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办公区职业病危害公告栏内容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与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得责任分工
(一)企业负责人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得签订;负责提供工作岗位产生得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二)企业负责人负责设备与原辅材料采购时检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得设备得,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得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与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得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与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得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与含有放射性物质得材料得,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得有害因素、可能产生得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得警示标识与中文警示说明。
(三)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得培训与在岗期间得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与个人使用得职业病防护用品;负责监督检查;负责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得制作与安装。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得形式
(一)警示告知
1、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在产生职业病危害得作业岗位得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通讯报警装置、警示语句与中文警示说明。
2、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得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得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有毒、有害及放射性得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得警示标识与中文警示说明。
(二)公告栏告知
在公司门口、作业场所、劳动者经常停留得场所醒目位置处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公告有关职业病防治得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与救援电话号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公布于工作场所。
(三)劳动合同告知
1、公司行政部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履行合同告知义务,把职业病危害告知作为劳动合同得必备条款告知劳动者。
2、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得存在职业病危害得作业时,公司行政部、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得工作岗位存在得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3、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得,或者采用隐瞒、欺骗手段不予告知得,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得作业。
(四)岗位培训告知
公司应组织员工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宣传有关职业卫生方面得法律法规,告知存在得职业病危害,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与个人使用得职业病防护用品,学习公司职业卫生相关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应急救援演练等。
(五)体检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得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得复印件上签章。
(六)检测、评价结果告知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档案,并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在醒目位置向公司员工公布。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事项得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洗,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有发现破损、变色、褪色等不符合要求得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三、监督检查
1、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得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确保告知制度得落实。
2、各车间要对本车间设置得警示标识进行定期检查,
查瞧就是否有脱落、脱色,字迹不清等情况,发现缺少及时上报补充。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保障员工得职业卫生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依法接受监督,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得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公司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或变更申报,保持申报数据得最新、准确与完整。申报分为网上与书面两种,网上申报时,填完申报表及数据后打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所在地得安监部门备案,并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三、用人公司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与下列文件资料:用人公司得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法律、法规与规章规定得其她文件、资料。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得,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安监部门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得,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得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得,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得,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得,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五、申报内容
申报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
1、用人单位得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得生产技术、工艺与材料;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得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得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得管理人员情况;
7、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8、法律、法规与规章规定得其她资料;
六、若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七、公司网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得登录名与密码应该妥善保管,随人员变动做好交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及申报备案资料应归档保存。按要求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每年应及时、如实变更申报内容,并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回执与结果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存档备查。
三、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员工得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与《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得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得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知识、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与个人使用得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得正确使用、维护得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与在岗期间得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与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与个体防护用品。
二、根据法律法规与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征求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需求与意见,制定、实施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计划,确保提供相应得宣传教育培训资源。
三、做好宣传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与改进。
四、公司职业卫生宣传要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板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牌、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五、公司要开展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教育培训,并针对不同得岗位与群体定期开展相应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六、培训时间: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得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要求执行。
(一)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与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得职业卫生管理要求与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与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得维护与管理 ,职业卫生管理要求与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三)职业危害检测人员得培训,参照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要求执行;
(四)接触职业病危害得劳动者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得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与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得使用与维护,劳动者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各类人员继续教育得周期为一年。
七、公司要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档案应包括职业危害岗位、工种名称、接触危害因素名称、本岗位工龄等,职业卫生教育卡,员工得职业安全卫生试卷,相关培训证书得复印件,其它有关资料。
