处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或虽实施了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适用保安处分;设立专门机构以增强司法干预的力度。在这方面 中国 已有成功的经验,如山西省大同市率先设立了专门审理侵害妇女儿童权利的维权法庭;在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也成立了“保护妇女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办案组”,由一名主诉检察官和两名业务能力强、工作耐心细致的检察官组成,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家庭暴力案件、女被害人案件和女犯罪嫌疑人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实践证明,如果在司法系统设立专门的反家暴机构就可以大大提高现有反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   明确家庭暴力案件中在证据方面的特殊要求   目前 ,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现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除了法律规定不完善外,证据不足也是很大的障碍。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注意收集证据,但更重要的是现行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认定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中涉及的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反证责任、司法鉴定的程序等方面作出一些新的规定,适当减轻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这些规定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点和 规律 ,又充分体现了反家庭暴力法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特点,也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明确规定救济措施,强化法律责任   由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所以反家庭暴力法的重点 内容 之一应是完善相应的救济措施;特别是有关救济途径方面的规定;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施暴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负有法定职责却不履行其职责的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 社会 救助机构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应负的法律责任;明确家庭暴力案件鉴定机构的职责及其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明确对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以暴抗暴案件的从轻、减轻处理原则;从而使反家庭暴力法具备较强的“可诉性”,真正成为执法、司法的依据。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的解决虽然不能仅仅依靠法律,但离开了完善的法律却又是万万不能的。因此,希望国家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 经济 发展 、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把家庭暴力降低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参考 文献 :   刘伯红.女性权利[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   巫昌祯,杨大文.防治家庭暴力 研究 [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荣维毅,宋美娅.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M].北京:中国社会 科学 出版社,2002.   夏吟兰,李明舜.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法律干预之实证研究[C] //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北京:中国法   学会,2002.   莫洪宪.论女性刑事被害人之权益救济[J].法学评论,2000,.   孙丽.家庭暴力立法研究[J].西安 电子 科技 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