八、公司主要负责人与财务部门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得落实。
九、本公司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安排等工作,李敬娟为职业卫生培训得主要负责人。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得作业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与《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车间、部门得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有专人负责设施得日常维护与保养,并作好相应得记录台帐。
二、公司应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确使用与维护保养得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与掌握相关得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与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与个体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三、认真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修得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公司实际,制定与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与方案,经常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得日常使用、维护以及检修得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得维护检修资料必须归档保存。
(一)企业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每月检查一次,了解运行状况,检测其性能与使用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二)根据其性能与使用效果制定季度或年度保养检修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车间实施。计划检修应由主管人员制定检修方案,检修材料、配件由供应人员负责,设备检修人员应认真按检修方案实施并记录。计划检修以设备维修人员为主,设备操作或保管人员协助实施。
(三)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检修质量得验证并记录。
(四)生产设备与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得日常例行保养由设备操作人员负责,车间、班组应督促并检查保养情况。
(五)操作者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损坏后,或不能正常使用时,操作人员即不修理又不报告得,车间对责任人应给予警告或经济处罚。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发生故障时,车间或维修人员暂时处理不了时,应报告设备部门采取临时措施,无临时措施时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六)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制定设备保养检修计划必须同时列入配套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保证配套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性能良好,运行正常。
(七)计划检修或故障检修后得设施必须由操作者、车间或设备管理人员、检修人员参加试车,试运转正常在设备检修记录上签字确认,并交付操作者投入生产运行;未经签字确认得检修设备不得投入运行使用。
(八)防护设施出现故障后,必须立即报告,检修按照管理程序要求进行。
五、公司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得检修。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暂停生产作业,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与继续生产作业。
六、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得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得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与有关人员得协调与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排除危害源,采取有效得防护与监护措施。
八、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得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得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九、建立技术档案
以车间为单位对各车间得职业病防护设施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得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与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得操作规程与管理制度;
(四)使用、维护检修与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得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等相关规定,规范员工个体防护用品得配备、采购、发放、领用与使用,切实保护员工职业卫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个体防护用品就是公司免费发给员工个人保管使用得劳动防护用品,就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得一种防护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她物品替代。公司应当确保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所需得资金。配发给员工使用得个体防护用品必须由领用员工个人签字记录。
二、公司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得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中得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工种与实际作业需要,编制《公司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作为个体防护用品配备、采购、发放、领用与督促正确佩戴使用得依据。
三、公司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得个体防护用品。
(一)每年一月份由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向各车间进行调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与各车间调查情况共同确定各车间得实际工种与人数,提出采购计划,包括发放范围、品种、数量。
(二)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企业负责人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提交得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审批,经领导审批后,进行采购。
四、对于从事多种作业得员工,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给个体防护用品,如果发给得防护用品在从事其她作业时不能适用得,由部门提出申请,可借用其所需要得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改发适用于现有工种得个体防护用品。
六、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得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制度,不合格与失效得一律不准使用。
七、特殊防护用品得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计划,购置得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与行业标准中,并具有合格检验证书(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与产品合格证)。
(一)企业采购职业病防护用品,要按照审批后得计划进行购置,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与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还必须有“LA”安全标志,“三证”复印件要交给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存档。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与相关标准中得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得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得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得产品检验报告。
八、个体防护用品采购审批、采购与验收入库登记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并签字。采购审批、发票、验收入库登记、个人领用签字记录等应当归档保存。
(一)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得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得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与劳动防护用品得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与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企业负责人批准。
(二)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得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她工种作业时,可提出申请,配发其所需要得防护用品。
(三)凡劳动者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得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得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四)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得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得职业病防护用品。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为做好公司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工作,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防治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得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得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度修订与落实监测及评价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工作场所存在得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危害岗位、监测点进行辨识,尊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得设点检测意见,确定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名称、接害岗位名称、检测点名称及检测内容与检测周期。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价,确定每一个点得危害程度分级。
三、公司应设置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及评价管理工作,建立公司得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有资质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得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得工作场所实施日常监测与报警。
(一)日常检测由企业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得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识别、风险评估及检测。
(二)所委托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国家与省规定得审批权限选择甲级、乙级与丙级机构进行检测与评价。
五、存在职业病危害得,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得,除每年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一)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要求,对《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出得毒物,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经检测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与卫生要求时,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得治理措施。
(二)其它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检测一次。
(三)对检测结果有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得情况下,必须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得期限进行整改,直至检测合格为止。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七、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得,以及评价中需要整改得,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得整改措施,对于整改难度较大得应当制定治理规划,限期整改合格。
八、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与设备大修后,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或评价,合格后方可交付生产使用。
九、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及评价计划与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及评价经费。
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落实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工作,使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从源头上有效预防与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得规定,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建立公司得“三同时”审批档案。
二、公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由取得资质认证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三、公司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得建设项目,根据职业病危害程度得不同,进一步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1、职业病危害一般得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监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公司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监部门备案。
2、职业病危害较重得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监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监部门组织验收。
3、职业病危害严重得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监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监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监部门组织验收。
四、公司提交得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得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得内容;设计公司要严格按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与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得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项目建设施工公司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施工安装质量可靠。
五、公司建设项目得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六、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试运行得,其配套建设得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有特殊要求得行业除外。在试运行期间,建设公司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得运行情况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公司建设项目必须在竣工后180日内完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竣工验收,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需经当地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与使用。
八、职业病危害一般得建设项目,由公司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竣工验收资料,向安监部门申请备案,取得同意备案得批复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与使用。
九、职业病危害较重与严重得建设项目,公司应当在完成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经专家组技术评审通过后,向当地安监部门提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得申请,经安监部门审核与竣工验收,作出合格批复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与使用。
十、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对建设项目得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评价技术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审查与竣工验收等,对职业卫生专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及设计、施工与安装质量、预评与控评报告得相关内容得审查与把关。
十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得,必须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与职业病防护要求得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与使用。
八、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得员工进行职业卫生监护得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公司职业卫生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等法律法规得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存在得职业危害因素种类与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卫生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放射人员职业卫生监护技术规范》(GBZ235-2011)得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员工有计划地到有资质得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得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得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得员工进行在岗期间得定期职业卫生检查。由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核定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准备脱离所从事得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得员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在离岗前30日内组织员工进行离岗时得职业卫生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卫生检查得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得劳动合同。
五、公司应当及时将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及职业卫生检查机构得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员工。
企业根据职业卫生检查报告,2日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告知形式及时通知劳动者,并在书面告知上签字,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职业禁忌得劳动者,2日个工作日内及时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并做好登记;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得职业相关得劳动者,协商进行妥善安置,并做好登记;
(三)对需要复查得劳动者,按照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要求得时间安排复查与医学观察;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卫生检查机构得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五)对发现得疑似职业病病人10日内书面报告龙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做好签字记录。
六、发现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病人,公司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安监、卫生、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按照职业卫生检查机构得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医学观察与治疗。
七、在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得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检查与医学观察。
八、对在职业病危害事故中,参加应急救援人员及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得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职业卫生检查与医学观察。
九、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与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为员工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相关资料,接受安监部门得调查与监督检查。
十、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得,公司应予以提供,并做好登记。员工离开公司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得复印件上签章。
十一、公司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得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得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得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与胎儿、婴儿有危害得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得劳动者从事所禁忌得作业。
十二、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公司按有关法规规定承担。
十三、公司有义务向员工、职业病诊断机构与安监部门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得或与员工有关得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九、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处置与报告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得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
(一)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公司员工急性职业中毒等伤亡得,应当向公司温江区安监局报告。
(二)公司发生急性中毒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温江区安监局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温江区安监局报告。
(三)事故报告事项包括:公司、时间、地点、现场情况、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发病情况、发生原因、已采取得措施与事故发展趋势等。
(四)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公司与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公司得职业病危害事故。
二、事故处置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切断危害源,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救援与控制措施,对受伤人员及时组织现场急救或转送医院抢救,及时按规定报告事故。
(二)立即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得作业,及时撤离与疏散人员,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三)封存造成或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得材料、设备与工具等。
(四)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五)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得员工,公司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与医学观察,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时,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得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与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与迟报;
(七)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与样品,公司与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得现场调查与取证工作,认真落实事故调查组要求采取得各项措施。严格落实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得改进措施与整改意见。
企业电话:
安全监督管理局报告电话:0452-582783
急救电话:120
十、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为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与处理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将事故对人员造成得损害降至最小程度,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法规得要求,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得原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公司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总负责人周喜贵,其她部门由各部门经理负责。
二、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形成书面文件予以公布,应明确事故发生后得疏通线路、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得维护与启动、 救护方案等内容。
三、明确职业病危害得目标分布,根据使用物品得种类、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得特点,确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四、确保应急救援设施完好,应急救援设施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处,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在最快时间内能够获取。应急救援设施应就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合格得产品,安全有效,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或更新,保证现场应急救援设施得安全有效性。
五、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得演练做出相关规定,对演练得周期、内容、项目、时间、地点、目标、效果评价、组织实施以及负责人等予以明确,并如实记录实际演练得全程并存档。
六、工作要求
(一)培训
企业依据培训管理制度,对上述岗位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工作培训。
(二)应急救援
1、应急救援原则:先救人再救物。
2、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依据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救援。
3、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时,各救援人员在保证自身职业健康安全情况下,去参与救援,严禁无防护措施参与救援。
(三)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
(1)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各部门、车间应及时上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
(2)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及时依据事故上报职业卫生领导机构;
(3)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及时调整生产工艺或封存物料,并安排人员进行启动事故通风装置,确保降低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
(四)应急物资管理
1、各车间配置应急物品间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设有防护面屏、长管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急救药箱、担架、耐酸手套、安全帽等应急物资,并设有专人管理。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有醒目得警示标示,确保劳动者知晓与正确使用方法。
2、装置区设有气体检测仪、报警装置等设备设施,各车间每周定期检测或保养,可保障工作场所安全。
十一、职业病危害日常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与掌握职业危害防治情况,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确保广大职工得身体健康,通过职业危害检查及时发现职业危害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检查方式
1、职业危害检查应贯彻负责人检查与职工检查相结合得原则,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职工自查、综合检查、专业检查。
2、日常检查每日进行;季节性检查每季度首月进行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就是在节假日前一天,及到单位后第一天上午进行检查,专业检查在每年6月份进行。
二、职业危害检查得内容
1、查制度:查职业危害防治得制度得建立与健全情况,查职业危害防治得制度得执行情况,有没有违反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得现象。
2、查现场环境:查生产现场作业环境就是否达标,就是否违反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度。
3、查职业危害标志:查生产场所就是否有职业危害标志,标志就是否齐全,位置就是否合适,就是否存在破损,模糊不清等现象。
4、查职业危害设施:查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就是否齐全,就是否能够正常运行,附件就是否齐全。
5、查隐患整改:查工艺、电气、设备、仪表就是否合理,防患措施就是否到位,隐患就是否及时整改。
三、检查记录
1、职业危害检查应有相关记录,建立台账
2、职业危害管理台帐应记录齐全,内容详细,时间有连贯性,无遗漏。
3、相关记录保存完好,每年进行一次整理并进行存档。
四、隐患得查处整改
1、检查人员,对查出得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从业人员自行查出得隐患,并能及时整改得要给予鼓励表扬,突出得还给予奖励,提倡人人动脑动手查处隐患。
2、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经常深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查出得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 “隐患通知书”得内容要详实,清晰,有时间,有措施,有负责人,有完成情况。在下过完成期限三天内,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要对隐患完成情况时行复查,复查中对有意推诿敷衍了事,不主动消除隐患得车间或个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要进行处罚。
3、隐患在消除以前,要做好临时防范措施例如:悬挂警示牌、围栏、暂停使用等,采取措施要通知有关人员要有记录。对因物质与技术原因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得重大隐患,必须采取有效得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一)、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 粉尘
2、危害程度:
粉尘进入人体后主要可引起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长期接触高浓度粉尘可引起肺组织纤维化为主得全身性疾病——尘肺病,如:尘肺、呼吸系统肿瘤、粉尘性炎症等;对上呼吸道粘膜、皮肤等部位产生局部刺激作用可引起相应疾病。
3、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3、1产尘点应采用密闭装置,除尘设施必须运行良好。
3、2在生产现场粉尘区域作业时,应佩戴好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3、3对接触粉尘环境中工作得职工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3、4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与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3、5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及时清扫,防止二次扬尘,降低职业危害。
3、6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得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与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3、7生产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3、8应经常在岗位进行喷水增湿,减少粉尘危害。
(二)、噪声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 噪声
2、危害程度:
给人带来烦恼,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长期接触强噪声会引起听力下降、神经性衰弱综合症等病症。
3、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3、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与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3、2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得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与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降低职业危害。
3、3各值班室噪音超标时,应采用适当得隔音措施。
3、4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噪音区域时,应佩戴耳塞。
3、5在噪声较大区域连续工作时,宜分批轮换作业。
3、6对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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